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10起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福建公布10起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2023年06月28日 10:35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为进一步加大互联网广告治理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广告领域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6月26日,福建省公布2023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福建抖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全职宝妈逆袭,人生“有了新的方向”》案例,发布含有“最大化扩大你原有的商业模式”“最便宜获取流量的方式”等内容的视频,并在办公区域墙壁悬挂含有“全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无投诉用户满意品牌”“中国互联网服务公众满意最佳品牌”等内容的牌匾。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12月,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20.09万元。

◎福建百思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设计制作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招聘广告使用天安门背景,将天安门城楼中的前国家领导人画像作马赛克处理,将国徽用红色饼状圆点代替,其行为损害国家尊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2023年1月,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永泰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增强广告宣传效果,并发布含有“福州最大私家温泉场域”内容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23年5月,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福安市啦蹦酒吧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5月12日“国际护士节”通过短视频账号及员工微信朋友圈发布商业广告,内容为穿着暴露的女性,辅以挑逗性意味的文字,损害护士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2022年12月,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8万元。

◎龙海市淘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普通食品,在广告页面发布含有“1枚=6个生蚝”“吃了肾好”“没老婆别吃”“不做黄脸婆”等广告用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构成虚假广告。2023年3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漳州龙海胖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普通食品,制作并发布的广告页面含有“美容养颜”“如此肾好”“不做黄脸婆”“大肚子消平”“肚子没了”“肺部大清理”“拯救老烟肺”“当天不咳嗽”“咳嗽的天敌”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构成虚假广告。2023年4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4万元。

◎南平市金色源华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15分钟还原肌肤健康本质”“补水保湿舒缓敏感,独家抗过敏专利”等内容的广告,未标明数据出处,也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和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2023年3月,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福建丹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周边约2公里范围内包含医疗、教育、商业、政务、市场、金融机构等生活配套,满足了您对品质生活的要求”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2022年10月,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厦门微道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店销售普通食品,以“婴幼儿、宝宝、婴儿”等词语作为关键词发布误导性广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虚假广告。2023年4月,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68万元。

◎漳州市信冠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普通食品,制作并发布“咳痰的福音”“代餐不胖”“没肚子别吃”“养成素颜肌”“没婆娘别吃”等广告,但无法提供上述广告所宣传的化痰止咳、减肥美容等功效的证明材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虚假广告。2023年4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2万元。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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