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

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正式上线
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正式上线

12月1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上线商品互换业务,标志着我国期货交易所正式开始在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发挥金融基础设施作用,为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的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提供交易登记和结算等综合服务。来自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及产业界的代表出席了上线仪式。[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12月19日  14:32
大商所与浦发银行续签战略合作协议
大商所与浦发银行续签战略合作协议

12月18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大连续签战略合作协议。大商所副总经理王伟军、浦发银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刘长江在战略合作协议上签字,大商所党委书记、理事长李正强、总经理王凤海、浦发银行行长刘信义出席并见证本次签约。[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12月19日  16:50
特产石化与永安资本达成大商所商品互换交易
特产石化与永安资本达成大商所商品互换交易

永安资本负责人表示,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和综合服务平台的推出,为产业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提供了新的工具和途径,同时提升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服务范围及专业服务能力。借助交易所的技术系统,交易的询价、报价和交易结算均可以在平台上完成,降低了交易的沟通成本,提升了互换业务的时效性。[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12月19日  17:40

主题致辞

李正强:商品互换标志着大商所实现多元开放战略转型
李正强:商品互换标志着大商所实现多元开放战略转型

开展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多年来持续推进多元开放战略转型、推动完善衍生品市场体系的重要成果。在场外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推出商品互换业务,初步构建起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互联互通的新机制、新通道,标志着大商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工具和方法、深度和广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12月19日  11:18
刘信义:商品互换满足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
刘信义:商品互换满足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

此次商品互换业务上线,是大商所以满足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解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痛点为出发点,持续探索场外市场服务产业客户新模式,进一步发挥期货交易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作用的重点举措,为银期合作服务实体经济探索出了新方向和新路径。[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12月19日  11:49
谭显荣:商品互换给客户更多灵活业务机会和合作可能
谭显荣:商品互换给客户更多灵活业务机会和合作可能

谭显荣表示,本次大商所设立的以“交易商为核心”的互换业务模式,将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便利。有了这项业务以后,风险管理子公司能通过差异化、多样化的业务设计、产品设计,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风险管理需求。相对现有场内期货合约,商品互换合约在合约标的、期限及市场容量方面都能给予客户更多的灵活业务机会和合作可能。同时,有银行的协作以后,通过给客户授信,降低客户参与风险对冲的门槛。[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12月19日  13:15
张晓轩:商品互换业务上线为市场提供新平台
张晓轩:商品互换业务上线为市场提供新平台

张晓轩表示,当前我国正处在对内深化改革,对外扩大开放的重要时期,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建设,是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有力手段。大商所本次上线商品互换平台,为风险管理公司及优质的实体企业参与商品场外互换市场提供了统一平台,通过引入更多优质、专业的交易对手方,为风险管理公司参与场外互换交易增加了流动性。互换交易商和交易所代理双边清算机制,也针对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及交易协商成本等问题,给出了新的解决方案。[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12月19日  13:20

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研究成果”系列

一:商品互换衍生品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一:商品互换衍生品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期货日报|2018年12月16日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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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

特产石化与永安资本达成大商所商品互换交易
新浪财经 | 2018年12月19日 17:40
大商所与浦发银行续签战略合作协议
新浪财经 | 2018年12月19日 16:50
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正式上线
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正式上线

  为实体经济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  ——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正式上线 12月1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称“大商所”)上线商品互换业务,标志着我国期货交易所正式开始在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发挥金融基础设施作用,为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的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提供交易登记和结算等综合服务。来自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及产业界的代表出席了上线仪式。 大商所党委书记、理事长李正强在致辞时表示,开展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多年来持续推进多元开放战略转型、推动完善衍生品市场体系的重要成果。从国际经验来看,互换是除了期货和期权之外的全球三大衍生工具之一,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核心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产业企业风险管理。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国期货市场的工具和层次较为单一,只有期货,没有期权和互换,场内市场较为发达、场外市场发育迟缓。2015年初,大商所提出“以豆粕期权上市、铁矿石期货国际化、场外市场建设等重点工作为抓手,从单一、封闭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向多元、开放的综合性衍生品交易所转型”的发展战略。经过多年努力,2017年3月31日大商所上市国内首个商品期权——豆粕期权,填补了国内商品期权的空白;2018年5月4日推出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实现国内首个已上市期货品种国际化。 近年,大商所按照“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增强信用、防范风险”的思路和原则,积极探索场外市场建设的方式方法。今天,随着商品互换业务上线,大商所初步建立起既有期货和期权、又有互换的多元化衍生工具产品体系,初步建立起既有场内、又有场外的多层次衍生品市场框架,初步建立起既有国内、又有国外的开放型衍生品市场架构,标志着大商所多元开放战略转型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期货交易所正式开始为场外市场业务提供规则制度、平台支持和交易登记结算服务。 他指出,推出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积极践行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宗旨的重要探索。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面临一个深刻的矛盾,那就是作为一个合约规则高度标准化的市场,如何更好地满足产业企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近年来,大商所先后推出仓单串换、仓单服务商、场外期权、“保险+期货”、基差贸易、商品指数等场外业务试点,以更好地满足产业企业风险管理需求。2017年,大商所联合浦发银行、永安资本、浙江特产石化开展商品互换业务试点,为产业企业管理商品价格风险开辟了新的路径。今天,大商所在场外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推出商品互换业务,初步构建起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互联互通的新机制、新通道,标志着大商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工具和方法、深度和广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他强调,推出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积极践行共建共赢发展理念、与市场各方共谋发展的重要举措。经过近30年探索和逐步发展壮大,我国期货市场已越来越离不开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机构的共同参与,同时,期货市场发展也将为各类机构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出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持续推动各类机构整合资源、深化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又一项重要业务创新,对于期货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商品互换业务得到了市场各方的积极响应,4家银行获得了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资格,26家银行、证券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了商品互换交易商资格,为商品互换业务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李正强表示,大商所将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重要基础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扎实做好制度供给、技术供给和服务供给,努力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安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与市场各方一道,按照“巩固、充实、提升”的工作方针,加快推进新品种新工具建设,大力整合商品互换、仓单串换、基差贸易等场外市场业务,稳步扩大市场对外开放,全面建设多元开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希望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有序参与、充分利用新平台新工具,更好地发挥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希望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有序参与、充分利用新平台新工具,更好地发挥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大商所总经理王凤海主持了当日的启动仪式。在仪式上,大商所理事长李正强、总经理王凤海、副总经理朱丽红分别为浦发银行、交通银行等4家存管银行和兴业银行、永安资本、银河证券等26家交易商授牌,民生银行与金瑞资本、新湖瑞丰等5家作为交易商的风险管理子公司交换了商品互换业务交易意向书。[详情]

新浪财经 | 2018年12月19日 14:32
张晓轩:商品互换业务上线为市场提供新平台
张晓轩:商品互换业务上线为市场提供新平台

  新浪财经讯 12月19日消息,商品互换业务正式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张晓轩出席仪式并致辞。新浪财经全程直播。 张晓轩表示,当前我国正处在对内深化改革,对外扩大开放的重要时期,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建设,是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有力手段。大商所本次上线商品互换平台,为风险管理公司及优质的实体企业参与商品场外互换市场提供了统一平台,通过引入更多优质、专业的交易对手方,为风险管理公司参与场外互换交易增加了流动性。互换交易商和交易所代理双边清算机制,也针对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及交易协商成本等问题,给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以下为文字实录: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非常高兴参加大连商品交易所举办的商品互换上线仪式。在此,我代表中国期货业协会表示热烈的祝贺!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对于期货市场来说,也是不平凡的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期货市场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品种创新步伐加快,规则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对外开放成绩斐然。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各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建设,为场外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贡献力量。 以风险管理公司为例,截至今年10月,共有54家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全年累计参与交易客户数为2646户,其中产业客户1472户,占比45.93%,商品类场外期权、互换及远期累计名义本金分别达到6951亿元、451亿元、2.74亿元,月末未了结名义本金分别为624亿元、75亿元、14亿元。其中,风险管理公司在逐步探索商品类互换业务,2015年至2017年,商品互换累计新增名义本金为23亿元、147亿元和310亿元,虽然每年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但相比场外商品期权的体量和增速,仍有很大差距,仅有个别公司进行了少量尝试,一定程度上源于市场流动性和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由于存在较高的交易协商成本和对手方违约风险,风险管理公司在服务实体产业客户时,难以对交易成本和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商品互换业务规模化发展的基础尚未形成。 当前,我国正处在对内深化改革,对外扩大开放的重要时期,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建设,是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有力手段。大商所本次上线商品互换平台,为风险管理公司及优质的实体企业参与商品场外互换市场提供了统一平台,通过引入更多优质、专业的交易对手方,为风险管理公司参与场外互换交易增加了流动性。互换交易商和交易所代理双边清算机制,也针对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及交易协商成本等问题,给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最后,我代表中国期货业协会,再次祝贺大商所互换平台成功上线,顺利运行! 谢谢大家! 2[详情]

