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诉人(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执行异议金额4,857,756.0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执行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建行”)诉厦门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聚泰”)1999年2月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和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武夷”或“公司”)担保案(以下简称“本案”),扣划中国武夷存款4,857,756.03元,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上述债权已几经转手给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16日、20日和2018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1、082和2018-137)。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融信公司、厦门聚泰、中国武夷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以厦门中院所冻结扣划的中国武夷银行存款4,857,756.03元作为民事判决项下厦门聚泰应偿还的剩余债务金额。厦门中院将款项划转至融信公司指定的执行收款账户时,中国武夷在本案中的担保义务即履行完毕。融信公司向中国武夷出具代偿证明,并承诺不再就本案提出其他权利主张,亦未将本案债权予以转让及进行其他权利处分。厦门聚泰应于厦门中院将中国武夷代偿款项划转至融信公司指定的执行收款账户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武夷偿还代偿款项。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与本案相关的执行程序、执行异议程序、执行监督程序均终结,由厦门中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融信公司同意以4,857,756.03元作为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金额。
2023年6月1日,公司收到厦门中院《执行裁定书》[(2021)闽02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融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聚泰、中国武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中国武夷被扣划的4,857,756.03元作为代偿款项,(2001)厦经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项下债务即全部清偿完毕。因《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并已履行,执行案件涉案款项执行完毕,厦门中院已出具《证明》[(2001)厦经执字第242号],中国武夷向厦门中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诉和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厦门中院裁定准许中国武夷撤回执行申诉申请和执行异议申请。该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34起,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及租赁纠纷、劳动争议等,涉案总金额为2,262.90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0.44%,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以上事项,本次执行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融信公司、厦门聚泰、中国武夷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
2.厦门中院出具的《证明》[(2001)厦经执字第242号];
3.厦门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闽02执监1号]。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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