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

傅莹:今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能再次提请审议
傅莹:今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能再次提请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4日上午11时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傅莹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详情]

新华网|2017年03月04日  12:42
证券法修订草案下月二读 多项内容待调整
证券法修订草案下月二读 多项内容待调整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详情]

证券时报|2017年03月06日  03:16

专业解读

修订《证券法》 应该“修”什么?
修订《证券法》 应该“修”什么?

《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何时“二审”就成了牵扯股市心跳的重要问题。那么,“二审”中究竟哪些问题最令市场关注呢?[详情]

新京报|2017年03月06日  09:53
吴晓灵: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更加完善
吴晓灵: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更加完善

吴晓灵在贵州团驻地回答证券时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证券法修订稿已在2015年4月一审,一审稿在加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对操纵市场行为、关联交易的处罚力度等方面已经作出很大的修改和完善。[详情]

证券时报|2017年03月05日  17:24
解读: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二读” 年内出台可期
解读: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二读” 年内出台可期

《证券法》的出台还有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在一读和二读之间会就《证券法》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详情]

证券时报网|2017年03月04日  14:48
业内人士:修订《证券法》绝不仅是为了推进注册制
业内人士:修订《证券法》绝不仅是为了推进注册制

证券法修订涉及国家法律制度顶层设计,关系投资者权益,特别2015年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暴露很多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教训,需要各方论证,正在对证券法草案重新进行修改。 [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7年03月04日  14:23
《证券法》修订提速 不涉注册制
《证券法》修订提速 不涉注册制

此前市场曾经希望在这一轮《证券法》的修订中为新股发行注册制扫清法律障碍,据媒体报道,根据证监会最新监管精神,新的修订草案中没有相关内容。[详情]

新浪综合|2017年03月04日  15:29

最新新闻

宋一欣:保护投资者法律制度应尽快建立 提升投资者维权意识
宋一欣:保护投资者法律制度应尽快建立 提升投资者维权意识

  新浪财经讯 3月15日消息,新浪财经在“3.15”到来之际,秉承“普及证券投资知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目标,邀请资本市场知名律师举办“股市315,投资者维权网上在线答疑”活动。宋一欣律师在活动过程中对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从《证券法》修订以来,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宋一欣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过“两个半”司法解释,即《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部分涉及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大约有35000名投资者做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的起诉标的约在15-20亿元,其中,涉及150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均被列入被告;标志性的案件则为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佛山照明案等案,在这些案件中,从2001年彭淼秋诉嘉宝实业案获得首次赔偿以来,上述起诉原告中,大约90%的人通过和解或判决,均获得了赔偿的现金或股票。 在证券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一,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制订和修订。这包括: 尽快制定《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并纳入立法审查议程,并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其中,向中小投资者实施政策倾斜; 重新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修订并充分落实《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相关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制度应当尽快建立。这包括: 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并进行市场化运作。这个基金主要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起投资者权益受损后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赔付款项,它和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共同构成证券市场保护基金系列; 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投资者维权作用,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代表中小投资者说话和行动,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欺诈行为人,特别是那些内幕交易(包括短线交易、老鼠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 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独立董事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还应当建立上市公司强制性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使保险机构也成为证券市场监督的一环。 其三,在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同时,提升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使投资者维权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 据估计,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原因,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的投资者不会超过权利受损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10%,其起诉标的不会超过可计算的损失总额的5%,反过来看,违法成本实际上并不大,因此,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内的证券市场反欺诈制度有待完善。[详情]

新浪财经 | 2017年03月15日 11:17
专家:对证券市场野蛮收购行为要有限制条款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2017年03月13日 04:19
吴晓灵:注册制杠杆收购需研究 资管产品将被穿透性监管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2017年03月10日 00:49
证券法修订锁定四方面 吴晓灵对注册制是否会写上无把握
证券法修订锁定四方面 吴晓灵对注册制是否会写上无把握