新浪财经 | 2018年12月19日 13:20
谭显荣:商品互换给客户更多灵活业务机会和合作可能
谭显荣:商品互换给客户更多灵活业务机会和合作可能

  新浪财经讯 12月19日消息,商品互换业务正式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长江期货董事长谭显荣出席仪式并致辞。新浪财经全程直播。 谭显荣表示,本次大商所设立的以“交易商为核心”的互换业务模式,将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便利。有了这项业务以后,风险管理子公司能通过差异化、多样化的业务设计、产品设计,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风险管理需求。相对现有场内期货合约,商品互换合约在合约标的、期限及市场容量方面都能给予客户更多的灵活业务机会和合作可能。同时,有银行的协作以后,通过给客户授信,降低客户参与风险对冲的门槛。 以下为文字实录: 尊敬的李正强理事长、王凤海总经理、各位嘉宾与行业同仁: 大家上午好! 非常荣幸能代表首批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交易商代表,在这里发言。我们非常感谢,大商所为我们提供了这次宝贵的业务机会,并为我们搭建了优秀的业务交流平台。在此我们代表交易商,表示衷心地感谢和热烈的祝贺! 商品互换业务目前在世界上已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逐渐成为国际投行和对冲机构所使用的重要衍生工具之一。大商所推出的商品互换业务作为重要的场外线性衍生工具,将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提供重要补充。我们体会到,商品互换业务将是落实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重要创新举措:一是,创新业务种类,丰富大类资产配置工具。二是,创新业务模式,统一衍生品的定价与风险计量标准。三是,创新业务协同,促进银行、券商、期货以及风险子公司的业务协同的发展。这不仅将增加我们的业务机会,还有利于不同机构间的业务协同和合作,将会在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发展过程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于风险子公司而言,本次大商所设立的以“交易商为核心”的互换业务模式,将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便利。有了这项业务以后,风险管理子公司能通过差异化、多样化的业务设计、产品设计,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风险管理需求。相对现有场内期货合约,商品互换合约在合约标的、期限及市场容量方面都能给予客户更多的灵活业务机会和合作可能。同时,有银行的协作以后,通过给客户授信,降低客户参与风险对冲的门槛。这对于我们的行业和客户都是重大利好。在此,我仅代表长江期货风险子公司长江产业金融等26家首批交易商代表,在这里承诺:大商所给我们的业务资格,是一次机会,更是一份责任,我们将坚守合规经营的底线,积极推动商品互换业务的健康运行。 我们坚信,大商所商品互换平台一定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构建互通共融、互促共进的风险管理生态圈发挥重要的作用。祝大商所商品互换平台红红火火,祝大商所的事业蒸蒸日上;祝各位行业同仁共享繁荣的新时代。 谢谢大家![详情]

新浪财经 | 2018年12月19日 13:15
刘信义:商品互换满足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
刘信义:商品互换满足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

  新浪财经讯 12月19日消息,商品互换业务正式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浦发银行行长刘信义出席仪式并致辞。新浪财经全程直播。 刘信义表示,此次商品互换业务上线,是大商所以满足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解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痛点为出发点,持续探索场外市场服务产业客户新模式,进一步发挥期货交易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作用的重点举措,为银期合作服务实体经济探索出了新方向和新路径。“同舟共济扬帆起,乘风破浪万里航”。在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上线之际,浦发银行愿与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及各金融同业一道,促进银期多元合作,持续提升对期货市场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为新时代背景下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出积极贡献。 以下为文字实录: 尊敬的李正强理事长、王凤海总经理,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及金融行业的各位同仁,各位与会嘉宾: 大家上午好! 很荣幸作为商业银行代表在这里做交流。期货市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我们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传导国家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有市场原则配置经济资源的重要载体。浦发银行与各位金融机构的同仁一道,始终将支持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己任,致力于服务金融要素市场。为此,浦发银行在总行层面配备专业团队,由总行牵头,联合上海、北京、大连、郑州、深圳等分支机构、专注服务于全国30多家“一行两会”主导的各类金融市场,在服务市场的同时也丰富了银行的业务。 大连商品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于1993年成立至今的交易市场。经过25年的发展,大商所勇于创新,规范经营,稳步发展,以多元开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为愿景,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期货交易中心,全球排名前十的著名交易所。也是全球最大的农产品、塑料、煤炭和铁矿石期货市场。大商所期货品种价格已成为国内市场的权威价格,具有重要的国际影响力,为相关各类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指南针”和“避风港”,并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了有效的价格参考。 近年来,大商所推出“千村万户”市场服务工程、“千厂万企”市场服务工程、 “保险+期货”服务“三农”试点及场外期权服务产业试点等市场服务品牌。今天,大商所正式上线商品互换业务,积极探索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新路,进一步强化市场服务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为东北地区振兴做出了积极贡献。 大连商品交易所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是各家银行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在此,我们特别感谢大商所为我们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机会。此次商品互换业务上线,是大商所以满足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解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痛点为出发点,持续探索场外市场服务产业客户新模式,进一步发挥期货交易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作用的重要举措,为银期合作服务实体经济探索出了新方向和新路径。是改革开放的新实践,是转型发展的新起点。“同舟共济扬帆起,乘风破浪万里航”。在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上线之际,浦发银行愿与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及各金融同业一道,促进银期多元合作,持续提升对期货市场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为新时代背景下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做出积极贡献。 最后,衷心祝愿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上线仪式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详情]

新浪财经 | 2018年12月19日 11:49
李正强:商品互换标志着大商所实现多元开放战略转型
李正强:商品互换标志着大商所实现多元开放战略转型

  新浪财经讯 12月19日消息,商品互换业务正式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李正强出席仪式并致辞。新浪财经全程直播。 李正强表示,开展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多年来持续推进多元开放战略转型、推动完善衍生品市场体系的重要成果。在场外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推出商品互换业务,初步构建起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互联互通的新机制、新通道,标志着大商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工具和方法、深度和广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他指出,商品互换业务才刚刚起步,还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和呵护。大商所将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重要基础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扎实做好制度供给、技术供给和服务供给,努力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安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同时,我们将与市场各方一道,按照“巩固、充实、提升”的工作方针,加快推进新品种新工具建设,大力整合商品互换、仓单串换、基差贸易等场外市场业务,稳步扩大市场对外开放,全面建设多元开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我们也希望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有序参与、充分利用新平台新工具,更好地发挥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以下为文字实录: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召开之后的第二天,迎来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的上线!这是大商所为改革开放40周年献的礼、致的敬。我谨代表大商所,对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大商所发展的会员单位、银行、证券公司、产业企业等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开展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多年来持续推进多元开放战略转型、推动完善衍生品市场体系的重要成果。从国际经验来看,互换是除了期货和期权之外的全球三大衍生工具之一,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核心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产业企业风险管理。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国期货市场的工具和层次较为单一,只有期货,没有期权和互换,场内市场较为发达、场外市场发育迟缓。2013年8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交易所,嘱托我们“脚踏实地、大胆探索,努力走出一条成功之路”。乘着总书记视察东风,2013年底我们正式提出“建成衍生工具齐备、产品种类丰富、功能发挥充分、运行安全高效的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的奋斗目标。2015年初,我们进一步提出“以豆粕期权上市、铁矿石期货国际化、场外市场建设等重点工作为抓手,从单一、封闭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向多元、开放的综合性衍生品交易所转型”的发展战略。经过多年努力,2017年3月31日我们上市国内首个商品期权——豆粕期权,填补了国内商品期权的空白;2018年5月4日我们推出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实现国内首个已上市期货品种国际化。这几年,我们按照“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增强信用、防范风险”的思路和原则,积极探索场外市场建设的方式方法。今天,随着商品互换业务上线,大商所初步建立起既有期货和期权、又有互换的多元化衍生工具产品体系,初步建立起既有场内、又有场外的多层次衍生品市场框架,初步建立起既有国内、又有国外的开放型衍生品市场架构,标志着大商所取得多元开放战略转型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期货交易所正式开始为场外市场业务提供规则制度、平台支持和交易登记结算服务。 推出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积极践行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宗旨的重要探索。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面临一个深刻的矛盾,那就是作为一个合约规则高度标准化的市场,如何更好地满足产业企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近年来,大商所先后推出仓单串换、仓单服务商、场外期权、“保险+期货”、基差贸易、商品指数等场外业务试点,试图更好地满足产业企业风险管理需求。2017年,我们联合浦发银行、永安资本、浙江特产石化开展商品互换业务试点,为产业企业管理商品价格风险开辟了新的路径。今天,我们在场外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推出商品互换业务,初步构建起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互联互通的新机制、新通道,标志着大商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工具和方法、深度和广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推出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积极践行共建共赢发展理念、与市场各方共谋发展的重要举措。经过近30年探索和逐步发展壮大,我国期货市场已越来越离不开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机构的共同参与,同时,期货市场发展也将为各类机构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出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持续推动各类机构整合资源、深化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又一项重要业务创新,对于期货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高兴地看到,商品互换业务得到了市场各方的积极响应,4家银行获得了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资格,26家银行、证券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了商品互换交易商资格,为商品互换业务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当然,商品互换业务才刚刚起步,还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和呵护。大商所将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重要基础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扎实做好制度供给、技术供给和服务供给,努力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安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同时,我们将与市场各方一道,按照“巩固、充实、提升”的工作方针,加快推进新品种新工具建设,大力整合商品互换、仓单串换、基差贸易等场外市场业务,稳步扩大市场对外开放,全面建设多元开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我们也希望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有序参与、充分利用新平台新工具,更好地发挥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同志们、朋友们,站在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历史起点,让我们携起手来,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共同为我国期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为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详情]

