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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银行将受益 每年对净利润潜在影响1%-2%
债转股银行将受益 每年对净利润潜在影响1%-2%

华泰证券首席分析师罗毅认为,债转股规模将较此前预期的3年1万亿的水平有所压缩,预计每年债转股规模1000亿~2000亿元左右。简单测算,债转股每年对银行业净利润的潜在影响在1%~2%。[详情]

大洋网-广州日报|2016年10月12日  04:22
债转股大幕拉开定价难题待解 很难给出统一规则
债转股大幕拉开定价难题待解 很难给出统一规则

渤海钢铁债权人银行、某国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长表示,银行依旧希望能与实施主体通过后续合同安排进一步分享利益,“虽然现在折扣率低,但未来实施主体的债转股退出之时,银行会希望继续贷款给重组后的新企业,将债权转移出去。”[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2016年10月12日  07:38
赛维管理人回应四大质疑 否认致债权银行损失250亿
赛维管理人回应四大质疑 否认致债权银行损失250亿

负责赛维破产重整具体事务的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姚建表示,赛维三家子公司银行债权的综合清偿率实际达到25.13%,而且普通债权中的100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实际清偿率也高于外界流传的数据。[详情]

经济参考报|2016年10月12日  07:24
王兆星:本次债转股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
王兆星:本次债转股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10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强调,我国的银行业是安全的、稳健的,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详情]

金融时报|2016年10月11日  09:22
市场化债转股启幕政府不兜底 银行最关心债权折扣率
市场化债转股启幕政府不兜底 银行最关心债权折扣率

深陷渤海钢铁债务危机的某国有大行天津副行长向记者表示,未来债转股操作中的实施主体及处置债权时的折扣率将成为博弈的关键。[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2016年10月11日  07:58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专家称总体利大于弊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专家称总体利大于弊

“开展债转股,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可能出现不该转的转了,不能转的也转了。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能说杜绝,但是可以避免一些道德风险。”董希淼说,“相比银行直接持股,目前来看,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具体还要看细则。”[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2016年10月11日  07:39
国务院印发意见: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转股
国务院印发意见: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转股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详情]

中国政府网|2016年10月10日  15:15

最新新闻

个人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化 明白这十条心中才有数
个人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化 明白这十条心中才有数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日电(薛宇飞) 央行近期关于银行账户的新规,是不是刷爆了你的朋友圈?Ⅰ、Ⅱ、Ⅲ类账户到底怎么用?12月1日新规正式实施了,我们该做点啥?中新经纬客户端为您梳理银行账户新规,通过以下10个问题,你就能Get! 一、什么是Ⅰ、Ⅱ、Ⅲ类账户? 制图:中新经纬 陆肖肖 简单说,12月1日之前在银行开立的普通借记卡和储蓄存折,不管你手上有多少张,都是Ⅰ类账户,Ⅰ类账户现在具备的功能,新规实施后依然都具备。但12月1日起,在同一银行只能保留一个Ⅰ类账户。 Ⅱ类账户是电子账户,但可以配发实体卡片。其功能相对少一些,可用于储蓄存款、投资理财等,Ⅱ类账户与绑定的Ⅰ类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受限制,存取现金、消费、向非绑定账户转账,日累计各不超过1万元,年累计各不超过20万元。其他方面与Ⅰ类账户区别不大。 Ⅲ类账户能干的事就更少了,它只是一个电子账户,只能用作消费(缴费)支付,账户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消费、向非绑定账户转账,日累计各不超过5000元,年累计各不超过10万元。 二、设置Ⅰ、Ⅱ、Ⅲ类账户,跟我有什么关系?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云摄 央行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将银行账户设置成Ⅰ、Ⅱ、Ⅲ类账户,把很多小伙伴都搞糊涂了,弄这么复杂是要干啥? 安全,安全,还是安全,推行Ⅰ、Ⅱ、Ⅲ类账户分类管理,主要是防范银行账户资金的不必要损失。想想看,微信、支付宝、美团、滴滴都绑定我们的银行卡,一旦信息泄露,就有造成大额资金损失的风险。今后使用Ⅱ、Ⅲ类账户绑定快捷支付,由于账户本身资金限额的存在,可以在发生风险时,将资金损失控制在较低水平。 当然,是否开立Ⅱ、Ⅲ类账户,还是自愿原则,但采纳这些建议,可以让你更好地保护资金安全。 三、如何使用Ⅰ、Ⅱ、Ⅲ类账户? Ⅰ类账户是“金库”。Ⅰ类账户功能齐全,资金流入流出无限额。可以作为工资账户或个人财富主账户,主要用于大额消费、大额资金流转、储蓄存款及投资理财。Ⅰ类账户不必随身携带,也减小卡片遗失带来的风险。 Ⅱ类账户是“钱包”。Ⅱ类账户投资理财功能齐全,可以灵活地由Ⅰ类账户向其转入资金,无累计转入限额,既满足日常使用,又避免大额资金损失。 Ⅲ类账户是“零钱包”。Ⅲ类账户主要用于小额高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适合用于绑定支付账户,及日常小额高频交易(如二维码支付、手机NFC支付等)。可以随用随充,便捷安全。 银行人士建议,用Ⅱ、Ⅲ类账户作为日常开销的常用账户,会更加安全,可将Ⅱ、Ⅲ类账户绑定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网购、订餐、打车等都不会受到影响。 四、同一银行有多张Ⅰ类账户,怎么办? 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就此咨询了某国有大行的客服人员,他表示,12月1日之前开立的Ⅰ类账户,只要仍然在正常使用,还可以继续保留。但建议客户将不常用的Ⅰ类账户注销或者降级为Ⅱ、Ⅲ类账户,更有利于保护资金安全。 五、Ⅰ类账户绑定了微信、支付宝,怎么办? 资料图 银行人士建议,用户可以通过Ⅱ、Ⅲ类账户来绑定这些支付账户,降低风险。 有两种方案,一是将Ⅰ类账户降级为Ⅱ、Ⅲ类账户,然后重新开立一张Ⅰ类账户;二是将Ⅰ类账户解绑,重新使用Ⅱ、Ⅲ类账户绑定微信、支付宝。 六、同一银行2张借记卡都绑定了微信、支付宝,怎么办? 央行规定,支付机构会联系存款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如果存款人未能在规定时间确认,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存款人的申请进行变更。 七、三类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吗? 可以。Ⅰ类账户降级为Ⅱ、Ⅲ类账户,可以用手机银行等电子方式完成,Ⅱ、Ⅲ类账户升级为Ⅰ类账户,则需要在银行柜台办理。 八、怎么开立Ⅰ、Ⅱ、Ⅲ类账户?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开立三类账户,有银行柜台和电子途径两种方式。Ⅰ类账户只能在银行柜台开立。开立Ⅱ、Ⅲ类账户,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在银行柜台开立,不需要绑定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通过电子途径开立,则必须绑定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 九、同行异地存取现、转账将免收手续费 那么,问题又来了,每人在同一银行只能拥有一个Ⅰ类账户,那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等手续费怎么办?今年9月30日,央行发布通知,要求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的手续费,在年底之前取消。这样,一张卡就能走遍全国。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只针对同行,跨行存取款、转账还是要收费的。 十、新规会影响信用卡的使用吗? 中新经纬客户端了解到,本次银行账户新规并未对信用卡的使用进行调整,所以,大家还可以继续任性刷刷刷了! 据了解,新规虽然已经开始实施,但仍有部分银行暂不能办理Ⅱ、Ⅲ类账户,大家也只能等等了。在此也提醒读者,银行卡上存储这我们的个人信息,若处理不当,会造成隐私泄露,建议妥善处理闲置的银行卡。多数银行卡在开卡后会产生年费,若长期不用,会累积超额年费,虽然储蓄卡欠费并不影响个人信用,但由于“僵尸卡”而欠下银行一笔费用,是否得不偿失?最好自己主动到银行网点进行注销,如涉及信用卡,也可自行拨打信用卡中心的电话进行注销。(中新经纬APP)[详情]

中国新闻网 | 2016年12月01日 08:41
你的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化,看了这10条心中才有数
你的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化,看了这10条心中才有数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日电(薛宇飞) 央行近期关于银行账户的新规,是不是刷爆了你的朋友圈?Ⅰ、Ⅱ、Ⅲ类账户到底怎么用?12月1日新规正式实施了,我们该做点啥?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为您梳理银行账户新规,通过以下10个问题,你就能Get!一、什么是Ⅰ、Ⅱ、Ⅲ类账户?制图:中新经纬 陆肖肖简单说,12月1日之前在银行开立的普通借记卡和储蓄存折,不管你手上有多少张,都是Ⅰ类账户,Ⅰ类账户现在具备的功能,新规实施后依然都具备。但12月1日起,在同一银行只能保留一个Ⅰ类账户。Ⅱ类账户是电子账户,但可以配发实体卡片。其功能相对少一些,可用于储蓄存款、投资理财等,Ⅱ类账户与绑定的Ⅰ类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受限制,存取现金、消费、向非绑定账户转账,日累计各不超过1万元,年累计各不超过20万元。其他方面与Ⅰ类账户区别不大。Ⅲ类账户能干的事就更少了,它只是一个电子账户,只能用作消费(缴费)支付,账户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消费、向非绑定账户转账,日累计各不超过5000元,年累计各不超过10万元。二、设置Ⅰ、Ⅱ、Ⅲ类账户,跟我有什么关系?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央行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将银行账户设置成Ⅰ、Ⅱ、Ⅲ类账户,把很多小伙伴都搞糊涂了,弄这么复杂是要干啥?安全,安全,还是安全,推行Ⅰ、Ⅱ、Ⅲ类账户分类管理,主要是防范银行账户资金的不必要损失。想想看,微信、支付宝、美团、滴滴都绑定我们的银行卡,一旦信息泄露,就有造成大额资金损失的风险。今后使用Ⅱ、Ⅲ类账户绑定快捷支付,由于账户本身资金限额的存在,可以在发生风险时,将资金损失控制在较低水平。当然,是否开立Ⅱ、Ⅲ类账户,还是自愿原则,但采纳这些建议,可以让你更好地保护资金安全。三、如何使用Ⅰ、Ⅱ、Ⅲ类账户?Ⅰ类账户是“金库”。Ⅰ类账户功能齐全,资金流入流出无限额。可以作为工资账户或个人财富主账户,主要用于大额消费、大额资金流转、储蓄存款及投资理财。Ⅰ类账户不必随身携带,也减小卡片遗失带来的风险。Ⅱ类账户是“钱包”。Ⅱ类账户投资理财功能齐全,可以灵活地由Ⅰ类账户向其转入资金,无累计转入限额,既满足日常使用,又避免大额资金损失。Ⅲ类账户是“零钱包”。Ⅲ类账户主要用于小额高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适合用于绑定支付账户,及日常小额高频交易(如二维码支付、手机NFC支付等)。可以随用随充,便捷安全。银行人士建议,用Ⅱ、Ⅲ类账户作为日常开销的常用账户,会更加安全,可将Ⅱ、Ⅲ类账户绑定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网购、订餐、打车等都不会受到影响。四、同一银行有多张Ⅰ类账户,怎么办?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就此咨询了某国有大行的客服人员,他表示,12月1日之前开立的Ⅰ类账户,只要仍然在正常使用,还可以继续保留。但建议客户将不常用的Ⅰ类账户注销或者降级为Ⅱ、Ⅲ类账户,更有利于保护资金安全。五、Ⅰ类账户绑定了微信、支付宝,怎么办?资料图银行人士建议,用户可以通过Ⅱ、Ⅲ类账户来绑定这些支付账户,降低风险。有两种方案,一是将Ⅰ类账户降级为Ⅱ、Ⅲ类账户,然后重新开立一张Ⅰ类账户;二是将Ⅰ类账户解绑,重新使用Ⅱ、Ⅲ类账户绑定微信、支付宝。六、同一银行2张借记卡都绑定了微信、支付宝,怎么办?央行规定,支付机构会联系存款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如果存款人未能在规定时间确认,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存款人的申请进行变更。七、三类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吗?可以。Ⅰ类账户降级为Ⅱ、Ⅲ类账户,可以用手机银行等电子方式完成,Ⅱ、Ⅲ类账户升级为Ⅰ类账户,则需要在银行柜台办理。八、怎么开立Ⅰ、Ⅱ、Ⅲ类账户?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开立三类账户,有银行柜台和电子途径两种方式。Ⅰ类账户只能在银行柜台开立。开立Ⅱ、Ⅲ类账户,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在银行柜台开立,不需要绑定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通过电子途径开立,则必须绑定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九、同行异地存取现、转账将免收手续费那么,问题又来了,每人在同一银行只能拥有一个Ⅰ类账户,那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等手续费怎么办?今年9月30日,央行发布通知,要求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的手续费,在年底之前取消。这样,一张卡就能走遍全国。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只针对同行,跨行存取款、转账还是要收费的。十、新规会影响信用卡的使用吗?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了解到,本次银行账户新规并未对信用卡的使用进行调整,所以,大家还可以继续任性刷刷刷了!据了解,新规虽然已经开始实施,但仍有部分银行暂不能办理Ⅱ、Ⅲ类账户,大家也只能等等了。在此也提醒读者,银行卡上存储这我们的个人信息,若处理不当,会造成隐私泄露,建议妥善处理闲置的银行卡。多数银行卡在开卡后会产生年费,若长期不用,会累积超额年费,虽然储蓄卡欠费并不影响个人信用,但由于“僵尸卡”而欠下银行一笔费用,是否得不偿失?最好自己主动到银行网点进行注销,如涉及信用卡,也可自行拨打信用卡中心的电话进行注销。(中新经纬APP)[详情]

中国新闻网 | 2016年12月01日 08:24
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新规今起实施 有效防范电信诈骗
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新规今起实施 有效防范电信诈骗

  原标题:防范电信诈骗 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新规今起实施 ⊙记者 高翔 ○编辑 陈羽 这些天,或许你会收到来自银行的短信:“您在我行开立了多个银行账户,请您尽快到我行任一网点核实开户合理性,以免影响账户正常使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61号文”),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个人客户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核实其合理性,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如无法核实合理性的,银行应引导存款人撤销、归并或降低账户。 11月25日,央行又下发了《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302号文”),重申了相关要求。 有银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央行出台261号文和302号文主要是针对电信诈骗,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电信诈骗案例梳理出的支付结算问题而制定。” “钱箱”“钱夹”与“零钱包” Ⅰ类户即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存取现金、转账、消费和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贷款和还款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 Ⅱ类户在原有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的功能基础上,新增可以限额存取现金、限额与非绑定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含绑定支付账户使用)、接受开户银行贷款和还款等功能。 Ⅲ类户在原有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功能基础上,新增限额与非绑定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含绑定支付账户使用)功能。其中,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开户申请人身份的Ⅲ类户,才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通俗地讲,Ⅰ类户是‘钱箱’,安全性高,适合大额支付;Ⅱ类户是‘钱夹’,日常的消费、购物和缴费可以通过这个账户办理;Ⅲ类户是‘零钱包’,主要用于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的交易,比如ApplePay等。261号文和302号文实施后,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对个人影响几何 261号文实施后,个人此前已经开立的存量账户是否会受影响?有银行业人士表示:“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然可以正常使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但个人如果有降低支付风险的想法和需求,也可以主动到银行将一些与网络支付绑定使用的账户进行降级。” 261号文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转账单日累积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方式,原有的仅采用密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不能再进行大额转账。 上述股份行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银行账户资金的安全。当前,银行卡信息泄露问题突出,个人在手机上点击来历不明的图片、短信链接后中毒,手机短信验证码可以被不法分子拦截。不法分子登录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拦截手机短信验证码,修改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密码等,进而窃取账户资金,已经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 12月1日起,个人非本人同行的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只针对个人通过ATM向非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包括向非本人账户以及向本人的其他银行账户的转账,本人同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不受到影响,仍然可以实时到账。同时,个人通过ATM机办理存取现等业务也不受影响,通过ATM存款实时到账,取现可以当即取出。 261号文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客户新开立支付账户时,需要约定支付账户的日累积转账限额和笔数。一家支付机构负责人对上证报记者表示:“约定多少由支付机构与客户自行决定,央行没有任何规定,因此这种约定本质上是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自愿行为。这也只针对新开立账户,存量账户不受影响。其背景是目前电信诈骗分子作案账户有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绝非管理层限制支付账户之举。”[详情]

上海证券报 | 2016年12月01日 08:06
央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引导资金分类安全存放使用
央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引导资金分类安全存放使用