  原标题:证券法修订锁定四方面内容!吴晓灵:注册制会否写上、怎么写,我没把握⋯⋯ 证券法二审或在今年4月。经过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2016年宝万之争后,证券法修订草案又有哪些新的变化呢?注册制会有所体现吗?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3月9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记者采访时详细阐述了证券法修改那些事。 1、关于证券法修订:主要体现四大内容 “在《证券法》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界定的标准,提高处罚的力度,这是共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3月9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记者采访时表示,还有很多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涉及到《刑法》,《刑法》的处理并不是《证券法》本身能够规定的,因而也在做同步修订相应刑法条款的准备。 吴晓灵介绍,《证券法》要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是要完善基本的交易制度,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退市。 二是要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留下制度的空间,为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股本融资提供渠道。 三是要更好地进行投资者保护,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增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相关的法律救济渠道和行政救济渠道也会增加。 四是进一步明确市场规则。资本市场最核心的是信息的真实、全面的披露,对于虚假信息、价格操纵、内幕交易这些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提高打击的力度,还要增加监管当局侦查的手段,有利于严肃市场纪律。 “这四个方面肯定会有比较多的进步和一些更好的表述。”吴晓灵表示。 2、注册制会否写上、怎么写?“我没把握” 吴晓灵认为,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注册制、杠杆收购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到底‘注册制’能否在二审稿中写上,和怎样写,这个我没有把握,但是我认为市场不必把注册制看得那么可怕。”关于注册制,吴晓灵指出,《证券法》一审稿确实对注册制有过一些比较明确的表述,但是2015年出现了股市异常波动,注册制的实施推迟了。吴晓灵介绍,人大对进行注册制试点的授权是两年,要求在试点的过程中做中期报告,现在还没有做中期报告。 吴晓灵表示 不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都是要让所有的上市公司真实、全面地披露信息,中介机构要对信息的真实、全面负责任。在此基础上,到底是由监管当局来控制发行的节奏,还是把发行价格和节奏交给市场去做,这个是核准制和注册制唯一的差别。 3、拓展“证券”定义范围更具迫切性 通过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和2016年杠杆收购中出现的一些乱象,吴晓灵认为,拓展“证券”定义的范围,把集合投资计划列入“证券”,更加具有迫切性。 “在《证券法》一审稿的时候,这是最大的缺陷,没有把‘证券’的范围拓展到集合投资计划中去,我们看到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场外杠杆配资,和2016年杠杆收购中宝能系用9个资管计划嵌套,来进行股权收购,都反映了我们在资管市场上的分裂、分割、标准不一所带来的危害。”吴晓灵指出,因而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如果大家对于资管市场的统一标准有了共识,如果能够在统一法律关系上前进一步的话,“证券”的范围在《证券法》中应该拓展,如果“证券”的范围能够拓展,功能监管的理念也应该在《证券法》中给予更好的体现。 4、关于杠杆收购:探讨建立AB股制度 “通过去年的杠杆收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司治理中还有许多需要被完善的问题。”吴晓灵认为,万科之所以能够成为被收购的对象,除了它股价低估、有增值空间外,股权分散使得一个公司难以抵御别人的敌意收购,也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一个缺憾。 吴晓灵指出: 通过宝万事件,在肯定杠杆收购在我国结构调整、收购兼并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思考怎样从制度上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创始人、优秀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保证企业更好地按照长期经营的方针去经营,而不是着眼于短期的股价的波动。她介绍,如果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国外是有AB股制度的,在双重股权制度下,不同股票的投票权重是不一样的。宝万之争以后,也有许多公司在修改章程,进行反收购的防御,应该说收购兼并对于企业来说有重新整合资源,提高企业价值的积极方面,但是如果收购方没有很好地尊重企业文化,或者没能与被收购方形成很好的互动,就有可能使一些企业遭受损害,因而探讨建立AB股制度,或在公司章程中允许设立一些反收购的条款,可能是一种办法,这个问题离《证券法》的修订更遥远,但是如果市场的共识足够多的话,因为证券法的修法还有二审、三审,也不是说不可以考虑的问题。 另外,在公司投票权方面,除了要保护公司的创始人和优秀团队的控制权之外,对于中小股东也要考虑他们的权利问题。吴晓灵介绍,国外有表决权信托制度,可以把中小股东表决权收集起来,委托信托专业人士去投票,这种制度也值得研究。总之,在证券市场发展中还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如果在法理上、理论上、实践上对很多问题能有更多的共识,我们的法律能够修订得更好。 [详情]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2017年03月09日 23:56
《证券法》二读多项修订在途 业界寄望适用范围扩容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7年03月07日 05:36
《证券法》修订:资本市场供给侧改革的春天力量
证券日报 | 2017年03月07日 05:08
《证券法》二审何以不提注册制?
《证券法》二审何以不提注册制?