新浪财经 | 2018年12月19日 11:18
商品互换业务为场外商品市场夯实基础
商品互换业务为场外商品市场夯实基础

  商品互换业务为场外商品市场夯实基础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孙翔峰  国内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环境正在逐步改进,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在12月19日将正式上线。在12月14-15日召开的“华泰期货2019年衍生品市场年会”上,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商品衍生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互换业务的推出,能够与场内市场工具共同构成互通共融、互促共进的风险管理生态圈,将更好地满足实体企业和市场参与者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降低市场参与的门槛和成本、增大市场容量,进一步推动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发展。 夯实场外商品市场基础 大商所11月30日发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商品互换业务的开户、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推动商品互换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参加此次衍生品市场年会的业内人士分析,商品互换业务具有多个特点。一是可以个性化定制合约条款。客户可以在交易所提供的合约文本框架下自定义合约条款,在到期时间、结算基准、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方面都可以自定义,经过交易双方确认后,该笔合约可以生成并录入系统。二是以交易商为核心,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由于两个实体企业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在场外主协议签署等方面存在障碍,因此通过交易商可以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需求。三是不增加额外的成本,不改变原有的保证金交付方式,企业不用增加额外的清算成本。四是交易所提供的资金托管、盯市、交收、报表等服务,可以满足企业差异化的内部管理需求。 此次年会由华泰期货携华泰长城资本,联合华泰证券、南方基金、华泰柏瑞基金共同举办。会议以衍生品创新服务为主题,汇聚国内外衍生品市场的领军人物、知名专家,以及银行、证券和基金等行业领头人。 南华资本董事长李北新表示,大商所推出的商品互换业务,对于场外商品市场发展的意义重大。一是引入新的市场参与主体,交易机会增加。之前的场外商品互换交易双方为实体企业和风险管理子公司,大商所互换业务交易商不仅包括产业企业和风险子公司,还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二是交易更加高效。大商所即将上线的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可以为商品互换(掉期)业务的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登记、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使交易更加高效。三是交易更加透明。在大商所平台系统,客户可以与其签约的所有交易商发布商品互换交易需求,客户可以根据交易商的确认反馈是否同意。四是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大商所商品互换的交易标的不仅包括商品期货价格,而且还包括商品指数,这可以满足一些实体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提高管理效率。 解决信用风险管理难题 “商品互换业务的推出、显然是弥补了国内期货市场在期现之间衔接的不足,有利于期货现货、场内场外链条的打造与修复,也让期货工具更加接地气,更改服务实体经济。”中大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认为。 从国外经验来看,场外市场发展对于中央清算有一定的依赖作用,但是目前国内一直没有实现场外交易的场内清算,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明显,信用风险较高。而商品互换业务的推出将有效改变这一情况。 “国内现状来看,商品互换业务就相当于为场外业务提供了一个集中清算平台,最核心的功能是解决了中国资本市场最严重的信用风险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肯定是个很有意义的事情。”华泰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唐国靖在会议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过,商品互换业务只是在部分上代替了中央清算的职能,随着国内场外商品市场的发展,基础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大商所相关人士也表示,选择商品互换主要有四点考虑:一是商品互换本身比较简单,便于客户理解,也是国际市场主流的场外衍生品类型,这些年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又派生出价差互换等多种互换形式。二是复杂产品的定价和风险计量缺乏统一的公认标准,交易所较难提供各方都认可的保证金评估模型和计量方法。三是国内目前较多的场外交易以信用交易为主,当交易所提供中央清算时,需要交易双方缴纳保证金,客户参与意愿不强。四是目前交易所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缺乏完善的法律基础。如果开展集中清算服务,必然需要分层的清算会员制度来逐级管理风险,期货公司等主体目前还缺乏相应的规则依据来开展场外结算服务。[详情]

中国证券报 | 2018年12月17日 00:05
商品互换衍生品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商品互换衍生品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研究成果”系列一:商品互换衍生品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编者按:大商所将于12月19日正式上线商品互换业务,满足市场个性化避险需求。为让市场各方进一步了解商品互换业务机制及功能作用,即日起,本报将推出“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研究成果”系列,以飨读者。 A商品互换的基本概念 商品互换衍生品,是国际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中使用较多的一类非标准化的线性衍生工具,主要用于满足交易对手方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本文对商品互换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与期货和场外期权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 以帮助相关机构更好地理解此类衍生工具及在实体产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互换,是指交易双方依据预先约定的协议,在未来确定的期限内,相互交换一系列现金流(或者支付)的交易(Hull,1996)。目前比较常见的主要有金融互换产品,如外汇互换和利率互换。之所以这两种互换产品较多,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资金的时间价值体现更明显,市场化程度更高(Stulz,2010)。 商品互换,是指商品生产者和客户之间的一种合约安排,双方约定在一个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一定数量的商品用按固定价格计算的货款来交换以浮动价格计算的货款的行为。商品互换大多用于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并且已形成国际公认的大宗市场的产品,如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贵重金属等。商品互换交易通常不产生实际的商品交换,交易双方可以直接根据标的资产的价值变化支付损益,而不需要进行标的资产的实际交换。例如,一家每年消费10000桶石油的公司(客户)同意未来10年内以每年支付20万美元,并收取10000×S美元的现金流签订一个互换合约,假设每桶石油当时的价格为P,则S=P-20。如果石油生产商同意进行这项交换,则意味着双方共同锁定了在未来10年内石油的实际价格为20美元/桶。 商品互换要在具体协议中明确定义支付现金流的日期和计算方法,交易双方的现金流相当于互换交易的“腿”。通常来说,当一份互换合约签订的时候,至少要通过一个因素来定义一笔现金流,通常为价格,例如,利率、汇率、资产价值或者商品价格等。通常由于互换交易的特殊性和信息的不对称,交易的一方很难找到实际的交易对手,所以投资者A和投资者B之间的直接交易是很难达成的,这就为金融中介的参与提供了条件,有了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投资者A只需与金融中介M进行交易,M再寻找合适的投资者B进行交换,从而满足A和B的交易需求。一般情况下,由于金融中介M在这个交易中信息占优,并承担了信用风险,所以会获得风险收益。 B商品互换的特点 商品互换衍生工具的特点 互换市场一般针对交易双方的个性化需求,采用非标准化合约和自主议价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模式的特殊性,交易信息具有一定的不透明性。归纳起来,场外互换市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信息不透明。由于采取场外交易,交易信息没有专门的披露途径,同时场外交易的双方出于保密性需求,也主动避免披露关键信息。 二是参与者资信等级较高。由于场外交易规模较大,对参与主体(客户和会员)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所以只有资信等级较高的客户才能参加场外交易。 三是产品灵活性较大。场外交易通常依据的协议文本(如ISDA协议)较标准合约更加宽泛和灵活,一般针对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所以产品的品质等级和相关条款较为灵活。 四是自主议价机制。在交易机制方面,与场内集中竞价机制不同,场外市场主要借助多边平台,通过经纪人或做市商进行“一对一”的自主议价机制。 五是双边结算机制。目前除了部分场外产品可以通过中央对手方结算外,其他场外产品仍然需要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双边结算。 六是结算价格外生机制。与场内市场产品不同,场外市场的结算价格不是市场内生的,大多是根据现货市场提供的第三方报价体系,或借助期货市场价格(如ICE Clear U.S.等)来形成场外市场的结算价格。 市场风险特征 虽然场外互换市场有其独特性,但是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潜在风险,主要集中在交易后(post—trading)和结算环节,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息存储风险、流动性风险、对手方信用风险、监管风险四个方面。 第一,场外互换交易后信息储存风险。场外衍生品虽然可以借助多边交易平台,但是交易一旦确认,该交易信息只能分散地保存在交易双方,不能像交易所的订单簿那样在交易场所集中保存。因此,其潜在风险是分散保存可能导致交易对手的信息不一致。 第二,场外互换的流动性风险。由于场外衍生品合约大多是根据双方需求签订的非标准化合约,所以不同交易对手的合约通常不可以互相转换,如果将合约变更交易给第三方,则需要第三方对交易内容进行确认。从实际操作来看,这种合约变更过程是造成交易确认积压的主要原因之一,会造成场外互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第三,场外互换交易的对手方信用风险。互换交易通常采取双边结算模式,交易双方直接面对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合约到期日通常较远,交易双方的履约关系要持续到期满,这使得互换市场的对手方风险比证券市场更突出。虽然市场参与者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处理交易对手风险,比如,抵押品制度等,但是这也增加了交易后处理的复杂性。 第四,场外互换交易的监管风险。由于场外互换交易通常采取自主议价机制,所以信息并不公开透明,监管部门所掌握的场外交易信息和资金状况不够全面,也相对滞后。当场外衍生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监管部门很难实施监管,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目前应该注重建设统一的数据报告和监管制度。 C商品互换与期货的比较 商品互换与期货同属于线性工具 直接挂钩商品价格的商品互换衍生品,在损益形态上与期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属于线性工具,其损益变化与标的物的损益变化同步,所以也称为“delta one”类的工具。 为了防范场外市场的潜在风险,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实现场外交易的“场内化”,解决场外头寸的集中清算问题,互换清算合约(Cleared Only Swap)的出现是解决场外市场场内化的一种机制创新,使互换合约实现了在场外交易、在交易所进行场内清算。目前,全球主要交易所提供的场外互换清算产品主要有能源、利率、股票、商品、信用违约互换等互换产品(见上表)。我们通过比较场内清算的商品互换工具与场内期货发现,如果均作为标准化工具,商品互换的交易要素与期货非常一致。 场外商品互换的交易条款更灵活 为了规范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协议标准,国际互换及衍生品委员会(ISDA)于1985年制定了《关于互换的标准用语、假定和条款的准则》。随后,《关于互换的标准用语、假定和条款的准则》在1987年补充修订,并发布两份利率互换主协议,即《利率互换主协议》和《利率和货币互换主协议》,这两份利率互换主协议被称为1987年ISDA主协议。2003年1月,ISDA发布2002年ISDA主协议。ISDA文件逐步形成了主协议(master agreement)、主协议附件(Schedule)、确认书(Confirmation)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组成为一个合同或协议。如果当事人有任何争议,因“确认函”对具体事项做出规定,所以其效力优先,补充协议与主协议次之。 对于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国家外汇交易中心于2007年8月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降低了银行的法律和信用风险。2007年10月,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也称NAFMII《主协议》。 目前,场外互换交易主要根据交易双方需求,在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委员会(ISDA)协议框架下(包括主协议、主协议附件、确认书)签订场外衍生品交易合同。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协议版本,即《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简称SAC协议。这种场外交易的特点在于交易要素由双边自行定义,通常采用“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并与对手方进行双边清算。 D商品互换与场外期权的比较 对于挂钩商品价格的互换衍生品,商品互换衍生品与场外期权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损益形态和风险管理的实际应用中。 损益形态 商品互换类工具通常直接挂钩商品或者商品价格,并在到期时交换现金流,进行轧差清算。因此,其损益形态是一种线性结构,相对简单明了,这与场外期权的非线性损益是有明显区别的。正是由于这种线性特征,商品互换交易通常在期初不发生现金支付,而是采用保证金的方式,到期后进行损益结算。然而,场外期权由于其损益结构的特殊性,在交易开始便需要支付权利金,到期根据价格状态决定是否行权,再进行损益的结算。因此,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商品互换的保证金可以作为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而场外期权的权利金属于支付款项,在交易期初是要出表的。 风险管理应用 我们知道期权交易的实质是波动率交易,而对于实体产业来说,其通常面对的是趋势性风险。因此,从实体产业的风险管理实践来看,商品互换在对抗趋势性风险方面更简单、更直接、更便于实体产业的理解和应用。 E商品互换的应用 实现固定采购成本的转化 通过商品互换工具可以实现固定价格与浮动价格的交换,所以对于使用浮动价格采购的实体企业来说,可以合理利用商品互换工具实现,固定价格和浮动价格的交互使得商品采购成本更确定,从而满足企业的财务成本管理需要。例如,某钢厂每月定期从某供应商处采购一批焦炭,双方约定以最近一个月焦炭的平均价格作为采购的结算价格,钢厂为了更好地管理采购成本,希望能锁定一个固定的采购价格,于是在市场寻找一家机构,进行了一笔互换交易。交易约定,钢厂以每吨2000元的固定价格向该机构支付现金流,到期时该机构以到期前一个月的平均价格支付给钢厂一笔现金流,到期双方采用现金轧差进行结算。因此,无论每月的浮动价格是多少,钢厂的实际采购成本都锁定为2000元/吨。 对冲个性化的趋势风险 对于有一定结转存货需要预期采购的企业来说,为了防止价格趋势性下跌或上涨导致的潜在损失,可以根据自身的结转周期和采购周期的不同期限,通过商品互换工具对冲特定时间内的价格变动风险。例如,如果钢厂与供应商选择以期货价格或指数价格为基准进行点价成交,钢厂为了避免未来价格上涨,推升采购成本,可以选择与一家机构开展一笔互换交易,双方约定,钢厂以某一固定价格向该机构支付现金流,到期时该机构以到期时期货或指数价格支付给钢厂一笔现金流,双方采用现金轧差进行结算,最后钢厂通过这笔互换交易对冲未来采购价格上涨的风险。 中远期的正向或反向价差风险 对于贸易企业而言,企业可以通过预期销售的方式,通过远期合约订单,提前销售产品锁定利润,回笼现金。不过,近期合约和远期合约的价格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当市场出现不符合市场预期的变动时,会对预期销售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当预期远月合约价格上涨时,企业可以买远月合约、卖近月合约,来获得远月合约升水的价差收益;当预期远月合约价格下跌时,企业可以卖远月合约、买近月合约,来获得远月合约贴水的价差收益。 另外,由于企业的订单周期不同,通过场外商品互换可以灵活选择跨期套利的期限,管理跨期时市场发生正向和反向变动产生的风险,此类互换工具也称为日历互换(calendar—swaps)。类似的,基于现货价格和远期合约价格的互换,也可以用来管理基差风险。[详情]