  央行近期接连发布新规,强化个人账户分类管理,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从账户源头控制、资金渠道管理、惩戒措施完善等角度出台一系列措施,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 一、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个人结算账户将分为I类户、II类户和III类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为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类似于个人金库,以资金安全为先;II类户则类似于个人钱包,资金来源于金库,主要用于满足日常资金支付,平衡资金安全与支付便利,支付额度受限,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III类户则类似于零钱包,主要用于小额高频支付,以支付便利为先,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定期、信用卡等账户不包括在内。 个人支付账户:I类户主要用于小额消费与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类户使用范围不变,限额大额提升,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I类户增加投资理账等功能,且限额最高,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入)。 二、限制个人账户数量 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个人支付账户III类户实行数量限制。 (一)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对于2016年12月1日前已开立的I类户,个人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采取撤销、降级等方式予以处理。 (二)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账户III类户。个人应配合支付机构确认需保留的III类支付账户。对于支付机构根据使用频率和金额自主确定的III类支付账户,如不符合个人使用要求,个人可主动申请变更。 三、免收异地手续费 2017年1月1日前,同一家银行本行内异地办理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将在实现免费,个人异地使用银行账户的成本将有所降低。跨行交易的相关费用不予免除。 四、清理冗余账户 开户(激活)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生柜面签约或者主动发起资金交易的账户,银行账户将被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将被暂停所有业务。账户所有人申请重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业务。 五、ATM转账延迟到账 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才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可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个人可根据转账资金及时性要求,合理选择自助柜员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柜面等渠道办理。对于接收他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入资金的,个人切不可以对方转账受理凭证作为资金到账依据,防止对方利用转账可撤销实施诈骗。 六、严惩违规行为 个人直接从事或者组织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3年内不能新开银行和支付账户,5年内不能使用支付账户,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非柜面渠道。同时,个人征信将受影响,申办信用卡、银行贷款等也将受到限制。 2017年1月1日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该账户将无法使用。同时,该账户所有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被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将被暂停所有业务。3日内,账户所有人应向银行和支付机构申请重新核实身份,以恢复非涉案账户业务。 (来源: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 | 2016年12月01日 07:34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体系正式运行 存量银行账户可正常使用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体系正式运行 存量银行账户可正常使用

  央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相关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相关办法,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自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不过,存量银行账户可正常使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 根据央行日前发布的261号和302号文件的精神,三类账户就像是人们三个不同资金量的钱包。Ⅰ类户是“钱箱”,个人的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安全性要求较高,主要用于现金存取、大额转账、大额消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公用事业缴费等。Ⅱ类户是“钱夹”,个人日常刷卡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缴费通过该账户办理,还可以购买开户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Ⅲ类户是“零钱包”,主要用于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的交易,尤其适用于目前银行采用创新技术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 总体来说,Ⅰ类户的特点是安全性要求高,资金量大,适用于大额支付;Ⅱ、Ⅲ类户的特点是便捷性突出,资金量相对小,适用于小额支付,Ⅲ类户尤其适用于移动支付等新兴的支付方式。目前,Ⅰ类户可以配发银行卡,此外,Ⅱ类户也可以配发银行卡,但Ⅲ类户不能配发银行卡。 业内专家表示,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账户,把资金量较大的账户设定为Ⅰ类户,把经常用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账户降级,或者新增开设Ⅱ、Ⅲ类户用于这些支付,这样既能有效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又能体验各种便捷、创新的支付方式,达到支付安全性和便捷性的统一。 记者了解到,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然可以正常使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存量银行账户在日常使用中已经开通水电煤代缴、贷款和信用卡偿还、银证转账和快捷支付等支付和理财功能的,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以后也可以根据需要开通相关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央行出台的261号文件和302号文件主要是针对电信诈骗,是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电信诈骗案例梳理出的支付结算问题而制定,总体上看,主要是针对个人银行账户而不是支付账户,也不是对支付机构和支付账户的限制。[详情]

经济参考报 | 2016年12月01日 07:22
银行账户新规打击电信诈骗 个人存量账户不受影响
银行账户新规打击电信诈骗 个人存量账户不受影响

  □本报记者 彭扬 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实施“银发〔2016〕261号”和“银发〔2016〕302号”文。文件指出,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可正常使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 支付账户转账额度未调整 在261号和302号文件实施后,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专家表示,总体来说,Ⅰ类户的特点是安全性要求高,资金量大,适用于大额支付;Ⅱ、Ⅲ类户的特点是便捷性突出,资金量相对小,适用于小额支付,Ⅲ类户尤其适用于移动支付等新兴的支付方式。 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账户,把资金量较大的账户设定为Ⅰ类户,把经常用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账户降级,或者新增开设Ⅱ、Ⅲ类户用于这些支付,这样既能有效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又能体验各种便捷、创新的支付方式,达到支付安全性和便捷性的统一。目前,Ⅰ类户可以配发银行卡,除此外,Ⅱ类户也可以配发银行卡,但Ⅲ类户不能配发银行卡。 同时,央行出台的261号文件和302号文件没有调整支付账户的转账额度。专家认为,唯一产生影响的是,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客户新开立支付账户时,需要约定支付账户的日累积转账限额和笔数。但是,这种约定完全是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自愿行为,约定多少由支付机构与客户自行决定,央行没有任何规定。同时,这也只针对新开立账户,存量账户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此次261号文件的规定,银行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进行大额转账已经控制的,不会受到影响;但银行未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转账作任何要求的,261号文件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转账单日累积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方式,原有的仅采用密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不能再进行大额转账。 旨在打击电信诈骗 根据文件,12月1日起,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只针对个人通过ATM向非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包括向非本人账户以及向本人的其他银行账户的转账,本人同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不受到影响,仍然可以实时到账。同时,个人通过ATM机办理存取现等业务也不会受影响,通过ATM存款实时到账,取现可以当即取出。 需明确的是,专家表示,央行出台的261号文件和302号文件主要是针对电信诈骗,是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电信诈骗案例梳理出的支付结算问题而制定,总体上看,主要是针对个人银行账户而不是支付账户,更谈不上是对支付机构和支付账户的限制。 另外,个人超过6个月无交易并不会被冻结。26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暂停账户所有业务。这里的6个月是指开户第二日起计算的6个月,而不是开户后的中间任意时段的6个月,对于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的银行账户,如果出现6个月无交易的情况,不会受到影响。 专家表示,此次文件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涉及个人开立的借记账户(借记卡,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银行卡),不涉及贷记账户,也就是信用卡,因此,信用卡的开立和使用不会受到影响。[详情]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2016年12月01日 06:36
银行账户分类12月1日起执行
银行账户分类12月1日起执行

  原标题:银行账户分类12月1日起执行 中新社发 蒙钟德 摄 根据央行新规,12月1日起银行账户将分类管理,并对“一人多户”情况进行核实排查。储户手里如果已有一家银行的存折和借记卡,都属于I类全功能账户,如需再开新卡,则只能开Ⅱ、Ⅲ类账户。今后,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Ⅰ类、Ⅱ类、Ⅲ类账户,不同类别的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孙 华)[详情]

证券日报 | 2016年12月01日 03:53
银行账户新规:微信支付宝单日转账上限百次
银行账户新规:微信支付宝单日转账上限百次

   【推荐阅读】 12月1日起个人银行账户将有重大变化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体系正式运行 存量银行账户可正常使用 个人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化 明白这十条心中才有数 原标题:银行账户新规 微信、支付宝单日转账上限百次 每经记者 朱丹丹 每经编辑 姚茂敦 近年来,电信诈骗,账户盗刷事件时有发生。为遏制此类风险事件,12月1日起,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开支付账户转账将限制笔数,部分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受到约束。 9月30日,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对于支付账户单日转账笔数,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方面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限调整为100笔(次),而单日的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执行。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总监赵宇亦分析称,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风控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第三方支付作为支付体系中重要的一个角色,不能成为安全短板。 专家:限定额度和笔数可减少损失 一直以来,支付账户安全问题备受监管重视。记者注意到,《通知》加强了支付账户的管理,12月1日起,新开支付账户转账限制笔数和额度。 《通知》要求,自今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通过限定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最大限度防止居民的财产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的威胁,减少损失。”赵宇坦言。 丰瑞祥&祥付宝营销总裁李紫建也分析称,支付机构近两年发展迅猛,各种支付手段层出不穷,对资金流的查询和跟踪非常困难,如不加限制,任其自由生长,无疑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温床。所以《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引导相关第三方支付机构规范管理,把控风险。 对此,腾讯方面有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自12月1日起,微信支付账户单日转账笔数上限调整为100次,同时也将根据用户交易风险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微信支付账户单日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 支付宝方面人士则回应称,目前正积极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落实工作。该人士透露,从12月起,支付宝账户单日转账笔数的上限为100笔。此外,支付宝账户单日的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 不过,也有支付机构人士坦言,新规出台对其没有多大影响。 额度方面,去年12月,监管下发了《办法》,对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 “《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支付机构按规定应该完成了支付账号的监管改造工作。由于《办法》规定了支付账户的日累计限额和全年累计限额,因此新开立的支付账户和已有的客户都应该重新约定额度。”赵宇坦言。 业内:须加强业内黑名单共享交流 来自易观的数据显示,2016年二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46500亿元,环比增加6.5%;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75037亿元,环比增长25.68%。 “第三方支付市场已经步入应用成熟期。“易观方面指出。 不过,由于电信诈骗,账户盗刷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2015年起,监管层加强了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管理。 记者注意到,监管层不仅出台了上述《通知》与《办法》,还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二维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亦对多家支付机构开出罚单。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日前表示,由于互联网的虚拟化、支付服务的移动化、参与主体的多样化,支付风险呈现蔓延速度快、隐蔽性强等特点,支付行业在敏感信息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业务连续性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 “支付机构业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比如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等。”赵宇分析称,目前,国内支付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支付体系中重要的一个角色,不能成为安全短板。 乐富支付相关业务人士亦表示,首先,要加强与人行、银联、支付机构黑名单共享交流,坚决不受理任何涉案人员相关业务;其次,全面加强在网商户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拦截,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户实行严格额度限制,包括单笔交易限额及单日结算限额,限制虚假交易;第三,全面禁止服务商代理商网络销售POS机具的行为;第四加强服务商和商户群体风险防范能力建设。[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 | 2016年12月01日 01:11
央行连发新规强化个人账户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违法犯罪
每日经济新闻 | 2016年12月01日 01:11
新规即将落地 您的个人账户会受影响吗?
新华网 | 2016年11月30日 23:25
个人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化 明白这十条心中才有数
个人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化 明白这十条心中才有数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日电(薛宇飞) 央行近期关于银行账户的新规,是不是刷爆了你的朋友圈?Ⅰ、Ⅱ、Ⅲ类账户到底怎么用?12月1日新规正式实施了,我们该做点啥?中新经纬客户端为您梳理银行账户新规,通过以下10个问题,你就能Get! 一、什么是Ⅰ、Ⅱ、Ⅲ类账户? 制图:中新经纬 陆肖肖 简单说,12月1日之前在银行开立的普通借记卡和储蓄存折,不管你手上有多少张,都是Ⅰ类账户,Ⅰ类账户现在具备的功能,新规实施后依然都具备。但12月1日起,在同一银行只能保留一个Ⅰ类账户。 Ⅱ类账户是电子账户,但可以配发实体卡片。其功能相对少一些,可用于储蓄存款、投资理财等,Ⅱ类账户与绑定的Ⅰ类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受限制,存取现金、消费、向非绑定账户转账,日累计各不超过1万元,年累计各不超过20万元。其他方面与Ⅰ类账户区别不大。 Ⅲ类账户能干的事就更少了,它只是一个电子账户,只能用作消费(缴费)支付,账户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消费、向非绑定账户转账,日累计各不超过5000元,年累计各不超过10万元。 二、设置Ⅰ、Ⅱ、Ⅲ类账户,跟我有什么关系?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云摄 央行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将银行账户设置成Ⅰ、Ⅱ、Ⅲ类账户,把很多小伙伴都搞糊涂了,弄这么复杂是要干啥? 安全,安全,还是安全,推行Ⅰ、Ⅱ、Ⅲ类账户分类管理,主要是防范银行账户资金的不必要损失。想想看,微信、支付宝、美团、滴滴都绑定我们的银行卡,一旦信息泄露,就有造成大额资金损失的风险。今后使用Ⅱ、Ⅲ类账户绑定快捷支付,由于账户本身资金限额的存在,可以在发生风险时,将资金损失控制在较低水平。 当然,是否开立Ⅱ、Ⅲ类账户,还是自愿原则,但采纳这些建议,可以让你更好地保护资金安全。 三、如何使用Ⅰ、Ⅱ、Ⅲ类账户? Ⅰ类账户是“金库”。Ⅰ类账户功能齐全,资金流入流出无限额。可以作为工资账户或个人财富主账户,主要用于大额消费、大额资金流转、储蓄存款及投资理财。Ⅰ类账户不必随身携带,也减小卡片遗失带来的风险。 Ⅱ类账户是“钱包”。Ⅱ类账户投资理财功能齐全,可以灵活地由Ⅰ类账户向其转入资金,无累计转入限额,既满足日常使用,又避免大额资金损失。 Ⅲ类账户是“零钱包”。Ⅲ类账户主要用于小额高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适合用于绑定支付账户,及日常小额高频交易(如二维码支付、手机NFC支付等)。可以随用随充,便捷安全。 银行人士建议,用Ⅱ、Ⅲ类账户作为日常开销的常用账户,会更加安全,可将Ⅱ、Ⅲ类账户绑定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网购、订餐、打车等都不会受到影响。 四、同一银行有多张Ⅰ类账户,怎么办? 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就此咨询了某国有大行的客服人员,他表示,12月1日之前开立的Ⅰ类账户,只要仍然在正常使用,还可以继续保留。但建议客户将不常用的Ⅰ类账户注销或者降级为Ⅱ、Ⅲ类账户,更有利于保护资金安全。 五、Ⅰ类账户绑定了微信、支付宝,怎么办? 资料图 银行人士建议,用户可以通过Ⅱ、Ⅲ类账户来绑定这些支付账户,降低风险。 有两种方案,一是将Ⅰ类账户降级为Ⅱ、Ⅲ类账户,然后重新开立一张Ⅰ类账户;二是将Ⅰ类账户解绑,重新使用Ⅱ、Ⅲ类账户绑定微信、支付宝。 六、同一银行2张借记卡都绑定了微信、支付宝,怎么办? 央行规定,支付机构会联系存款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如果存款人未能在规定时间确认,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存款人的申请进行变更。 七、三类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吗? 可以。Ⅰ类账户降级为Ⅱ、Ⅲ类账户,可以用手机银行等电子方式完成,Ⅱ、Ⅲ类账户升级为Ⅰ类账户,则需要在银行柜台办理。 八、怎么开立Ⅰ、Ⅱ、Ⅲ类账户?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开立三类账户,有银行柜台和电子途径两种方式。Ⅰ类账户只能在银行柜台开立。开立Ⅱ、Ⅲ类账户,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在银行柜台开立,不需要绑定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通过电子途径开立,则必须绑定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 九、同行异地存取现、转账将免收手续费 那么,问题又来了,每人在同一银行只能拥有一个Ⅰ类账户,那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等手续费怎么办?今年9月30日,央行发布通知,要求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的手续费,在年底之前取消。这样,一张卡就能走遍全国。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只针对同行,跨行存取款、转账还是要收费的。 十、新规会影响信用卡的使用吗? 中新经纬客户端了解到,本次银行账户新规并未对信用卡的使用进行调整,所以,大家还可以继续任性刷刷刷了! 据了解,新规虽然已经开始实施,但仍有部分银行暂不能办理Ⅱ、Ⅲ类账户,大家也只能等等了。在此也提醒读者,银行卡上存储这我们的个人信息,若处理不当,会造成隐私泄露,建议妥善处理闲置的银行卡。多数银行卡在开卡后会产生年费,若长期不用,会累积超额年费,虽然储蓄卡欠费并不影响个人信用,但由于“僵尸卡”而欠下银行一笔费用,是否得不偿失?最好自己主动到银行网点进行注销,如涉及信用卡,也可自行拨打信用卡中心的电话进行注销。(中新经纬APP)[详情]

