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华晨饮品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关于对山东华晨饮品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1年10月21日 17: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华晨饮品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山东华晨饮品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关于对山东华晨饮品有限公司抽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不合格食品,被抽样单位标称为山东华晨饮品有限公司,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至我局。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DC21370800434539045“天然山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DC21370800434539045的“天然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Q/SHC 0001S-2020《桶(瓶)装饮用天然山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1年06月10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08月16日,微山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向山东华晨饮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

山东华晨饮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微山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山东华晨饮品有限公司2021年06月10日共生产“天然山泉水”468瓶,成本价格为0.2元/瓶,销售价格为1元/瓶,已全部售完,没有剩余库存。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468元,违法所得为96元。山东华晨饮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陆元整(¥:96),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处罚〔2021〕22-2-20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微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山东华晨饮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货物储存和运输不当。目前,山东华晨饮品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

特此公告。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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