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后欠款由谁来还,是“父债子偿”还是“人亡债消”?银行又该如何处理?

2023-08-09 21:17:57 作者:林羽 收藏本文
A- A+

  俗语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债务人意外去世,其生前欠下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镇江市丹徒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件显示,2017年3月,徐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三个月后归还,但徐某并未按时归还。第二年6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随后,刘某将徐某的继承人徐小某等六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

  徐某生前欠款应该由谁来还?是“父债子偿”还是“人亡债消”?债权人刘某的权益又该如何被保护?

  债务人去世后欠款由谁来还,

  法院: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上述案件显示,2017年3月,江苏的徐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三个月后归还,但徐某并未按时归还。2018年6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为了追索借款,刘某将徐某的继承人徐小某等六人全部告上法庭,并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

  徐小某等人则对此辩称没有继承父亲的任何遗产,且不知晓徐某欠款情况。

  为查明遗产情况,法院调查了徐某生前的财产情况,发现徐某在内蒙的一张银行卡内存有15万余元,该笔钱是在其去世一个月后被人取出的,且取款地点在丹徒。经过再三追查,最终确定该笔钱是死者二女儿徐小某所取。

  法院法官表示,徐小某等六名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财产(上述15万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的妻子享有一半份额,因此,徐某的遗产为75227元,徐小某等六名被告需在继承上述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对徐小某抗辩的关于该笔资金用于徐某丧葬费一事,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已经涵盖了丧葬费用,因此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六名被告偿还刘某75227元。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被告徐小某等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依旧维持了原判。

  “父债子偿”有前提和限度,

  债务人去世不等于债务消灭

  “父债子偿”是理所应当的吗?上述法官对此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债务均可以‘父债子偿’,是有前提和限度的,均是在继承遗产的前提下,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父债子偿”有前提和限度,而“人亡债消”又是否成立?

  据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日,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中,韩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不幸的是,韩某几个月后未偿还债务离世,其继承人为妻子王某梅和儿子韩某涛、韩某恒(均为化名),张某因担心“人亡债消”,遂将三人告上法庭。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某生前有农村建房、车辆、家电营销经营部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韩某的继承人继承了韩某财产,故应承担韩某生前对张某的债务,遂判决上述三名被告人偿还张某借款4万元,并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刊文指出:“债务人死亡不等于债务消灭,‘人死债消’是不成立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匹配的,继承人有继承的权利,同时也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其所背负的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人遗产,

  债权人欠款由谁来偿还?

  倘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人遗产,那么,债务人生前欠款应由谁来偿还?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件显示,何某出生于1981年,2019年10月4日,何某突发疾病死亡,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未交代后事。

  通过《今日说法》栏目可知,何某生前欠下巨额债务,总计高达160万元,债权人则达12个,包括银行,亦包括他生前的朋友。据何某一朋友(债权人之一)回忆称,何某生前是老师,工作之余会做金融投资,但因赚得少、赔得多,认为何某向其借钱可能是为周转资金,但期限来临时何某仍未还钱,后得知了其已经离世的消息。

  另外,何某生前曾在多家银行贷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涉及的银行债权人包括浦发银行义乌分行、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等多家银行机构。其中某银行一名业务员表示,何某向该行贷款20万元,仅还了一个月的贷款后便去世了,欠下的款项无人偿还,随后便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几个月的甄别,法院认为,何某欠下的160万元均为个人债务,与前妻无关。而在被告的身份确定上,因何某法定继承人是其父母和儿子,所以便明确了此三人为被告。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三人均被列为被执行人,此举给其学习、生活造成影响。此后,被告三人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此案中,在何某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指定何某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涉及专业法律事务,2022年12月,义乌市民政局经过招标,选定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人,帮助处理该案相关事宜。

  经律师事务所清算,何某生前遗产共计6万余元,在排除非遗产部分的抚恤金后,上述民政局发布了何某遗产分配方案等,并在今年3月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了该方案,对何某余下的约6.5万元人民币,按照债权人比例进行分配,其中首先拨付了何某离婚至去世期间欠下的抚养费。

  此外,对银行来说,当法院处理完毕债务后,若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可根据法院出具的文件对贷款进行坏账处理。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李琳琳

文章关键词:

作者

林羽

林羽

金融原创方向

热文排行

联系我们

  • 邮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电    话: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新浪总部大厦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3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