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中国华电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榆神矿区三期规划区隆德煤矿500万吨/年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陕西榆神矿区三期规划区隆德煤矿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隆德机〔2021〕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隆德煤矿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辖神木市大保当镇,2010年11月,原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批准该项目规模为150万吨/年的项目环评文件。2012年1月,项目擅自按照500万吨/年的规模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进行了责任追究。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隆德煤矿(扩大区)矿区面积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批复为44.49平方公里。项目现有主斜井(宽度5米,净断面17.8平方米,皮带输送能力3000吨/小时)、副斜井、回风立井(直径6米,净断面28.3平方米,风量180立方米 /秒)及选煤厂(洗选能力500万吨/年,采用重介浅槽洗煤工艺)等主体工程,采煤机(最大牵引速度5.3米/分钟)等主要采煤设备,维修车间、材料库等辅助工程,原煤仓3座(共3万吨)、产品煤仓15座(1座7万吨的全封闭储煤场、6座共7000吨的块煤方仓、8座共53000吨的末煤圆筒仓)、矸石仓(3000吨)等储运工程,矿井水处理设施2套(单套处理能力240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1440立方米/天)等环保工程,供水等公用工程,办公楼、宿舍楼等行政福利设施。相关部门生产能力组织核查认为,上述采掘、安全管理、机电、提升、运输、通风及地面生产系统等总体上满足1000万吨/年生产能力的条件。
本次改扩建,评价范围为北部扩大区的20.7平方公里(已扣减瑶镇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45平方公里禁采区面积),可采煤层为侏罗系中统延安组的8个煤层(2-2、3-1、4-3、5-2、5-2下、5-3、5-3下、5-4),设计可采储量2.52亿吨(已扣减井田涉及的瑶镇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45平方公里禁采区0.72亿吨、大巷煤柱0.14亿吨、基岩薄弱区煤柱0.13亿吨、靖神铁路煤柱0.16亿吨的储量),服务年限36年,该矿井为低瓦斯矿井。全井田划为3个开采水平和10个盘区,首采区为一水平(2-2煤层)的2031盘区和2032盘区,面积分别为5.2平方公里和8.3平方公里,服务年限分别为20年和4年。其中,2031盘区首采工作面长300米,平均采高3.9米,年推进570米,年产煤炭80万吨;2032盘区首采工作面长300米,限厚开采高度2.3米~4.1米,年推进2854米,年产煤炭420万吨。工程采用斜井开拓,2031盘区采用矸石膏体胶结充填开采工艺,2032盘区的8.3平方公里和3031盘区的1.4平方公里采用综采限厚开采工艺,其他区域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因现有工程布置的201盘区(2-2煤层)已停止开采,202盘区(1-1煤层和2-2煤层)剩余资源储量仅约1150万吨,为实现改扩建项目5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需分别在一水平(2-2煤层)的2031盘区和2032盘区新建工作面,在北部区东南边界新增3条井下大巷(辅运、胶运和回风巷道,首采工作面投产时长度均为4827米)、北区进风和回风立井(直径6米、净断面28.3平方米、风量175立方米/秒)、矸石充填站(设计充填能力250立方米/小时)等主体及辅助工程,电锅炉、空气源热泵和乏风利用等供热工程。产品煤依托铁路外运,铁路专用线单独立项。
隆德煤矿500万吨/年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陕西省榆神矿区三期规划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矿井,总体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17〕235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及500万吨/年的建设规模,以国能发煤炭〔2017〕89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地处陕北黄土高原北缘,毛乌素沙漠东南缘,呈风沙草滩区地貌,位于榆神北部沙化控制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灌木林地为主,草地次之。井田范围内分布有瑶镇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臭柏灌丛等,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可能对上述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现有项目产生的矸石和堆土已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项目已开采的201盘区(2-2煤层)已对浅层地下水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统直罗组含水层和侏罗系中统延安组承压含水层,可能会对侏罗系中统直罗组碎屑岩类风化带孔隙裂隙含水层、第四系上更新统萨拉乌苏组潜水含水层造成不利影响。井田内分布有瑶镇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项目实施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渗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建设活动将产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矸石充填系统矸石破碎以及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通风机房、水泵房、破碎设备等可能产生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设计和开采中应落实将与瑶镇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重叠的3.45平方公里井田划为禁采区的措施,对涉及靖神铁路等相关区域留设保护煤柱,禁止越界开采。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等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其功能不降低。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系统跟踪监测。针对井田范围内臭柏灌丛生长情况开展专题研究和跟踪调查,定期评估煤炭开采对臭柏灌丛的影响,根据研究结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臭柏灌丛的保护。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在统筹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沙治沙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沙化控制的生态功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格落实矸石膏体胶结充填开采、综采限厚开采等保水采煤措施以及日常监测监控措施,避免采煤导水裂缝带导通侏罗系中统直罗组泥岩隔水层。对井田东北部侏罗系中统直罗组泥岩隔水层(关键隔水层)厚度小于5米的3.7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2-2煤层、3-1煤层采取留设保护煤柱的措施。按计划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导水裂缝带监测等,初期每年开展一次保水采煤效果评估,后期根据情况定期开展,必要时结合评估结果优化保水采煤方案,切实保护区域水资源。开展201盘区已开采区域对地下水影响的专题研究。对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居民饮水受到采煤影响,立即启动供水预案,确保居民用水安全。制定并落实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重点关注对周边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臭柏灌丛等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矿井水依托现有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未利用矿井水经管道输至锦界工业园区综合利用。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确保矿井水全部得到妥善处置。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输水管道工程建设,确保在本项目投产前建成,以保证矿井水全部利用,不外排。选煤厂煤泥水进行一级闭路循环,严禁外排。建立足够容量的应急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项目采用太阳能、电锅炉和空气源热泵等,替代现有燃煤锅炉。原煤、产品煤、矸石等密闭贮存,工业场地内输煤采用全封闭栈桥,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等产尘环节配置除尘设施,矸石充填站堆料棚实施全封闭,破碎等环节配置除尘设施。配合相关部门尽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争取同步建成投运。
(五)除“保供”等特殊情形外,应停止对现有工程(1-1、2-2)等煤层开采,暂不开采201、202盘区下部煤炭资源。在已采工作面建设35道井下防水闸墙,应与本项目同步建成,以减缓对地下水资源的不利影响。制定并落实201、202盘区地下水、生态和地表沉陷长期跟踪监测方案,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现有项目产生的50万立方米矸石及25.4万立方米堆土已造成的生态问题,你公司应尽快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典型示范工程,并在矸石充填系统建成投运前完成。
(六)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矸石充填系统应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有关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应按照500万吨/年规模生产,除“保供”等特殊情形外,不得擅自提高生产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你公司应编制年度生态环境工作报告,包括环评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相关研究成果、水源地及相关敏感目标的监测结果、保水采煤效果评估等内容,经华电集团审定后,定期报送我部。
五、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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