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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为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对符合规定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公告》规定,对自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根据公开资料,《公告》所涉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分别指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直购B2C模式、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监管模式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
《公告》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申请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出现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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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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