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3-008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350,895,261.7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民事裁定书》,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就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临澧博兴水务有限公司、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等共计七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25)。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津02民初1170号之一,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6,276元,减半收取898,138元,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笔债权已参与公司重整,未来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得以清偿;根据上述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津02民初1170号之一。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3-009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429,45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深圳前海唯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唯实”)就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赵笠钧共计四被告签署的《合资协议书》《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和《差额补偿协议》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2年8月30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深圳前海唯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三: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四:赵笠钧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22)粤03民初6003号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15年5月,前海唯实、被告二以及公司签署《合资协议书》,约定了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上海”),博天上海注册资本10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二认缴50,000万元,持股49.02%;公司认缴2,000万元,持股1.96%;前海唯实认缴50,000万元,持股49.02%。2015年6月8日,博天上海成立。
2015年6月18日,前海唯实缴纳出资15,000万元。2015年8月21日,前海唯实将其持有的24.51%的股权(对应博天上海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万元)转让给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基金”)。2016年1月18日,前海唯实缴纳出资10,000万元。至此,前海唯实全部实缴出资完毕。
2020年12月4日,公司、被告二、博中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前海唯实、铁路基金签署《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约定公司及被告二负有收购前海唯实及铁路基金所持有的博天上海股权的义务。同日,被告三、被告四与前海唯实、铁路基金签署《差额补偿协议》,约定如公司未能按约实施收购,前海唯实及铁路基金有权要求被告三及被告四承担股权收购义务,并承担支付“差额现金补偿”的义务。
公司、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至今未履行股权收购义务,构成违约。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四被告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及差额补偿款,暂计算至2022年7月17日为人民币427,750,000元。
2、请求四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1,700,000元。
3、请求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也将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该笔债权已申报公司债务重整,相关事宜尚在协商中,如果未来纳入公司《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该笔债权将得以清偿。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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