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11期,总第65期)。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2年第11期,总第65期)
序号 | 任务 来源 | 产品类型 | 抽检基本情况 | 核查处置情况 | 其他情况 | 处置 所属环节 | 备注 | ||||||||||
抽样单 编号 | 检验报告 编号 | 产品 名称 | 被抽样 单位 | 标称生产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产品控制 情况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企业原因排查整改措施 | ||||||
1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356 | 食安2022-06-1579 | 豇豆 | 龙洞农贸市场吴振东 | / | 2022-06-07 | 灭蝇胺,mg/kg | 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行为,无法找到当事人。 | 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行为,无法找到当事人。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 / | 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行为,无法找到当事人。 | 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行为,无法找到当事人。 | 流通环节 | |
2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185 | 食安2022-05-4716 | 绿豆芽 | 钟国平 | 2022-05-19 | 4-氯苯氧乙酸钠(以氯苯氧乙酸计)项目 | 该单位于2022年06月15日收到食安2022-05-4716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的规定,但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44号 | 不合格产品由当事人从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解困小区西侧棠盈市场B21档的个体工商户购进,不合格原因不明。 | 免予处罚 | 流通环节 | ||
3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178 | 食安2022-05-4712 | 韭菜 | 周长德 | 2022-05-19 | 腐霉利项目 | 该单位于2022年06月17日收到食安2022-05-4712的检验报告,上述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的规定,但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45号 | 不合格产品由当事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解困小区西侧棠盈市场A19铺位的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刘香秀蔬菜批发店购进,不合格原因不明。 | 免予处罚 | 流通环节 | ||
4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325 | 食安2022-06-0653 | 生姜 |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荣爱食品店 | 广州市钱 大 妈供应链有限公司 | 2022-06-02 | 吡虫啉 | 该单位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No:食安2022-06-0653),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 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53号 | 当事人已立即整改及启动自查应急措施,表示供应商已对其供货企业进行约谈并更换新的供货商。 | 免予处罚 | 流通环节 | |
5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317 | 食安2022-06-0645 | 豇豆 |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惠泽新鲜蔬菜档 | 谷裕市场 | 2022-06-02 | 灭蝇胺 | 该单位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No:食安2022-06-0645),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 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618号 | 当事人重新更换新的供应商;日后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避免再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 流通环节 | ||
6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37185GZ | 食安2022-06-2565 | 甜苏打饼干 |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永盛百货店 | 龙海市钱哆旺食品有限公司 | 2022-04-01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该单位于2022年7月6日收到检验报告(NO:2022-06-2565),检验结论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 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处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56号 | 当事人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性后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食品索证索票等资料,避免再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 免予处罚 | 流通环节 | |
7 | 区抽 | 食品 | SC22440100598030340 | BSFC2200391-3a | 白豆干 |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兴盛豆腐档 | 2022-05-28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该单位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BSFC22200391-3a),检验结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单位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 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处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54号 | 当事人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性后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食品索证索票等资料,避免再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 免予处罚 | 流通环节 | ||
8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38569GZ | 食监 2022-07-0553 | 水煮咸干花生 | 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伍仙桥商业城 | 广州奇香食品有限公司 | 2022-05-13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该单位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监 2022-07-0553 ),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68 g/100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50);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复检。根据复检报告(编号:GTJ(2022 )LX1024,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73 g/100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50)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水煮咸干花生(生产日期2022年5月13日)和香葱梳打/香葱味(发酵饼干)(生产日期2022年5月18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28号 | 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制度,做好档案管理。加强与生产商沟通,做好内检及质量保证。 | 免予处罚 | 流通环节 | |
9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38566GZ | 食监 2022-07-0526 | 香葱梳打/香葱味(发酵饼干) | 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伍仙桥商业城 | 龙海市康达食品有限公司 | 2022-05-18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该单位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监 2022-07-0526),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84 g/100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25);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复检。根据复检报告(编号:GTJ(2022 )LX1023,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84g/100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25)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免予处罚 | 流通环节 | ||||
10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38983 | 食监2022-07-1217 | 丹吉儿®钙镁维生素D 软胶囊 | 广州丹吉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爱塔馨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RBB04/2022-02-12 | 每粒含维生素D₃(以胆钙化醇计) | 该单位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监 2022-07-1217),检验项目:每粒含维生素D₃(以胆钙化醇计);检验结果:0.357 μ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83~1.11);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生产违法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穗天市监处罚[2022]651号 | 按照产品实际储存条件修订仓储管理制度,严格控温;加强对物料的控制和检验。 | 警告 | 流通环节 | |
