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公告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3年02月02日 05:5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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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3、 涉案的金额: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48,146,520.25元的税款及案件受理费用。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若本次诉讼的相关诉求后续获法院支持,则能够减少公司因诈骗案件遭受的损失。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一、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1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被告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受理日期:2023年1月9日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的起因

  2017年1月20日,公司及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其科投”)与Etonenet(HongKong)Limited(以下中文简称“香港移通”)、黄家骁、张迪新签署了《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久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家骁、张迪新收购上海移通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恒瑞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之总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协议书》),共同受让上海移通100%股权,交易价格14.4亿元。根据《收购总协议书》的约定,公司需支付7.344亿元转让价款,在上海移通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的前提下分三笔支付。

  依照《收购总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7日、2018年5月18日向香港移通支付转让价款共合计人民币4.896亿元,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448亿元尚未支付。就上述两笔已经支付给香港移通的转让价款,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为香港移通代扣代缴所得税24,057,965.65元,于2018年5月3日代扣代缴所得税24,088,554.60元,总计48,146,520.25元。上述税款均缴纳至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19年初,公司发现上海移通原实际控制人黄家骁、总经理宦一鸣涉嫌虚构业务,虚增业绩及利润,存在合同诈骗行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5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20)京0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移通员工叶某、杨某、林某、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上诉期间,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但截至目前,该案件主要涉案人员宦一鸣、黄家骁、王某某、陶某逃匿,尚未归案。前述事项公司已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4月25日、2021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相关公告。

  香港移通及其实际控制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公司陷入认识错误,骗取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已由刑事判决书予以了认定。基于以上情况,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递交了退税申请,申请退还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8年5月3日缴纳的合计48,146,520.25元税款。2022年6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向公司出具海税际通[2022]0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称公司的退税申请不符合要求,不予审批。

  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1月9日,北京市税务局作出[2022]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海税际通[2022]0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及北京市税务局做出的通知书及决定书不服,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请求及有关依据

  基于香港移通及其实际控制人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公司认为代替犯罪分子所缴纳至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的税款需予以退回,而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海税际通〔2022〕0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北京市税务局〔2022〕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不予退税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为充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决定向二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 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作出的海税际通〔2022〕0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作出的〔2022〕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 判令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向公司退还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8年5月3日因代扣代缴而缴纳的24,057,965.65元、24,088,554.60元税款,总计48,146,520.25元;

  3、 本诉讼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未披露诉讼或仲裁事项共25笔,涉及金额累计约合7,011.03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金额约合6,355.93万元人民币,作为被告涉及金额约合655.10万元人民币。

  除本公告有关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行政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若本次诉讼的相关诉求后续获法院支持,则能够减少公司因诈骗案件遭受的损失,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目前本次诉讼事项刚立案受理,后续是否能够获返相关税款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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