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公告》(2022-048),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拟将其持有的不超过公司总股本30%的股份转让给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7日,公司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4号)后,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并提示亚泰集团,在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亚泰集团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详见《关于股东股权转让及减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10)。经与亚泰集团确认,亚泰集团在上述期间无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2023年6月2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3-05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六个月内(即2023年6月17日至12月17日期间),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鉴于亚泰集团意向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属于规定不得减持范畴,公司已书面告知并提示亚泰集团,在上述规定期间,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权转让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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