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午报
退休职工李雪彤向本报反映说,一家公司得知他是糖尿病患者且日益严重后,多次派工作人员向他推销保健品,向他发放的宣传图册等资料一再提及其保健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糖尿病的功能。他出资12000元购买这些产品后,发现包装盒内的说明书与公司宣传的不一致,且食用后没有产生任何疗效。
他想知道:能否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要求公司作出3倍赔偿?
法律分析
李雪彤有权要求公司作出3倍赔偿。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保健品属于食品,公司所发宣传资料与保健品包装盒内的说明书不一致,甚至在客观上没有任何疗效。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中,公司推销的产品实际上并没有预防和治疗糖尿病的功能,却通过提供宣传资料,诈称其具备预防和治疗糖尿病的功能,欺骗、误导你购买,已经具备欺诈的构成要件。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作出3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公司必须赔偿36000元。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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