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变更或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4日下午15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9:15一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16楼报告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志坚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8,61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848%。(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2,978,100股,下同)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8,47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992%。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人,代表股份14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变更或增加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6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拟参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6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拟参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6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拟参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傅泽锋律师和王晓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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