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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吴若凡 中房报记者 苗野 江苏淮安 上海报道
原淮安市淮安区城市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淮安城资,现职能整合到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完成外资招商任务,责令属地民企协助,未曾想引发多方债务奇案。
2017年,淮安城资为完成150万美元外资招商任务,意图依托淮安朗菲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菲公司)进行一系列内外配合的资金周转,在朗菲公司等多家公司协助下完成外资投资任务。
然而,在资金周转筹措期间700万元被关联企业工程负责人截留,不仅让朗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成因此背上巨额个人债务,也让朗菲公司、淮安城资、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淮集团)陷入无休止的债务纷争,更是牵出了更多的虚假招商细节。
真招商 假外资
2017年6月,淮安城资因当地政府招商考核要求,需要完成150万美元的外资引进任务,时任淮安城资主任陈某曾多次找到彼时同时担任淮安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隆房地产)和朗菲公司总经理的张华进行沟通,希望张华向两家公司实控人李明汇报,协助淮安城资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协商期间,我曾提出让城资中心提前支付捷隆房地产开发的府前雅居小区安置房的部分回购款,相关负责人拒绝了我的提议,却依然要求我们帮忙完成引资任务,并以不协助就别想拿到一分回购款的说辞胁迫。”张华说。
据代理王成案的俞律师介绍,2016年,捷隆房地产与淮安城资在当年因动迁安置房府前雅居项目建立了业务关系。为了能够尽快拿到购房款,曾多次找到淮安城资负责人协调沟通。也正是借此时机,时任淮安城资的负责人陈某提出,希望以朗菲公司作为招商引资主体,协助完成引入150万元美金的外资招商任务。
王成回忆,淮安城资的陈某劝说及承诺让朗菲公司实际运营人张华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协议约定,以王成个人名义向镇淮集团借款700万元,张华担保,开始了一系列资金操作。
具体资金流转操作过程如下:首先由镇淮集团(捷隆房地产的施工方)出借700万元转至王成账户,再由王成转给夏某(李某指定的转账汇款人),夏某将其转入香港的李某(朗菲公司名义投资人)账户进行外汇兑换,之后外汇返转至朗菲公司。完成验资后,700万元在扣除手续费以及汇率损失后,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转至朗菲公司的建筑承包商淮安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的账户。另外,第二笔400万元资金由王成向恒祥公司的挂靠人刘强借款,用于换汇进行外资增资,验资后同样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给恒祥公司。
也正是这样基于彼此熟识及淮安城资中心负责人的空头承诺,埋下日后纷争祸根。
按照原计划,资金应在完成循环后以工程款的名义支付给恒祥公司,再由恒祥公司转交给王成用于归还镇淮集团。
在流转过程中,资金几经转手进入朗菲公司账户,扣除相关费用后,朗菲公司将剩余资金以工程款的名义按约定支付给恒祥公司,然而,挂靠人刘强将这些资金截留,导致资金流转出现问题。
刘强截留资金,让王成无法及时归还镇淮集团的借款。2018年6月,镇淮集团向朗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成以及公司总经理张华提起诉讼。
据王成代理律师提供的镇淮集团董事长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一份询问笔录显示,借款给王成是为了帮助城资中心完成外资引进任务。且当时并不同意借款,但经不住淮安城资方面的压力,后在沟通现场要求城资中心分管招商引资的负责人岳某担保,但岳某未同意。最终约定由王成个人借款700万元,张华签署担保,为期一周。
期间,作为朗菲公司法人的王成曾多次向总经理张华以及公司实控人李明寻求解决方案。
“李明让我去应诉,并再三强调此款无需我承担,朗菲公司为这笔700万元做了担保,到时协调法院执行朗菲公司资产即可。”王成告诉记者。
2019年3月5日,淮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成、张华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朗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彼时的朗菲公司名下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这笔700万元最终成为了王成的个人债务。
淮安城资曾在信访回复中表示,在朗菲家纺项目建设过程中仅是帮办服务,没有参与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一份王成诉刘强不当得利的一审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时任淮安城资招商引资负责人岳某曾作为第三人出庭接受法庭问询,其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只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帮办服务工作,并没有参与朗菲公司的投资决策及经营决策。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经公安机关侦查以及法院审理,2010年-2012年期间,江苏省淮安市部分乡镇引进的外资项目存在虚假投资。
