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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辽宁省临时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
央广网沈阳9月14日消息(记者 秦岭)14日,辽宁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开始办理临时身份证“全省通办”业务,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省公安厅党委“十大民生实事”的具体举措。7月26日起,临时身份证全省通办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已经具备省内跨市、县(区)办理条件,截至目前,已办理省内跨市临时居民身份证2158个。
近年来,辽宁省公安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创新服务手段、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认真研究谋划,先后出台多项服务举措。再次推出广大群众期盼已久的临时身份证全省通办业务,不仅创新了服务手段,提高了治安窗口办事效率,更让群众体验到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
据介绍,辽宁省公安厅通过充分研究和反复论证,上半年组织指导各地首先实现了临时身份证跨县(区)通办,在此基础上,经过总结和完善,结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系统,会同系统保障单位加快做好实现全省通办的模块升级和技术保障工作,并在沈阳市、本溪市、辽阳市开展临时身份证全省通办的试运行。
临时身份证“全省通办”的申领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辽宁省内常住户口居民,在申请领取或因居民身份证丢失需要补领、损坏需要换领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前提是先申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已经实现即到即办,立等可取,解决了在居民身份证制证周期内,无证可用等问题。
临时身份证“全省通办”的办理要求
辽宁省内常住户口居民携带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证大厅或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后,方可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受理凭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目前,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能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因此,此类临时身份证也需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
临时身份证法律效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据了解,开通临时身份证全省通办,解决了辽宁省内常住户口居民在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后,不能现场办理临时身份证的问题。
目前,临时身份证已实现即到即办,立等可取,办理后现场发放给办证人,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收取工本费10元。
推行临时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业务,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方便了群众。在今后一个时期,辽宁公安将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争作贡献促振兴”实践活动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响应群众新期待,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出更多更好的便民利企新举措。
责任编辑: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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