你的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化,看了这10条心中才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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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日电(薛宇飞) 央行近期关于银行账户的新规,是不是刷爆了你的朋友圈?Ⅰ、Ⅱ、Ⅲ类账户到底怎么用?12月1日新规正式实施了,我们该做点啥?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为您梳理银行账户新规,通过以下10个问题,你就能Get!一、什么是Ⅰ、Ⅱ、Ⅲ类账户?制图:中新经纬 陆肖肖简单说,12月1日之前在银行开立的普通借记卡和储蓄存折,不管你手上有多少张,都是Ⅰ类账户,Ⅰ类账户现在具备的功能,新规实施后依然都具备。但12月1日起,在同一银行只能保留一个Ⅰ类账户。Ⅱ类账户是电子账户,但可以配发实体卡片。其功能相对少一些,可用于储蓄存款、投资理财等,Ⅱ类账户与绑定的Ⅰ类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受限制,存取现金、消费、向非绑定账户转账,日累计各不超过1万元,年累计各不超过20万元。其他方面与Ⅰ类账户区别不大。Ⅲ类账户能干的事就更少了,它只是一个电子账户,只能用作消费(缴费)支付,账户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消费、向非绑定账户转账,日累计各不超过5000元,年累计各不超过10万元。二、设置Ⅰ、Ⅱ、Ⅲ类账户,跟我有什么关系?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央行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将银行账户设置成Ⅰ、Ⅱ、Ⅲ类账户,把很多小伙伴都搞糊涂了,弄这么复杂是要干啥?安全,安全,还是安全,推行Ⅰ、Ⅱ、Ⅲ类账户分类管理,主要是防范银行账户资金的不必要损失。想想看,微信、支付宝、美团、滴滴都绑定我们的银行卡,一旦信息泄露,就有造成大额资金损失的风险。今后使用Ⅱ、Ⅲ类账户绑定快捷支付,由于账户本身资金限额的存在,可以在发生风险时,将资金损失控制在较低水平。当然,是否开立Ⅱ、Ⅲ类账户,还是自愿原则,但采纳这些建议,可以让你更好地保护资金安全。三、如何使用Ⅰ、Ⅱ、Ⅲ类账户?Ⅰ类账户是“金库”。Ⅰ类账户功能齐全,资金流入流出无限额。可以作为工资账户或个人财富主账户,主要用于大额消费、大额资金流转、储蓄存款及投资理财。Ⅰ类账户不必随身携带,也减小卡片遗失带来的风险。Ⅱ类账户是“钱包”。Ⅱ类账户投资理财功能齐全,可以灵活地由Ⅰ类账户向其转入资金,无累计转入限额,既满足日常使用,又避免大额资金损失。Ⅲ类账户是“零钱包”。Ⅲ类账户主要用于小额高频交易,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适合用于绑定支付账户,及日常小额高频交易(如二维码支付、手机NFC支付等)。可以随用随充,便捷安全。银行人士建议,用Ⅱ、Ⅲ类账户作为日常开销的常用账户,会更加安全,可将Ⅱ、Ⅲ类账户绑定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网购、订餐、打车等都不会受到影响。四、同一银行有多张Ⅰ类账户,怎么办?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就此咨询了某国有大行的客服人员,他表示,12月1日之前开立的Ⅰ类账户,只要仍然在正常使用,还可以继续保留。但建议客户将不常用的Ⅰ类账户注销或者降级为Ⅱ、Ⅲ类账户,更有利于保护资金安全。五、Ⅰ类账户绑定了微信、支付宝,怎么办?资料图银行人士建议,用户可以通过Ⅱ、Ⅲ类账户来绑定这些支付账户,降低风险。有两种方案,一是将Ⅰ类账户降级为Ⅱ、Ⅲ类账户,然后重新开立一张Ⅰ类账户;二是将Ⅰ类账户解绑,重新使用Ⅱ、Ⅲ类账户绑定微信、支付宝。六、同一银行2张借记卡都绑定了微信、支付宝,怎么办?央行规定,支付机构会联系存款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如果存款人未能在规定时间确认,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存款人的申请进行变更。七、三类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吗?可以。Ⅰ类账户降级为Ⅱ、Ⅲ类账户,可以用手机银行等电子方式完成,Ⅱ、Ⅲ类账户升级为Ⅰ类账户,则需要在银行柜台办理。八、怎么开立Ⅰ、Ⅱ、Ⅲ类账户?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开立三类账户,有银行柜台和电子途径两种方式。Ⅰ类账户只能在银行柜台开立。开立Ⅱ、Ⅲ类账户,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在银行柜台开立,不需要绑定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通过电子途径开立,则必须绑定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九、同行异地存取现、转账将免收手续费那么,问题又来了,每人在同一银行只能拥有一个Ⅰ类账户,那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等手续费怎么办?今年9月30日,央行发布通知,要求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的手续费,在年底之前取消。这样,一张卡就能走遍全国。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只针对同行,跨行存取款、转账还是要收费的。十、新规会影响信用卡的使用吗?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了解到,本次银行账户新规并未对信用卡的使用进行调整,所以,大家还可以继续任性刷刷刷了!据了解,新规虽然已经开始实施,但仍有部分银行暂不能办理Ⅱ、Ⅲ类账户,大家也只能等等了。在此也提醒读者,银行卡上存储这我们的个人信息,若处理不当,会造成隐私泄露,建议妥善处理闲置的银行卡。多数银行卡在开卡后会产生年费,若长期不用,会累积超额年费,虽然储蓄卡欠费并不影响个人信用,但由于“僵尸卡”而欠下银行一笔费用,是否得不偿失?最好自己主动到银行网点进行注销,如涉及信用卡,也可自行拨打信用卡中心的电话进行注销。(中新经纬APP)[详情]

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新规今起实施 有效防范电信诈骗
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新规今起实施 有效防范电信诈骗

  原标题:防范电信诈骗 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新规今起实施 ⊙记者 高翔 ○编辑 陈羽 这些天,或许你会收到来自银行的短信:“您在我行开立了多个银行账户,请您尽快到我行任一网点核实开户合理性,以免影响账户正常使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61号文”),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个人客户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核实其合理性,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如无法核实合理性的,银行应引导存款人撤销、归并或降低账户。 11月25日,央行又下发了《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302号文”),重申了相关要求。 有银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央行出台261号文和302号文主要是针对电信诈骗,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电信诈骗案例梳理出的支付结算问题而制定。” “钱箱”“钱夹”与“零钱包” Ⅰ类户即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存取现金、转账、消费和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贷款和还款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 Ⅱ类户在原有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的功能基础上,新增可以限额存取现金、限额与非绑定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含绑定支付账户使用)、接受开户银行贷款和还款等功能。 Ⅲ类户在原有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功能基础上,新增限额与非绑定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含绑定支付账户使用)功能。其中,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开户申请人身份的Ⅲ类户,才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通俗地讲,Ⅰ类户是‘钱箱’,安全性高,适合大额支付;Ⅱ类户是‘钱夹’,日常的消费、购物和缴费可以通过这个账户办理;Ⅲ类户是‘零钱包’,主要用于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的交易,比如ApplePay等。261号文和302号文实施后,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对个人影响几何 261号文实施后,个人此前已经开立的存量账户是否会受影响?有银行业人士表示:“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然可以正常使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但个人如果有降低支付风险的想法和需求,也可以主动到银行将一些与网络支付绑定使用的账户进行降级。” 261号文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转账单日累积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方式,原有的仅采用密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不能再进行大额转账。 上述股份行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银行账户资金的安全。当前,银行卡信息泄露问题突出,个人在手机上点击来历不明的图片、短信链接后中毒,手机短信验证码可以被不法分子拦截。不法分子登录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拦截手机短信验证码,修改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密码等,进而窃取账户资金,已经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 12月1日起,个人非本人同行的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只针对个人通过ATM向非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包括向非本人账户以及向本人的其他银行账户的转账,本人同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不受到影响,仍然可以实时到账。同时,个人通过ATM机办理存取现等业务也不受影响,通过ATM存款实时到账,取现可以当即取出。 261号文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客户新开立支付账户时,需要约定支付账户的日累积转账限额和笔数。一家支付机构负责人对上证报记者表示:“约定多少由支付机构与客户自行决定,央行没有任何规定,因此这种约定本质上是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自愿行为。这也只针对新开立账户,存量账户不受影响。其背景是目前电信诈骗分子作案账户有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绝非管理层限制支付账户之举。”[详情]

央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引导资金分类安全存放使用
央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引导资金分类安全存放使用

  央行近期接连发布新规,强化个人账户分类管理,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从账户源头控制、资金渠道管理、惩戒措施完善等角度出台一系列措施,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 一、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个人结算账户将分为I类户、II类户和III类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为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类似于个人金库,以资金安全为先;II类户则类似于个人钱包,资金来源于金库,主要用于满足日常资金支付,平衡资金安全与支付便利,支付额度受限,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III类户则类似于零钱包,主要用于小额高频支付,以支付便利为先,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定期、信用卡等账户不包括在内。 个人支付账户:I类户主要用于小额消费与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类户使用范围不变,限额大额提升,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I类户增加投资理账等功能,且限额最高,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入)。 二、限制个人账户数量 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个人支付账户III类户实行数量限制。 (一)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对于2016年12月1日前已开立的I类户,个人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采取撤销、降级等方式予以处理。 (二)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账户III类户。个人应配合支付机构确认需保留的III类支付账户。对于支付机构根据使用频率和金额自主确定的III类支付账户,如不符合个人使用要求,个人可主动申请变更。 三、免收异地手续费 2017年1月1日前,同一家银行本行内异地办理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将在实现免费,个人异地使用银行账户的成本将有所降低。跨行交易的相关费用不予免除。 四、清理冗余账户 开户(激活)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生柜面签约或者主动发起资金交易的账户,银行账户将被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将被暂停所有业务。账户所有人申请重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业务。 五、ATM转账延迟到账 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才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可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个人可根据转账资金及时性要求,合理选择自助柜员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柜面等渠道办理。对于接收他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入资金的,个人切不可以对方转账受理凭证作为资金到账依据,防止对方利用转账可撤销实施诈骗。 六、严惩违规行为 个人直接从事或者组织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3年内不能新开银行和支付账户,5年内不能使用支付账户,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非柜面渠道。同时,个人征信将受影响,申办信用卡、银行贷款等也将受到限制。 2017年1月1日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该账户将无法使用。同时,该账户所有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被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将被暂停所有业务。3日内,账户所有人应向银行和支付机构申请重新核实身份,以恢复非涉案账户业务。 (来源: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详情]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体系正式运行 存量银行账户可正常使用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体系正式运行 存量银行账户可正常使用

  央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相关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相关办法,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自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不过,存量银行账户可正常使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 根据央行日前发布的261号和302号文件的精神,三类账户就像是人们三个不同资金量的钱包。Ⅰ类户是“钱箱”,个人的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安全性要求较高,主要用于现金存取、大额转账、大额消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公用事业缴费等。Ⅱ类户是“钱夹”,个人日常刷卡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缴费通过该账户办理,还可以购买开户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Ⅲ类户是“零钱包”,主要用于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的交易,尤其适用于目前银行采用创新技术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 总体来说,Ⅰ类户的特点是安全性要求高,资金量大,适用于大额支付;Ⅱ、Ⅲ类户的特点是便捷性突出,资金量相对小,适用于小额支付,Ⅲ类户尤其适用于移动支付等新兴的支付方式。目前,Ⅰ类户可以配发银行卡,此外,Ⅱ类户也可以配发银行卡,但Ⅲ类户不能配发银行卡。 业内专家表示,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账户,把资金量较大的账户设定为Ⅰ类户,把经常用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账户降级,或者新增开设Ⅱ、Ⅲ类户用于这些支付,这样既能有效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又能体验各种便捷、创新的支付方式,达到支付安全性和便捷性的统一。 记者了解到,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然可以正常使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存量银行账户在日常使用中已经开通水电煤代缴、贷款和信用卡偿还、银证转账和快捷支付等支付和理财功能的,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以后也可以根据需要开通相关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央行出台的261号文件和302号文件主要是针对电信诈骗,是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电信诈骗案例梳理出的支付结算问题而制定,总体上看,主要是针对个人银行账户而不是支付账户,也不是对支付机构和支付账户的限制。[详情]

银行账户新规打击电信诈骗 个人存量账户不受影响
银行账户新规打击电信诈骗 个人存量账户不受影响

  □本报记者 彭扬 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实施“银发〔2016〕261号”和“银发〔2016〕302号”文。文件指出,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可正常使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 支付账户转账额度未调整 在261号和302号文件实施后,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专家表示,总体来说,Ⅰ类户的特点是安全性要求高,资金量大,适用于大额支付;Ⅱ、Ⅲ类户的特点是便捷性突出,资金量相对小,适用于小额支付,Ⅲ类户尤其适用于移动支付等新兴的支付方式。 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账户,把资金量较大的账户设定为Ⅰ类户,把经常用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账户降级,或者新增开设Ⅱ、Ⅲ类户用于这些支付,这样既能有效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又能体验各种便捷、创新的支付方式,达到支付安全性和便捷性的统一。目前,Ⅰ类户可以配发银行卡,除此外,Ⅱ类户也可以配发银行卡,但Ⅲ类户不能配发银行卡。 同时,央行出台的261号文件和302号文件没有调整支付账户的转账额度。专家认为,唯一产生影响的是,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客户新开立支付账户时,需要约定支付账户的日累积转账限额和笔数。但是,这种约定完全是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自愿行为,约定多少由支付机构与客户自行决定,央行没有任何规定。同时,这也只针对新开立账户,存量账户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此次261号文件的规定,银行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进行大额转账已经控制的,不会受到影响;但银行未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转账作任何要求的,261号文件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转账单日累积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方式,原有的仅采用密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不能再进行大额转账。 旨在打击电信诈骗 根据文件,12月1日起,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只针对个人通过ATM向非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包括向非本人账户以及向本人的其他银行账户的转账,本人同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不受到影响,仍然可以实时到账。同时,个人通过ATM机办理存取现等业务也不会受影响,通过ATM存款实时到账,取现可以当即取出。 需明确的是,专家表示,央行出台的261号文件和302号文件主要是针对电信诈骗,是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电信诈骗案例梳理出的支付结算问题而制定,总体上看,主要是针对个人银行账户而不是支付账户,更谈不上是对支付机构和支付账户的限制。 另外,个人超过6个月无交易并不会被冻结。26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暂停账户所有业务。这里的6个月是指开户第二日起计算的6个月,而不是开户后的中间任意时段的6个月,对于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的银行账户,如果出现6个月无交易的情况,不会受到影响。 专家表示,此次文件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涉及个人开立的借记账户(借记卡,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银行卡),不涉及贷记账户,也就是信用卡,因此,信用卡的开立和使用不会受到影响。[详情]

银行账户分类12月1日起执行
银行账户分类12月1日起执行

  原标题:银行账户分类12月1日起执行 中新社发 蒙钟德 摄 根据央行新规,12月1日起银行账户将分类管理,并对“一人多户”情况进行核实排查。储户手里如果已有一家银行的存折和借记卡,都属于I类全功能账户,如需再开新卡,则只能开Ⅱ、Ⅲ类账户。今后,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Ⅰ类、Ⅱ类、Ⅲ类账户,不同类别的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孙 华)[详情]

银行账户新规:微信支付宝单日转账上限百次
银行账户新规:微信支付宝单日转账上限百次

   【推荐阅读】 12月1日起个人银行账户将有重大变化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体系正式运行 存量银行账户可正常使用 个人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化 明白这十条心中才有数 原标题:银行账户新规 微信、支付宝单日转账上限百次 每经记者 朱丹丹 每经编辑 姚茂敦 近年来,电信诈骗,账户盗刷事件时有发生。为遏制此类风险事件,12月1日起,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开支付账户转账将限制笔数,部分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受到约束。 9月30日,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对于支付账户单日转账笔数,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方面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限调整为100笔(次),而单日的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执行。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总监赵宇亦分析称,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风控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第三方支付作为支付体系中重要的一个角色,不能成为安全短板。 专家:限定额度和笔数可减少损失 一直以来,支付账户安全问题备受监管重视。记者注意到,《通知》加强了支付账户的管理,12月1日起,新开支付账户转账限制笔数和额度。 《通知》要求,自今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通过限定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最大限度防止居民的财产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的威胁,减少损失。”赵宇坦言。 丰瑞祥&祥付宝营销总裁李紫建也分析称,支付机构近两年发展迅猛,各种支付手段层出不穷,对资金流的查询和跟踪非常困难,如不加限制,任其自由生长,无疑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温床。所以《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引导相关第三方支付机构规范管理,把控风险。 对此,腾讯方面有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自12月1日起,微信支付账户单日转账笔数上限调整为100次,同时也将根据用户交易风险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微信支付账户单日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 支付宝方面人士则回应称,目前正积极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落实工作。该人士透露,从12月起,支付宝账户单日转账笔数的上限为100笔。此外,支付宝账户单日的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 不过,也有支付机构人士坦言,新规出台对其没有多大影响。 额度方面,去年12月,监管下发了《办法》,对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 “《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支付机构按规定应该完成了支付账号的监管改造工作。由于《办法》规定了支付账户的日累计限额和全年累计限额,因此新开立的支付账户和已有的客户都应该重新约定额度。”赵宇坦言。 业内:须加强业内黑名单共享交流 来自易观的数据显示,2016年二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46500亿元,环比增加6.5%;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75037亿元,环比增长25.68%。 “第三方支付市场已经步入应用成熟期。“易观方面指出。 不过,由于电信诈骗,账户盗刷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2015年起,监管层加强了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管理。 记者注意到,监管层不仅出台了上述《通知》与《办法》,还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二维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亦对多家支付机构开出罚单。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日前表示,由于互联网的虚拟化、支付服务的移动化、参与主体的多样化,支付风险呈现蔓延速度快、隐蔽性强等特点,支付行业在敏感信息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业务连续性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 “支付机构业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比如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等。”赵宇分析称,目前,国内支付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支付体系中重要的一个角色,不能成为安全短板。 乐富支付相关业务人士亦表示,首先,要加强与人行、银联、支付机构黑名单共享交流,坚决不受理任何涉案人员相关业务;其次,全面加强在网商户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拦截,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户实行严格额度限制,包括单笔交易限额及单日结算限额,限制虚假交易;第三,全面禁止服务商代理商网络销售POS机具的行为;第四加强服务商和商户群体风险防范能力建设。[详情]

央行连发新规强化个人账户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违法犯罪
央行连发新规强化个人账户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违法犯罪

  原标题: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落实个人账户新规 引导资金分类安全存放使用 央行近期接连发布新规,强化个人账户分类管理,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从账户源头控制、资金渠道管理、惩戒措施完善等角度出台一系列措施,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 一、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个人结算账户将分为I类户、II类户和III类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为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类似于个人金库,以资金安全为先;II类户则类似于个人钱包,资金来源于金库,主要用于满足日常资金支付,平衡资金安全与支付便利,支付额度受限,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III类户则类似于零钱包,主要用于小额高频支付,以支付便利为先,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定期、信用卡等账户不包括在内。 个人支付账户:I类户主要用于小额消费与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类户使用范围不变,限额大额提升,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III类户增加投资理账等功能,且限额最高,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入)。 二、限制个人账户数量 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个人支付账户III类户实行数量限制。 (一)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对于2016年12月1日前已开立的I类户,个人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采取撤销、降级等方式予以处理。 (二)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账户III类户。个人应配合支付机构确认需保留的III类支付账户。对于支付机构根据使用频率和金额自主确定的III类支付账户,如不符合个人使用要求,个人可主动申请变更。 三、免收异地手续费 2017年1月1日前,同一家银行本行内异地办理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将在实现免费,个人异地使用银行账户的成本将有所降低。跨行交易的相关费用不予免除。 四、清理冗余账户 开户(激活)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生柜面签约或者主动发起资金交易的账户,银行账户将被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将被暂停所有业务。账户所有人申请重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业务。 五、ATM转账延迟到账 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才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可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个人可根据转账资金及时性要求,合理选择自助柜员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柜面等渠道办理。对于接收他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入资金的,个人切不可以对方转账受理凭证作为资金到账依据,防止对方利用转账可撤销实施诈骗。 六、严惩违规行为 个人直接从事或者组织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3年内不能新开银行和支付账户,5年内不能使用支付账户,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非柜面渠道。同时,个人征信将受影响,申办信用卡、银行贷款等也将受到限制。 2017年1月1日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该账户将无法使用。同时,该账户所有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被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将被暂停所有业务。3日内,账户所有人应向银行和支付机构申请重新核实身份,以恢复非涉案账户业务。 (来源: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详情]

新规即将落地 您的个人账户会受影响吗?
新规即将落地 您的个人账户会受影响吗?