  当下的核准制已经是变相的注册制了,或者说是披着核准制外衣的注册制了。正如刘士余主席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所说的那样,“注册制是监管的方法论的要求,和行政核准制并不对立。注册制既不要理想化也不要神秘化。”《证券法》二审不涉注册制也就不足为奇了。[详情]

新浪财经 | 2017年03月06日 11:24
修订《证券法》 应该“修”什么?
新京报 | 2017年03月06日 09:53
证券法修订草案下月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浪综合 | 2017年03月06日 02:22
吴晓灵: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更加完善
新华网 | 2017年03月05日 19:12
宋一欣:保护投资者法律制度应尽快建立 提升投资者维权意识
宋一欣:保护投资者法律制度应尽快建立 提升投资者维权意识

  新浪财经讯 3月15日消息,新浪财经在“3.15”到来之际,秉承“普及证券投资知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目标,邀请资本市场知名律师举办“股市315,投资者维权网上在线答疑”活动。宋一欣律师在活动过程中对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从《证券法》修订以来,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宋一欣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过“两个半”司法解释,即《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部分涉及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大约有35000名投资者做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的起诉标的约在15-20亿元,其中,涉及150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均被列入被告;标志性的案件则为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佛山照明案等案,在这些案件中,从2001年彭淼秋诉嘉宝实业案获得首次赔偿以来,上述起诉原告中,大约90%的人通过和解或判决,均获得了赔偿的现金或股票。 在证券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一,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制订和修订。这包括: 尽快制定《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并纳入立法审查议程,并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其中,向中小投资者实施政策倾斜; 重新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修订并充分落实《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相关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制度应当尽快建立。这包括: 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并进行市场化运作。这个基金主要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起投资者权益受损后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赔付款项,它和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共同构成证券市场保护基金系列; 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投资者维权作用,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代表中小投资者说话和行动,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欺诈行为人,特别是那些内幕交易(包括短线交易、老鼠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 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独立董事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还应当建立上市公司强制性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使保险机构也成为证券市场监督的一环。 其三,在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同时,提升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使投资者维权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 据估计,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原因,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的投资者不会超过权利受损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10%,其起诉标的不会超过可计算的损失总额的5%,反过来看,违法成本实际上并不大,因此,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内的证券市场反欺诈制度有待完善。[详情]

专家:对证券市场野蛮收购行为要有限制条款
专家:对证券市场野蛮收购行为要有限制条款

  对证券市场野蛮收购行为要有限制条款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刘丽靓 证券法修订草案有望4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曾任证监会三届主板发审委委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证券法》修订更多的是改革性、功能性、重点性的修法,更加突出制度的发展空间。在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基础上,更加强调监管的力度和操作性,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方面将会有细致规定。他建议,应让证券法修法成为常态,要加大打击欺诈性证券交易的力度,对证券市场上的野蛮收购行为要有限制条款。 相关规则将更细化和具体化 中国证券报:市场十分关注《证券法》修订,此次修订将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李曙光:此次《证券法》修订,主要集中在四个重点问题。在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方面,要总结资本市场多年积累的经验教训,把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制度去掉,并把证券市场中前沿、亟须解决的制度保障加进来。一方面,将强调“宽进严出”,“宽进”意味着未来IPO的通过率将加大,让企业更容易进来。“严出”就是对那些常年亏损、利润率较低、经营不善、对投资者权益有所侵害的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让他们坚决退市。另一方面,在证券的登记结算两者要分开,登记和结算各自的功能应会有更加清晰的表述。在交易制度方面,是T+0还是T+1还在争论,最后会不会写入到立法很难说。此外,对于“证券”的概念应会拓展,不仅仅是股票交易,还将涉及债权、期权、期货等其它证券凭证的交易,为功能性、联动性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注册制方面,此次《证券法》修改注册制写不写入,可能还要看全国“两会”以后的情形,估计暂时是用一个比较中性的方法来表述,比如还是要强化上市公司股票的质量审查,强化一线监管机构的责任,特别是证券交易所的责任。 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此次《证券法》修改给予了更大重视,在一些具体手段、具体程序、保护渠道方面将加强力度。目前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这方面并没有更细的规定,最高法院也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这次证券法修订对于投资者保护,打击欺诈交易等方面规定得更为细致,特别是在内幕交易运用信息的认定、认定标准、认定条件、操纵市场的一些手法,还有一些模棱两可的表述将更清晰化和具体化。此外,在建立投资者适当性保护制度,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以及分红制度方面也将着重强调。 在信息披露方面,此次《证券法》修订更加强调规范性表述,强调对于信息披露“污点信息”的一些惩罚。比如欺骗性信息,宣传性信息以及一些不实信息,要加强打击。此外,对信息披露要求更具体、详细、节点更明晰,包括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要求将更细化。此外,在再融资过程中,证监会已经有很多规章政策性规定,一些规定可能上升到法律层面。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目前创业板、新三板发展非常迅速,证券法应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另外,要为广阔的资本市场提供空间。总之,此次《证券法》修订将使让不太清晰和不太完善的规则更加细化和具体化。 证券法修法应成常态 中国证券报:在证券法修改以及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方面,你还有哪些具体建议? 李曙光: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变化都很快,应该让证券法修法成为常态,可以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并可以用修正案的方式来体现。对于一些重点领域或时机不成熟的改革,可以用一些比较中性的词汇来表述,为立法留下空间,等时机成熟,用修正案的方式来填补,这样的修法应该是可行的。 其次,在《证券法》收购这一章也应有所修改,对证券市场上的野蛮收购行为应根据中国国情,要有限制条款,同时也要修改《公司法》上有关股权结构的相应规定。 第三,《证券法》修改要特别关注系统性风险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对接,要更加强调金融市场的整体性,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联动性。 第四,针对欺诈性证券交易,要对投资者权益有侵害、有破坏市场秩序的一些行为主体进行坚决打击,加大处罚力度,要以经济手段来扼制经济的恶。 第五,未来无纸化交易和互联网交易发展非常快,投资募股方式会发展变化,特别是将来网上的投资会越来越多,在监管方式信息化、现代化及监管理念变化方面,证券法都要跟上。[详情]

