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刊文:要强化对大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查处力度

证券时报刊文:要强化对大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查处力度
2021年10月14日 07:43 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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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要强化对大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查处力度

  作者:熊锦秋

  【锦心绣口】

  大型市场操纵,各种操纵手段自然会一起用上。

  熊锦秋

  10月12日证监会网站披露,证监会认定景华构成对仁东控股操纵行为,决定处以500万元罚款。该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大规模市场操纵案例,监管部门的处罚具有相当的震慑作用。

  本案之所以典型,是因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操纵者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经查明,景华控制其本人、其近亲属等共83个证券账户(下称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股票。

  操纵者要实施操纵,若使用一个账户实施操纵行为,容易持股达5%触及强制信息披露界线,由此处于公众聚光灯下,且由于短线交易禁令难以短线进出实施股价操纵;操纵者拉抬股价,也往往需要多个账户自买自卖相互交易。因此,庄家掌控多个账户,往往是实施大规模操纵的必要准备。

  二是涉案金额巨大。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操纵期间(共384个交易日),有373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超过仁东控股总股本的10%,2020年12月4日持股峰值占总股本的20.43%。账户组在363个交易日合计竞价买入、卖出合计333亿元。

  典型的市场操纵,操纵者当然要有能力将股价玩弄于股掌之中,为此操纵者不仅持股比例达到相当程度,且由于深陷其中,有极强的干预或操纵股价的主观意愿,甚至是常年盯盘护盘操纵。

  三是属于各类操纵手段的综合体。本案实施的操纵手段,包括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对敲、虚假申报等。比如利用资金优势操纵,操纵期间有32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盘中拉抬行为。

  大型市场操纵,各种操纵手段自然会一起用上。新《证券法》第55条规定了禁止的七类操纵手段+兜底条款,第192条规定的处罚条款针对的是市场主体的操纵行为、而非单个操纵手段。存在一个操纵手段必然构成操纵行为,而一个操纵行为很可能包含多个操纵手段,操纵行为是操纵手段的综合体和外在表象。

  相比于抢帽子等市场操纵行为,利用资金持股优势等实施的大型市场操纵行为,其危害可能更为巨大,不仅极度扭曲股价表现,而且牵涉面可能更广。仁东控股作为一个亏损股,在被操纵期间市净率峰值甚至达到六七十倍;2019年6月底股东人数只有8326人,到2020年底股东人数暴增到11.85万人。

  大型市场操纵者好比江洋大盗,抢帽子操纵者等或只能成为小毛贼,打击市场操纵的重点,自然应针对类似本案的典型大型市场操纵行为。结合本案查处经验,为进一步强化对大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角度着力:

  其一是要找准大型市场操纵的重点嫌疑目标。有市场人士总结,绩差大牛股多为庄股集中营,笔者认为,此言不虚。绩差股上涨缺乏上市公司基本面支撑,主要就是依靠操纵者。

  凭借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的市场操纵。现实中,一些绩差股出现连续涨停板上涨、或出现控盘式长期慢牛,这些都可能是存在市场操纵嫌疑的信号,值得监管部门深挖细查。

  其二是要确定市场操纵的嫌疑账户。无论是要认定单独操纵还是合谋操纵,关键要先认定哪些账户参与了操纵,由此才能认定“约定交易操纵”、“对敲”等操纵手段。本案认定参与操纵的账户组,采用了操纵者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等方法,这在今后查处市场操纵案件中同样值得借鉴,尤其要重视调查市场主体的下单IP、MAC地址等办法。

  其三是要强化对市场操纵行为人的处罚。本案操纵者账户组在操纵行为中出现20多亿元,因此处罚金额较小。但其实,大型市场操纵行为人通过多个账户往往持股超过总股本5%,且未及时披露,同时期间还有买卖行为,对此或许还可从信披义务人未履行信披义务、构成短线交易等角度,认定行政处罚额度,再择一重者而罚之。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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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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