期货日报 | 2018年12月16日 22:51
大商所首批商品互换交易商中有18家风险管理公司
期货日报 | 2018年12月16日 22:48
特产石化与永安资本达成大商所商品互换交易
特产石化与永安资本达成大商所商品互换交易

  12月1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正式上线商品互换业务。当天,特产石化与商品互换交易商永安资本通过大商所综合服务平台达成了商品互换交易。 该笔互换合约标的为聚氯乙烯(PVC)期货价格指数。当前PVC期货1905合约价格为6454元/吨,PVC期货价格指数点位为1159点,特产石化以当前指数点位卖出名义金额为645.4万元的互换合约,即现货保值数量为1000吨,期限为3个月,用以对冲三个月内PVC现货库存的价格下跌风险。永安资本为该笔互换交易的买方,在互换交易达成的同时,根据指数编制方案计算出期货合约配比,确定对冲数量、成本费用后通过期货市场完成对冲交易。 据了解,特产石化是一家主要经营PVC、PP、PE等塑料化工原料的贸易企业。由于临近年末,市场需求下降,贸易商需要帮助上游合作伙伴分担销售压力,仍需采购一定数量的PVC作为现货库存,因此,锁定库存的价格下跌风险是企业在春节期间的主要风险管理需求。经与永安资本协商,特产石化使用以大商所PVC期货价格指数为标的的商品互换作为工具对企业库存进行保值。交易时,特产石化在大商所商品互换综合服务平台中根据双方确认的合约要素定义合约,经永安资本完善补充条款后,特产石化确认合约并发起交易,永安资本响应后成交。 据介绍,大商所综合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交易要素自定义功能,双方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交易协议的个性化条款和成交价格,永安资本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保证金信用额度,交易所根据双方约定,进行保证金盯市。在交易到期时,交易所按照到期时的指数点位计算双方盈亏,并根据盈亏情况完成交易双方的资金结算。而大商所PVC期货价格指数在标的品种的主力合约换月时会自动展期并平滑,受标的主力合约换月时的月间价差影响较小,直接以PVC期货指数为标的开展套期保值可以有效降低企业传统套保中因换月移仓带来的风险。 永安资本负责人表示,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和综合服务平台的推出,为产业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提供了新的工具和途径,同时提升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服务范围及专业服务能力。借助交易所的技术系统,交易的询价、报价和交易结算均可以在平台上完成,降低了交易的沟通成本,提升了互换业务的时效性。 据悉,目前,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已为多家交易商和客户开立了商品互换业务的银行账户,海通资源等多家交易商通过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开展了综合服务平台资金相关业务。[详情]

大商所与浦发银行续签战略合作协议
大商所与浦发银行续签战略合作协议

  12月18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在大连续签战略合作协议。大商所副总经理王伟军、浦发银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刘长江在战略合作协议上签字,大商所党委书记、理事长李正强、总经理王凤海、浦发银行行长刘信义出席并见证本次签约。 李正强在致辞时表示,2013年大商所制定实施《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首次引入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同时,考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客户的风险管理水平,银行利用信贷优势,引导、督促企业积极套期保值、管理价格波动风险,对保障银行信贷资产以及防范整个金融市场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大商所提出以期货保证金存管为基础、多元化的“1+N”银期合作模式。特别是2017年,大商所与浦发银行开展了场外商品互换业务试点,为商品互换业务的正式推出积累了宝贵经验。此次双方续签战略合作协议,是双方合作层次的提升与深化,也是双方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扎实深入推进金融市场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 刘信义在致辞中指出,自2013年浦发银行获批大商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以来,双方以传统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为基础,借助彼此在各自行业的资源,优势互补、创新突破、合作共赢,在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产业客户拓展、创新业务模式服务实体企业等多个传统和创新业务领域均积累了成功案例。这次签约既是这五年来浦发与大商所精诚合作取得的良好成果的总结,更是未来双方深化合作的新起点。浦发银行将以本次战略合作签约为契机,持续做好期货市场资金存管结算传统银行服务的同时,积极支持和参与大商所期货品种国际化、场外市场建设、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以及产业客户培育与拓展。 据介绍,大商所与浦发银行于2013年首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5年来,双方在铁矿石期货国际化、仓单质押融资、银期信息共享与市场推广等方面开展合作。下一步,双方将按照协议内容,围绕场外市场建设、标准仓单融资、期货市场国际化等,继续共同探索实体经济发展规律,创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机制、合作模式,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记者了解到,多年来,大商所始终高度重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紧紧围绕“深化银期合作、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结合建设多元开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的战略目标及工作重点,深耕细作、持续推进 “1+N”银期合作模式。今年以来,大商所共与15家中资银行、4家外资银行围绕七个主要业务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计67项,无论是银行参与数量、质量,还是业务合作模式与深度,银期合作均达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详情]

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正式上线
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正式上线

  为实体经济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  ——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正式上线 12月1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称“大商所”)上线商品互换业务,标志着我国期货交易所正式开始在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发挥金融基础设施作用,为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的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提供交易登记和结算等综合服务。来自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及产业界的代表出席了上线仪式。 大商所党委书记、理事长李正强在致辞时表示,开展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多年来持续推进多元开放战略转型、推动完善衍生品市场体系的重要成果。从国际经验来看,互换是除了期货和期权之外的全球三大衍生工具之一,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核心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产业企业风险管理。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国期货市场的工具和层次较为单一,只有期货,没有期权和互换,场内市场较为发达、场外市场发育迟缓。2015年初,大商所提出“以豆粕期权上市、铁矿石期货国际化、场外市场建设等重点工作为抓手,从单一、封闭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向多元、开放的综合性衍生品交易所转型”的发展战略。经过多年努力,2017年3月31日大商所上市国内首个商品期权——豆粕期权,填补了国内商品期权的空白;2018年5月4日推出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实现国内首个已上市期货品种国际化。 近年,大商所按照“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增强信用、防范风险”的思路和原则,积极探索场外市场建设的方式方法。今天,随着商品互换业务上线,大商所初步建立起既有期货和期权、又有互换的多元化衍生工具产品体系,初步建立起既有场内、又有场外的多层次衍生品市场框架,初步建立起既有国内、又有国外的开放型衍生品市场架构,标志着大商所多元开放战略转型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期货交易所正式开始为场外市场业务提供规则制度、平台支持和交易登记结算服务。 他指出,推出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积极践行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宗旨的重要探索。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面临一个深刻的矛盾,那就是作为一个合约规则高度标准化的市场,如何更好地满足产业企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近年来,大商所先后推出仓单串换、仓单服务商、场外期权、“保险+期货”、基差贸易、商品指数等场外业务试点,以更好地满足产业企业风险管理需求。2017年,大商所联合浦发银行、永安资本、浙江特产石化开展商品互换业务试点,为产业企业管理商品价格风险开辟了新的路径。今天,大商所在场外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推出商品互换业务,初步构建起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互联互通的新机制、新通道,标志着大商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工具和方法、深度和广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他强调,推出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积极践行共建共赢发展理念、与市场各方共谋发展的重要举措。经过近30年探索和逐步发展壮大,我国期货市场已越来越离不开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机构的共同参与,同时,期货市场发展也将为各类机构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出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持续推动各类机构整合资源、深化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又一项重要业务创新,对于期货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商品互换业务得到了市场各方的积极响应,4家银行获得了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资格,26家银行、证券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了商品互换交易商资格,为商品互换业务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李正强表示,大商所将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重要基础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扎实做好制度供给、技术供给和服务供给,努力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安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与市场各方一道,按照“巩固、充实、提升”的工作方针,加快推进新品种新工具建设,大力整合商品互换、仓单串换、基差贸易等场外市场业务,稳步扩大市场对外开放,全面建设多元开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希望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有序参与、充分利用新平台新工具,更好地发挥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希望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有序参与、充分利用新平台新工具,更好地发挥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大商所总经理王凤海主持了当日的启动仪式。在仪式上,大商所理事长李正强、总经理王凤海、副总经理朱丽红分别为浦发银行、交通银行等4家存管银行和兴业银行、永安资本、银河证券等26家交易商授牌,民生银行与金瑞资本、新湖瑞丰等5家作为交易商的风险管理子公司交换了商品互换业务交易意向书。[详情]

