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调解
● 涉案金额:人民币5,50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170,96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经由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普爱思”或“公司”)与对方协商达成和解,对公司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6日,莎普爱思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宏远达创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浙0482民初31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和(2023)浙0482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准许原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宏远达创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2、原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继续进行。
3、被告吉林省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500万元(已履行,含股权转让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4、本案受理费331,938元,减半收取165,9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0,969元,由原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5、原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本案无其他纠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案已执行完毕,公司预计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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