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四红)尽管监管明令禁止,但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等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电子货币仍吸引了不少人投资、交易。然而,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国内有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明确判定案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及相关协议均属无效。
5月7日,据广西高院最新消息,近日,青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的胡某与潘某经他人介绍结识,此后的交流过程中,潘某多次向胡某推荐其参与经营的一款STD虚拟货币项目。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胡某共向潘某购买了12250个STD币,共计994228元。
2021年10月6日,两人签订《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性保证协议》,潘某向胡某承诺,从STD币处所获取的收益价值会高于胡某所投入的投资额,如存在差额部分,则由潘某补足。后胡某因未能获取任何收益,故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潘某返还本金994228元及利息。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STD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胡某和潘某交易STD币后,虽签订《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对交易行为进行确认和承诺,但该行为已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案涉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及《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保证协议》均应属无效。
事实上,为防范虚拟货币的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我国自2017年开始就禁止了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等行为,并且向大众多次提示风险。
厚雪研究首席研究员于百程称,虚拟货币是一种新兴事物,国际上对其认知和监管也存在差异。例如在境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虚拟货币可以正常交易并纳入了监管。同时,虚拟货币波动性大,并衍生出高杠杆等交易方式,因此,虽然国内多次提示风险,但一些看好虚拟货币和乐于投机的个人,仍通过一些灰色渠道参与了境外虚拟货币的买卖,其中也包括一些不甚了解的人贪图高收益,或者被中介诱导而参与了交易。
“对于国内个人来说,买卖虚拟货币有几个方面风险”, 于百程说道,一是币价波动和杠杆交易等导致的损失风险;二是由于境外监管、交易所、技术、资金汇兑等方面产生的未知风险;三是由于国内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纠纷时不受法律保护;第四则是遭遇到诈骗的风险。总体来看,虚拟货币在资产权益认定、产品性质、交易方式、资金汇兑、法律保护等方面都存在风险,于百程认为,对于大众来说,一定要对此有清醒认识,不建议参与。
法院同时提醒,当下,以比特币为首的各种虚拟货币投资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但大家须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需根据投资行为发生的原因,按照过错程度由投资者分担。另外,广大群众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时刻提醒自己投资需谨慎,切勿轻信任何买卖虚拟货币可暴富的信息,谨防个人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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