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千亿矿权卷宗被指丢失后,最高法经辟谣仍陷舆论质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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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家微视频丨王林清接受采访讲述“凯奇莱案”卷宗丢失之谜 (央视新闻客户端)“凯奇莱案”二审卷宗丢失事件引起轩然大波,难道真有盗贼进入最高法盗窃卷宗?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得出了调查结论,所谓“卷宗丢失”竟然是王林清自己干的。那么他为什么要这么做?这起事件的核心当事人王林清也接受了本台记者的专访,向记者讲述了“卷宗丢失”的全过程。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后,王林清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到王林清拒绝。 王林清:我当时因为院里曾把我报到中国法学会,参评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后来又因为档案有点问题,我们院里又去把我参评的资料又去给我取消了,所以当时我对单位还是多多少少心存不满的,所以当时对院里对院领导,多多少少有点意见,所以让我加班,我就当场拒绝了,我说不加,那么程庭长就说,既然你不愿意加班,那么这个案件我们请示了杜专委,就把你撤换掉,不用你再承办了,那么听到程庭长的这个话,我当时更生气了,本来就对院里和院领导有意见,所以一时冲动之下,我就是晚上接近10点半的时候,我开着车来到了单位,然后去了我的办公室,就把这个案件的副卷拆开,把副卷中一些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无法复制的材料,我拿出来了,放到了这个案件的一审卷宗之上,那么然后呢,我把副卷中剩余的材料不重要的,而且都是可以打印的,相对重要性就很弱了,然后再把这个案件的正卷,我都放到公文包里,下楼开车,就拿回家里了,放到家里的书橱里。 因为正卷的材料,我们可以通过复印一审卷宗,而且正卷的很多材料本身就多份,可以重新再补出一个正卷也很容易,那么我之所以把副卷中,那些非常重要的留下来,就是因为我还不敢把那些非常重要的东西也拿走,所以心里还是多少有一种胆怯的,所以那些不可复制的材料我又给留到了办公室里面。 那么王林清究竟为什么要把卷拿回家呢? 王林清:我之所以把(全部)正卷和一部分副卷材料拿回去,拿回家,主要原因是两点,一个是一时冲动,有一种泄私愤的感受,第二种呢,实际上我拿回去的目的,也是为了阻止别人来办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子从2011年立案到2016年年底,已经经历了五年,在此期间,我为这个案件的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写了许多的报告,也汇报过很多次,实际上只要合议一下,写个判决就行了,很容易就完成,所以我不愿意再让别人去办,并且这个案子重大敏感,标的额也很大,那么办了这个案子,还多多少少也有一定的成就感,所以从内心上我是不愿意让别人办的,所以我拿卷的目的,一个是为了泄愤,一时冲动,另外一个就是为了阻止别人去办这个案件。 对于当时庭长面对王林清反映卷丢了并不着急的问题,王林清表示,很可能是庭长当时认为卷宗不是丢了,而是没找到。 王林清:因为我们也经常有有的时候卷临时看不见了,实际上最后都是找着了,因为卷多,而且法院每年受案的数量逐年增多,但是法官的办公室,这种办公条件没有什么大的改观,所以导致有时候可能这个案件的这本卷放到另外一个案子当中了,这种事情时有发生。所以程庭长让我找找,可能他也以为不一定真的丢了,可能夹杂在别的案卷中了,可能是这个意思。我那时候有二十多个案子,每一个案子都有好多案卷。我当时因为我的柜子也盛不下那么多卷,所以我的很多案卷都放在我办公桌旁边的地上,就在地上那么堆着,就一堆一堆地在那堆。 网上有一种传言,认为有人偷了卷宗,想“毁灭”院领导“干预办案”的痕迹。通过王林清的采访,我们发现,实际上这些“批示”等重要材料都留了下来,出现在后来的副卷里。 调查结果也证实,那些在网上晒出了的“批示”都是王林清通过骗书记员再把副卷拿出来偷拍后给赵发琦的。这也说明副卷里的重要材料一个也没丢,“毁灭领导干预案件痕迹”的说法也就不攻自破了。 至于网友们很关心的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详情]
王林清:偷卷宗一是为泄愤,二是为阻止别人办案 据央视新闻报道,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今天,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的调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等问题的调查结果。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是最高法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 联合调查组于今年1月8日成立后,对包括王林清、赵发琦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逐一谈话,调取相关案卷,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共进行谈话210余人次,调阅相关案卷上百本,查询了大量相关信息;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对监控录像设备和运维数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有关笔录等案件材料依法进行了鉴定;认真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材料,接谈举报人,为最终查清事实、得出正确结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对于网传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卷宗丢失”问题,联合调查组查明,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2016年11月25日,王林清将临时装订的“凯奇莱案”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 王林清:实际上我拿回去的目的,也是为了阻止别人来办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子从2011年立案到2016年年底,已经经历了五年,在此期间,我为这个案件的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所以我不愿意再让别人去办,并且这个案子重大敏感,标的额也很大,那么办了这个案子,还多多少少也有一定的成就感,所以从内心上我是不愿意让别人办的,所以我拿卷的目的,一个是为了泄愤,一时冲动,另外一个就是为了阻止别人去办这个案件。 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 王林清:因为正卷的材料,我们可以通过复印一审卷宗,而且正卷的很多材料本身就多份,可以重新再补出一个正卷也很容易,那么我之所以把副卷中,那些非常重要的留下来,就是因为我还不敢把那些非常重要的东西也拿走,所以心里还是多少有一种胆怯的,所以把那些不可复制的材料我又给留到办公室里面了。 2018年8月,已不是合议庭成员的王林清谎称经庭长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 对于“凯奇莱案”的审理问题,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联合调查组同时还认定,最高法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 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 “山西案”实体正确 但存在瑕疵 对于王林清视频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在山西这起案件中,最高法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案件,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 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称“因讲课受到处理”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王林清违纪问题是最高法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规办培训班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林清存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最高法依规依纪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恰当的。