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证券群体性纠纷的“上海样本”

审理证券群体性纠纷的“上海样本”
2022年01月31日 01:12 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审理证券群体性纠纷的“上海样本”

  吴斯洁 摄

  年均受理8000件案件,其中超过40%为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面对如此审判压力,上海金融法院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如何办好案,快办案?

  2019年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成为国内首个相关领域审判机制的规定。

  2019年5月5日,首例公开示范判决公开宣判,在原告潘某等诉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上海金融法院通过“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诉调对接机制,使1629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获赔,调撤率达98.78%。

  三年来,上海金融法院通过示范判决机制共妥善化解超10670件群体性证券纠纷,平行案件平均审理时长缩短至17.71天,中小投资者获赔金额超过6.68亿元。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2.0版,对2019年1月出台的规定进行全面升级。

  上海首创

  何谓“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即在处理群体性金融纠纷中,选取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长期关注证券法研究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凌艳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该机制的适用范围,是因同一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引发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

  上海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平行案件审理团队法官周欣告诉记者,“证券群体性纠纷的投资者大多是小股民,涉案金额不高,最少的只有几百元钱。而这些中小投资者是否决定参与诉讼,很大程度取决于诉讼成本和诉讼便捷度。”

  记者了解到,在“中毅达虚假陈述案”中,曾有一位年过七旬的阿姨代表她已过世的丈夫申请赔偿。“当时,‘中毅达’案的示范案件已经判决。我对这位阿姨印象很深,她是以继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阿姨既没有跑法院,也没有请律师,单单通过网上立案、在线诉讼的方式,很快就拿到了赔偿。”周欣回忆道。

  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的承办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颖琦告诉记者,“一家上市公司的一个虚假陈述行为,通常会给成百上千的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如果在法院涉诉,我们面临的就是一个‘多对一’的群体性纠纷。对于法官而言,这意味着相当庞大的工作量。特别是在过去,每一位当事人的损失金额由法官一一计算,过程中不仅耗时耗力,若稍微弄错一个数字,我们只能从头再来。”

  “示范案例往往是同类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示范判决生效后,已被示范判决认定的共同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祥宇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于共同的事实问题,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直接适用示范案例确立的规则,既能够提高司法资源的运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也能通过示范案例的指引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类似案件的公平处理。”

  “同时,示范判决机制十分重视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该制度在运行中设置了诉讼保全措施,当上市公司可能丧失偿付能力或者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根据生效判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负有连带责任的,可以对其名下的财产先予执行。”张祥宇补充道,“示范判决机制还引入第三方损失核定、专家参与、专家陪审等支持机制,这些制度将具有专业能力的参加者引入诉讼过程,使诉讼中对某些专业问题的认定更具专业性、权威性,更符合证券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有效地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

  全国推广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获评2019年度上海法治建设十大优秀案例,首例示范案件分获“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等。该机制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2020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

  截至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利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理了诸多案件,如飞乐音响、中毅达案、方正科技案、普天邮通案……在上海之外,也有越来越多运用该机制审理的案件。

  对于示范判决机制,许凌艳认为,通过个案示范带动类案高效解决,能够有效实现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就地解决,提升审判效率,也能够促进达到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强化诉源治理、维护诚信体系的多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许凌艳表示,我国法院在处理群体纠纷的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类似国外示范诉讼的做法,并在劳动争议、业主与开发商或与物业公司的争议、小股东与公司或控股股东的争议等诉讼中广泛运用,“这种实践源于法院对代表人诉讼的改造,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替代机制”。

  据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采取“单独立案,合并审理”或是“单独立案,分案审理”的方式处理群体性纠纷,这种处理方式实质上将代表人诉讼变形为共同诉讼或简化为单独诉讼。

  在2002年“大庆联谊股东索赔案”中,哈尔滨中院没有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而是将群体性案件拆分为多个组别分别进行审理,并制作了内容基本相同的若干份判决书。

  “这种将群体性纠纷立为多案,化一为多的做法与前述示范判决的‘将群体诉讼还原为传统的一对一的诉讼构造’的特征耦合。”许凌艳解释道,“相对而言,美国的集团诉讼、中国台湾的团体诉讼等其他群体诉讼制度的共性之一,是将群体性纠纷立为一案,将多个不同诉讼予以整合,化多为一。”

  通过这种处理方式,示范判决机制最重要的“示范”特征渐次突显,示范判决机制的雏形得以形成。

  “我国的示范判决机制与代表人诉讼机制并存,并实现了制度互补。”许凌艳指出,示范判决机制并未突破“两造诉讼”原理,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在形态上都是一个原告与一个被告的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团体诉讼等典型的群体诉讼制度存在差异。

  示范判决机制与代表人诉讼机制不是简单的替代与被替代的关系,两者可以相互竞争、相互补充。同时设置两种群体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为受损者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向记者表示,“示范判决机制与代表人诉讼这两项机制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的纠纷解决路径。”

  “示范判决机制的核心是通过充分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促使其他平行案件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快速审理解决纠纷,属于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代表人诉讼制度是集体诉讼制度,其核心是由多数当事人选出代表人,或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裁判效力及于全体。”林晓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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