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本报讯(记者孙莹)被确诊为单耳失聪的黎女士向自己投保了重疾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排查后发现,黎女士竟然在其他保险公司还投保了十余份保险,保额达870万元,却没有如实告知。在被保险公司拒赔后,黎女士提起诉讼。西城法院近日审理后认定,黎女士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理赔,驳回了黎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9年2月,黎女士向长城人寿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在《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告知事项部分,保险公司询问:您是否已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人身保险合同?若“是”,请详细描述保险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及日期。黎女士选择了“是”,并填写上自己在新华人寿公司还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
2020年4月,黎女士被确诊为单耳失聪,她向长城人寿公司申请理赔。长城人寿公司进行同业排查后发现,黎女士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投保了18份保险,且多数为重疾险,保额达870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以黎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黎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西城法院。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黎女士投保多份保险,保额高达数百万元,在保险公司询问是否投保其他保险时,只择一告知长城人寿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从行业惯例来看,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多份投保情况,会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增加核保体检的要求。此案中,黎女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设置的考察其投保动机的相关事项,违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法院认为,投保人是否已经参加其他人身保险的情况,是保险人正确认定承保风险,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确定承保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因此,黎女士未如实告知,对长城人寿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有影响。
最终,法院认为黎女士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长城人寿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长城人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责任,驳回了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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