张晓轩:商品互换业务上线为市场提供新平台
张晓轩:商品互换业务上线为市场提供新平台

  新浪财经讯 12月19日消息,商品互换业务正式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张晓轩出席仪式并致辞。新浪财经全程直播。 张晓轩表示,当前我国正处在对内深化改革,对外扩大开放的重要时期,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建设,是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有力手段。大商所本次上线商品互换平台,为风险管理公司及优质的实体企业参与商品场外互换市场提供了统一平台,通过引入更多优质、专业的交易对手方,为风险管理公司参与场外互换交易增加了流动性。互换交易商和交易所代理双边清算机制,也针对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及交易协商成本等问题,给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以下为文字实录: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非常高兴参加大连商品交易所举办的商品互换上线仪式。在此,我代表中国期货业协会表示热烈的祝贺!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对于期货市场来说,也是不平凡的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期货市场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品种创新步伐加快,规则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对外开放成绩斐然。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各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建设,为场外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贡献力量。 以风险管理公司为例,截至今年10月,共有54家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全年累计参与交易客户数为2646户,其中产业客户1472户,占比45.93%,商品类场外期权、互换及远期累计名义本金分别达到6951亿元、451亿元、2.74亿元,月末未了结名义本金分别为624亿元、75亿元、14亿元。其中,风险管理公司在逐步探索商品类互换业务,2015年至2017年,商品互换累计新增名义本金为23亿元、147亿元和310亿元,虽然每年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但相比场外商品期权的体量和增速,仍有很大差距,仅有个别公司进行了少量尝试,一定程度上源于市场流动性和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由于存在较高的交易协商成本和对手方违约风险,风险管理公司在服务实体产业客户时,难以对交易成本和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商品互换业务规模化发展的基础尚未形成。 当前,我国正处在对内深化改革,对外扩大开放的重要时期,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建设,是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有力手段。大商所本次上线商品互换平台,为风险管理公司及优质的实体企业参与商品场外互换市场提供了统一平台,通过引入更多优质、专业的交易对手方,为风险管理公司参与场外互换交易增加了流动性。互换交易商和交易所代理双边清算机制,也针对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及交易协商成本等问题,给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最后,我代表中国期货业协会,再次祝贺大商所互换平台成功上线,顺利运行! 谢谢大家! 2[详情]

谭显荣:商品互换给客户更多灵活业务机会和合作可能
谭显荣:商品互换给客户更多灵活业务机会和合作可能

  新浪财经讯 12月19日消息,商品互换业务正式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长江期货董事长谭显荣出席仪式并致辞。新浪财经全程直播。 谭显荣表示,本次大商所设立的以“交易商为核心”的互换业务模式,将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便利。有了这项业务以后,风险管理子公司能通过差异化、多样化的业务设计、产品设计,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风险管理需求。相对现有场内期货合约,商品互换合约在合约标的、期限及市场容量方面都能给予客户更多的灵活业务机会和合作可能。同时,有银行的协作以后,通过给客户授信,降低客户参与风险对冲的门槛。 以下为文字实录: 尊敬的李正强理事长、王凤海总经理、各位嘉宾与行业同仁: 大家上午好! 非常荣幸能代表首批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交易商代表,在这里发言。我们非常感谢,大商所为我们提供了这次宝贵的业务机会,并为我们搭建了优秀的业务交流平台。在此我们代表交易商,表示衷心地感谢和热烈的祝贺! 商品互换业务目前在世界上已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逐渐成为国际投行和对冲机构所使用的重要衍生工具之一。大商所推出的商品互换业务作为重要的场外线性衍生工具,将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提供重要补充。我们体会到,商品互换业务将是落实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重要创新举措:一是,创新业务种类,丰富大类资产配置工具。二是,创新业务模式,统一衍生品的定价与风险计量标准。三是,创新业务协同,促进银行、券商、期货以及风险子公司的业务协同的发展。这不仅将增加我们的业务机会,还有利于不同机构间的业务协同和合作,将会在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发展过程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于风险子公司而言,本次大商所设立的以“交易商为核心”的互换业务模式,将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便利。有了这项业务以后,风险管理子公司能通过差异化、多样化的业务设计、产品设计,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风险管理需求。相对现有场内期货合约,商品互换合约在合约标的、期限及市场容量方面都能给予客户更多的灵活业务机会和合作可能。同时,有银行的协作以后,通过给客户授信,降低客户参与风险对冲的门槛。这对于我们的行业和客户都是重大利好。在此,我仅代表长江期货风险子公司长江产业金融等26家首批交易商代表,在这里承诺:大商所给我们的业务资格,是一次机会,更是一份责任,我们将坚守合规经营的底线,积极推动商品互换业务的健康运行。 我们坚信,大商所商品互换平台一定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构建互通共融、互促共进的风险管理生态圈发挥重要的作用。祝大商所商品互换平台红红火火,祝大商所的事业蒸蒸日上;祝各位行业同仁共享繁荣的新时代。 谢谢大家![详情]

刘信义:商品互换满足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
刘信义:商品互换满足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

  新浪财经讯 12月19日消息,商品互换业务正式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浦发银行行长刘信义出席仪式并致辞。新浪财经全程直播。 刘信义表示,此次商品互换业务上线,是大商所以满足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解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痛点为出发点,持续探索场外市场服务产业客户新模式,进一步发挥期货交易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作用的重点举措,为银期合作服务实体经济探索出了新方向和新路径。“同舟共济扬帆起,乘风破浪万里航”。在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上线之际,浦发银行愿与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及各金融同业一道,促进银期多元合作,持续提升对期货市场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为新时代背景下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出积极贡献。 以下为文字实录: 尊敬的李正强理事长、王凤海总经理,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及金融行业的各位同仁,各位与会嘉宾: 大家上午好! 很荣幸作为商业银行代表在这里做交流。期货市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我们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传导国家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有市场原则配置经济资源的重要载体。浦发银行与各位金融机构的同仁一道,始终将支持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己任,致力于服务金融要素市场。为此,浦发银行在总行层面配备专业团队,由总行牵头,联合上海、北京、大连、郑州、深圳等分支机构、专注服务于全国30多家“一行两会”主导的各类金融市场,在服务市场的同时也丰富了银行的业务。 大连商品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于1993年成立至今的交易市场。经过25年的发展,大商所勇于创新,规范经营,稳步发展,以多元开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为愿景,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期货交易中心,全球排名前十的著名交易所。也是全球最大的农产品、塑料、煤炭和铁矿石期货市场。大商所期货品种价格已成为国内市场的权威价格,具有重要的国际影响力,为相关各类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指南针”和“避风港”,并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了有效的价格参考。 近年来,大商所推出“千村万户”市场服务工程、“千厂万企”市场服务工程、 “保险+期货”服务“三农”试点及场外期权服务产业试点等市场服务品牌。今天,大商所正式上线商品互换业务,积极探索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新路,进一步强化市场服务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为东北地区振兴做出了积极贡献。 大连商品交易所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是各家银行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在此,我们特别感谢大商所为我们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机会。此次商品互换业务上线,是大商所以满足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解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痛点为出发点,持续探索场外市场服务产业客户新模式,进一步发挥期货交易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作用的重要举措,为银期合作服务实体经济探索出了新方向和新路径。是改革开放的新实践,是转型发展的新起点。“同舟共济扬帆起,乘风破浪万里航”。在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上线之际,浦发银行愿与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及各金融同业一道,促进银期多元合作,持续提升对期货市场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为新时代背景下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做出积极贡献。 最后,衷心祝愿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上线仪式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详情]

