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 未及时披露房屋被收储事项,江苏阳光及董秘被予以监管警示

监管动态 | 未及时披露房屋被收储事项,江苏阳光及董秘被予以监管警示
2022年02月23日 13:39 财经网

财经网资本市场讯,2月22日,因未及时披露房屋被收储事项,江苏阳光及董秘被予以监管警示。

资料显示,经查明,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热电)将于2021年2月6日开始停产,并在董事会的权限内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负责处置璜塘热电停产的后续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

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本次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共7,728万元,被收储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账面原值共2,011万元,账面净值共1,311万元。截至目前,被收储的房屋及附属物已交给霞客镇政府,土地证已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注销。上述收储事项将计入资产处置收益6,417万元,公司预计影响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13万元,占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2.42%,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另经查明,截至2021年12月31日,璜塘热电已收到霞客镇政府收储款5,000万元。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房屋被收储事项,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7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2018年3月9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另经核实,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1,591.5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1元,可免于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予以监管警示。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阳光科研实力雄厚,装备水平先进,在纺织行业内技术优势明显。每年为国内外主要服装企业提供高端毛纺面料,是全球高端品牌服装长期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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