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利民财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广西利民财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054392521L
住所:广西钦州市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1号公共服务中心A107室
法定代表人:彭小明
2021年9月2日,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位于钦州市滨湖路兰亭街2号楼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营业,该经营场所分为上下两层,总面积有1000多平方米,一楼为商品销售区、二楼为公司办公区,一二楼都有员工在办公。走进一楼为一个大厅,大厅正对门的地方设有收银台,大厅四周以及中间摆放有各种规格的货柜,货柜上面摆放各种广西特产产品,每样特产产品旁边都摆放有价格标签。其中位于大厅中央的货柜上摆放有一款“小明村团”海鸭蛋,外包装为黄色纸箱,纸箱规格为33×27×9cm,纸箱外包装正两面印有“小明村团 海鸭蛋 北部湾海边放养 营养价值更丰富 20枚/箱 静含量:1.3kg”等字样,纸箱外包装侧面印有“品牌:咸海鸭蛋 产品类型:熟咸蛋(即食产品)食品生产证编号:SC12445070200179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507020023889” 供货商:广西利民财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钦州市钦防公路北面白鹤头岭(广西英华学院西侧) 联系电话:0777-3237588”等字样,包装盒里面放有“小海屯”海鸭蛋20枚,这些海鸭蛋每个为独立真空包装,检查时货柜共摆放有“小明村团”海鸭蛋13箱,“小明村团”海鸭蛋纸箱旁边摆放有价格标签,价格标签标有“烤制海鸭蛋 规格:20枚/盒 团购价¥38”,检查人员在一楼仓库还发现有未拆开使用的“小明村团”海鸭蛋包装盒260个。经现场询问在场陪同检查的总监翟湘芸,她介绍说“小明村团”海鸭蛋,是他们公司2019年12月开始推出的产品,包装盒是公司委托人设计后,再委托南宁的印刷厂印制的,总共印制523个包装盒,通过购进人家的熟咸海鸭蛋使用他们公司印制的“小明村团”海鸭蛋包装盒打包后销售出去。该公司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利民财行2019年12月--2021年8月海鸭蛋销售情况表”等材料 。
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财物(相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进行了扣押
2021年9月24日,根据举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地址为由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9月30日和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翟湘芸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翟湘芸承认当事人印制的“小明村团”海鸭蛋外包装箱,在外包装箱侧面打有钦州海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5070200179 ”和厂址:钦州市钦防公路北面白鹤头岭(广西英华学院西侧),没有佐证材料证明钦州海岛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同意,至案发时止,小明村团”海鸭蛋外包装箱总共生产了523个,已使用了263个,库存260个,“小明村团”海鸭蛋,库存13箱,团购价每箱38元,共销售250箱,每箱利润是5元,销售总额是9500元,总利润是125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专门销售农副产品的公司。从2019年12月底开始,当事人通过购进其他厂家的熟咸海鸭蛋使用当事人委托广西南宁市力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设计印制的“小明村团”海鸭蛋包装箱打包后销售出去,当事人在印制的“小明村团”海鸭蛋外包装箱侧面打有钦州海岛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5070200179 ”和厂址:钦州市钦防公路北面白鹤头岭(广西英华学院西侧),案发时止,小明村团”海鸭蛋外包装箱总共生产了523个,已使用了263个,库存260个,小明村团”海鸭蛋库存13箱,销售250箱,团购价每箱38元,货值金额9994元,销售总额是9500元,每箱利润是5 元,总利润是1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2021年9月2日《现场笔录》、经当事人委托人翟湘芸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证据固定(摄像)单》,证明当事人印制的“小明村团”海鸭蛋外包装箱,在外包装箱侧面打有钦州海岛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5070200179 ”和厂址:钦州市钦防公路北面白鹤头岭(广西英华学院西侧),并进行销售。
3.2021年9月30日和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翟湘芸进行询问调查的笔录2份,当事人承认印制的“小明村团”海鸭蛋包装箱,在外包装箱侧面打有钦州海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5070200179 ”和厂址:钦州市钦防公路北面白鹤头岭(广西英华学院西侧),没有经过钦州海岛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同意, 案发时止,小明村团”海鸭蛋外包装箱总共生产了523个,已使用了263个,库存260个,小明村团”海鸭蛋库存13箱,销售250箱,团购价每箱38元,货值金额9994元,销售总额是9500元,每箱利润是5 元,总利润是1250元。
4.当事人提供的“利民财行2019年12月--2021年8月海鸭蛋销售情况表”,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小明村团”海鸭蛋的数额和利润。
5.执法人员提取的由当事人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证件复制(提取)单证》证明了广西利民财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小明村团”海鸭蛋外包装盒侧面外观和钦州海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鸭佬”牌海鸭蛋的外包装盒侧面外观全景对比图,显示这两个外包装盒侧面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都是“SC12445070200179”,生产地址都是“钦州市钦防公路北面白鹤头岭(广西英华学院西侧)”。
6.举报人钦州海岛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材料佐证了广西利民财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冒用举报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5070200179 ”和厂址的事实 。
2022年 1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钦市监罚告〔2021〕0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印制的“小明村团”海鸭蛋外包装箱侧面打上钦州海岛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5070200179 ”和厂址:钦州市钦防公路北面白鹤头岭(广西英华学院西侧),属于冒用他人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案属于一般行政案件。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该案属于举报案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上述冒用他人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二)生产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260个包装箱、13箱海鸭蛋;
2.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
3.处以15500元的罚款。
罚没款合计:16750元(大写:壹万陆仟柒佰伍拾元),上缴国库。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财务科开具缴款书,按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后凭缴款回单到财务科领取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可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我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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