吴晓灵:注册制杠杆收购需研究 资管产品将被穿透性监管
吴晓灵:注册制杠杆收购需研究 资管产品将被穿透性监管

  □本报记者 刘国锋 “到底‘注册制’能否在二审稿中写上,怎样写,这个我没有把握,但是我认为市场不必把注册制看得那么可怕。”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9日指出,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确实对注册制有过一些较明确的表述,但2015年出现了股市异常波动,注册制的实施推迟了。 吴晓灵介绍,全国人大对进行注册制试点的授权是两年,要求在试点过程中做中期报告,现在还没有做中期报告。 发行和退市制度有望完善 吴晓灵介绍,《证券法》要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要完善基本的交易制度,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退市;二是要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留下制度空间,为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股本融资提供渠道;三是要更好地进行投资者保护,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增强。对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相关的法律救济渠道和行政救济渠道也会增加;四是进一步明确市场规则。资本市场最核心的是信息的真实、全面的披露,对于虚假信息、价格操纵、内幕交易这些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提高打击的力度,还要增加监管当局侦查的手段,有利于严肃市场纪律。“这四个方面肯定会有比较多的一些进步和更好的一些表述。”吴晓灵表示。 “在《证券法》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界定的标准,提高处罚力度,是共识。”吴晓灵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还有很多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涉及到《刑法》,《刑法》的处理并不是《证券法》本身能够规定的,因而也在做同步修订相应刑法条款的准备。 注册制和杠杆收购需进一步研究 吴晓灵认为,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注册制、杠杆收购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吴晓灵指出,不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都是要让所有的上市公司真实、全面披露信息,中介机构要对信息的真实、全面负责任。在此基础上,到底是由监管当局来控制发行节奏,还是把发行价格和节奏交给市场去做,这个是核准制和注册制唯一的差别。 针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和2016年杠杆收购中出现的一些乱象,吴晓灵认为,拓展“证券”定义的范围,把集合投资计划列入“证券”,更加具有迫切性。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的时候,这是最大的缺陷,没有把‘证券’的范围拓展到集合投资计划中去。我们看到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场外杠杆配资,和2016年杠杆收购中宝能系用9个资管计划嵌套,来进行股权收购,都反映了我们在资管市场上的分裂、分割、标准不一所带来的危害。”吴晓灵表示,因而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如果大家对于资管市场的统一标准有了共识,如果能够在统一法律关系上前进一步的话,“证券”的范围在《证券法》中应该拓展。如果“证券”的范围能够拓展,功能监管的理念也应该在《证券法》中给予更好体现。 “通过去年的杠杆收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司治理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吴晓灵指出,万科之所以能够成为被收购的对象,除了它股价低估、有增值空间外,股权分散,使公司难以抵御别人的敌意收购,也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缺憾。 吴晓灵表示,应该思考怎样从制度上有效保护企业创始人、优秀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保证企业更好地按照长期经营的方针去经营,而不是着眼于短期股价波动。 她认为,探讨借鉴建立AB股制度,或在公司章程中允许设立一些反收购的条款,也有可能是一种办法。在双重股权制度下,不同股票的投票权重是不一样的。“这个问题离《证券法》的修订更遥远,但如果市场共识足够多的话,因为证券法的修法还有二审、三审,也不是说不可以考虑的问题。”吴晓灵表示。 在投票权方面,吴晓灵表示,除了要保护公司创始人和优秀团队的控制权外,对于中小股东也要考虑他们的权利问题。她介绍,国外有表决权信托制度,可以把中小股东表决权收集起来,委托信托专业人士去投票,这种制度也值得研究。“总之,在证券市场发展中还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如果在法理上、理论上、实践上对很多问题能有更多共识,法律就能修订得更好。”吴晓灵表示。 资管产品将被穿透性监管 吴晓灵表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警惕四方面风险,分别是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在她来看,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格外重要。 吴晓灵介绍,影子银行里面,最关键的容易引起风险的是资产管理产品。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规则不统一。层层嵌套,拉长了债务链,隐藏了风险;二是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坚持得不好,会出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方向不匹配的现象;三是因为数据不清晰、投向不清晰,难以对它的风险进行判断,一旦出现风险,有传染性和波及性。 “如果不能很好了解到这些产品的投资者是谁,投向是什么,准确的数据是什么,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当一些产品出现违约的时候,就能引起非常大的风险。这也是当前为什么由人民银行牵头来制定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标准的非常重要的原因。”吴晓灵指出。 吴晓灵介绍,现在在央行主导下,和各个监管当局一起在制定资管产品统一标准,坚持了穿透性的监管原则。 “投资者要穿透到最终的投资者,产品要穿透到最终用钱的产品,这样才能弄清底数。”吴晓灵表示,要建立资管产品综合统计系统,要了解总量、关联度、杠杆水平、资金投向,这些将为今后了解和化解资管产品风险准备有利条件。 对于人民银行正在制定大资管领域的统一标准,吴晓灵谈了自己的看法:一是要统一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二是按照公募和私募的分类制定统一标准;三是按照公募和私募的区分来确定投资者人数和合格投资者资格;四是根据公募和私募的方法来确定产品的杠杆率和产品的投资标的。“我认为,按照这些标准来制定统一的原则,建立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系统是非常好的,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吴晓灵表示。[详情]

