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太”和“亮马”是京城两家颇有名气的花卉市场,本来仅隔不远的两家相安无事,但最近却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这一切到底为了什么?
该案的原告北京市花卉服务公司去年12月6日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把其同行业的北京莱太花卉有限公司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5万元人民币。虽然双方四次对簿公堂,但是双方都还在等待法院最后的判决。
起诉亮马桥花卉市场:被告到我门前发广告,设班车
据原告方———北京花卉服务公司说,他们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亮马河花卉市场是全国最早的一家花卉市场,并于1997年在京开办了第一家鲜花早市。鲜花早市自开办以来,不但解决了本市花农的产、销矛盾,而且还吸引了来自广东、昆明、东北等花卉主产区的经销商。业务范围辐射京、津地区以及中原西北和华东地区,成为华北地区主要的花卉集散地。
被告莱太花卉有限公司与原告同属一个行业,并于2000年11月24日开始也开办了鲜花早市,这本是一件好事,同行业之间可以通过公开、平等、有序的竞争共同繁荣首都花卉市场。遗憾的是,被告没有从如何开拓市场,加强管理去寻求企业发展的途径,而是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自11月24日以来,被告在原告市场的进出口,设立接送花卉经营者和顾客的班车,截留原告的经营客户;在原告市场内散发小传单。对在原告市场内正常经营的客户进行煽动;出动数十人在原告市场内对部分客户强拉硬拽;大肆进行造谣、诋毁,说什么原告市场是违章建筑,政府要进行拆迁,造成人心慌乱;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早市造成极端的混乱和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方代理人薛晶律师和周晓律师认为:被告莱太花卉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案被告莱太花卉以排挤亮马河市场为目的,向经营客户许诺免摊位费、冷库费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应当肯定被告莱太花卉免摊位费、免冷库使用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被告在法庭上也是承认的。
其次,莱太双免的行为是以低于成本提供服务的行为。依据商业法则,成本是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主要构成部分。价格是由成本加税金加利润所组成。成本在经济学中具有如下意义:一是构成价格的主要成分;二是制定价格的主要依据;三是确定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低于成本就意味着低价倾销,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莱太花卉作为专业性的市场,它向客户提供的不是商品,而是服务。经营市场的主体向客户收取的只能是场地费(也即摊位费),其场地费的成本构成包括为建设场地的基本建设投入、配套设施的投入、管理人员的人工工资、税金。也就是说莱太花卉市场的经营成本绝对不是零成本,而其向客户免摊位费、免冷库使用费的承诺,无疑是在昭示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如果被告仅仅在自己经营的市场内实施双免行为,也尚不足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其辅之以针对亮马河市场的具体行为,诸如委派专人、设置专车的手段,毫无疑问就构成了该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辩莱太花卉公司:原告开办的早市是非法的
被告方代理律师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尹正友律师,他在呈交给朝阳法院的代理词中称:被告不存在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
被告在客观上不存在低于成本向广大商户提供市场管理服务的行为。理由为:
被告经营的鲜花早市,是其整体经营活动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鲜花早市所占比例很小。为了满足被告各经营大厅的现有商户的“补货”和“出货”的客观需要,被告确需另行启动一个鲜花批发早市。实际上,大多数在鲜花批发早市经营的商户,均为拍卖会员或在被告室内大厅设有摊位的经营者。
根据被告的事前分析,鲜花批发早市的启动将极大地促进被告已有的花卉拍卖、花卉超市等项主营业务,其后的事实也的确如此。因此在认定是否低于成本销售时,不能孤立地只看鲜花批发早市的收入和支出。
被告推行的是有条件的阶段性优惠措施,也就是必须在11月28日前(即被告早市开市后的3天内)前来被告鲜花批发早市经营的商户才可以享受免交一年摊位费的优惠待遇。
鲜花早市所利用的是被告自有的闲置场地,没有场地使用成本;用于开办鲜花早市的建筑物为简易大棚,其建筑成本非常低;鲜花早市没有水电成本。
在被告的各主要营业大厅开始经营前,早市已经收市,因而也不影响原有的各项主营业务。
原告利用露天停车场开办的鲜花批发早市是一个非法市场。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办市场必须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登记机关核准后依法颁发《市场登记证》。
对于原告出具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文件,只能证明原告可以在所示地幅上开办市场,并不表示原告在停车场上开办露天鲜花批发早市就不需要经过规划部门的许可,不需要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核准手续。原告利用露天停车场开办鲜花批发早市,仍然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登记手续,否则所开办的就只能是一个非法市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如果原告不能有效证明其利用露天的停车场开办鲜花批发早市的合法性,那么,不论原告的鲜花批发早市受到了多么大的损害,也不可能存在什么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这就是说,原告利用露天停车场开办的鲜花批发早市是否合法,是进一步审理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和基础。
背景特色经营是出路
北京市花卉协会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的亮马河花卉市场与莱太花卉市场的案子在行业内引起轰动,同时,这个事件能使我们行业内的人士清楚地认识到,北京花卉市场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两大花卉市场因为无序的竞争,双双受到伤害,这只是市场竞争的开始。如果不注意在市场定位、经营管理理念上出新,最终会从初期的无序竞争过渡到严重的恶性竞争。
北京市目前共有十多家大中型的花卉市场。业内人士认为:从市内花卉数量上说,已经不少了。但仍有生存的空间。北京市目前花卉生产的产品数量有保证,但花卉销售竞争残酷,如果花卉经营者都一味追求大而全的综合性服务形式,在经营和服务项目上没有自我的特色,必将会在长远的经营上出现矛盾,而同一个地区出现花卉市场“扎堆”的现象,并不影响双方的经营利益,如果一开始双方就能坐下来进行市场的分析,进行互相协调、互补的联手经营的市场定位,效果就会不一样,强强联手的有序合作将会是双赢的结局。文/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