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ST步森被出具警示函

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ST步森被出具警示函
2022年10月13日 14:39 新京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王真真)10月13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获悉,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步森”)及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据公告,经查,浙江监管局发现ST步森的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2240万股股份,于2022年6月24日至6月28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ST步森在知晓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27日才进行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王雅珠,董事会秘书阚东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浙江监管局决定对ST步森、王雅珠、阚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编辑 李铮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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