证券法修订锁定四方面 吴晓灵对注册制是否会写上无把握
证券法修订锁定四方面 吴晓灵对注册制是否会写上无把握

  原标题:证券法修订锁定四方面内容!吴晓灵:注册制会否写上、怎么写,我没把握⋯⋯ 证券法二审或在今年4月。经过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2016年宝万之争后,证券法修订草案又有哪些新的变化呢?注册制会有所体现吗?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3月9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记者采访时详细阐述了证券法修改那些事。 1、关于证券法修订:主要体现四大内容 “在《证券法》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界定的标准,提高处罚的力度,这是共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3月9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记者采访时表示,还有很多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涉及到《刑法》,《刑法》的处理并不是《证券法》本身能够规定的,因而也在做同步修订相应刑法条款的准备。 吴晓灵介绍,《证券法》要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是要完善基本的交易制度,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退市。 二是要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留下制度的空间,为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股本融资提供渠道。 三是要更好地进行投资者保护,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增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相关的法律救济渠道和行政救济渠道也会增加。 四是进一步明确市场规则。资本市场最核心的是信息的真实、全面的披露,对于虚假信息、价格操纵、内幕交易这些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提高打击的力度,还要增加监管当局侦查的手段,有利于严肃市场纪律。 “这四个方面肯定会有比较多的进步和一些更好的表述。”吴晓灵表示。 2、注册制会否写上、怎么写?“我没把握” 吴晓灵认为,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注册制、杠杆收购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到底‘注册制’能否在二审稿中写上,和怎样写,这个我没有把握,但是我认为市场不必把注册制看得那么可怕。”关于注册制,吴晓灵指出,《证券法》一审稿确实对注册制有过一些比较明确的表述,但是2015年出现了股市异常波动,注册制的实施推迟了。吴晓灵介绍,人大对进行注册制试点的授权是两年,要求在试点的过程中做中期报告,现在还没有做中期报告。 吴晓灵表示 不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都是要让所有的上市公司真实、全面地披露信息,中介机构要对信息的真实、全面负责任。在此基础上,到底是由监管当局来控制发行的节奏,还是把发行价格和节奏交给市场去做,这个是核准制和注册制唯一的差别。 3、拓展“证券”定义范围更具迫切性 通过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和2016年杠杆收购中出现的一些乱象,吴晓灵认为,拓展“证券”定义的范围,把集合投资计划列入“证券”,更加具有迫切性。 “在《证券法》一审稿的时候,这是最大的缺陷,没有把‘证券’的范围拓展到集合投资计划中去,我们看到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场外杠杆配资,和2016年杠杆收购中宝能系用9个资管计划嵌套,来进行股权收购,都反映了我们在资管市场上的分裂、分割、标准不一所带来的危害。”吴晓灵指出,因而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如果大家对于资管市场的统一标准有了共识,如果能够在统一法律关系上前进一步的话,“证券”的范围在《证券法》中应该拓展,如果“证券”的范围能够拓展,功能监管的理念也应该在《证券法》中给予更好的体现。 4、关于杠杆收购:探讨建立AB股制度 “通过去年的杠杆收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司治理中还有许多需要被完善的问题。”吴晓灵认为,万科之所以能够成为被收购的对象,除了它股价低估、有增值空间外,股权分散使得一个公司难以抵御别人的敌意收购,也是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一个缺憾。 吴晓灵指出: 通过宝万事件,在肯定杠杆收购在我国结构调整、收购兼并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思考怎样从制度上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创始人、优秀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保证企业更好地按照长期经营的方针去经营,而不是着眼于短期的股价的波动。她介绍,如果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国外是有AB股制度的,在双重股权制度下,不同股票的投票权重是不一样的。宝万之争以后,也有许多公司在修改章程,进行反收购的防御,应该说收购兼并对于企业来说有重新整合资源,提高企业价值的积极方面,但是如果收购方没有很好地尊重企业文化,或者没能与被收购方形成很好的互动,就有可能使一些企业遭受损害,因而探讨建立AB股制度,或在公司章程中允许设立一些反收购的条款,可能是一种办法,这个问题离《证券法》的修订更遥远,但是如果市场的共识足够多的话,因为证券法的修法还有二审、三审,也不是说不可以考虑的问题。 另外,在公司投票权方面,除了要保护公司的创始人和优秀团队的控制权之外,对于中小股东也要考虑他们的权利问题。吴晓灵介绍,国外有表决权信托制度,可以把中小股东表决权收集起来,委托信托专业人士去投票,这种制度也值得研究。总之,在证券市场发展中还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如果在法理上、理论上、实践上对很多问题能有更多的共识,我们的法律能够修订得更好。 [详情]