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不推荐其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不存在这一事实。经查,2016年11月,王林清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因为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16处涂改个人档案,将出生日期从1972年7月改为1974年7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从而没有被推荐。 对于网络热议的王林清未进入最高法院“员额法官”序列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开展了两次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领导曾做过王林清思想工作,动员其报名,但王林清因对单位抱有成见均未报名。 王林清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 目前,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同时指出,最高法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进行认真整改。 [详情]
联合调查组结论公布!“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水落石出[一] 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的调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以下简称“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等问题的调查结果。 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对于网传王林清自述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问题; 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对于王林清视频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 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 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同时指出,最高法院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院进行认真整改。 联合调查组于今年1月8日成立后,本着对党中央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在1个多月时间里,联合调查组对包括王林清、赵发琦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逐一谈话,调取相关案卷,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共进行谈话210余人次,调阅相关案卷上百本,查询了大量相关信息;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对监控录像设备和运维数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有关笔录等案件材料依法进行了鉴定;认真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材料,接谈举报人,为最终查清事实、得出正确结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联合调查组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责成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同时,联合调查组建议,最高法院对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完善院长、庭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院长、庭长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详情]
两起案件审理是否公正?调查结论给出详细答案[三] 联合调查组对“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调阅了两案全部案卷材料,询问了两案有关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综合审查判断,得出了具体、明确的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认定,首先,“凯奇莱案”的案涉合同应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围绕双方如何联合勘查煤炭资源,约定合作方式、权益比例、勘查费用、成果处置等,未就探矿权转让作出明确表述。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该合同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确的。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合作勘查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有关行政规章也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备案后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其三,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各方违约责任。凯奇莱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额付款,西勘院对同一项目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凯奇莱公司明确要求西勘院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者没有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故最高法院根据双方诉讼请求认定西勘院违约并判令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西勘院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其五,凯奇莱公司主张探矿权于法无据。案涉合同中没有关于探矿权转让的明确约定,且探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凯奇莱公司要求将探矿权转入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包括转让探矿权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 同时,调查显示,该案在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最高法院对该案第一次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曾于2008年5月4日发出函件,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试图给最高法院正常审判活动施加影响。二是最高法院审判管理不规范,存在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三是王林清违规接受当事人吃请,帮助打探案情,其行为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联合调查组同时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及再审结论实体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见刚与王永安合伙关系成立,王永安构成侵权,应给付王见刚3710余万元。