  原标题:新规即将落地 您的个人账户会受影响吗?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题:新规即将落地 您的个人账户会受影响吗 新华社记者李延霞 吴雨 根据央行规定,12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这些新规将对你我的账户管理、日常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对此,新华社记者采访了银行业人士。 一家银行多张卡 还能正常使用吗 央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已经习惯了一种账户“包打天下”的人们,面对三类账户可能会有些一头雾水。简单说,Ⅰ类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银行所有业务,包括存取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新添的Ⅱ、Ⅲ类账户的显著特点就是“受限”。无论柜面或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账户,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为20万元;Ⅲ类账户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 既然对Ⅰ类账户进行数量限制,那么,一些钱包里有同一家银行多张卡的用户是否会受到影响业内人士表示,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可以正常使用。存量银行账户在日常使用中已经开通水电煤代缴、贷款和信用卡偿还、银证转账和快捷支付等支付和理财功能的,也不会受到影响。 多家商业银行向记者证实了这一点。工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项目管理处处长张航宇表示,对于一个人开立多个Ⅰ类账户的情况,暂时还不会进行清理。 但拥有多张卡的客户,可能要到银行进行情况说明。农行表示,12月1日前已开立的各类Ⅰ类账户可继续正常使用。但若在该行已开立5个及以上Ⅰ类账户,就需要拿身份证到营业网点进行账户信息确认,银行将进行账户归并和无效账户注销。 “我们会主动联络名下有大量冗余账户的客户来我行网点,协助清理无需继续持有的账户,如销户、降级使用等。”广发银行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刘伟峰表示,只要客户认为明确了解账户用途,表达在一段时间内仍会积极使用,确认账户为本人保管持有并未被他人冒用,我们会尊重客户的选择,保留账户继续使用。 工资卡绑定了网络支付 该怎么处理 账户级别不同,功能和限额不同,账户分类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资金安全。“央行出台账户管理新规,目的之一就是想让客户依据风险选择支付账户,引导客户将第三方支付绑定在Ⅱ、Ⅲ类账户上。”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人士表示。 但目前大多数用户已经将支付宝、微信等网上支付绑定在Ⅰ类账户上,如果想要换成Ⅱ、Ⅲ类账户,该怎么办 业内人士表示,个人如果有降低支付风险的想法和需求,可以主动到银行将一些与网络支付绑定使用的账户进行降级,对多年不使用的账户进行销户。 但记者从工行、中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了解到,因为涉及系统改造等原因,目前银行柜面还不能办理降低账户级别的操作。不过,工行和广发银行均表示,降级系统大约明年1月可正式上线。 银行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情况下,用户可以先与网络支付平台解绑Ⅰ类账户,再重新绑定Ⅱ类或Ⅲ类账户,虽然有些麻烦,但能降低风险。 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 着急用钱怎么办 央行规定,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央行表示,做出这一规定的原因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通过自助柜员机具向诈骗账户转账。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资金已经转出,并被不法分子立即转移。 业内人士称,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只针对个人通过ATM向非本人同行账户转账,本人同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仍可以实时到账。同时,个人通过ATM机办理存取现等业务也不会受影响,通过ATM存款实时到账,取现可以当即取出。 24小时后才能到账,给了消费者“后悔”的机会,但如果着急用钱怎么办这个不用担心,还有其他渠道可以选择。 着急用钱的客户,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可选择办理实时转账。根据央行规定,12月1日起,个人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柜台等渠道办理转账业务时,将面临实时转账、普通转账、次日转账三种方式,用户只有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次日转账为第二天14时后转出,普通转账服务通常是在30分钟以内实现资金的转出。”广发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李聂渝表示。 刘伟峰建议,用户要利用好ATM转账延迟的机制,保护自身资金的安全,同时对于转账时间要求较高的业务,选择使用柜面、网银等其他渠道的实时功能,以免影响信用卡还款、贷款还款等时效性高的资金需求。[详情]

四大行将逐步清理一行多卡 存量账户暂不受影响
四大行将逐步清理一行多卡 存量账户暂不受影响

  原标题:四大行将逐步清理一行多卡 存量账户暂不受影响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1月30日讯 据新华网消息,自12月1日起,银行将开展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30日从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银行了解到,已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然可正常使用。但多家银行表示,将开展存量个人银行账户清理,建议已开立多个Ⅰ类账户的客户敬请快到网点确认账户信息。 央行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大行的存量账户大都是Ⅰ类账户,且同一家银行拥有多个账户的客户不在少数。 工商银行表示,12月1日前已在工行开立的各类Ⅰ类账户不受影响,可继续正常使用;若需再新开个人账户,则只能开立Ⅱ类或III类账户。从其余几家大行发布的公告来看,也大都如此操作。 四家大行均表示,将开展存量个人银行账户清理。除了中国银行表示各类账户配备的借记卡加起来不得超过4张,其余三大行均表示,已开立5个及以上Ⅰ类账户(借记卡或存折)的客户,希望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尽快到银行网点进行账户信息确认。 中行建议,客户可从已开立的理财卡或工资卡中选择其一设定为Ⅰ类账户,其余的跨境卡、社保卡等均设定为Ⅱ类账户,确保借记卡合理有效配置。 央行还规定,对个人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对此,四大行均发布公告称,自2016年10月1日起,若客户新开立的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待银行核实身份后再恢复账户功能。 银行人士解释,这要求指的是开户第二日起计算的6个月,而不是开户后的中间任意时段的6个月,对于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的银行账户,如果出现6个月无交易的情况,不会受到影响。即便采取措施,也不会把账户冻结,只是暂停账户网银、手机银行、ATM等非柜面渠道的业务,账户在银行柜台还可以正常使用。 此外,各家银行将加强预留电话号码的管理,对一个电话号码对应多人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若预留的手机号码同时在多人名下账户记录,客户需要到网点进行修改和确认,否则相关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可能会被暂停。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详情]

新规即将落地 您的个人账户会受影响吗?
新规即将落地 您的个人账户会受影响吗?

  原标题:新规即将落地 您的个人账户会受影响吗?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题:新规即将落地 您的个人账户会受影响吗 新华社记者李延霞 吴雨 根据央行规定,12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这些新规将对你我的账户管理、日常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对此,新华社记者采访了银行业人士。 一家银行多张卡 还能正常使用吗 央行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已经习惯了一种账户“包打天下”的人们,面对三类账户可能会有些一头雾水。简单说,Ⅰ类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银行所有业务,包括存取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新添的Ⅱ、Ⅲ类账户的显著特点就是“受限”。无论柜面或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账户,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为20万元;Ⅲ类账户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 既然对Ⅰ类账户进行数量限制,那么,一些钱包里有同一家银行多张卡的用户是否会受到影响业内人士表示,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可以正常使用。存量银行账户在日常使用中已经开通水电煤代缴、贷款和信用卡偿还、银证转账和快捷支付等支付和理财功能的,也不会受到影响。 多家商业银行向记者证实了这一点。工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项目管理处处长张航宇表示,对于一个人开立多个Ⅰ类账户的情况,暂时还不会进行清理。 但拥有多张卡的客户,可能要到银行进行情况说明。农行表示,12月1日前已开立的各类Ⅰ类账户可继续正常使用。但若在该行已开立5个及以上Ⅰ类账户,就需要拿身份证到营业网点进行账户信息确认,银行将进行账户归并和无效账户注销。 “我们会主动联络名下有大量冗余账户的客户来我行网点,协助清理无需继续持有的账户,如销户、降级使用等。”广发银行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刘伟峰表示,只要客户认为明确了解账户用途,表达在一段时间内仍会积极使用,确认账户为本人保管持有并未被他人冒用,我们会尊重客户的选择,保留账户继续使用。 工资卡绑定了网络支付 该怎么处理 账户级别不同,功能和限额不同,账户分类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资金安全。“央行出台账户管理新规,目的之一就是想让客户依据风险选择支付账户,引导客户将第三方支付绑定在Ⅱ、Ⅲ类账户上。”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人士表示。 但目前大多数用户已经将支付宝、微信等网上支付绑定在Ⅰ类账户上,如果想要换成Ⅱ、Ⅲ类账户,该怎么办 业内人士表示,个人如果有降低支付风险的想法和需求,可以主动到银行将一些与网络支付绑定使用的账户进行降级,对多年不使用的账户进行销户。 但记者从工行、中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了解到,因为涉及系统改造等原因,目前银行柜面还不能办理降低账户级别的操作。不过,工行和广发银行均表示,降级系统大约明年1月可正式上线。 银行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情况下,用户可以先与网络支付平台解绑Ⅰ类账户,再重新绑定Ⅱ类或Ⅲ类账户,虽然有些麻烦,但能降低风险。 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 着急用钱怎么办 央行规定,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央行表示,做出这一规定的原因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通过自助柜员机具向诈骗账户转账。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资金已经转出,并被不法分子立即转移。 业内人士称,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只针对个人通过ATM向非本人同行账户转账,本人同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仍可以实时到账。同时,个人通过ATM机办理存取现等业务也不会受影响,通过ATM存款实时到账,取现可以当即取出。 24小时后才能到账,给了消费者“后悔”的机会,但如果着急用钱怎么办这个不用担心,还有其他渠道可以选择。 着急用钱的客户,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可选择办理实时转账。根据央行规定,12月1日起,个人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柜台等渠道办理转账业务时,将面临实时转账、普通转账、次日转账三种方式,用户只有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次日转账为第二天14时后转出,普通转账服务通常是在30分钟以内实现资金的转出。”广发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李聂渝表示。 刘伟峰建议,用户要利用好ATM转账延迟的机制,保护自身资金的安全,同时对于转账时间要求较高的业务,选择使用柜面、网银等其他渠道的实时功能,以免影响信用卡还款、贷款还款等时效性高的资金需求。[详情]

央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12月1日正式实施
央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12月1日正式实施

  个人银行账户被分成I类、Ⅱ类和Ⅲ类,分析称新规对用户影响偏正面 12月1日起,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办法就将正式实施。 根据此前下发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个人银行账户被分成I类、Ⅱ类和Ⅲ类、同一个人同一银行仅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分类依据是什么?这项规定对老百姓有什么影响?新京报记者采访了银行、业内人士,对这项规定进行解读。 综合银行业人士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既有的存量账户暂时未受到使用限制,不过,有银行业人士表示,近期可能将提醒用户对不再需要的账户办理相关手续。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认为,央行即将实施的新政背景在于遏制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同时,限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次数,意在引导第三方支付回归到小额支付的性质上。 1 银行账户 每人每银行限开一个Ⅰ类账户 存量账户暂不强制降级销户,将引导消费者梳理名下账户 新规要求,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再开户时,则只能是Ⅱ、Ⅲ类账户,不同类别的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 实际上,去年央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已经将个人开设银行账户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并已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有关政策,Ⅰ类户为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能够存款、投资理财、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Ⅱ、Ⅲ类户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其中Ⅱ类主要针对直销银行开户,Ⅲ类账户主要针对小额、免密、便捷的移动支付方式(诸如银联的闪付功能)。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刘楠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新增账户而言:“12月1日起,客户已经在工行有Ⅰ类借记卡或者活期账户存折的话,他就不能新开一个Ⅰ类账户了。” “实际上,对老百姓而言具体的影响不会特别大。”刘楠说,“比如消费者到银行来新开一个I类账户,系统可能就会提醒你已经有一个存量账户了,那相关的操作就可以用存量账户去操作,节省了相关的资源。” “同时,这个《通知》也是引导客户对名下账户进行一个梳理,保障相关的资金安全。”刘楠说。 多位银行人士表示,对于存量账户,现在还没有强制的要求降级或者销户,但近期可能会分批分期提醒客户,抽时间到柜台对不需要的账户办理相关手续。 2 异地取现 同一银行异地存取现、转账免费 多银行客服称尚未对手续费政策作出调整 由于规定每个人每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账户,新规同时取消了同一银行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的手续费用,并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对于上述免费的问题,新京报记者拨打了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客服。 在同行异地转账上,中国银行一位客服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该行仍然执行原有规定,不清楚下月会否调整。同时他对记者指出,实际上今年以来该行就已经实行了比较优惠的费率,比如用中行北京的卡转账到浙江,两万元的金额,手续费在10元左右。 工行一位客服则明确表示,2016年12月31日0点起,将免收境内异地工行间人民币各渠道汇款手续费,但在取现方面未收到进一步通知。 在同行存取现手续费上,建设银行的客服对记者表示还没有收到相关通知,仍然保有原先的手续费政策。对于现有的政策,该行目前异地跨行自助设备(ATM机)取款每笔按2元+取款金额的1%收取,最低为4元(以网点公示价为准)。 此外,有多家银行从业人士对新京报记者指出,为了推广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实际上用户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费率要比在柜台优惠。其中,工商银行有关人士称,该行手机银行转账免费、没有金额限制。 3 第三方支付 每人每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限开一个Ⅲ类账户 存量账户11月30日前完成清理,其余账户降低类别或撤并 新规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Ⅲ类账户主要针对小额、免密、便捷的移动支付方式,包括非接触支付方式,如银联的闪付等。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邹亚生认为,“很多用户都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张卡”,即将实施的新政对于普通用户而言不是不便,而是帮助。他表示,对于银行而言,新规将降低银行对账户的管理成本,同时,还将便于监管个人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限制开户数量将有效确保一人一账户,此举能够遏制洗钱、盗刷等违法行为,提高个人账户安全性。 根据要求,在新规实施前已开立多个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在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的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4 转账限额 新开账户须约定转账额度与笔数 存量账户转账暂不受影响,微信、支付宝单日转账限100笔 新规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用户在支付机构的转账笔数和限额将由用户和支付机构通过协议约定。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与对银行的要求类似,自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邹亚生认为,新规对账户间转账额度和笔数的限制,可能会对微商等经常使用网络转账的用户带来不便。 对此,腾讯集团有关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12月1日起,微信支付账户单日转账笔数上限调整为100次,同时也将根据用户交易风险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微信支付账户单日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要求执行,储蓄卡、信用卡限额每笔在3000元-5万元之间,各家银行有所不同。 支付宝有关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12月起,支付宝账户单日转账笔数的上限为100笔。此外,支付宝账户单日的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要求执行。 对于转账限额,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存量账户的使用不受影响,客户可以开立并使用Ⅲ类账户绑定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开立使用Ⅱ类账户用于投资理财。使用Ⅰ类账户进行大额资金收付和代发代扣业务办理。 新京报记者 宓迪 侯润芳 实习生 杨砺[详情]