《证券法》二读多项修订在途 业界寄望适用范围扩容
《证券法》二读多项修订在途 业界寄望适用范围扩容

  本报记者 李维  实习生 杨坪 北京报道 《证券法》重修再次被提上日程。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目前的安排,《证券法》修订草案有望于2017年4月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意味着,《证券法》二读将启动。 在业内人士看来,《证券法》的二读将对未来中长期的资本市场发展起到顶层设计作用。 一方面,随着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过程监管和“守夜人”角色的重视,新的《证券法》将更加重视过程监管;另一方面,随着各类理财产品、交易品种的林立,《证券法》也有望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对监管和立法空白实现覆盖。 侧重过程监管 业内专家认为,因涉及证券活动监管体制上的调整,《证券法》的重修仍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横向合作监管上可能会强化。但《证券法》要想在这一方面有所突破,可能只会提跨界合作监管。但金融业分业监管要走向混业监管、集中监管,是很难通过《证券法》来实现的,因为这超越了《证券法》本身的授权。” 3月6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 全国人大财政金融委员会原法案室主任朱少平也认为,目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仍然有待中央进一步明确,而当前的主要方法仍是加强沟通。 “体制怎么改,有待进一步明确,在新的体制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监管肯定还是要按照目前的体制,”3月6日朱少平表示,“只不过具体在监管方法上会有一些创新,另外就是加强协调,比如说加强各部级之间的协调,在三会相互协调的同时,各个机构也加强沟通,这都是加强监管的具体做法。” 董登新认为,由于当前监管层将关注重心放在二级市场、事后监管等环节,因此该部分或在《证券法》修法中也有所体现。 “从证监会角度来说,市场监管可能要重新定位,可能会把重心放在二级市场,放在事后监管、交易监管的环节上,对于过去证监会花费了很大精力的一级市场管制上,比如IPO审批,这些部分可能在《证券法》里会有比较大的变动,可能会淡化证监会在一级市场的定位,尤其是在IPO审批上有比较大的变动。”董登新表示。 例如,IPO审核权能否下移,也成为《证券法》所涉及问题的被关注点之一。 “过去交易所在涉及IPO的审批上的角色是较弱的,”董登新表示,“我认为《证券法》修订可能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动,可能会赋予交易所在IPO审核权上更大的话语权。” 证券“范畴”待扩展 此外,在多位专家看来,此次《证券法》二读有望扩宽“证券”的涵盖范围。 “《证券法》也在探讨拓宽证券的定义,包括公募证券、私募证券等,甚至也有人提出要不要将金融衍生产品也包括进去。有些问题如果达成了共识,有统一的意见,是可以写入《证券法》修订内容的,但如果还不能达成共识,可以等条件成熟再纳入。”董登新指出。 事实上,对于《证券法》下的证券概念范围,业内也有不同声音。 “现在分歧点比较多,比如衍生类金融产品是否要纳入证券范围,牌照发放上,比如期货公司是否可以持有券商全部牌照,券商是否可以持有商品期货牌照等,这样市场监管可能要重新定位。”董登新说。 朱少平认为,在证券活动泛滥的当下,《证券法》范围的不足,使证监会的管辖范围过窄。 “我认为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还要扩大,目前《证券法》仅适用于股票证券、债券证券,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的适用领域越来越宽”,朱少平指出,“事实上证券包括股权证券、债券证券、基金证券、特许权证券、物权证券、劳务证券、知识产权证券、信托证券、保险证券等,所以这次修改会不会把其他的内容也列入?例如最近市场上,又开始整顿邮币卡,邮币卡本质上也属于物权证券。” 朱少平同时指出,在现货、期货等问题上,《证券法》也有进一步明确相关品种规范的空间。 “还有一个是厘清现货与期货是什么关系,现在现货法和期货法有衔接吗?要把期货和现货之间的关系做一个限制性的规定,比如说不能同时做多、同时做空,在监管上、投资者保护上都有很多内容要探讨。”朱少平表示。 在朱少平看来,扩大《证券法》的规范范围,同样也是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保障之一。 “修法如果把《证券法》的范围扩大了,只要是证券都纳入法律的范围,这也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另外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把害群之马排除出去,也是对市场的保护。”朱少平说。  [详情]

