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或“公司”)股票于 2023年1月30日、1 月 31日、2月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告编号:2022-048号)、《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告编号:2022-049号)。
7、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8、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500万元-1950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4.18% -120.7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月30日,2023-008号公告)。公司不存在应修正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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