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基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关于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中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的设定不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至6月25日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2023年6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2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方式为公司内部张贴及公司网站披露,公示时间共12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通过邮件、书面或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3、截至2023年6月25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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