央行深夜特急文件: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央行深夜特急文件: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11月26日午后,中国电子银行网、移动支付网等报道了央行下发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特急通知文件。 消息显示,11月25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特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16〕302号)。按照此前要求,个人银行分类管理制度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2015年12月底,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首次提出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Ⅱ类、Ⅲ类账户,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有Ⅰ类账户的,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不同类别的账户有着不同的功能、额度和权限。其中Ⅰ类银行账户等级最高,可享受的银行服务也最为全面。 三类账户功能、额度和权限示意图 来源/央视 特 急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16〕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已增加对手机号码和信用卡账户的验证功能(具体接口报文见附件),银行应当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接口开发和修改工作。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Ⅲ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Ⅲ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五)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变更业务。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应当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采取措施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应当要求个人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六)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业务。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个人可按照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七)银行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时间以外办理Ⅱ、Ⅲ类户开户业务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一是银行可先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Ⅲ类户,该账户只收不付,在银行按规定联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后账户才能正常使用;二是银行可以通过公安部认可的其他查询渠道联网核查。  (八)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接入接口规范——个人银行账户部分〉的通知》(银办发〔2016〕168号)要求,对Ⅰ、Ⅱ、Ⅲ类户和信用卡账户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报备时间另行通知)。  (九)银行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方法。  (十)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管理事项另行通知。 二、关于Ⅱ、Ⅲ类户的使用  (一)银行应当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办理小额网络支付业务,在移动支付中便捷应用,建立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保护机制。 (二)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需求,在规定限额下设定本银行的具体限额。在确保支付指令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的前提下,Ⅱ类户向绑定账户转账可以不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Ⅱ类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是指购买银行自营或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 (三)银行可以通过Ⅱ、Ⅲ类户开展基于主机的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业务。  (四)个人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户使用。  (五)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六)银行可以在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Ⅱ、Ⅲ类户向绑定账户发送指令扣划资金。 三、建立健全绑定账户信息验证机制  (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发挥协调作用,推动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积极利用小额支付系统或者其他渠道,协助建立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的绑定账户互验机制,实现对绑定账户的客户账户信息查验。  (二)除小额支付系统外,银行可以使用中国银联等机构提供的验证通道,实现Ⅱ类户开户银行与绑定账户开户银行间的信息验证,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规定,加强账户信息安全保护。  四、相关要求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银行全面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指导银行加快行内系统的改造,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实现账户分类标识。  (二)银行应当以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为契机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加大对网点柜员的培训和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并积极利用Ⅱ、Ⅲ类户来满足多样化支付需求和资金保护需求。  (三)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存量Ⅱ、Ⅲ类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对未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Ⅲ类户,自2017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11月25日[详情]

建行疾行债转股项目 先售后转利益博弈
建行疾行债转股项目 先售后转利益博弈

  建行疾行债转股项目 “先售后转”利益博弈 杨井鑫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通过“债转股”的中国式降杠杆终拉开了大幕。 其中,《意见》明确了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这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此前银行开展债转股的顾虑。在国务院上述文件发布第二天,中国建设银行针对武钢的债转股项目就宣布落地,成为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指导意见颁布后的首个落地项目。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此次债转股“游戏规则”的制定在资本市场上反响相对平静,也明确杜绝了企业逃债和行政干预因素。但是,商业银行在政策落实上仍担忧市场化的尺度,在“先售后转”中可能和资产管理公司存在利益博弈。 项目接连落地 对于债转股的讨论已经历经了半年多,国庆节后从政策出台到项目频频落地仅仅一周时间。 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出台的《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总体思路,指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其中也包括探索市场化银行债转股等方式。 国务院债转股指导文件严申“四个禁止”和“三个鼓励”,严禁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以及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同时鼓励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10月11日,在国务院上述政策文件发布的第二天,建行针对武钢的债转股项目就宣布落地。建行与武钢共同设立了武汉武钢转型发展基金(合伙制),基金规模120亿元,建行募资100亿元,而武钢集团出资20亿元,这是国务院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指导意见的首个落地项目。 此外,记者还获悉,建行将于云南锡业正式签约债转股项目。云南锡业将拿到来自建行的一笔23.5亿元投资,用于置换企业部分高息负债。 10月12日,中国一重发布公告称,中国一重变相“债转股”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国一重将非公开发行3.2亿股,由公司控股股东一重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全部股份。募资总额15.51亿元,偿还一重集团委托贷款和往来款15.51亿元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对于大部分规模性企业来说,商业银行通常都是债权人。在债转股的实施中,各方也都将目光锁定在了银行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债转股的范围主要是指银行贷款形成的一些不良资产,主要是经济周期形成的。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出售,而企业通过转股形式降低负债率。”农业银行相关人士称,“一些企业因为经济周期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但是资产质量还是不错的。这种情况下,公司清算或通过变卖抵押损失较大,项目也就彻底黄了。但是,通过转股的方式,有可能降低负债后运营会好转,能够挺过经济周期。” 统计资料显示,国内大多数企业负债都处于高位水平。截至今年二季度,沪深两市共有175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80%,部分公司的财务费用成为沉重的负担,2015年度财务费用在10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就有76家。 “实质上是一个错期的安排,让优质企业、有前景企业和国家战略性企业能够有一个回旋余地。”上述农行人士表示,直接影响就是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和偿债压力。 建行副行长庞秀生撰文表示,与传统信贷业务比,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横跨债权和股权,银行及其所属实施机构必须提供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在内的综合化服务,要更加关注企业价值和资本市场变化,还要学会当好股东,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搞好经营。 背后利益博弈 在具体操作方式上,《指导意见》将实施“先售后转”,即银行不直接转股,而是先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再由实施机构转股并持股经营。这也是近期部分案例所采用的方式。 据了解,“先售后转”方式可避免银行自持股份所带来的风险集聚、资本消耗过大等问题,并且均可在现有法律和监管体系下完成,不用修改法律法规。对于银行来说,这样可实现风险隔离。但其缺点是若转让给外部实施机构时,折扣可能较大,银行会确认较大的损失,账面上与将不良资产转让给AMC类似,且不能分享后续的转股后的收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大多数央企都有减债意愿,所以商业银行方面对政策落实中市场化尺度表示担忧,表示不可避免会面临较大的行政干预。 据了解,在当前推出债转股的市场环境中,国务院政策明确表示要坚持好两个原则。其一,坚持市场化原则,这个过程中尤其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防止过度干预和过度保护。其二,坚持法治化原则,为了防范企业道德风险,要加强司法执行力度。 “在国务院政策的推进中,地方政府肯定是倾向于扶持企业保税收,那么也就会有动力做债转股,不排除向银行施压的可能。但是,债转股中银行将出售债务确定损失,可能就会存在价格争议。”一家国有大行公司部负责人表示。 此外,从建行两单债转股的案例中不难发现,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这其中很可能存在利益之争。 “商业银行对于不良贷款也存在分类,一些受困于经济周期的央企或上市公司债务,可能银行并不担心偿还问题,大部分债务可能还有充足抵押。所以,债务出售的定价就是一个问题。”一家券商银行分析认为,上一轮的债转股时,资产管理公司就赚得盆满钵满,而今商业银行会有意避免利益外流。 该人士认为,通过银行募资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再通过基金转股的模式运作更能被银行接受。“银行能够通过基金分享到一定的股权收益,而不是将债务出售让企业完全和银行没有了关系。”[详情]

发改委官员:对债转股可能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已作安排
发改委官员:对债转股可能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已作安排

  新浪财经讯 10月14日消息,据彭博新闻社报道,中国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孙学工今日表示,中国能够实现至少6.5%的经济增长目标。 孙学工表示,债转股可能增加银行的风险,政府已有安排来限制此类风险。次债转股不预设规模目标,很难去预测有多少债会被进行转换,对何类公司可以进行债转股,政策有明确限制。无法拯救的公司要进行破产或重组。 国资委评价局副局长刘绍娓表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是可控的,政府正在对央企债券发行加强控制。 中国发改委称去杠杆不会“一刀切”,市场化债转股不预设具体目标。 中国政府降企业杠杆不兜底损失,银行不得直接债转股。[详情]

银行不应对债转股产生担忧心理
银行不应对债转股产生担忧心理

  从小的方面讲,不让银行直接债转股具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避免“债转股”企业的风险直接传导到银行。从大处着眼,不让银行直接债转股,具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和条件,足可保护银行信贷债权不受损害。[详情]

险资慎对债转股投资机会 静待监管发令枪响
险资慎对债转股投资机会 静待监管发令枪响

  备受关注的市场化债转股即将启动,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被明确鼓励均可参与投资,其中由于手握充足的资金“弹药”,市场对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寄予厚望。 不过,从上证报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由于险企需要评估其中的收益风险比,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债转股尚处初步研究阶段,实质性参与债转股投资机会尚需时日,并等待相关政策细则出台。 尚在研究 实际操作有待时日 对于债转股投资机会的出现,多数保险机构都予以了积极肯定。“此次《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对市场化债转股对象的定位比较合理,明确了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可以,总基调是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这种类似于夹层投资性质的新兴投资品种,近年来逐步进入保险机构的投资视线。但多家大中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于债转股,目前刚开始做一些基础性研究准备工作,远未到实际操作阶段。 从受访的保险机构反馈来看,绝大多数表现出谨慎观望的心态。多位保险公司投资负责人解释称,从目前了解到的初步情况来看,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银行可以通过展期贷款、以新还旧的方式来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究竟真正能有多少优质资产可以通过债转股形式卖到保险机构的手里,值得商榷;而对于并不优质的资产,保险机构又要考虑投资风险。 保险机构的另一个顾虑在于,由于此次已明确强调市场化原则,因此更多地要考虑债转股的收益水平是否与保险资金负债相匹配。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直言,保险资金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非常重视每年的账面收益,每家险企年初都要有KPI考核,要设定一个绝对收益回报率指标,而这些债转股企业恐怕短期内没有办法提供股利收益。 静待细则 监管态度仍需明朗 除主观上谨慎观望外,保险资金慎对债转股的另一个原因是,尚待保监部门发令枪响,以及来自更高层面的进一步表态。 多位保险公司投资负责人表示,由于债转股是新生事物,目前在保险资金是否可以参与一事上,保监会的态度尚不明朗,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表态。“首先是能不能参与,其次是以何种方式参与,再者是否有财税支持及配套政策,这三点都需要保监及相关部门具体细则的明确出台。” 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套细则的出炉。多家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行业意义上来说,债转股的出现,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他们直言,在目前“资产荒”背景下,从强化大类资产配置、分散风险、长期投资价值的角度出发,会考虑择优挑选若干债转股项目进行试水,但预计短期内参与规模不会很大,任何新兴投资品种都需要边观察边参与。“未来更加偏重项目内在价值的判断,同时培养专业的新兴投资品种管理团队,提升相关投研水平和管理能力。”[详情]

债转股众多技术问题仍待解决 两领域望先行先试
债转股众多技术问题仍待解决 两领域望先行先试

  市场化债转股指导意见的落地开启了新一轮债转股试点,但从指导意见落地到试点启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据中国证券网12日消息,银行人士表示,目前正在学习指导意见,等待实施细则。一个倾向于一致的预期是,债转股试点将审慎推进,初期债转股规模不会太大,不会出现一哄而上的局面。更重要的是,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债转股标的企业如何选,市场化转股价格如何博弈,政策层面会如何支持,诸如此类的众多技术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 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将在哪个行业先行试点市场化债转股,但就近期监管层透露的信息可预期,钢铁、煤炭领域可能走在先行先试的前列。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二次会议讲话时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钢铁煤炭等领域骨干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此前已有媒体报道,中钢债转股方案已上报国务院。[详情]

债转股为国企混改另辟蹊径 上市钢企正在酝酿
债转股为国企混改另辟蹊径 上市钢企正在酝酿

  ⊙记者 覃秘 ○编辑 邱江 “已关注到相关政策,正在酝酿。”一家上市钢企的负责人告诉上证报记者。新一轮债转股的启动,让部分财务负担沉重的上市公司看到了新的解困希望。 据上证资讯统计,截至今年二季度,沪深两市共有175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80%,部分公司的财务费用成为沉重的负担。2015年度财务费用在10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有76家。“在上市公司层面,个人认为有两种模式操作性比较强,一是定增融资用于收购债务,适合那些负债特别重的公司;二是将债转股和混改结合起来,适合那些国资持股比例特别高的公司,可以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优化股权结构。”有接受采访的投行人士表示,尽管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指引,但在实际操作中,股票发行价格和锁定期等均可参照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规则。 为部分上市公司“补血” 上市公司进行债转股并不是一个新课题,其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债转股”,即上市公司以定增方式融得现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一个典型案例是厦华股份。2011年,当时的ST厦华披露再融资预案,拟向债权人华映光电、华映视讯、福建华显、建发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1.52亿股,发行价不低于4.9273元/股,募集资金9.6亿元用于偿债。 “直接向债权人发行股份,募资用于偿还贷款,这应该是比较典型的债转股。实际操作过程中,参照的也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则。”前述投行人士表示,在未来上市公司实施债转股的实际操作中,极有可能仍遵从该规则。 “(债转股)如果能做成,当然是好事,公司去年给银行的利息就有十几个亿,这一块的成本太大,尚没有办法降下来。”一家上市钢铁企业的董秘向本报记者介绍说。不过,他对此的期望值并不高,“这个不是我们公司能说了算的,关键是要银行同意,还得要国资委同意,不是个简单事。” 每年背负着10亿元以上利息的公司不在少数。据上证资讯统计,2015年度财务费用在10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有76家,其中最高的是中国石油的238亿元。在这些需要支付巨额利息的公司中,部分因各种原因处于亏损状态,如中煤能源,2015年度亏损25.2亿元,当年的财务成本为39.8亿元。 “这些公司里面,有一批肯定符合‘债转股’文件中提到的适用企业范围,比如煤炭公司,就属于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如果能够实施债转股,加上其他得力措施,完全可以实现扭亏。”前述投行人士称。 另外,从资产负债率的角度来看,不少上市公司也有实施债转股的动力。据上证资讯统计,截至今年二季度结束,沪深两市有约175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80%,其中14家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已经是资不抵债。 “关键还是价格,如果上市公司能够以市价发行股份,相当于一次再融资,公司肯定愿意,但银行估计不会愿意,目前我们的业务还没有涉及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公司的债转股,折价幅度都比较大。”上海某银行的一位风控人士向记者分析指出。 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配合混改或成国企改革新模式 “债转股的另一个问题是引进第三方,文件明确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这个必须引进的第三方,就留下了极大的操作空间。如果和混改结合起来,极有可能成为推动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券商人士表示。 据《指导意见》,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有些央企,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极高,部分甚至接近90%。由于公司体量太大,很难通过再融资优化股权结构,债转股则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上述投行人士认为。 以某大型电力上市公司为例,公司虽然业绩较好,但负债高企,财务负担沉重,应属于可以实施债转股的对象,而公司每年超过50亿元的利息,完全可以通过优先股等设计,满足新进入股东的投资回报要求。 债转股资金的多元化为混改提供了条件。据《指导意见》,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此外,债转股的退出问题也是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详情]

建行副行长庞秀生:发挥商业银行优势 助力市场化债转股
建行副行长庞秀生:发挥商业银行优势 助力市场化债转股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债转股市场化的目标取向和操作方法,为商业银行实现业务转型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建设银行将积极履行国有大型银行职责,扎实稳妥推进相关措施落地,把这项改革作为重大任务抓实抓好。 市场化债转股,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不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可以在市场化债转股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相关政策明确支持商业银行所属现有的或新设的具有投资管理功能的子公司作为实施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债转股改革中优势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商业银行接触企业面广,且长期打交道,相对比较熟悉,容易沟通,而且商业银行代表投资者入股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比较受欢迎。因此,银企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比较快捷地协商确定转股债权和股权、债权转让及转股价格和条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成功率。 二是商业银行拥有最广泛的渠道接触社会资本和投资者,可以社会化高效地募集大额低成本的资金投资债转股债权和股权,既可满足客户投资理财需求,也可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 三是商业银行拥有数量最多的综合化经营平台和专业人员,可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既可维护好投资人权益,又能实质性地推动实体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与传统信贷业务比,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横跨债权和股权,银行及其所属实施机构必须提供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在内的综合化服务,要更加关注企业价值和资本市场变化,还要学会当好股东,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搞好经营。对于投资人,银行及其所属实施机构必须要尽职履责,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通过债转股,银行及所属实施机构可以更加深入理解客户,发现新的业务机会,推动业务创新。这些都是国企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商业银行的短板,补好这些短板可促进银行加快转型,在专业素质、运行效率、考核问责等方面建立优势,进一步向综合性商业银行集团转型发展。 此外,对暂时有困难、未来有前景的实行企业债转股,可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可实现企业债务重组同时化解优质实体经济困难加剧可能造成的银行潜在不良,用时间换空间,实现商业银行风险缓释,避免风险累积恶化,是新常态下提高资产质量、确保商业银行稳健发展的重要抓手。 当然,市场化债转股操作不当,会导致风险从企业传递给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必须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通过扎实稳妥开展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为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全面铺开和持续开展夯实基础。 首先是选准、选好转股目标企业。结合去产能、去库存等重点任务要求,通过试点来验证和厘清适合市场化债转股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并严格执行。一方面不保护过剩和落后产能,不为“僵尸企业”死而复生提供机会或助长借机逃废债,不影响去产能、去库存的各项措施纵深推进。另一方面,要对关键性企业,通过债转股支持其转型升级、兼并重组,增加有效供给,培育新的发展动力。 其次是培育好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发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优势,建立健全专业债转股实施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代表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做好募投管退各环节相关工作。按照市场规律平衡好企业降成本诉求和投资者合理回报要求,探索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面向市场公开寻找符合收益预期和风险偏好的合格投资者,按照“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原则打破刚性兑付。 此外,还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按试点要求和监管政策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试点项目和方案,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主动配合做好政策效果评估、风险监测以及打击逃废债、净化信用环境等相关工作。按照交叉实施债转股政策导向,积极与企业其他债权人及其他实施机构合作;加强与各类机构投资者合作,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与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力量密切配合,确保试点专业性、合规性。加强与各类媒体合作,做好政策解读和试点项目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详情]

