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法治框架持续完善

央行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法治框架持续完善
2021年10月12日 12:10 贝果财经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吴婧 上海报道

  对征信行业来说,切实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近日,央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正式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央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强调,《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从严加强征信监管,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促进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征信行业处在传统信用数据采集渠道与来源无法覆盖征信长尾客户的‘特殊时期’,这也必然催生出市场化机构对这一过程的革新。”一位征信行业资深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在新时代市场化机构对替代信用数据的采集与处理难以满足个人数据保护的要求,也更难推动信用数据的共享,导致信用的扩张评价与数据的安全保障之间产生了冲突。

  扩大征信业务监管半径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

  同时,金融机构围绕小微企业融资和长尾客户普惠金融服务的征信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央行有关负责人认为,新时代背景下,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完全覆盖征信的新业态、新特征。

  在前述征信行业资深人士看来,现代化征信体系下,作为传统信用信息有益补充的新型生产要素,替代数据在征信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准确认定并妥善治理替代数据的问题亟待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征信业务的定义和监管边界,《办法》明确提出,“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毋庸置疑,《办法》明确将传统借贷信息以外的征信“替代数据”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将互联网平台助贷业务、大数据风控等实质上进行信用评价的业务纳入征信业务的范畴,拓宽了征信业务监管边界。

  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赵然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拓展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外延,助贷业务大部分将纳入征信范畴。正式稿用“其他相关信息”一词代替了意见稿列举的信息类型,极大地拓宽了监管机构的解释范围,这一规定将让大量助贷业务纳入征信范畴。

  具体来看,目前唯有自身不存储个人信用信息且不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助贷业态不属于征信范畴,比如只做引流或仅协助金融机构处理信息的业务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国泰君安证券分析师刘欣琦强调,从事个人征信业务需要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需要办理备案。

  未来央行将按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目标,继续推进征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构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征信体系。央行有关负责人透露,在巩固和发展好公共征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引导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严防资本在征信领域的无序扩张,维护征信供给的公平正义。

  征信“断直连”势在必行

  在平安证券分析师王维逸看来,通过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办法》将进一步提升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水平,助推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能够很大程度上消除市场对政策的不确定性预期;二是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并强调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可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三是对征信业务全流程进行更为具体的规范;四是进一步强化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规要求,降低各参与方的合规风险和合规成本。

  刘欣琦认为,当前助贷业务中,多数助贷公司会涉及到用户基本信息、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等,且数据均直连金融机构,并未通过征信机构传输。随着《办法》的落地,未来助贷业务征信断直连势在必行,助贷机构需要和持牌征信机构合作,作为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再由征信机构将信用信息传输至金融机构。

  征信“断直连”的关键改变在于切断了助贷机构直接向金融机构输送信用信息的渠道,业务流程由原来的“助贷公司--金融机构”转为“助贷公司--持牌征信机构--金融机构”。

  在赵然看来,未来助贷公司可能有两种解决方案:联合其他机构一同申请获得征信牌照,设立征信机构;与已有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朴道征信)或将来可能设立的其他第三方征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不过,通过征信机构传递信用信息数据,可能会需要从事助贷业务的交易方向其支付一定通道费,但赵然认为,这一费率不会太高,主要原因是设立持牌征信机构的初衷是方便监管,同时为信用信息传输提供更为可靠、安全、稳定的基础设施。

  赵然认为,不妨类比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断直连”,国家要求支付清算业务均接入中国银联和网联,出于覆盖运行成本的目的,也支持它们向支付机构收取一定费用,但价格很低,其中银联收费仅为交易金额的0.065%。

  互联网平台的信用评分服务可能面临切割,将削弱互联网平台借用征信从事信贷业务的主动性。

  央行出台《办法》的背景之一,是隐私数据在信贷领域的滥用,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存在大量用户数据被采集用于金融业务的情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根据《办法》要求,个人信用信息需要服务金融业务才属于征信,未来许多互联网平台的信用评分服务可能将面临切割。

  赵然认为,比如蚂蚁旗下的芝麻信用,可能会分为服务于商业场景和金融场景两部分,一定程度上将削弱大型互联网平台从事信贷业务的主动性。

  关于过渡期的设置,央行有关负责人透露,《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过渡期内,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分步骤推动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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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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