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
2023年03月25日 01:56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开庭

  ● 涉案金额:人民币5,802.7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在开庭审理中,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普爱思”或“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6日,莎普爱思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宏远达创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被告”),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8日决定立案受理,受理编号为(2023)浙0482民初310号。

  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执行风险,于2023年1月16日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802.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为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发生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程序,暂缓披露上述起诉立案及财产保全申请事项。

  2023年3月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就诉讼保全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浙0482民初319号之一】和《财产保全告知书》【(2023)浙0482民初310号】,裁定冻结被告吉林省宏远达创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吉林红景药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份额;冻结被告吉林省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吉林红景药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份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完成,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现将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吉林省宏远达创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吉林省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18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因逾期支付款所产生的截至2022年12月29日的违约金人民币16,814,300.00元;

  3、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因逾期支付拖欠股权转让款而产生的违约金暂计人民币662,970.00元(以40,180,0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0.05%计算,自2022年12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履行之日止);

  4、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因逾期支付借款及第一笔股权转让款违约金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370,264.42元(以10,385,5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自2022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实际应计算至履行之日止);

  5、判令被告三对上述1至4项诉请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58,027,534.42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2021年,原告因经营所需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售原告所持有的案外人标的公司莎普爱思强身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身药业公司”)100%的股权份额(该公司后更名为“吉林红景药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强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莎普爱思强身药业有限公司、强身药业(吉林)有限公司),经多轮挂牌竞价后由被告三吉林省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下简称“岳氏天博公司”)以人民币8,200万元竞得。

  2021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转让补充协议》。其中,《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被告三分两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首期支付交易价款总额的51%,计人民币4,182万元,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即2021年5月30日)内支付完毕;剩余价款人民币4,018万元在强身药业公司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由于标的公司对原告负有债务,被告三承诺于合同生效后30日内偿还给原告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产权转让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标的公司强身药业公司截至到2021年4月30日对原告负有的债务为8,200万元。

  2022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二)》,明确了截至2022年1月24日,原告提供给标的公司的借款达到8,806.43万元,被告三于签订当日向原告归还了借款,但是由于被告三未按约归还借款,因此产生逾期归还借款的违约金。同时双方明确约定,被告三应当于标的股权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付清违约金。但被告三未按约付清款项。

  2022年12月29日,经过原告的再次催告,被告三向原告出具了《回函》并出示了附件《联合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原告方得知被告三系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一与被告二借用了被告三的公司名义及资格收购了标的公司,即本案股权转让真正的受让方为被告一和被告二,而并非被告三,被告三实际上没有付款能力。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参与标的公司股权竞拍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情况,造成原告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代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开庭受理阶段,案件实际处理结果尚待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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