此后,王成的不断上诉,让淮安城资策划的虚假外资招商“案中案”浮出水面。
“假戏真唱”
2016 年 2 月 2 日,淮安城资与捷隆房地产签订了《政府购买府前雅居商品房协议》。依据该协议,淮安城资购买捷隆房地产开发的府前雅居项目185套商品房,用于拆迁安置。合同总金额为 7245.24 万元。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据朗菲公司实控人李明的代理律师表示,2015年,捷隆房地产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急需补充现金流。在和淮安城资经过多轮协商后,淮安城资提出需要捷隆房地产帮忙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淮安城资则在回购房套数和付款方式上给予政策优惠。
就招商引资等相关问题,淮安城资给出了另一种说法。根据俞律师提供的一份《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淮安城资)关于XXX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显示:2016年初,淮安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华主动提出帮助我单位(原淮安城资)引进一个外资项目。
双方各执一词。
2016年3月,李明在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以外商独资的方式成立了朗淮安朗菲家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从事生产羽绒制品。
随后,朗菲公司于2016 年 12 月与刘强挂靠的恒祥公司签订厂房施工合同,约定由恒祥公司负责厂房建筑施工,合同造价约2800 万元。2017 年 9 月 30 日,恒祥公司起诉被告朗菲公司、捷隆房地产及第三人淮安城资,要求支付3600 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
记者就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向李明方进行核实,李明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原合同约定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但李明认为工程尚未完工,故暂未支付款项。但公司总经理张华于2017年签订了工程完工确认书,由此产生了此次工程款纠纷官司。
朗菲公司原总经理张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彼时他已身陷囹圄,未在所谓的工程完工确认书上签字。
据了解,工程完工须有包含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住建局下属质监站,最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前提要有竣工图,水电验收、消防验收报告等。
王成在债务诉讼期间,发现了一份蹊跷的材料—2017年朗菲公司工程量增加的补充协议。
据补充协议显示,签订时间为2017年2月26日,签订的原因是因工程量和付款方式变化。
朗菲公司实控人李明向记者表示,当时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了把朗菲公司包装成亿元投资的新产业项目,初拟了一个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考核的“补充协议”。要求把原与恒祥公司、刘强签订的总价2800万元工程合同,调整为总价7600万元。
郎菲公司原总经理张华也表示,当时为了完成政府招商引资任务,所以把项目做大,从而炮制了这个虚假合同。
2016年,为加快引进外资,淮安市招商局曾出台一系列举措。据淮安市《全市商务工作2015年基本情况及2016年工作计划》报告显示,为了提升利用外资层次,按照市党代会上关于“坚持争先进位抓外资,全面提升外资项目数量、规模和水平”的要求,突出招商选资,提升利用外资层次。这份工作计划还提到,2016年,淮安市全市要制定外资重大项目招商信息库,各县区分别引进1个超亿美元外资项目,市开发区新引进5个以上,力争突破1个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
在此背景下,“外资”成立的朗菲公司成为2016年淮安市淮安区引进外资的“成果”之一。
王成代理律师俞律师表示,补充协议对工程总价由2800万全变更为7600万元、工程施工内容、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方式变更,都属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违背了合同第七条第3点特别约定,且没有相应的规划变更、设计图纸变更作为补充协议的的依据,不具有可操作性。
就郎菲施工公司改扩建施工图的相关问题,记者致电了设计单位淮安市东方设计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该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施工图修改需要多方见证和会审,任何一方无法单方面修改施工图纸。
