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一支行长被终身禁业!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解除劳动关系为何被仲裁?

2024-08-14 18:53:09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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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行长涉嫌违法犯罪,银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却为何被申请仲裁?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披露,兰州银行张掖路支行及时任该支行行长冯立新因存在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违规问题,前者被处80万罚款,后者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文书披露,冯立新触犯刑法,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值得注意的是,在冯立新被刑拘的两个月后,兰州银行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然而,冯立新收到该决定后却立即提出仲裁申请,认为该决定违法、应予撤销,双方到底因何发生纠纷?员工涉嫌刑事犯罪并被拘留后,银行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兰州银行一支行长被终身禁业

  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8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兰州银行张掖路支行及时任该支行行长冯立新因存在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违规问题被罚,其中兰州银行张掖路支行被处以80万元罚款;冯立新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7月29日。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支行及冯立新,今年6月12日,兰州银行张掖分行及时任该分行行长张斌因向非审批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单位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被罚,其中银行被罚款20万元,张斌被警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5日。

  相关判决书显示,冯立新,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原系兰州银行张掖路支行行长。

  一审法院查明,冯立新在担任行长期间,陇南市天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岷县鑫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曹某某)曾向兰州银行张掖路支行贷款数千万元,涉及到骗取银行贷款犯罪,兰州银行曾于2016年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5月17日,冯立新被刑事拘留。

  2016年5月31日,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给兰州银行发出通报,主要内容为:冯立新触犯刑法,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16年6月11日至2016年9月20日期间被取保候审;9月21日继续执行刑事拘留,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此外,兰州银行方面指出,冯立新在担任兰州银行下属张掖路支行行长期间,多次违反规定在未对借款人、抵押人及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规范性审查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存在严重失职,给兰州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银行解除劳动关系却被仲裁

  法院:程序不合法

  相关判决书显示,冯立新在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然而就在两个多月后的7月29日,兰州银行以冯立新担任张掖路支行行长期间,严重失职,给兰州银行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作出《关于解除冯立新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于当日向冯立新送达。

  而冯立新在收到该决定后,便向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冯立新向上述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上述决定违法;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兰州银行向其支付2016年7月29日之后欠付的工资。

  上述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7年1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兰州银行作出的《关于解除冯立新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驳回冯立新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此,兰州银行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银行方面在法庭上表示,鉴于冯立新在履行职务期间违反法律及兰州银行的相关规定,违规发放贷款存在严重失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形象及声誉损失。故兰州银行特依据相关法律,解除了与冯立新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完全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于当日通知工会后,向冯立新送达了该文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此说明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有监督程序的作用,且此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有此种程序要求。

  法院认为,此案兰州银行解除与冯立新的劳动合同,并未见到工会的意见,从此点来看,兰州银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程序不合法。

  此外,一审法院还查明,2016年6月1日,冯立新曾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对其岗位和职务未进行约定,约定兰州银行实行绩效工资,冯立新的月工资考核确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兰州银行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通知工会等。

  员工被生效判决确定构成刑事犯罪

  银行可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冯立新涉嫌刑事犯罪并被拘留的情况下,银行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下发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而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案中,冯立新现虽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该种情形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冯立新被生效判决确定构成刑事犯罪,兰州银行自然可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兰州银行对冯立新作出的《关于解除冯立新劳动关系的决定》程序不合法,应予撤销。

  此外,关于冯立新申请仲裁主张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的请求,因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工资的请求根据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兰州银行作出的《关于解除冯立新劳动关系的决定》;驳回兰州银行诉讼请求;驳回冯立新的其他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兰州银行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兰州银行称其是在作出解除与冯立新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才通知了工会,并未根据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同时其亦无证据证明在作出决定后通知了工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兰州银行作出解除与冯立新劳动合同决定的程序不合法正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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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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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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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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