首单市场化债转股落地:建行240亿基金降武钢杠杆10个点
首单市场化债转股落地:建行240亿基金降武钢杠杆10个点

  首单市场化“债转股”落地 建行240亿基金降低武钢杠杆10个点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总体思路,指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其中也包括探索市场化银行债转股等方式。 10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建设银行(5.210, 0.00, 0.00%)获悉,近期该行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共同设立的武汉武钢转型发展基金(合伙制)出资到位,基金规模120亿元,这也是首单支持央企市场化去杠杆的落地项目。 建行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负责人、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张明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国有大行,早在年初建行就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委,探索利用市场化的方式助力企业降低杠杆率。本期基金的应用,也包括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去杠杆的实践。 在张明合看来,在银行未来的市场化债转股操作中,基金也会是主要的方式。“因为即使设立了专门的子公司来实施债转股,募集社会化资金也需要基金这样的形式。此外,不同的项目,风险及回报都不同,也需要通过基金等方式进行隔离。” 降低杠杆率10个点 本次债转股,国务院指导意见坚持“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的市场化方向,要求几个市场主体间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的相互关系,与“政策性”债转股的差异体现为政府的“不强制”和“不兜底”。 据悉,建行于今年年初组建了去杠杆“春雨”项目组,主动与多家资产负债率偏高但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接触,并与武钢集团、云南锡业等重点客户达成合作意向。 当前,整个钢铁行业正处于产能过剩的困难期。目前已有中钢等出现了债务危机,但是武钢的债务仍是正常的,不过也存在负债率较高的问题。今年5月,国家领导人考察武钢,提出要具体研究,想办法降低杠杆率,缓解债务压力。武钢集团此后便积极寻求市场化去杠杆解决路径。 建行表示,该行于2016年8月18日与武钢集团签订了去杠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明确通过分阶段设立两只总规模240亿元的转型发展基金,支持武钢集团降低资产负债率与转型升级。 张明合表示,两期转型发展基金240亿元均募集到位后,预计可以帮助武钢集团降低杠杆率10个百分点。 据张明合介绍,首期武钢转型发展基金是武钢建行联合发起设立的,出资比例为1:5,即武钢集团出资20亿,建行募集社会化资金100亿。 债转股资金主要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这也是国务院指导意见中明确的。 张明合认为,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也是代表投资者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的机构,首先必须要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要平衡好企业降成本和降负债的需求,这需要实施机构做好尽职调查,履职尽责,体现专业水平。 基金用途包含“债转股” 据了解,武钢转型发展基金的用途主要是帮助武钢集团降低杠杆率,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时降低融资成本。既包括部分直接投资武钢集团子公司股权,也包括承接武钢集团到期债务。 张明合表示,帮助企业降杠杆,可以是直接通过股权融资帮助企业降低负债水平,即绝对降低企业的杠杆率。也可以通过长期债权置换短期债权的方式来调整企业的负债结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中国货币网查询的武钢集团2016年中报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武钢集团资产总额1724亿元,总负债为1272亿元,其中流动负债高达106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3.7%。 此外,在宝钢集团和武钢集团联合重组之际,相关方案还有待有关部门批准,可能有一定的信息披露“静默期”,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转型发展基金也可以解决重组期间的再融资压力。 至于本期基金的风险控制和退出方式上,张明合表示,“我们是希望投资的子公司未来上市或者这部分装入主板的上市公司中,通过二级市场退出。也可以通过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上市等方式退出。” 他表示:“为了控制风险,我们也会设定一定的业绩条件和改善公司治理的要求。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条件和要求,也可以要求其母公司按照一定的价格回购。” 值得一提的是,本期基金由建行集团旗下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子公司建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和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在本次市场化银行债转股的方案中,还明确规定了“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债转股。至于实施机构,《指导意见》中鼓励AMC等参与,同时也表示,银行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也可以实施债转股,同时允许银行申请设立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而建行等大型银行集团,其子公司中就不乏满足条件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建行也表示,该行还利用其全牌照银行集团优势,联合建银国际、建信资本、建信信托等子公司,共同推进降债项目实施。 银行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要和银行做到风险隔离。在张明合看来,即便是建行等大型银行集团旗下子公司中有具备实施债转股条件的,但是这些子公司还有其他业务,目前建行正积极准备申请新设立专门的债转股实施机构。[详情]

债转股银行将受益 每年对净利润潜在影响1%-2%
债转股银行将受益 每年对净利润潜在影响1%-2%

  文/广州日报记者林晓丽 新一轮债转股大幕正式开启。受此影响,昨日债转股概念股上演涨停潮。截至收盘,中钢国际、海德股份、长航凤凰等个股涨停。 同样是债转股重要参与者的银行机构,其板块昨日却未现强势反弹。不过,多位分析师及专家均看好债转股对银行带来利好。 国务院10日对外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试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利好: 或提升银行股估值水平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负面清单,“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以及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等四类企业被禁止债转股。 首创证券策略分析师邵帅认为,债转股政策有助于改善银行资产质量,提升银行股估值水平,从投资角度提高银行股作为中期资产配置的价值。但银行股市场体量较大,拉升价格对资金消耗较大,因此短期并未出现强势反弹的表现,走势主要还是受制于资金和市场环境。 多位证券分析师看好银行股。华泰证券首席分析师罗毅认为,债转股规模将较此前预期的3年1万亿的水平有所压缩,预计每年债转股规模1000亿~2000亿元左右。考虑到《指导意见》规定“三鼓励四禁止”的企业标准,实际能够参与债转股的企业要具备一定的造血能力,因此贷款应该仍以正常类和关注类为主。简单测算,债转股每年对银行业净利润的潜在影响在1%~2%。可重点关注银行板块机会,推荐积极推市场化改革转型的银行标的。 担忧: “僵尸企业”难界定 不过,有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从表面上看,债转股对银行无疑是大利好,利息收入变为相对较高的股息收入,可以增加投资收益。此外,银行手中的债可以进行腾移,带动银行坏账降低。“虽然明确‘僵尸企业’禁止被债转股,但到现在为止,僵尸企业并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只有定性,没有定量,这使得在实际操作层面很容易被曲解和利用。”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僵尸企业”,政策鼓励债权人委员会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序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实现市场出清,以充分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等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这次债转股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法治条件等方面更加健全,这为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债转股创造了条件。 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也认为,如果能真正按市场操作、正确运用债转股,将能够帮助部分银行改善资产质量,而且有前景的企业通过债转股后,股权还会增值。央行:货币政策 将适时预调微调 对于货币政策走向,央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在降杠杆过程中,由于企业兼并重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包括银行业加大不良资产处理力度等,这些都可能会减少存量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出现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下降并低于预期的情况。 范一飞表示,为了积极稳妥实现降杠杆的目标,货币政策还是应该做到松紧适度。 范一飞表示,在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政策、调控货币和信贷供应总量时,央行会充分考虑降杠杆的需要及其影响,既要为降杠杆创造必要的货币政策空间,又要用还原方法和可比视角来计量货币信贷变化,更加精准地把握货币信贷调控力度和节奏。[详情]

债转股指导文件落地 僵尸企业被拒之门外
债转股指导文件落地 僵尸企业被拒之门外

  主持人孙华: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今年3月份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后落地的重要指导文件,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债转股17年后正式重启,为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市场人士预计每年债转股规模1000亿元至2000亿元 ■本报记者 孙 华 近几年,一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攀升,债务风险提高,并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因此,从去年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役打响,去杠杆列为“三去一补一降”五大任务之首。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此,债转股指导文件落地,降杠杆与债转股的方向终于明确。 “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表示,可以债转股的企业,首先肯定是遇到困难的高负债企业,但这些高负债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 具体看,《意见》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不能债转股的企业,文件明确有“四个禁止”,即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对此,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禁止“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债转股,主要是因为一旦债权银行参与了这些企业的债转股,不但会失去优先受偿地位,而且还会进一步增加自身综合成本。为避免其分享“免费的午餐”,必须坚决避免“僵尸”企业、失信企业搭便车。 “清退僵尸企业去杠杆与去产能的精神内涵一致,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产业的系统重要性及发展空间不容忽视,底部震荡周期过后,相关企业盈利可期,过剩产能龙头仍具有相对价值。”中信证券研究员指出。 对于此轮债转股的主要意图,中信建投证券认为,解决产能过剩问题,有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信用风险,借助不良出表,降低银行不良率和不良生成率,同时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企业成本降低盈利改善,企业恢复活力。 “预计每年债转股的规模是1000亿元至2000亿元,有助于释放银行不良压力。”华泰证券董事总经理罗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要求,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考虑到《意见》规定“三鼓励四禁止”的企业标准,实际能够参与债转股的企业要具备一定的“造血”能力。[详情]

银行不得直接进行债转股 有利于减轻资本金压力
银行不得直接进行债转股 有利于减轻资本金压力

  ■本报记者 苏诗钰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银行债转股做出明确指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曹兴权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不能直接进行债转股的根源,不在于市场逻辑,而在于经济民主甚至社会民主原则。限制银行直接操作债转股,意味着多了一道银行债权对外转让的法律程序。同时,受让银行债权并实施债转股的有权主体的范围,是影响银行债转股市场化发展程度的一个因素。 同时,《意见》指出,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就商业银行债转股而言,上海财经大学银行系教授曹啸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商业银行法》的约束,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够持有企业股权,所以目前的实施方法规避了法律的限制,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只能通过第三方机构或者自己成立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债转股。所谓的市场化就是能够让市场对于转换的债权进行估值,通过商业银行、第三方机构和资本市场共同选择转股的方式、折价和转股比率。 “从目前的条件看,商业银行债转股实际上有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对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流动性有不同的影响:第一种实质上是债权转让,合乎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收购银行贷款,再由第三方实施转股。这种方式下,商业银行的贷款直接转化为现金,流动性变得更好。第二种方式是商业银行通过自己的特殊目的机构进行债转股,商业银行的贷款转为特殊目的机构持有的股权,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在本质上不会马上趋好。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对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而言都是有利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都会变得更加好看一些,对于资本金的压力会变小。”曹啸告诉记者。[详情]

险资慎对债转股投资机会 静待监管发令枪响
险资慎对债转股投资机会 静待监管发令枪响

  ⊙记者 黄蕾 ○编辑 陈羽 备受关注的市场化债转股即将启动,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被明确鼓励均可参与投资,其中由于手握充足的资金“弹药”,市场对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寄予厚望。 不过,从上证报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由于险企需要评估其中的收益风险比,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债转股尚处初步研究阶段,实质性参与债转股投资机会尚需时日,并等待相关政策细则出台。 尚在研究 实际操作有待时日 对于债转股投资机会的出现,多数保险机构都予以了积极肯定。“此次《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对市场化债转股对象的定位比较合理,明确了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可以,总基调是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这种类似于夹层投资性质的新兴投资品种,近年来逐步进入保险机构的投资视线。但多家大中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于债转股,目前刚开始做一些基础性研究准备工作,远未到实际操作阶段。 从受访的保险机构反馈来看,绝大多数表现出谨慎观望的心态。多位保险公司投资负责人解释称,从目前了解到的初步情况来看,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银行可以通过展期贷款、以新还旧的方式来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究竟真正能有多少优质资产可以通过债转股形式卖到保险机构的手里,值得商榷;而对于并不优质的资产,保险机构又要考虑投资风险。 保险机构的另一个顾虑在于,由于此次已明确强调市场化原则,因此更多地要考虑债转股的收益水平是否与保险资金负债相匹配。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直言,保险资金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非常重视每年的账面收益,每家险企年初都要有KPI考核,要设定一个绝对收益回报率指标,而这些债转股企业恐怕短期内没有办法提供股利收益。 静待细则 监管态度仍需明朗 除主观上谨慎观望外,保险资金慎对债转股的另一个原因是,尚待保监部门发令枪响,以及来自更高层面的进一步表态。 多位保险公司投资负责人表示,由于债转股是新生事物,目前在保险资金是否可以参与一事上,保监会的态度尚不明朗,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表态。“首先是能不能参与,其次是以何种方式参与,再者是否有财税支持及配套政策,这三点都需要保监及相关部门具体细则的明确出台。” 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套细则的出炉。多家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行业意义上来说,债转股的出现,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他们直言,在目前“资产荒”背景下,从强化大类资产配置、分散风险、长期投资价值的角度出发,会考虑择优挑选若干债转股项目进行试水,但预计短期内参与规模不会很大,任何新兴投资品种都需要边观察边参与。“未来更加偏重项目内在价值的判断,同时培养专业的新兴投资品种管理团队,提升相关投研水平和管理能力。”[详情]

王兆星:本次债转股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
王兆星:本次债转股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

  王兆星:本次市场化债转股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记者韩雪萌报道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10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强调,我国的银行业是安全的、稳健的,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 王兆星是在当天国新办就“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关政策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王兆星表示,本轮债转股债权范围并非专门针对不良贷款,也包括正常贷款等,关键是银行债权人和企业债务人双方自主自愿、平等协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是为了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和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王兆星称,上世纪九十年代,有的银行不良贷款率已经达到了20%以上,处于技术性破产边缘。为了维护银行体系和整个金融稳定安全,也为了提高银行竞争力,当时确实采取了一次政策性的剥离不良贷款,把不良贷款按照面值拨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收回和有选择的债转股。此后,经过改组、引进战略投资者、补充资本以及经济内部的一系列改革,银行业越来越强大、越来越健康,今天的银行业和那个时候的银行业已经不可同日而语。 王兆星说,今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经过外部审计师审核后的不良贷款率只有1.75%左右,资本充足率达到13%以上,拨备覆盖率达到176%。我国的银行业是安全的、稳健的,所以说,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更多的是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和财务负担,为企业争取更好的发展空间,实现以时间换空间,更加突出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王兆星强调,无论是贷款,还是由贷款转换的股权,都是金融机构的资产,所对应的都是股东的钱、老百姓的钱,经营者都有责任保证它的安全,必须确保资产安全。[详情]

七条路径降杠杆 债转股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
七条路径降杠杆 债转股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

  国务院10日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这是我国防范化解 企业债 务问题的重要文件,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了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有序开展市场化 银行 债权转股权等七个降杠杆的主要途径,提出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开展债转股,并明确了债转股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七条路径降杠杆 《意见》指出,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在推进降杠杆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原则、法治化原则、有序开展原则、统筹协调原则。 《意见》提出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业务结构重组;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三是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四是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五是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六是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七是积极发展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 “在降杠杆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10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表示,比如在企业重组方面,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另外,在企业的破产注销方面,明确企业破产所涉及到清算的费用以及企业职工工资等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规定证券化所涉及到的有关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最后对银行呆账,明确只要是符合“真实损失”原则的呆账,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在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政策、调控货币和信贷供应总量时,会充分考虑降杠杆的需要及其影响,既要为降杠杆创造必要的货币政策空间,又要用还原方法和可比视角来计量货币信贷变化,更加精准地把握货币信贷调控力度和节奏。 债转股拒绝“僵尸企业” 为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国务院还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指导意见》明确了债转股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即“四个禁止,三个鼓励”: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 新兴产业 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指导意见》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但市场化债转股绝不是‘免费午餐’。”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新办发布会中表示,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在转股对象企业选择,转股资产定价,资金化筹集,股权管理和退出等方面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同时履行相关程序,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兜底,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并对原股东不免责。同时,强化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强化追责。 连维良指出,在开展债转股过程中需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借债转股之机恶意逃废债务;防范债转股之后债权变成股权,避免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带来的风险;避免债转股之后再重新大幅度举债,造成降而复升的情况。 “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今天的 银行业 和上世纪90年代的银行业已经不能同日而语,今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只有1.75%左右,资本充足率达到13%以上,拨备覆盖率达到176%,我国的银行业是安全的、稳健的。本轮债转股的债权范围也包括正常贷款等,并非专门针对不良贷款,而是为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和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详情]

世界各国债转股或可借鉴之处
世界各国债转股或可借鉴之处

  世界各国债转股或可借鉴之处 原作:龚蕾 咱们国家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同时,发布了市场化银行债券股股权的指导意见。[详情]

市场化债转股明确正负清单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市场化债转股明确正负清单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企业去杠杆迎来首份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近日正式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作出工作部署。与此同时,作为《意见》的附属文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也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强调,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这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债转股也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业内人士称,《意见》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改善部分有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财务状况,而且也为银行化解不良资产增加了新的途径。 纲领 顶层设计七策并举 《意见》提出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资源整合与使用效率;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形成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长效机制;三是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在做好存量资产清理、整合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四是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五是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六是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七是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不断加重。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债务总额为168.48万亿元,全社会杠杆率为249%。其中,非金融企业部门的债务率高达156%,这已成为当前我国债务最突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并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 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吴琦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我国宏观经济仍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而且在钢铁、煤炭、房地产等行业,实体经济去杠杆又与去产能、去库存、补短板等任务相交织,更进一步加大了企业去杠杆的压力,导致当前我国企业去杠杆工作效果显著低于预期。作为企业去杠杆领域的首份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立足市场导向和问题导向,对下一阶段企业去杠杆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进一步厘清了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有序开展,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二是进一步表明了坚决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信心和决心,秉承法治化原则,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也介绍说,此次《意见》的一大特点正是明确了降杠杆的总体思路。要坚持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针对财政政策将如何支持市场化降杠杆工作,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表示,已经研究出台了比较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重组为例,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此外,还将深入推进收费和基金的管理改革。 在货币政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说,为了积极稳妥实现降杠杆的目标,货币政策应该做到松紧适度。他说,如果过度宽松,会造成全社会的债务规模在高位继续攀升,降杠杆很难实现。如果过紧又可能使经济增长滑出合理区间,同样不利于降杠杆。因此,货币政策将继续坚持稳健的基本取向,保持灵活适度,适时预调微调,为降杠杆营造适宜的货币政策环境。 准绳 债转股明确正负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备受市场人士关注的债转股相关指导文件也正式落地。《意见》所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意见》就如何按照市场化方式推进银行债权转股权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不仅有助于改善部分有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财务状况,而且也为银行化解不良资产增加了新的途径。”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 连维良特别强调,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这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这是一个时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大家认为这一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对此,文件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可以说,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连维良说。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同时,文件强调了“四个禁止:”,就是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连维良也强调,这里说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有序 防止债转股一哄而起 《意见》的出炉也意味着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大幕的正式拉开。实际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9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方案正式获得批准。中钢集团成为本轮债务重组当中首家推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 文件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归集、整理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连维良也表示,在开展债转股过程中要防范道德风险、债转股之后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的风险以及债转股之后杠杆率降而复升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规定,要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文件作出如此规定,其意义在于,首先能够避免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债转股的风险直接传导到银行;其次,用实施机构来专业持有企业股权,更有利于银行对债转股企业进行更为集中和专业的日常管理;第三,这也绕开了《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于非金融企业的法律障碍。[详情]