2017 年 9 月 30 日,恒祥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向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朗菲公司、捷隆房地产及第三人淮安城资。恒祥公司要求被告朗菲公司支付工程款 3600 余万元及利息,在涉案工程和被告捷隆房地产提供质押担保的 2800 万元应收账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5月,淮安区法院对上述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朗菲公司支付3600余万元等部分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了解,恒祥公司在赢了工程款纠纷官司后,与挂靠人刘强签订了债权转让,由此朗菲官司的债权转至刘强个人名下。2019年5月15日,朗菲公司名下原有土地、厂房及附属设施经法院裁定所有权归刘强所有。朗菲公司至此已无可供执行的资产。
就上述相关问题,记者向刘强及恒祥公司进行核实,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彼时,虚假外资招商的情况在淮安市已有被查。2017年,江苏省纪委“清风扬帆网”通报称,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海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通报称,经查,王海平“在完成外资引进任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用财政资金购买虚假外资造成损失”,部分细节可追溯到2012年左右。
亿元假外资项目的案诉纷争
一份伪造痕迹明显的补充协议,让朗菲公司的服装厂成为“亿元“投资项目。
颇具争议点的是补充协议的签署。补充协议落款处盖有王成的法人章。协议签订的时间显示为2017年2月26日,但据天眼查显示,王成作为朗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9月25日。
协议的落款处签名则是谈某。据了解,谈某为捷隆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与朗菲公司并无关联。据谈某在法院作证的记录显示,谈某表示自己是代表在捷隆房地产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捷隆房地产为朗菲公司的债权人。
目前补充协议原件已遗失,仅剩有复印件,如此不严谨的补充协议,却得到各方认可。
2022年9月,为追索700万元,也为了摆脱“老赖”的桎梏,王成将朗菲公司、刘强等人起诉至法庭,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受理此案。
审理过程中,刘强及其代理律师表示,2016 年 12 月 30 日恒祥公司与朗菲公司签订厂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 年 6 月朗菲公司向恒祥公司转账 660 万元和 370 万元,2018 年 2 月双方签订对账单确认应结工程款为 410 万元,且有王成签字及朗菲公司盖章。恒祥公司据此认为王成诉求无依据请求驳回。刘强还辩称对借资增资事实不知情,王成要求返还 660 万元无依据。
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款项发生在恒祥与朗菲之间。因王成履行职务,不具直接利害关系,2023 年 8 月一审驳回王成起诉。
王成不服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裁定,王成在朗菲公司与恒祥公司之间的涉案款项存在利害关系。2023年11月13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撤销淮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并将案件发回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4年6月13日,王成诉朗菲公司、刘强等人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在淮安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刘强和恒祥公司辩称对王成诉称的事实未参与且不知情,并以对账单等为依据进行辩解。
王成代理律师指出,因被告恒祥公司与被告朗菲公司存在工程款纠纷,被告刘强将工程款与个人借款进行混同,通过虚增工程款抵销了借款。
刘强则认为,恒祥公司承建朗菲工程,朗菲欠有 4000 多万元工程款。2017 年 6 月朗菲公司转 660 万元给恒祥公司用于结算工程款。后又转入刘强个人账户,此前约定借款给朗菲和王成,刘强也曾转钱给朗菲公司和王成,并且各方约定借款无法偿还以实际收到款项结算工程款,后几方对账确认工程款实际只收 100 万元,560 万元借款作废。
同时,刘强及其代理律师在庭审期间表示,对于此前的补充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2024年8月29日,在多次审理和裁定后,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刘强和恒祥公司收到的660万元系结算的工程款,不属于不当得利。
对于判决结果,王成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在整个事件中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同时工程量增加的补充协议并非自己签订,却因此背上了巨额债务,将继续上诉。”
另据多方透露,刘强系淮安城资中心原负责人陈某亲属。2024年4月30日,陈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应受访者要求 文章 王成 刘强 李明 张华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何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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