李正强:商品互换标志着大商所实现多元开放战略转型
李正强:商品互换标志着大商所实现多元开放战略转型

  新浪财经讯 12月19日消息,商品互换业务正式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李正强出席仪式并致辞。新浪财经全程直播。 李正强表示,开展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多年来持续推进多元开放战略转型、推动完善衍生品市场体系的重要成果。在场外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推出商品互换业务,初步构建起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互联互通的新机制、新通道,标志着大商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工具和方法、深度和广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他指出,商品互换业务才刚刚起步,还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和呵护。大商所将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重要基础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扎实做好制度供给、技术供给和服务供给,努力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安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同时,我们将与市场各方一道,按照“巩固、充实、提升”的工作方针,加快推进新品种新工具建设,大力整合商品互换、仓单串换、基差贸易等场外市场业务,稳步扩大市场对外开放,全面建设多元开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我们也希望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有序参与、充分利用新平台新工具,更好地发挥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以下为文字实录: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召开之后的第二天,迎来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的上线!这是大商所为改革开放40周年献的礼、致的敬。我谨代表大商所,对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大商所发展的会员单位、银行、证券公司、产业企业等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开展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多年来持续推进多元开放战略转型、推动完善衍生品市场体系的重要成果。从国际经验来看,互换是除了期货和期权之外的全球三大衍生工具之一,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核心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产业企业风险管理。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国期货市场的工具和层次较为单一,只有期货,没有期权和互换,场内市场较为发达、场外市场发育迟缓。2013年8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交易所,嘱托我们“脚踏实地、大胆探索,努力走出一条成功之路”。乘着总书记视察东风,2013年底我们正式提出“建成衍生工具齐备、产品种类丰富、功能发挥充分、运行安全高效的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的奋斗目标。2015年初,我们进一步提出“以豆粕期权上市、铁矿石期货国际化、场外市场建设等重点工作为抓手,从单一、封闭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向多元、开放的综合性衍生品交易所转型”的发展战略。经过多年努力,2017年3月31日我们上市国内首个商品期权——豆粕期权,填补了国内商品期权的空白;2018年5月4日我们推出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实现国内首个已上市期货品种国际化。这几年,我们按照“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增强信用、防范风险”的思路和原则,积极探索场外市场建设的方式方法。今天,随着商品互换业务上线,大商所初步建立起既有期货和期权、又有互换的多元化衍生工具产品体系,初步建立起既有场内、又有场外的多层次衍生品市场框架,初步建立起既有国内、又有国外的开放型衍生品市场架构,标志着大商所取得多元开放战略转型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期货交易所正式开始为场外市场业务提供规则制度、平台支持和交易登记结算服务。 推出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积极践行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宗旨的重要探索。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面临一个深刻的矛盾,那就是作为一个合约规则高度标准化的市场,如何更好地满足产业企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近年来,大商所先后推出仓单串换、仓单服务商、场外期权、“保险+期货”、基差贸易、商品指数等场外业务试点,试图更好地满足产业企业风险管理需求。2017年,我们联合浦发银行、永安资本、浙江特产石化开展商品互换业务试点,为产业企业管理商品价格风险开辟了新的路径。今天,我们在场外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推出商品互换业务,初步构建起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互联互通的新机制、新通道,标志着大商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工具和方法、深度和广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推出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积极践行共建共赢发展理念、与市场各方共谋发展的重要举措。经过近30年探索和逐步发展壮大,我国期货市场已越来越离不开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机构的共同参与,同时,期货市场发展也将为各类机构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出商品互换业务,是大商所持续推动各类机构整合资源、深化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又一项重要业务创新,对于期货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高兴地看到,商品互换业务得到了市场各方的积极响应,4家银行获得了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资格,26家银行、证券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了商品互换交易商资格,为商品互换业务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当然,商品互换业务才刚刚起步,还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和呵护。大商所将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重要基础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扎实做好制度供给、技术供给和服务供给,努力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安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同时,我们将与市场各方一道,按照“巩固、充实、提升”的工作方针,加快推进新品种新工具建设,大力整合商品互换、仓单串换、基差贸易等场外市场业务,稳步扩大市场对外开放,全面建设多元开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我们也希望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有序参与、充分利用新平台新工具,更好地发挥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同志们、朋友们,站在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历史起点,让我们携起手来,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共同为我国期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为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详情]

商品互换业务为场外商品市场夯实基础
商品互换业务为场外商品市场夯实基础

  商品互换业务为场外商品市场夯实基础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孙翔峰  国内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环境正在逐步改进,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在12月19日将正式上线。在12月14-15日召开的“华泰期货2019年衍生品市场年会”上,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商品衍生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互换业务的推出,能够与场内市场工具共同构成互通共融、互促共进的风险管理生态圈,将更好地满足实体企业和市场参与者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降低市场参与的门槛和成本、增大市场容量,进一步推动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发展。 夯实场外商品市场基础 大商所11月30日发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商品互换业务的开户、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推动商品互换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参加此次衍生品市场年会的业内人士分析,商品互换业务具有多个特点。一是可以个性化定制合约条款。客户可以在交易所提供的合约文本框架下自定义合约条款,在到期时间、结算基准、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方面都可以自定义,经过交易双方确认后,该笔合约可以生成并录入系统。二是以交易商为核心,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由于两个实体企业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在场外主协议签署等方面存在障碍,因此通过交易商可以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需求。三是不增加额外的成本,不改变原有的保证金交付方式,企业不用增加额外的清算成本。四是交易所提供的资金托管、盯市、交收、报表等服务,可以满足企业差异化的内部管理需求。 此次年会由华泰期货携华泰长城资本,联合华泰证券、南方基金、华泰柏瑞基金共同举办。会议以衍生品创新服务为主题,汇聚国内外衍生品市场的领军人物、知名专家,以及银行、证券和基金等行业领头人。 南华资本董事长李北新表示,大商所推出的商品互换业务,对于场外商品市场发展的意义重大。一是引入新的市场参与主体,交易机会增加。之前的场外商品互换交易双方为实体企业和风险管理子公司,大商所互换业务交易商不仅包括产业企业和风险子公司,还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二是交易更加高效。大商所即将上线的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可以为商品互换(掉期)业务的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登记、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使交易更加高效。三是交易更加透明。在大商所平台系统,客户可以与其签约的所有交易商发布商品互换交易需求,客户可以根据交易商的确认反馈是否同意。四是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大商所商品互换的交易标的不仅包括商品期货价格,而且还包括商品指数,这可以满足一些实体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提高管理效率。 解决信用风险管理难题 “商品互换业务的推出、显然是弥补了国内期货市场在期现之间衔接的不足,有利于期货现货、场内场外链条的打造与修复,也让期货工具更加接地气,更改服务实体经济。”中大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认为。 从国外经验来看,场外市场发展对于中央清算有一定的依赖作用,但是目前国内一直没有实现场外交易的场内清算,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明显,信用风险较高。而商品互换业务的推出将有效改变这一情况。 “国内现状来看,商品互换业务就相当于为场外业务提供了一个集中清算平台,最核心的功能是解决了中国资本市场最严重的信用风险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肯定是个很有意义的事情。”华泰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唐国靖在会议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过,商品互换业务只是在部分上代替了中央清算的职能,随着国内场外商品市场的发展,基础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大商所相关人士也表示,选择商品互换主要有四点考虑:一是商品互换本身比较简单,便于客户理解,也是国际市场主流的场外衍生品类型,这些年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又派生出价差互换等多种互换形式。二是复杂产品的定价和风险计量缺乏统一的公认标准,交易所较难提供各方都认可的保证金评估模型和计量方法。三是国内目前较多的场外交易以信用交易为主,当交易所提供中央清算时,需要交易双方缴纳保证金,客户参与意愿不强。四是目前交易所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缺乏完善的法律基础。如果开展集中清算服务,必然需要分层的清算会员制度来逐级管理风险,期货公司等主体目前还缺乏相应的规则依据来开展场外结算服务。[详情]

