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试行)——“八要八不准”

《检察人员纪律》(试行)——“八要八不准”
2021年08月25日 06:38 检察日报

原标题:《检察人员纪律》(试行)——“八要八不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人员纪律》(试行)

   (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最高检档案馆)

  1989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人员纪律》(试行),即“八要八不准”:“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这是对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从严治检”方针的具体化,充分表明检察机关始终注重以高标准、严要求推进队伍建设。

  (李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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