赛维重整终遭强裁 债转股方案疑虑尚存
赛维重整终遭强裁 债转股方案疑虑尚存

  赛维重整终遭强裁 债转股方案疑虑尚存 慕青 桂祺 [根据债权银行提供的数据,赛维集团名下三家公司金融债权总额高达295.8亿元,按照重整计划,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6.62%。] 将近一年时间的反复拉锯之后,昔日光伏巨头赛维集团的重整计划,最终还是走向了强裁。 《第一财经日报》从数家债权银行得悉,重整方案未获得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通过,第二次投票表决后,经管理人申请,赛维集团名下三家公司的重整计划,于9月底被江西新余中院强制裁定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根据债权银行提供的数据,赛维集团名下三家公司金融债权总额高达295.8亿元,除去部分有担保债权外,绝大部分均为普通债权。而强裁的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效力。按照重整计划,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6.62%。 获得清偿的债权,如今也是前路难料。10月10日,国务院出台债转股指导意见,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而赛维集团重整计划中,有部分债权是通过直接债转股的方式清偿。业内人士认为,赛维破产重整带有明显的行政主导色彩,要想扭转这一局面,必须从法律层面对破产重整中的强裁、管理人制度进行改革。 终遭强裁 9月26日,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高科技”)破产清算组向新余中院提出申请,裁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高科技重整程序。9月30日,新余中院作出裁决,批准清算组前述申请。 根据新余中院裁决,高科技的债务清偿方案为,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12.7亿元,以及有财产担保、职工、税款债权17.8亿元、9441万元、2.78亿元之后,对普通债权按6.62%的比例清偿。 2015年11月17日,经新余中院裁准,包括高科技在内,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伏硅”)、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下称”新余赛维”)等三家公司,正式实施破产重整。 今年8月15日,由于债权清偿率过低,上述公司重整草案已遭到债权银行集体否决。9月初,破产管理人对三家公司重整方案进行微调,但仍遭到债权份额占比超过79%的债权人反对。 6.62%的清偿比例,对债权银行来说,无疑将面临巨大损失。根据某债权银行此前提供的数据,三家公司的金融债权分别高达93.6亿元、27.2亿元、175亿元,总额高达295.8亿元,且大部分银行均为普通债权,只能在清偿有担保、职工、税款等债权之后,才能获得清偿。 不过,在新余中院的裁决书中,并未披露普通债权的清偿金额。作为高科技、新余赛维的重整投资方,易成新能10月10日公告称,9月30日,新余市中院做出裁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准高科技、新余赛维的重整计划,将共计约清偿职工债权9740万元、税款债权3.15亿元,并对合计约25亿元的预计债权进行现金预留。而对于普通债权,则只披露了清偿方案,并未公布清偿金额。 而清偿方案显示,有财产担保债权和100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易成新能将分别向上述两家公司债权人发行约2.55亿股、2554万股进行清偿。按照易成新能目前的股价,参照定增定价惯例,前述用于清偿的股份价值约为19亿元。加上上述17.8亿元有担保债权,高科技、新余赛维两家公司,已知的金融债务清偿金额约为37亿元。即便加上光伏硅公司,债权银行能收回的贷款,相较于295.8亿元的债权规模,其损失可能也在200亿元以上。 方案如何执行 除了对普通债权过低的清偿率表示不满,赛维重整计划中的债转股方案,也引发了部分债权银行的担忧。 根据重整方案,光伏硅、高科技、新余赛维3家公司,重整方案中均有股票清偿计划。有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三家公司中,目前真正的债转股,只有光伏硅公司一家,而高科技、新余赛维股票清偿的债权,实际上属于以债抵股。 易成新能10月10日的公告也明确表示,高科技、新余赛维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和100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将由该公司向债权人增发股票进行清偿。换言之,债权人获得的将是易成新能的股票,而非高科技、新余赛维的股权。 问题在于,债权银行获得相应股权后的持有时间限制。华南某债权银行人士此前向《第一财经日报》称,根据重整计划此前对清偿股票持有期限的设定,获得债权清偿股票后,持有期限为4年限售期+3年减持期。这意味着,债权人获得易成新能股份后,持有时间将至少达到七年。 业内人士介绍,按照监管部门对抵债资产的规定,商业银行通过抵债获得的企业股权,必须在两年内处置完毕。 “抛开监管限制,赛维的这个重整方案最后能不能落实还有很多无法预料的因素。”上述上市债权银行人士称,易成新能的定增,银行的债转股能否获得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审批,目前难以预料,上述企业的经营如果突然发生变化等因素,都可能导致重整计划最终无法实施。 上述债权银行人士还担忧,对于直接债转股的公司,重整计划对债转股缺乏明确退出机制,如果不能IPO,最终可能采取大股东回购的方式,其回购价格也会被压到最低;不参与企业任何经营、决策,其债权收回的可控程度更低,一旦企业经营逆转,债转股后,其所持股权可能直接归零。 而随着债转股实施细则的出台,赛维上述清偿方案,似乎已经此路不通。10月10日,国务院出台的银行债转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事件背后的反思 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将裁决书正式送达到债权银行手中。 “除非出现大的意外,否则在大的方面改变重整计划,已经没有多大可能了。”上述上市债权银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虽未收到正式的裁决书,但强裁决定毕竟已经做出,银行接下来只能执行重整计划,除了细节问题,整个方案已经没有改变余地。 上述华南债权银行人士认为,事情发展到今天,尤其是走向强裁的结局,其中有诸多需要反思的地方。 “清偿率低只是表象,关键在于重整程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重整专家说,按照规定,企业破产重整,应当制定成本重置法、收益法两种方案,但此次赛维重整,只提出了成本重置法一种方案。成本重置法更多的是用于破产清算,而赛维重整,其实是通过成本重置法快速变现。 该人士还认为,高科技、新余赛维等三家公司的资产评估值之所以大大减少,是因为其资产中很多来自子公司、附属公司的应收账款,在评估中已经灭失,从而导致普通债权清偿率降低,但其中部分其实仍有收回的可能。 该人士建议,要想改变这一局面,需要借助制度改革。由债权、债务双方自行谈判,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双方意愿制定重整计划。[详情]

市场化债转股启幕政府不兜底 银行最关心债权折扣率
市场化债转股启幕政府不兜底 银行最关心债权折扣率

  市场化债转股启幕 两大博弈点受关注 政府不兜底,不搞“拉郎配”,但会给予财政支持 宋易康 祝嫣然 陈益刊 中国新一轮债转股大幕正式拉开,明确政府不兜底、不搞“拉郎配”,“僵尸企业”也不会有免费午餐。 备受关注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10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作为《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唯一附件。债转股对于企业降杠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与上世纪末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本次债转股的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将依据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国有企业的转股定价也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同时履行相关程序。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10日在国新办举办的政策发布会上表示,本次债转股的特征是市场化法治化,政府不干预具体事务。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债转股是去产能、化解国企债务难题过程中的治标之举,只对部分有发展前景、易于盘活的企业适用,绝大多数亏损企业不能这么搞。对此,《意见》特别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为债转股的实施范围给出了正、负面清单。 深陷渤海钢铁债务危机的某国有大行天津副行长则向本报记者表示,未来债转股操作中的实施主体及处置债权时的折扣率将成为博弈的关键。 债转股并非想转就能转 《指导意见》发布当天,因企业债券连续九次违约、金额高达数十亿而备受关注的东北特钢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此前一天,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裁定执行,12家银行271亿元信贷只能回收6.62%,巨亏250亿元;9月19日,陷入千亿债务风险的渤海钢铁爆出“债转债”方案,一直颇受期待的债转股方案迟迟没有下文。 从上述案例已经可以看出,债转股并不会是所有高债务企业的救命稻草。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三类企业进行债转股,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另外,《指导意见》还给出了债转股的负面清单,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 在上述国有大行天津副行长看来,任何大型企业都同时存在上述多种情况,不能简单对号入座,“像深陷千亿债务的渤海钢铁,到底算‘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还是该归入‘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连维良则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上述正、负面清单只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上述副行长表示,债转股一定会涉及企业分拆、合并、重组。“如果是原企业整体债转股,这样做虽然最省事,但是肯定算不开账来。”他表示,债转股过程中,股份和企业净资产需要相匹配,若一些背负包袱的企业被认为没有发展空间,债务是不可能完全转股的。因此,产能过剩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遗留的包袱肯定会在这一轮债转股中被剥离掉。 上个月获批的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下称“中钢”)债务重组方案印证了上述说法,其600亿元银行债务中的300亿元将进行债转股,中钢也因此成为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的首家国企。 市场化债转股两大博弈点 在上述国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长看来,新一轮债转股在操作中存在两大博弈点。 《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事实上,由于债权人众多,银行直接将债权转成股权非常麻烦。以渤海钢铁为例,其1900多亿元的债务涉及105个债权人,所有债权人的意见达成一致很困难,很多银行分支机构并不允许做投资。 “通过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却是个可行方案,相当于从银行剥离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再由资产公司进行处置。”上述国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长表示,未来债转股的操作实体是谁十分重要。以渤海钢铁为例,实施主体究竟是天津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抑或是某家债权银行旗下的投行分部。这将是未来博弈的关键点之一。 《指导意见》对于市场化债转股则给出了较为宽泛的范围: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上述副行长还表示,作为债权人,银行最关心的则是未来处置债权时的折扣率。 “当年从国有银行剥离债务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都是二三折卖掉,银行损失很大。”该副行长表示,这将是本轮债转股实际操作中的另一个博弈点。当然,银行依旧希望能与实施主体通过后续合同安排进一步分享利益,“虽然现在折扣率低,但未来实施主体的债转股退出之时,银行会希望继续贷款给重组后的新企业,将债权转移出去。” 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不兜底不代表不给予支持 政府不兜底,并非意味着财政不支持债转股。《指导意见》明确给出了两条支持举措。 第一,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处行业加快重组与整合,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为债转股企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产业与市场环境。 第二,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在上述发布会上表示,为支持债转股,财政部主要有两大举措。 首先,明确了降杠杆、债转股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配套政策。比如,新的政策进一步允许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单笔债权,提高债权转让的便捷度,促进通过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其次,在降杠杆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比如在企业重组方面,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等。 此外,在企业破产注销方面,企业破产所涉及的清算费用、企业职工工资等,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规定证券化所涉及的有关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对于银行呆账,只要符合“真实损失”原则的呆账,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本报记者,债转股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资产重组升值,这就需要企业纳税,而这时候财政如果给出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需要支付这笔税费或者晚些支付税费,这就是财政支持政策。富余人员安置等工作也需要财政拿出真金白银来支持。[详情]

严禁将“僵尸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严禁将“僵尸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提出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资源整合与使用效率;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形成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长效机制;三是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在做好存量资产清理、整合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四是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五是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六是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七是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 为规范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意见》所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强调,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记者曾金华)[详情]

市场化债转股启动:政府不兜底 损失该谁负责谁负责
市场化债转股启动:政府不兜底 损失该谁负责谁负责

  原标题:市场化债转股启动:政府不兜底 损失该谁负责谁负责 东方网10月11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股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10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孟建民、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就降低企业杠杆率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从三个方面给降杠杆财税支持 去杠杆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连维良介绍,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并存在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意见》及《指导意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降低杠杆率的政策。 《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原则,即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有序开展、统筹协调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防范道德风险,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和企业的杠杆特征,分类施策;与企业改组改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有机结合。 降杠杆的具体途径有七方面,包括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这些途径既有制度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也有短期可见效的实招硬招,对高杠杆风险既有防范也有化解,体现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虑。”连维良说。 《意见》同时明确了降杠杆的政策环境与配套措施。在财税支持方面,戴柏华表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明确了降杠杆、债转股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配套政策。“我们现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政策是允许债权银行打包转让不良债权,而新政策进一步允许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单笔债权,提高债权转让的便捷度,促进通过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与此同时,要注意防范和隔离风险,防止非金融企业的风险向金融企业转移,我们强调,债权转让必须坚持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二是出台了比较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企业重组方面,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三是深入推进收费和基金的管理改革。在货币政策方面,范一飞表示,央行会在安排货币供应时充分考虑降杠杆率的需要及其影响,既要为降杠杆创造必要的货币政策空间,又要用还原方法和可比视角来计量货币信贷变化,更加精准地把握货币信贷调控力度和节奏。 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债转股边界 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连维良表示,针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帮助企业降本增效,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 债转股的实施对象是什么?连维良介绍,《指导意见》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明确了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债转股。《指导意见》提出“三个鼓励”类企业,即重点鼓励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负面清单明确了什么样的企业不能债转股。《指导意见》强调了“四个禁止”,即严格禁止已失去生存发展条件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连维良强调,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自主协商确定。 政府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职责定位,就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不搞“拉郎配”。 市场化债转股不是“免费午餐” 此次债转股和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债转股有什么区别? 连维良表示,二者的方式不同、环境不同。从方式上看,上世纪90年代末的债转股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也就是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以政府为主确定,债转股涉及的资金筹集也由政府多渠道筹集。而此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以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从环境上看,此次债转股所面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备,所有制结构更加多元化,包括企业、银行、实施机构在内的各种市场主体法人治理结构也更加健全,资本市场更加趋于成熟,也有条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来实施债转股。 王兆星认为,与上世纪90年代的政策性债转股相比,本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更多是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和财务负担,为企业争取更好的发展空间,债权范围包括正常贷款等,并非专门针对不良贷款。 如何避免债转股成为“免费的午餐”?连维良介绍,制度设计上明确了“不兜底、不强制、不免责”。 不兜底——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如果形成损失,该谁负责谁负责,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就是说,政府不提供‘免费的午餐’。”连维良说。 不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不强制银行,不强制实施机构,不强制某一个特定的债权必须实施债转股。具体是不是要债转股,由市场主体自己说了算,特别是要经得债权人的同意,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人和投资者也不提供“免费午餐”。 不免责——整个债转股过程中贯彻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的原则。如果债转股过程中,确认有资产损失,这个代价必须由原股东先担责。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强化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强化追责,对债转股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依法依规打击恶意逃废债,欺诈串谋等违法违规行为,以最大限度避免债转股变逃废债等道德风险的发生。 孟建民表示,市场化债转股能够给那些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一定的缓冲期,帮助企业改善和调整优化资本结构。但是,从国有企业来说,根本上还是要通过深化改革、“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实现良性发展。[详情]

银行不得直接债转股 投贷联动试点银行通过子公司进行
银行不得直接债转股 投贷联动试点银行通过子公司进行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讨论已久的债转股方案终于落地。国务院昨日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银行债转股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强调政府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承担兜底责任。此前媒体报道称,中钢集团有望打响本轮债转股“第一枪”,其债转股方案已上报国务院。业内人士普遍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和必要,有利于降低因企业杠杆率高企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但细则内容未超出市场预期。 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称,针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可以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银行不能直接将债转股 与上世纪开展的政策性债转股所不同的是,本轮债转股的突出特征是市场化和法治化。连维良称,所谓的市场化,就是对转股对象企业的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的市场化定价、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以及股权的市场化管理和退出。 虽然本轮债转股强调对转股企业的市场化选择,但《指导意见》也列出“负面清单”,禁止以下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市场预期所不同的是,本轮债转股要求银行不能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根据要求,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其中,实施机构既可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银行也可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这意味着,之前允许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的银行可以通过其设立的投资子公司进行债转股。”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称。 此外,在转股价格方面,《指导意见》表示,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等。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称,文件对如何按照市场化方式推进银行债转股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不仅有助于改善部分有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财务状况,而且也为银行化解不良资产增加了新的途径。 对政府行为“划红线” 债转股的话题讨论已久,此前市场最担心的就是在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中,如何防范道德风险、避免企业将此举当作逃废债的“免费午餐”,以及如何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角色,避免政府强行“拉郎配”。《指导意见》对上述这些问题分别予以规范明确。 连维良称,在债转股过程中最主要存在企业借机逃废债、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和杠杆率不降反升等三方面风险。对此,《指导意见》分别设置了约束机制。 在防范企业逃废债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为防范债转股之后,避免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带来的风险,文件强调债转股之后要与企业改组改制紧密结合,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要保证债转股之后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而在约束转股企业杠杆率方面,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 此外,为防范政府“拉郎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文件明确,政府的职责就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 同时,文件也对政府行为划出红线,即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 市场化债转股 将是持久战 虽然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化解银行高风险资产的有益尝试,但根据上一轮债转股的经验,并非所有转股企业都是“一转即灵”。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指出,债权转股权并非“一转即灵”,大面积推广债转股不仅会使银行丧失基本的“造血”功能,而且将波及银行客户的根本权益,贷款变股东将会动摇银行稳健经营的根基。 一位国有大行的资深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根据上世纪90年代债转股的经验表明,彼时转股企业共500户左右,转股规模约4000亿,最终真正通过转股走出困境的企业只占总转股企业的一半,余下的企业中途仍出清或破产。债转股能缓释债务风险,但很难化解风险,最终的结果只是让银行有更长的时间核销坏账,防止风险短期集中爆发。 此外,即便本轮债转股会成功,但预计也是“持久战”。上述国有大行人士称,上一轮债转股成功的企业通常只用了不到5年时间就走出困境,那是因为这些企业本事资质就不错,并且转股后遇到经济上行周期,尤其是房地产市场长达十多年的牛市带动不动产价格至少涨了10倍。“但现在的经济发展阶段让资产价格倍增的机会大大降低,此轮债转股的阵痛期会比上一轮更长”。[详情]