11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17845 | 01XS2207SG014 | 鑫金源沃柑 | 广州东川新街市有限公司体育西分公司 | / | 2022-06-30 | 2,4-滴和2,4-滴钠盐,mg/kg | 该单位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XS2207SG014),检验项目:2,4-滴和2,4-滴钠盐;检验结果:0.54 m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1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复检。根据复检报告(编号:食复2022-08-0010,检验项目:2,4-滴和2,4-滴钠盐;检验结果:0.607 m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1)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32号 | 加强职工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对该类产品餐区下架措施,加强实行产品质量追溯工作,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 免予处罚 | 流通环节 | |
12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17841 | 01XS2207SC017 | 文瑞鲜沙姜 | 广州东川新街市有限公司体育西分公司 | / | 2022-07-05 | 铅(以 Pb 计),mg/kg | 该单位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XS2207SC017),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检验结果:铅0.395mg/kg、镉0.22m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1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复检。根据复检报告(编号:食复2022-08-0009,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检验结果:铅0.322mg/kg、镉0.21m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1)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免予处罚 | 流通环节 | ||||
13 | 省抽 | 食品 | GC22440000596200337 | 22J0611245 | 恒大包装饮用水 |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露宝水店 | 广州市汇康达饮品有限公司 | 2022-06-22 |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 mL | 该单位于2022年8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22J0611245),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32;1;0;0;0CFU/250 mL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n=5,c=0,m=0);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异议认可。 | 异议认可 | / | / | / | 2022年8月5日,广东粤恒矿泉水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其与标称生产企业的委托合同中所委托生产的产品为“恒大饮用天然矿泉水”,并从未授权广州市汇康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恒大包装饮用水”,异议认可。“恒大包装饮用水”非广州市汇康达饮品有限公司所生产。 | 生产环节 | |
14 | 省抽 | 食品 | SC22440100004539892 | GTJ(2022)GZZY0392 | 粤盛名泉包装饮用水 | 广州市黄埔区大森林桶装水店 | 广州金之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2022-06-28 |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 该单位于2022年8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TJ(2022)GZZY0392),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①0;②1;③0;④0;⑤ 0CFU/250mL;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n=5,c=0,m=0);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生产违法产品。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在流通领域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不发生在生产环节,因此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29号 | 加强对仓储、运输方面的卫生消毒,加强生产关键点的巡查。 | 不予行政处罚 | 生产环节 | |
15 | 省抽 | 食品 | SC22440000004540935 | GTJ(2022)GD1014 | 桃桃金凤果汁茶饮料 |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高德置地广场分公司 | 中山市鲜宝食品有限公司 | 2022-04-26 | 咖啡因,mg/kg | 该单位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 GTJ(2022)GD1014),检验项目:咖啡因;检验结果:10.9,m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35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27号 | 立即将相关产品下架并发出召回通知。 | 免予处罚 | 流通环节 | |
16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41070GZ | 食监2022-08-0404 | 天然酵母小麻花(椒盐味) | 广州万德信便利超市中心 | (第三方)广州贸盛贸易有限公司 | 2022-05-07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该单位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监 2022-08-0404),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51 ,g/100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25);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生产违法产品。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天然酵母小麻花(椒盐味)(加工日期:2022年05月07日)在流通领域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不发生在生产环节,因此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天然酵母小麻花(椒盐味)(加工日期:2022年05月07日)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30号 | 加强产品存储和运输条件,控制温度、水分、光线。 | 不予行政处罚 | 生产环节 | |
17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0892 | 食安2022-08-0361 | 荔枝 | 广州市陈澄贸易有限公司 | / | 2022-08-01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mg/kg | 该单位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 食安 2022-08-0361),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检验结果:0.63 m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5);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恶意,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困难,暂没有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广州市陈澄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荔枝已无库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采购该批次不合格荔枝,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31号 | 加强实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立健全进销存台账制度,加强索证索票。 | 免予处罚 | 流通环节 | |
18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18585 | 01JP2208QL004F | 鸡肉 | 广州美餐好客配餐有限公司 | / | 2022-08-12 | 金刚烷胺μg/kg | 该单位于2022年9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JP2208QL004F ),检验项目:金刚烷胺;检验结果:4.14 μ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风险监测不作立案依据 | / | 自查内部供货商资质和商品的检验报告证明,确保商品索票索证齐全再购进上架。监督供货商仓库整改。 | 风险监测不作立案依据 | 餐饮环节 | |
19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3641750GZ | 食监2022-08-1024 | 包装饮用水 |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松恩杂货店 | 广州市安吉尔饮水科技有限公司 | 2022-08-11 |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 该单位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监 2022-08-1024),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74,31,37,1,0 CFU/250 mL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n=5,c=0,m=0);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生产违法产品。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在流通领域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不发生在生产环节,因此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34号 | 加强客户与自身生产人员的培训,确保运输卫生安全。 | 不予行政处罚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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