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13,301.88万元及延迟支付的利息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已向法院申请冻结了隋涌等9名自然人持有的新华医疗股票和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英德”)12.16%的股权,后续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本次判决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风险提示:由于被告还款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存在无法执行、执行困难或执行时间过长等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华医疗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01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成都英德2016年度、2017年度业绩未达预期,根据新华医疗与隋涌、苏晓东、邱家山、魏旭航、李健、罗在疆、阳仲武、杨远志、方怡平等9名自然人(以下简称“隋涌等9名自然人”)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隋涌等9名自然人未按时履行2016年度、2017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2019年8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103号],判决的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华医疗关于成都英德生物医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8)。
公司不服该判决,为保护公司利益,2019年8月22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的诉讼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上诉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上诉人:隋涌、邱家山、阳仲武、魏旭航、罗在疆、方怡平、李健、苏晓东、杨远志。
(三)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九项,依法改判如下:
判令被上诉人隋涌等9名自然人支付上诉人2016年和2017年利润补偿款合计38,005.37万元,并按照未付利润补偿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分别自2017年5月2日、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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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持一审判决第十项内容;
3、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对公司控制权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上诉人参与经营管理的做法实际损害了被上诉人承诺业绩补偿的基础和前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一审法院基于第一项错误的事实认定,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认为对英德公司参与管理并未造成业绩下滑的证明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继而认定上诉人应对业绩下滑负主要责任并因此大幅度减免被上诉人的业绩补偿金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条及第五条认为协议履行过程中显失公平,并采用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则对业绩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予以变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975元,由新华医疗负担893,883元,由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阳仲武、苏晓东共同负担383,0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冻结了隋涌等9名自然人持有的新华医疗股票和成都英德12.16%的股权,后续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由于被告还款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存在无法执行、执行困难或执行时间过长等情况,本次判决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017 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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