《证券法》修订:资本市场供给侧改革的春天力量
《证券法》修订:资本市场供给侧改革的春天力量

  ■马方业  “现在对《证券法》修订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4月份提请审议应该是有把握的。” 一石激起千层浪。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发言人傅莹3月4日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回答记者提问时所说的这句话立即成为业界热议的焦点话题。 《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未来。虽然《证券法》几经修订,但在一定意义上讲,其实它就是一部股票法。因此,尽快构建起与资本市场新生态下的法律环境已时不我待。众所周知,2017年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作为资本市场母法,《证券法》的修订体现的就是资本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其中的补短板环节。当然,中国资本市场补短板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健全和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等等。   记得刚刚在两会召开前夕,在国新办召开的“协调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定发展”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及时回应市场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切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稳、严、进”的总体监管原则,并特别强调指出,资本市场的根本动力在于为实体经济服务,分享实体经济发展的成果。就以“严”字论,监管层虽然有“羽毛论”传达出的严监管之决心,但面对实际执行时对欺诈者处罚至多隔靴搔痒。比如,现行《证券法》规定,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罚的顶格标准只有区区60万元;已发行证券的,最高标准也仅为5%。因此,《证券法》修订与实施已是开弓没有回头箭了。毕竟《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在当前是实实在在为监管层“稳、严、进”3字方针更好的贯彻与落实提供强大的法律基础与支持动能。况且我国资本市场要想由“新兴+转轨”变成一个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相适应的成熟的资本市场,迫切需要一个高度依赖法治的市场。 当然,大家对其中的一个被称作“注册制”的关健词也是十分敏感,且大有谈其色变之感。其实,对于注册制推出大家应该理性看待。刘士余主席刚到证监会上任22天时就曾说过,“注册制必须搞,但不能单兵突进”。今年备受瞩目的政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谈到资本市场时也没有提这样的字眼,而且这已是连续两年没有提及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了。今年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表示,《证券法》修订即将进入二审,注册制、功能监管、证券定义的扩展等问题被认为是修法的核心问题。这些核心问题二审能否达成共识,现在还无法确定。 立法工作必须安定人心。笔者认为,注册制作为“进”的部分,即使推出也绝不是单兵突进,应是在“稳”的基础上配套实施推进。就当前资本市场发展态势来看,新三板事实上已是注册制,从A股今年以来的IPO发行的数量看,与以前比已经接近注册制了,只不过融资额较少而已。注册制之所以作为“进”的部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推出的目的就是更好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更好的缓解与解决企业融资难,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当然,即使股票注册制在“稳”的基础上配套实施推出,就二级市场投资者而言,一定有估值下压之阵痛,可是如果市场一旦形成良币驱劣币,珍珠多多串成金项链的大环境,相信投资者就可以踏踏实实做投资,尽享实体经济发展之红利,而不是如现在不少人那样,年年解套年年套,战战兢兢“炒妖票”。 惊蛰过,春雷响,万物长。中国资本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是“暖雨睛风初破冻”。让我们一起期待与拥抱中国资本市场春天的力量吧![详情]

《证券法》二审何以不提注册制?
《证券法》二审何以不提注册制?

