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021年11月26日 14:23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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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1年12月25日前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gsjd@samr.gov.cn,请在邮件标题加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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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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