商品互换衍生品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商品互换衍生品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研究成果”系列一:商品互换衍生品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编者按:大商所将于12月19日正式上线商品互换业务,满足市场个性化避险需求。为让市场各方进一步了解商品互换业务机制及功能作用,即日起,本报将推出“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研究成果”系列,以飨读者。 A商品互换的基本概念 商品互换衍生品,是国际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中使用较多的一类非标准化的线性衍生工具,主要用于满足交易对手方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本文对商品互换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与期货和场外期权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 以帮助相关机构更好地理解此类衍生工具及在实体产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互换,是指交易双方依据预先约定的协议,在未来确定的期限内,相互交换一系列现金流(或者支付)的交易(Hull,1996)。目前比较常见的主要有金融互换产品,如外汇互换和利率互换。之所以这两种互换产品较多,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资金的时间价值体现更明显,市场化程度更高(Stulz,2010)。 商品互换,是指商品生产者和客户之间的一种合约安排,双方约定在一个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一定数量的商品用按固定价格计算的货款来交换以浮动价格计算的货款的行为。商品互换大多用于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并且已形成国际公认的大宗市场的产品,如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贵重金属等。商品互换交易通常不产生实际的商品交换,交易双方可以直接根据标的资产的价值变化支付损益,而不需要进行标的资产的实际交换。例如,一家每年消费10000桶石油的公司(客户)同意未来10年内以每年支付20万美元,并收取10000×S美元的现金流签订一个互换合约,假设每桶石油当时的价格为P,则S=P-20。如果石油生产商同意进行这项交换,则意味着双方共同锁定了在未来10年内石油的实际价格为20美元/桶。 商品互换要在具体协议中明确定义支付现金流的日期和计算方法,交易双方的现金流相当于互换交易的“腿”。通常来说,当一份互换合约签订的时候,至少要通过一个因素来定义一笔现金流,通常为价格,例如,利率、汇率、资产价值或者商品价格等。通常由于互换交易的特殊性和信息的不对称,交易的一方很难找到实际的交易对手,所以投资者A和投资者B之间的直接交易是很难达成的,这就为金融中介的参与提供了条件,有了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投资者A只需与金融中介M进行交易,M再寻找合适的投资者B进行交换,从而满足A和B的交易需求。一般情况下,由于金融中介M在这个交易中信息占优,并承担了信用风险,所以会获得风险收益。 B商品互换的特点 商品互换衍生工具的特点 互换市场一般针对交易双方的个性化需求,采用非标准化合约和自主议价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模式的特殊性,交易信息具有一定的不透明性。归纳起来,场外互换市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信息不透明。由于采取场外交易,交易信息没有专门的披露途径,同时场外交易的双方出于保密性需求,也主动避免披露关键信息。 二是参与者资信等级较高。由于场外交易规模较大,对参与主体(客户和会员)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所以只有资信等级较高的客户才能参加场外交易。 三是产品灵活性较大。场外交易通常依据的协议文本(如ISDA协议)较标准合约更加宽泛和灵活,一般针对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所以产品的品质等级和相关条款较为灵活。 四是自主议价机制。在交易机制方面,与场内集中竞价机制不同,场外市场主要借助多边平台,通过经纪人或做市商进行“一对一”的自主议价机制。 五是双边结算机制。目前除了部分场外产品可以通过中央对手方结算外,其他场外产品仍然需要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双边结算。 六是结算价格外生机制。与场内市场产品不同,场外市场的结算价格不是市场内生的,大多是根据现货市场提供的第三方报价体系,或借助期货市场价格(如ICE Clear U.S.等)来形成场外市场的结算价格。 市场风险特征 虽然场外互换市场有其独特性,但是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潜在风险,主要集中在交易后(post—trading)和结算环节,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息存储风险、流动性风险、对手方信用风险、监管风险四个方面。 第一,场外互换交易后信息储存风险。场外衍生品虽然可以借助多边交易平台,但是交易一旦确认,该交易信息只能分散地保存在交易双方,不能像交易所的订单簿那样在交易场所集中保存。因此,其潜在风险是分散保存可能导致交易对手的信息不一致。 第二,场外互换的流动性风险。由于场外衍生品合约大多是根据双方需求签订的非标准化合约,所以不同交易对手的合约通常不可以互相转换,如果将合约变更交易给第三方,则需要第三方对交易内容进行确认。从实际操作来看,这种合约变更过程是造成交易确认积压的主要原因之一,会造成场外互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第三,场外互换交易的对手方信用风险。互换交易通常采取双边结算模式,交易双方直接面对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合约到期日通常较远,交易双方的履约关系要持续到期满,这使得互换市场的对手方风险比证券市场更突出。虽然市场参与者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处理交易对手风险,比如,抵押品制度等,但是这也增加了交易后处理的复杂性。 第四,场外互换交易的监管风险。由于场外互换交易通常采取自主议价机制,所以信息并不公开透明,监管部门所掌握的场外交易信息和资金状况不够全面,也相对滞后。当场外衍生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监管部门很难实施监管,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目前应该注重建设统一的数据报告和监管制度。 C商品互换与期货的比较 商品互换与期货同属于线性工具 直接挂钩商品价格的商品互换衍生品,在损益形态上与期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属于线性工具,其损益变化与标的物的损益变化同步,所以也称为“delta one”类的工具。 为了防范场外市场的潜在风险,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实现场外交易的“场内化”,解决场外头寸的集中清算问题,互换清算合约(Cleared Only Swap)的出现是解决场外市场场内化的一种机制创新,使互换合约实现了在场外交易、在交易所进行场内清算。目前,全球主要交易所提供的场外互换清算产品主要有能源、利率、股票、商品、信用违约互换等互换产品(见上表)。我们通过比较场内清算的商品互换工具与场内期货发现,如果均作为标准化工具,商品互换的交易要素与期货非常一致。 场外商品互换的交易条款更灵活 为了规范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协议标准,国际互换及衍生品委员会(ISDA)于1985年制定了《关于互换的标准用语、假定和条款的准则》。随后,《关于互换的标准用语、假定和条款的准则》在1987年补充修订,并发布两份利率互换主协议,即《利率互换主协议》和《利率和货币互换主协议》,这两份利率互换主协议被称为1987年ISDA主协议。2003年1月,ISDA发布2002年ISDA主协议。ISDA文件逐步形成了主协议(master agreement)、主协议附件(Schedule)、确认书(Confirmation)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组成为一个合同或协议。如果当事人有任何争议,因“确认函”对具体事项做出规定,所以其效力优先,补充协议与主协议次之。 对于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国家外汇交易中心于2007年8月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降低了银行的法律和信用风险。2007年10月,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也称NAFMII《主协议》。 目前,场外互换交易主要根据交易双方需求,在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委员会(ISDA)协议框架下(包括主协议、主协议附件、确认书)签订场外衍生品交易合同。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协议版本,即《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简称SAC协议。这种场外交易的特点在于交易要素由双边自行定义,通常采用“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并与对手方进行双边清算。 D商品互换与场外期权的比较 对于挂钩商品价格的互换衍生品,商品互换衍生品与场外期权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损益形态和风险管理的实际应用中。 损益形态 商品互换类工具通常直接挂钩商品或者商品价格,并在到期时交换现金流,进行轧差清算。因此,其损益形态是一种线性结构,相对简单明了,这与场外期权的非线性损益是有明显区别的。正是由于这种线性特征,商品互换交易通常在期初不发生现金支付,而是采用保证金的方式,到期后进行损益结算。然而,场外期权由于其损益结构的特殊性,在交易开始便需要支付权利金,到期根据价格状态决定是否行权,再进行损益的结算。因此,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商品互换的保证金可以作为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而场外期权的权利金属于支付款项,在交易期初是要出表的。 风险管理应用 我们知道期权交易的实质是波动率交易,而对于实体产业来说,其通常面对的是趋势性风险。因此,从实体产业的风险管理实践来看,商品互换在对抗趋势性风险方面更简单、更直接、更便于实体产业的理解和应用。 E商品互换的应用 实现固定采购成本的转化 通过商品互换工具可以实现固定价格与浮动价格的交换,所以对于使用浮动价格采购的实体企业来说,可以合理利用商品互换工具实现,固定价格和浮动价格的交互使得商品采购成本更确定,从而满足企业的财务成本管理需要。例如,某钢厂每月定期从某供应商处采购一批焦炭,双方约定以最近一个月焦炭的平均价格作为采购的结算价格,钢厂为了更好地管理采购成本,希望能锁定一个固定的采购价格,于是在市场寻找一家机构,进行了一笔互换交易。交易约定,钢厂以每吨2000元的固定价格向该机构支付现金流,到期时该机构以到期前一个月的平均价格支付给钢厂一笔现金流,到期双方采用现金轧差进行结算。因此,无论每月的浮动价格是多少,钢厂的实际采购成本都锁定为2000元/吨。 对冲个性化的趋势风险 对于有一定结转存货需要预期采购的企业来说,为了防止价格趋势性下跌或上涨导致的潜在损失,可以根据自身的结转周期和采购周期的不同期限,通过商品互换工具对冲特定时间内的价格变动风险。例如,如果钢厂与供应商选择以期货价格或指数价格为基准进行点价成交,钢厂为了避免未来价格上涨,推升采购成本,可以选择与一家机构开展一笔互换交易,双方约定,钢厂以某一固定价格向该机构支付现金流,到期时该机构以到期时期货或指数价格支付给钢厂一笔现金流,双方采用现金轧差进行结算,最后钢厂通过这笔互换交易对冲未来采购价格上涨的风险。 中远期的正向或反向价差风险 对于贸易企业而言,企业可以通过预期销售的方式,通过远期合约订单,提前销售产品锁定利润,回笼现金。不过,近期合约和远期合约的价格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当市场出现不符合市场预期的变动时,会对预期销售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当预期远月合约价格上涨时,企业可以买远月合约、卖近月合约,来获得远月合约升水的价差收益;当预期远月合约价格下跌时,企业可以卖远月合约、买近月合约,来获得远月合约贴水的价差收益。 另外,由于企业的订单周期不同,通过场外商品互换可以灵活选择跨期套利的期限,管理跨期时市场发生正向和反向变动产生的风险,此类互换工具也称为日历互换(calendar—swaps)。类似的,基于现货价格和远期合约价格的互换,也可以用来管理基差风险。[详情]

大商所首批商品互换交易商中有18家风险管理公司
大商所首批商品互换交易商中有18家风险管理公司

  12月14日,大商所公布了首批商品互换交易商名单。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证券、永安资本等26家机构获准成为首批商品互换交易商。 据大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大商所12月1日发布商品互换交易商招募通知并启动相关招募工作,历经电子材料提交、纸质材料提交和交易所材料审核等多个环节,大商所择优选取了26家机构作为首批商品互换交易商,涵盖5家银行、3家证券公司和18家风险管理公司。 据了解,本次交易商招募是商品互换业务的首次招募,未来大商所还将持续开展交易商招募工作,逐步引入更加多元的互换交易商。 当日,大商所还就商品互换业务上线有关事项作了安排。商品互换业务交易标的为大商所期货品种的期货合约价格和大商所官网发布的商品期货价格指数。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的9:00—15:00。交易模式是,客户发起交易需求并与交易商协商,交易商补充完善协议条款,经客户确认后在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挂牌交易,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价或点价确定。商品互换业务手续费暂免收取。[详情]

大商所公布首批商品互换交易商名单
大商所公布首批商品互换交易商名单

  大商所公布首批商品互换交易商名单 商品互换业务蓄势待发 12月14日,大商所在官网公布了《关于核准首批商品互换业务交易商的通知》和《关于商品互换业务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继交通银行等4家银行获得首批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资格后,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证券、永安资本等26家机构获准成为首批商品互换交易商。 据大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大商所于12月1日发布商品互换交易商招募通知并启动相关招募工作,历经电子材料提交、纸质材料提交和交易所材料审核等多个环节,大商所择优选取了26家机构作为首批商品互换交易商,涵盖5家银行、3家证券公司和18家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形成结构合理的交易商梯队,有助于商品互换业务初期平稳运行。 据了解,本次交易商招募是商品互换业务的首次招募,未来大商所还将持续开展交易商招募工作,逐步引入更加多元的互换交易商,进一步巩固商品互换业务的基础。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伴随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推进,商品互换业务将于12月19日在大商所综合服务平台正式上线,本次业务上线通知进一步明确商品互换业务的交易标的、交易时间、交易模式、结算模式、手续费、出入金业务办理时间、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和商品互换业务交易商名录。相关机构应认真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注意风险防范,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业内人士普遍表示,市场各方热切期盼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上线运行,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再添有力工具。[详情]

