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1,529.15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为一审判决,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丽生态”)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收到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以美丽生态建设未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为由对美丽生态建设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美丽生态建设向其支付使用资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人民币15,229,948.01元,同时,公司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二、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闽0111 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判决和裁决结果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被告美丽生态建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3月6日止的利息为24,375元、罚息、复利计为160,573.01元,之后继续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被告美丽生态建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5万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3、原告中国银行有权从被告美丽生态建设对外三笔合同编号分别为NYXM-LW-SD04[2019]003、云建投(路桥部)2020-GC-HJL-13-001、FB-2021-76#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原告中国银行有权从被告美丽生态名下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张村镇皂东塘村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鲁(2022)威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056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美丽生态对第一、二项判决内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80元,减半收取计56,590元,由被告美丽生态建设、美丽生态负担。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美丽生态建设、美丽生态名下价值15,229,948. 01元的资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公司不服该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2023)闽0111民初3069号】。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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