银监会:本次债转股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
银监会:本次债转股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

  王兆星:本次市场化债转股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记者韩雪萌报道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10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强调,我国的银行业是安全的、稳健的,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 王兆星是在当天国新办就“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关政策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王兆星表示,本轮债转股债权范围并非专门针对不良贷款,也包括正常贷款等,关键是银行债权人和企业债务人双方自主自愿、平等协商,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是为了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和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王兆星称,上世纪九十年代,有的银行不良贷款率已经达到了20%以上,处于技术性破产边缘。为了维护银行体系和整个金融稳定安全,也为了提高银行竞争力,当时确实采取了一次政策性的剥离不良贷款,把不良贷款按照面值拨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收回和有选择的债转股。此后,经过改组、引进战略投资者、补充资本以及经济内部的一系列改革,银行业越来越强大、越来越健康,今天的银行业和那个时候的银行业已经不可同日而语。 王兆星说,今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经过外部审计师审核后的不良贷款率只有1.75%左右,资本充足率达到13%以上,拨备覆盖率达到176%。我国的银行业是安全的、稳健的,所以说,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更多的是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和财务负担,为企业争取更好的发展空间,实现以时间换空间,更加突出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王兆星强调,无论是贷款,还是由贷款转换的股权,都是金融机构的资产,所对应的都是股东的钱、老百姓的钱,经营者都有责任保证它的安全,必须确保资产安全。[详情]

国务院定调企业降杠杆 银行借道债转股减负
国务院定调企业降杠杆 银行借道债转股减负

  企业债务不断增长,债务率超过130%,在债务违约、破产重组消息频频传来之时,如何让企业债务风险问题平稳降档成为当下最大的问题。在昨日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两则重磅文件正式亮相。国务院对企业降低杠杆率的总体思路、具体方式等问题给出了答案;在这轮降杠杆率过程中,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被寄予厚望,国务院明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均可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剑指企业降杠杆率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在国际经济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 针对企业降低杠杆率的具体路径,国务院给出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在降杠杆工作的途径方面,《意见》提出,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七个途径,平稳有序地降低企业杠杆率。 在分析人士看来,这些途径既有制度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也有短期可见效的实招硬招,对高杠杆风险既有防范也有化解,体现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虑。 事实上,早在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就曾表示,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发改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综合措施。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债务总额为168.48万亿元,全社会杠杆率(债务对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249%。在结构上,居民部门的杠杆率为39.9%,金融部门为21%,政府部门为57.1%(含地方融资平台债务17.7%),非金融企业为131%。分析人士认为,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过高,是中国债务的一个尤为突出的问题。 市场化债转股领重任 在《意见》提出的多个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中,市场化债转股被重点“点名”。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针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同时可以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等,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举措。 对于银行来说,债转股也是“减负”的一个途径。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中,实体产业受创,偿还能力减弱,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日益“难看”,债转股是不错的缓兵之计,不仅能帮助实体企业减轻债务负担,还能缓解银行不断攀升的不良贷款压力。 因此,市场对债转股的呼声一直颇高。今年3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再往前追溯17年,债转股曾在历史舞台上出现过。1999年,我国曾开展过一轮政策性债转股,主要是通过成立四大资产管理企业,剥离当时国有商业银行上万亿元的不良资产。 连维良介绍称,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的是,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本次债转股,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管理和退出,并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 不过,在这轮市场化债转股试水之前,债转股的重启也跨过了非常多的阻碍。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指出,债转股不是简单地把银行债权转成股权,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行。最重要的是,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类企业,不能直接持有一般企业的股票。 这些因素也令企业和银行颇为谨慎,在3月国务院首肯债转股重启后,关于新一轮债转股如何实施的猜测始终不绝于耳,虽然有一些企业早已蠢蠢欲动,但直到上个月末,成功试水的也仅有一单。9月27日,中钢国际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钢集团的债务重组方案正式获批,在重组方案中,中钢有近300亿元的债务将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化解。这也意味着,时隔17年后,国内新一轮债转股正式破冰启动。而今年内,熔盛重工、东北特钢、中铁物资等国企乃至央企的债转股方案均已没有下文。 如何隔离风险成焦点 即使已经试水,债转股的成功率仍是个未知数。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债务重组在世界上也是比较常用的方式之一,从国际经验来看,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可能会出现的结果。 事实上,市场化债转股的风险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谁可以成为债转股的对象?如何防止“僵尸”企业通过债转股恶意逃废债?债权人是否拥有参与的自主选择权? 对此,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开出了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与结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等。 同时,国务院还对债转股的对象制定出了禁入“门槛”,如“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等将被禁止进行债转股。 为隔离债权人的风险,王兆星还提出,银行可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国泰君安证券银行业分析师王剑认为,股权投资非银行主业,又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由银行业务部门办理会严重影响正常业务,因此宜建立专门部门、子公司专营,或者直接打包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减轻银行的工作压力。 此外,银行债转股最终仍然是要考虑退出的,这便涉及到退出机制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王剑表示,退出时机不应是超过原值了就立即退出,而是应继续将这笔业务视为一笔投资,如果银行仅以收回原值为目标,那么有可能导致其经营决策短期化,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为了让更多的资金参与到债转股当中来,扩大范围,更多地发挥债转股的作用,《指导意见》还明确包括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均可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分析称,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是总体来看,曾刚表示,《债转股指导意见》提出这些原则,目的就是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防止在债转股过程当中,一些条件不合格的企业逃废债,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和负面影响。 设立了这一系列的硬性条件来为债权人资金护航,也反应出监管层对市场化债转股的支持立场。王兆星表示,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央行副行长范一飞进一步表示,央行会在安排货币供应时考虑债转股的影响,货币政策将谨慎实施并进行适时微调,以促进债转股;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也表示,将推出税收优惠支持债转股。监管层的支持力度可见一斑。 那么,未来市场化债转股的试点范围会不会加速扩大呢?曾刚认为,还不能直接下结论,此次出台的政策肯定是有助于债转股的实施,但同时基于市场化的原则,没有确定要达到多少规模,让市场中的债权人债务人自己去协定,“到底是多少,要交给市场供求。”[详情]

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文件出台 这些细则你看懂了吗
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文件出台 这些细则你看懂了吗

  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文件出台 这些细则你看懂了吗 新浪财经讯 10月10日消息 今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新浪财经将梳理全文热点,一文让你看懂《意见》都说了什么。 一、三项基本原则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 解读:最重要的一句: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具体来说就是,此后将采取市场化银行债转股,银行以后可自由选择债转股对象,价格可以协商、资金也可以向公众筹集。那政府发挥什么作用呢?意见说,以后制定引导政策,完善监管细则等等才是政府要干的事情。 遵循法治,防范风险 解读:守法守法守法!各方都要依法行事,防范风险。银行要防止企业风险转移到自己头上,企业不能逃废债转嫁责任,同时以后政府不再为损失兜底。 重在改革,协同推进 解读:在债转股过程中,要与降成本、化解过剩产能、深化改革协同推进(谁也不能落下),债转股企业要继续努力,做大做强! 二、实施方式 1、债转股对象 热点解读:对象企业可以自主协商确定,这些对象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发展前景好,信用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等;二类是发展前景好但是暂时有困难的优质企业。 这些企业被禁债转股: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过剩产能企业。 2、利用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热点解读:银行不能直接将债权转成股权!《商业银行法》中规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企业。 而新规指出,银行需要通过中间人把债权变成股权,中间人就叫做实施机构,中间人又可以有两类,一类是各种资产管理公司,二类是银行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 具体实施过程就是,银行把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实施机构再将买到的债权转为股权。这样银行就没有直接将债权转成股权,也就避免了与银行法的冲突。 3、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和条件 热点解读: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可以开会就把债转股价格确定了,价格可以参考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或者其他公允价格。此外,如果企业的债权人太多,由最大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委会来协调。 4、实施机构可市场化筹资 热点解读:实施机构作为中间人,需要购买银行转让的股权。在此过程中,各家实施机构可以多种方式来筹资。比如向公众募集资金,发行债券等。 5、市场化退出方式 热点解读:实施机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可以转让。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可以通过并购、新三板、上市等渠道退出。 三、实施环境 热点解读:政府不再干预、也不再兜底,此后工作重心转移到政策细则制定和监管上。 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 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 不得指定转股债权 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 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    (文/新浪财经 奇奇) [详情]

央行:货币政策将保持灵活适度 适时预调微调
央行:货币政策将保持灵活适度 适时预调微调

  中新网10月10日电 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今日表示,如果过度宽松,会造成全社会的债务规模在高位继续攀升,降杠杆很难实现。货币政策将继续坚持稳健的基本取向,保持灵活适度,适时预调微调,为降杠杆营造适宜的货币政策环境。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部署。今日,国新办举办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有记者问“如何营造有利于降杠杆的货币政策环境?降杠杆和债转股会怎样影响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央行会相应做出哪些安排?” 范一飞表示,降杠杆过程中需要适当的货币政策环境。为了积极稳妥实现降杠杆的目标,货币政策应该做到松紧适度。如果过度宽松,会造成全社会的债务规模在高位继续攀升,降杠杆很难实现。如果过紧又可能使经济增长滑出合理区间,同样不利于降杠杆。因此,货币政策将继续坚持稳健的基本取向,保持灵活适度,适时预调微调,为降杠杆营造适宜的货币政策环境。 范一飞介绍,在降杠杆过程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包括银行业加大不良资产处理力度等,都可能会减少存量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出现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下降并低于预期的情况。如果用还原的方法和可比视角来测算,也就是说在计算货币信贷增长时,把债务清理、债转股部分还原考虑,将看到货币供应量增速、信贷增速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可以保持基本不变。 范一飞表示,发展股权融资的确也会在不增加合理信贷投放的情况下,增加社会融资总量,但是要看到,总量变化的同时,随着股权融资增长,社会融资结构会更加优化。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以更准确地反映总量和结构上的变化。 范一飞强调,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债务结构优化、存量资产盘活,会提高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实际上相对慢一些的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也能够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范一飞表示,我们在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政策、调控货币和信贷供应总量时,会充分考虑降杠杆的需要及其影响,既要为降杠杆创造必要的货币政策空间,又要用还原方法和可比视角来计量货币信贷变化,更加精准地把握货币信贷调控力度和节奏。[详情]

王兆星:银行可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王兆星:银行可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王兆星:银行可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详情]

国务院:市场化债转股政府不得“拉郎配”
国务院:市场化债转股政府不得“拉郎配”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文件明确了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政府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职责定位,就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同时,文件也对政府行为划出了红线,即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详情]

中国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债转股应该避免将风险转给银行
中国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债转股应该避免将风险转给银行

  中国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债转股应该避免将风险转给银行 *戴柏华:将推出税收优惠支持债转股[详情]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国际经验显示一些债转股计划最终可能无法成功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国际经验显示一些债转股计划最终可能无法成功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国际经验显示一些债转股计划最终可能无法成功 在债转股过程中,银行会面临部分损失[详情]

债转股指导意见细节:不允许银行直接债转股 政府不兜底
债转股指导意见细节:不允许银行直接债转股 政府不兜底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1,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2,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3,禁止将“僵尸企业”列为债转股对象。4,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 以下为《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现就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为有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有必要采取市场化债转股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在当前形势下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有利于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当前具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较好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较为完备,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企业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在资产处置、企业重组和资本市场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开展债转股提供了市场化的主体条件。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紧密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降本增效,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政府通过制定必要的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依法加强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为市场化债转股营造良好环境。 遵循法治,防范风险。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府和市场主体都应依法行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重在改革,协同推进。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与深化企业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债转股企业要同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三、实施方式 (一)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二)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三)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 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 完善优先股发行政策,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 (四)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 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五)规范履行股权变更等相关程序。 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 (六)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股东权利。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应确定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有限责任。 (七)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四、营造良好环境 (一)规范政府行为。 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债转股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二)推动企业改革。 要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条件。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债转股企业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三)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 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处行业加快重组与整合,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为债转股企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产业与市场环境。 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四)强化约束机制。 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主体的信用约束,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强化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 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设定适当资格与条件,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和重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完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 (五)加强和改进服务与监督。 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要按照分工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读、引导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支持债权人、实施机构、企业自主协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归集、整理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详情]

中国政府网: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中国政府网: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中国政府网: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各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 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详情]

国务院:银行不得直接债转股 需借助AMC等实施机构
国务院:银行不得直接债转股 需借助AMC等实施机构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文件要求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具体而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详情]

中国发改委:债转股实施机构不限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还包括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等
中国发改委:债转股实施机构不限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还包括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等

  中国发改委:债转股实施机构不限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还包括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等[详情]

发改委谈新一轮债转股与90年代区别:政府不兜底损失
发改委谈新一轮债转股与90年代区别:政府不兜底损失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图片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10月10日讯 今日国新办就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关政策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发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发布会上就这次债转股和90年代政策性债转股的区别以及对于企业选择方面的标准做了说明。连维良表示本次债转股和90年代政策性债转股主要是方式和环境不同,本次债转股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规范和监管,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市场化、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特点,也是与上次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不同。 连维良表示,这次债转股从90年代末那次债转股具有很多方面的总结借鉴,但又有许多方面的不同,这个不同可以归纳很多方面,但是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方式不同,二是环境不同。所谓方式不同,90年代末的债转股基于当时的条件,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也就是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是以政府为主确定的,包括债转股涉及的资金筹集也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这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很重要一点就是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包括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是由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刚才我介绍的时候特别强调,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当然政府也不是无所作为,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规范和监管,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所以,市场化、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特点,也是与上次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不同。”连维良表示。 连维良指出,环境也不同。这次债转股所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法治条件等方面,与上一次债转股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最重要的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涉及到的各项法律法规更加完备,而且所有制结构更加多元化,包括企业、银行、实施机构在内的各种市场主体法人治理结构也更加健全,特别是资本市场也更加趋于成熟。因此,当前也有条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来实施债转股。 对于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连维良表示,这是一个时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大家认为这一次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对此,文件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可以说,既明确了正面清单,也明确了负面清单。所谓正面清单,就是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债转股,首先肯定是针对遇到困难的高负债企业,但这些高负债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此外,连维良说,所谓负面清单,就是什么样的企业不能债转股。这一点也是社会上非常关注的一点。文件强调了“四个禁止”,就是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连维良强调,这里说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是明确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不是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还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责任编辑:王媛媛)[详情]

市场化债转股禁止四类企业参与 政府不承担损失兜底责任
市场化债转股禁止四类企业参与 政府不承担损失兜底责任

  央广网10月10日消息 今天,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市场化债转股有“四个禁止,三个鼓励”,并强调市场化债转股不是免费午餐,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债转股资金主要以市场化方式筹集,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 第一,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助长产能过剩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不影响市场出清,切实发挥市场化债转股的优胜劣汰作用,《指导意见》特别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严禁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参与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第二,市场化债转股绝不是免费午餐。与上世纪末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本次债转股的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将依据市场形成的公允价格自主协商确定,国有企业的转股定价也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同时履行相关程序。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第三,债转股资金主要是市场化方式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同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第四,政府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不搞“拉郎配”。文件明确了政府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职责定位,就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同时,文件也对政府行为划出了红线,即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详情]

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债转股有助于国企改革
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债转股有助于国企改革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3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孟建民、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介绍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 【以下为会议实录】: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市场化债转股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会发挥怎样的作用?谢谢。 孟建民: 国有企业经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债务总额不断扩大的问题,但总体看来,我国国有企业债务总量保持平稳,资产负债率在合理区间,债务结构趋于平衡。但是确实有少数企业,由于大量举债扩张经营,积累了一定的经营风险,尤其是行业周期性波动出现了暂时性困难,影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采取多种方式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对帮助这些企业重回良性发展道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能够给这些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一定的缓冲期,帮助企业改善和调整优化资本结构,推动这些企业迅速走出困境。但是,从国有企业来说,根本还是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良性发展。所以,债转股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确实有积极的帮助和推动作用。 我就回答这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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