  当下的核准制已经是变相的注册制了,或者说是披着核准制外衣的注册制了。正如刘士余主席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所说的那样,“注册制是监管的方法论的要求,和行政核准制并不对立。注册制既不要理想化也不要神秘化。”《证券法》二审不涉注册制也就不足为奇了。[详情]

修订《证券法》 应该“修”什么?
修订《证券法》 应该“修”什么?

  原标题:修订《证券法》,应该“修”什么? 谈股论市 自2005年《证券法》修订以来,资本市场12年来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一些原有立法条文明显不适应新形势变化,有必要及时做出修改。 3月4日,全国人大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介绍,根据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意味着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二读”终于再次提上了日程。 对于当下资本市场来说,自2005年《证券法》修订以来,资本市场12年来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一些原有立法条文明显不适应新形势变化,有必要及时做出修改。 实际上,《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已于2014年被列入立法程序,并于2015年4月下旬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一读审议”。原计划在2015年8月进行“二读”,力争在2015年12月正式发布实施。但由于从2015年6月中下旬开始,股市出现了大幅暴跌走势,修订步伐被打乱,直到2016年12月,《证券法》的“二审”仍然“爽约”。 如此一来,《证券法》何时“二审”就成了牵扯股市心跳的重要问题。那么,“二审”中究竟哪些问题最令市场关注呢? 《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笔者以为,至少如下几个问题是“二审”需要予以正视并尽可能解决的。 首先,是需要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行《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这一规定已成为限售股产生的根源,也使股市沦为了限售股股东的提款机。因此,这一规定必须修改,将首发流通股的规模提高到50%,对于总股本在50亿元以上的,首发流通股规模也应达到40%。 与此同时,要规范重要股东的减持情况。规定其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每连续4个月的减持不超过1%),凡违规减持的,没收全部减持的增值所得。同时当控股股东的持股降至公司股本的20%或更低时,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有意接手公司经营发展的企业法人或机构投资者。 其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目前《证券法》对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罚上限只有60万元,这完全失去了处罚的意义。再如对欺诈发行行为,目前《证券法》只规定“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而一审稿也只将比例调至“2%以上10%以下”。这些处罚力度都是不够的,让欺诈发行公司直接退市,由发行公司与大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回购在市场上流通的全部股份,或是更好选择。 其三,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这是现行《证券法》的短板,“一审”稿中也对此多有关注。不过,“一审”稿仍然在回避引入对投资者保护最有力的武器——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一审”稿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和解试点工作;允许有关当事人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但问题是有关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和解,不进行先期赔付,又如何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呢?而且,从先期赔付的案例来看,也是将大量投资者拒绝在赔付对象之外。虽然“一审”稿同时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代表人诉讼与集体诉讼并非一个层面的。只有集体诉讼才能最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希望“二审”稿能在该问题上取得突破。 此外,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资本市场的罚没收入款则应全部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投资者,上缴国库未必是最好选择。[详情]

证券法修订草案下月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证券法修订草案下月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经济参考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傅莹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据了解,证券法修订草案于2015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当时的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内容涵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现金分红制度、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多个方面。其中,注册制是其中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部分。这项改革将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据悉,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傅莹表示,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所以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也关系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015年证券市场异常波动后,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教训,需要重新进行论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重新研究,现在对证券法修订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4月份提请审议应该是有把握的。”她说。 除了证券法修订草案外,傅莹还就其他多个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予以回应。 针对房地产税立法,傅莹表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房地产税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这部法律涉及面广,所以围绕这个问题的讨论比较多。据她透露,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排。 而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的问题,傅莹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三次“打包”一揽子修订了一些法律,下放和取消了一系列行政审批和资格认定,最近在修订中的小企业促进法也着眼于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另外,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围绕规范非税收入开展专题调研,推动企业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等。[详情]

吴晓灵: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更加完善
吴晓灵: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更加完善

      吴晓灵在贵州团驻地回答证券时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证券法修订稿已在2015年4月一审,一审稿在加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对操纵市场行为、关联交易的处罚力度等方面已经作出很大的修改和完善,同时在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服务机构的责任等方面增加了多项措施及规定。    吴晓灵表示,接下来的二审稿,在上述方面还会更加完善,但一审稿在拓展“证券”的定义,特别是集合投资计划能否认定为证券等方面,均未达成共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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