大商所将于19日正式上线商品互换业务
大商所将于19日正式上线商品互换业务

  沪深机构积极参与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培训 ——大商所将于19日正式上线商品互换业务 为了进一步增强市场机构对商品互换业务的理解,大商所于12月12、13日在上海、深圳相继举办两场商品期货互换业务培训,来自实体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子公司共约550余位高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参加了活动。 大商所副总经理王伟军在致辞中指出,作为商品衍生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互换业务的推出,能够与场内市场工具共同构成互通共融、互促共进的风险管理生态圈,将更好地满足实体企业和市场参与者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降低市场参与的门槛和成本、增大市场容量,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范围,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商品市场体系。 在培训活动中,大商所清算部商品互换业务团队分别就商品互换业务规则、场外平台方案和开户及操作流程等进行了介绍。参训学员表示,通过本次培训加深了对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方案、规则和平台操作的认识,也深刻理解了商品互换这一国际衍生品市场上通行的场外业务对于企业风险管理及机构业务开展的作用,希望能尽早参与该项业务,引导和服务相关机构用好这一新工具、新平台、新市场。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参与者的交易需求,在交易标的的选择上,大商所以连续价格标尺、新品种标的、可拆分对冲、实时行情可点价、公开透明等为标准,对期货合约、期货价格指数和现货指数等进行系统比较梳理,并根据市场可接受度等情况,依托现有品种体系、选择相对成熟的期货合约和期货价格指数为标的推动开展相关业务,以便风险管理链条能够在场内市场实现完整对冲。此外,为了将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由分散市场变成有组织的市场,以便更好地提升商品互换业务的运行效率,大商所围绕构建“互换交易商为核心”的商品互换业务模式,研究推出商品互换业务平台,提供标的管理、交易登记、盯市、资金管理、双边清算服务,在不增加交易风险和资金成本的情况下,增加实体企业的交易机会。 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规则公布以来,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关注,目前已经有多家实体企业向为其服务的期货公司咨询,希望利用商品互换工具开展风险管理,利用自定义合约要素解决自身在产品种类、合约期限和市场容量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利用双边清算交易机制放大自身信用优势、优化套期保值资金投入。本月12日,大商所正式公布了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为首批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据了解目前已有20多家机构通过商品互换业务交易商资格审核,首批交易商名单将于近日正式对外公布。 参训的某期货公司业务负责人表示,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的推出,为期货公司提供了更多服务实体经济和机构大类资产配置的工具,特别是对风险管理子公司来说,能够充分发挥场内外市场桥梁的作用,构建承接头寸、对冲头寸的闭环业务模式,在互换交易机制中扮演重要角色。[详情]

大商所发布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大商所发布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进一步丰富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大商所发布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新浪财经讯 11月30日,大商所正式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商品互换业务的开户、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推动商品互换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自2018年11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商品互换(掉期)业务是大商所脚踏实地、大胆创新,按照“巩固、充实、提升”的方针,实现由“1到N”的稳步增长,稳步推进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建设的重要举措。将按照“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提升信用、防范风险”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工作。商品互换业务是期货业务的延伸和补充,交易所为商品互换业务提供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有助于满足实体企业和市场参与者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范围,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深化大商所多元开放综合性衍生品交易所建设。 根据《办法》,在交易方面,搭建以交易商为核心的交易圈,引入大商所期货价格和商品指数为商品互换交易标的,并提供灵活的合约条款定制服务;在结算方面,采取双边净额结算模式,提供创新的保证金管理模式和盯市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交易商作为参与商品互换业务客户的交易对手方,为客户提供报价等服务。银行、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产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商品互换交易商。 在交易机制创新方面,商品互换业务采取挂牌交易方式,客户首先发起意向性交易需求,交易商与客户协商交易条款,经双方确认后交易合约在大商所综合服务平台挂盘,允许客户通过协商定价或点价交易两种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在结算机制创新方面,交易所提供每日盯市、追加保证金和结算等服务,客户可以根据合约约定采取提前平仓或到期结算的结算方式,交易所以现金结算方式划转资金盈亏。 在机构引入方面,除了引入商品互换交易商外,大商所还引入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专门为商品互换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保障了与期货业务的资金风险隔离,提高了业务运行的平稳性和安全性。 业内人士表示,开展商品互换业务符合实体产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要,是大商所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又一项有益尝试和实质举措。 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商品互换业务在综合服务平台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商品互换交易,是指根据交易有效约定,交易一方为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商品指数标的,按照每单位固定价格或结算价格定期向另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也为同等数量的该类商品标的按照每单位结算价格定期向交易一方支付款项的交易。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商、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客户等主体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商品互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四条   交易商作为参与商品互换业务客户的交易对手方,为客户提供报价等服务。银行、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产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商品互换交易商。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均不低于500万元; (二)银行应当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境内设立的外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及以上;风险管理子公司所在期货公司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B类B级及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商品互换业务实施方案; (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商品互换交易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最近一年的企业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商品互换业务相关实施方案和管理流程; (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五)综合服务平台用户开户申请表; (六)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申请成为交易商的,免于提交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在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商品互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企业法人客户。 第八条   客户申请开展商品互换业务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客户与交易商签署的相关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综合服务平台用户开户申请表; (四)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交易商和客户开展商品互换业务前,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 第十条   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指定存管银行)是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商品互换业务及综合服务平台其他相关业务资金存管的银行。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连商品交易所境内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 (二)具有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所需的技术系统; (三)具有相关配套业务操作方案; (四)交易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出入金系统测试通过报告; (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相关配套操作流程;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指定存管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前,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所应当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以及相关款项;商品互换业务参与主体应当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或指定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与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往来业务。 指定存管银行应当合规运行商品互换业务及综合服务平台其他相关业务的资金存管业务,并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商品互换交易采用双边交易方式,客户只能和与其签署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交易商开展商品互换交易,客户与客户之间不得开展商品互换交易。 第十六条   商品互换交易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交易所分配给交易商和客户进行商品互换交易的专用代码。客户交易编码是由交易商编号和客户编号两部分组成。交易商交易编码与客户交易编码位数相同。 第十七条   商品互换的交易标的包括商品期货价格或商品指数等。交易商使用商品指数作为交易标的开展互换业务,应当获得交易所授权允许。 第十八条   商品互换业务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00-15:00。 第十九条   在交易时间内,客户可以登录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向与其签署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交易商发布商品互换的交易需求,交易需求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期限、买卖方向、交易数量、意向交易价格、到期结算条款、提前平仓条款等。 第二十条   交易商根据客户发布的交易需求,与客户进行协商。 如果交易商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交易商应当完善和补充协议条款并向客户发起确认,客户应当于当日15:00前反馈确认结果。如确认结果为同意,则视为该笔商品互换交易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成功。 第二十一条   商品互换的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包括两种: (一)协商确认。交易双方经协商按约定的开仓价格或指数点位成交。 (二)点价交易。由客户指定成交价格或指数点位,当行情触发该成交价格或指数点位时确认成交。 第二十二条   如果交易双方交易成功,交易所形成补充协议和交易确认书,并向交易双方发送成交确认信息。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品互换交易采取净额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相互承担履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现金和信用额度可以作为交易保证金,用于商品互换交易的履约担保。交易所为每个交易编码设立单独的结算账户存放和记录现金及信用额度。 第二十五条   客户开仓时,交易所根据双方约定计算初始保证金。 初始保证金 = 开仓名义价值 × 初始保证金率 其中,开仓名义价值是根据交易双方的开仓价格或指数点位计算出的名义价值,每笔交易的初始保证金率由交易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可以向参与互换业务的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计算每个交易编码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等,并从现金中收取盈亏、手续费等必须以现金支付的款项。 其中,盈亏是指发生交易到期和提前平仓时产生的盈利收入或亏损支出。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按以下方式计算维持保证金。 如果客户为商品互换交易的买方,则 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 +MAX{0,(开仓名义价值-持仓名义价值)} 若客户为商品互换交易的卖方,则 维持保证金=初始保证金 + MAX{0,(持仓名义价值 –开仓名义价值)} 其中,持仓名义价值是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价格基准计算出的当日名义价值。 第二十九条   在商品互换交易到期日,交易所按照交易双方约定了结到期商品互换交易,计算到期盈亏: 到期盈亏= 到期名义价值 - 开仓名义价值 其中,到期名义价值是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结算价格或指数点位计算出的名义价值。 在商品互换交易到期日,如果交易双方另行约定以其他方式了结商品互换交易的,交易所终止该笔交易,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后续事宜交由交易双方自行处理。 第三十条 在商品互换交易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交易双方的到期盈亏进行盈亏划转。 第三十一条 客户可以根据交易协议中的提前平仓条款选择提前平仓。客户选择提前平仓时,应当事先通知交易商。提前平仓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平仓。客户与交易商协商确定提前平仓价格或指数点位,交易所根据提前平仓价格或指数点位了结该笔交易,计算提前平仓盈亏,并于当日进行盈亏划转。 (二)点价平仓。客户指定提前平仓价格或指数点位,如果当日行情触发提前平仓价格或指数点位,交易所根据提前平仓价格或指数点位了结该笔交易,计算提前平仓盈亏,并于当日进行盈亏划转。如果当日行情未触发提前平仓价格或指数点位,则该笔提前平仓申请作废。 提前平仓盈亏 = 提前平仓名义价值 - 开仓名义价值 其中,提前平仓名义价值是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提前平仓价格或指数点位计算出的名义价值。 第三十二条   每日闭市前,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当日所有到期盈亏和提前平仓盈亏的净盈亏情况向交易所缴纳足额现金,闭市后交易所根据交易双方当日所有到期交易和提前平仓交易进行净额结算。 如果净亏损方结算账户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净亏损,则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果结算后客户交易编码的现金与信用额度之和小于维持保证金,交易所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满足现金与信用额度之和大于等于维持保证金,否则禁止开新仓。在下一交易日13:00前仍未补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客户、交易商办理出入金业务。 第三十五条   客户、交易商出金应当满足交易所相关规定,交易所在每日闭市后办理出金业务。最大可出金额为: 最大可出金额=现金 - MAX{维持保证金 - 信用额度,0} 当客户、交易商出现违约情况时,交易所有权拒绝其出金申请。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作交易违约: (一)闭市后客户或交易商结算账户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当日净亏损的; (二)交易所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客户未能在下一交易日13:00前补足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易违约时,交易所根据交易双方之间所有交易的交易标的当日结算价格计算交易双方的净盈亏,并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如果净亏损方的现金足以支付双方所有交易的净亏损额,则交易所将终止交易双方之间当前所有交易,并将净盈亏进行划转。 (二)如果净亏损方的现金不足以支付双方所有交易的净亏损额,则交易所将终止交易双方之间所有交易的平台服务,并将净亏损方的所有现金划转至净盈利方,不足部分由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协议约定自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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