王永安上诉后,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王永安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4年5月决定提起再审,由最高法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8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充分讨论研究,决定维持原判,但至今未作出再审判决。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山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最高法院二审对该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是在经营利润的认定与计算上存在瑕疵。一、二审判决均以利润加本金的方法计算王永安应返还的利润,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此外,一、二审判决均参照该案中合资各方签订的《股金确认及分配方案》认定双方合作期间的经营利润,依据不充分。 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闫长林,山西交城人,2014年9月退休。2012年“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闫长林帮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闫长林通过民一庭有关领导联系王林清,王林清带着案卷到闫长林办公室介绍相关情况,闫长林请托王林清关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确告诉闫长林说,王永安没理,没法作出有利于王永安的判决。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鉴于闫长林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后,王永安向最高法院申请提起再审,最高法院启动再审的程序完备,并无不当;随后,最高法院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但案件历时3年多未作出再审判决,违反了有关审判纪律规定。[详情]
“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实为王林清监守自盗![二]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网上反映的“凯奇莱案”二审卷宗丢失,实为王林清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相关材料。 王林清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2014年,王林清因与他人违反规定,私自以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并私分办班利润被单位纪律处分;2016年11月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又因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多处涂改个人档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而未被推荐,由此对单位有积怨。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王林清拒绝,程某某告知王林清如不愿意加班就让别人承办。王林清认为在案件收尾期将其调整出合议庭,对此十分不满,加上前期积怨,遂产生藏匿案卷材料、给单位制造麻烦的想法。据调查,王林清于当晚23时许来到办公室,将该案临时装订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王林清后来在视频中提到的4份在新的二审案卷中出现的文件,包括案件流程表、是否申请回避确认单、阅卷笔录、舆情报告等,均来自当时留在办公室的材料。 联合调查组与最高法院有关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和外围调查的情况可与王林清自述内容相互印证。调查显示,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王林清向程某某谎称二审案卷丢失,程某某当即让王林清仔细查找无果。11月29日,程某某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议庭。 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其窃取卷宗材料的目的是想给单位制造麻烦,使新合议庭承办人不能顺利进行后续工作,最终迫使单位让其继续担任承办人。实际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诉状、代理词、第一次合议庭合议笔录等合议庭工作电脑中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2018年1月该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单位对卷宗“丢失”也没有追查,遂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于是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 对于网传视频中王林清声称最高法院“监控录像黑屏”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进行了详细调查。因事件发生距今已有2年多时间,最高法院监控录像按规定保存3个月后自行覆盖,相关监控录像现已无法调取,但根据最高法院监控录像中控室操作规程,调取录像、设备故障均有书面记录。联合调查组调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卫处人员陪同下调看监控录像的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在程某某调看录像及“卷宗丢失”事件前后,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没有“黑屏”和报修的记录。对于王林清反映的程某某等人在其报告案卷丢失后“并不着急”的问题,程某某说,当时认为案卷不是丢了,只是没找到。调查也表明,最高法院有的庭室存在案卷存放混乱、归档不及时问题。综合上述情况,联合调查组认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关调查材料能印证其窃取相关材料的事实,监控录像问题不影响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还证实,王林清除窃取二审部分案卷材料外,还拍摄视频、偷拍二审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视频、材料后来被发布到网上。 调查发现,“凯奇莱案”二审判决之后,王林清多次与当事人赵发琦见面。据王林清讲述,2018年7、8月左右,赵发琦为王林清录制视频提供帮助,王林清在视频中讲述了“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2018年8月前后,赵发琦将王林清介绍给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帮助王林清录制了反映所谓“凯奇莱案”案卷丢失、监控视频“黑屏”等问题的视频,上述部分视频经崔永元剪辑后分段在网上发布。 调查还发现,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王林清被调出合议庭后,无权调阅该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谎称经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讲述,他还给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联合调查组认为,“卷宗丢失”等问题暴露出最高法院内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工作人员报告“卷宗丢失” 后,相关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也未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保密规定也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详情]
王林清是否受到“打击报复”?调查还原事实得出否定结论[四] 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称“因讲课受到处理”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王林清违纪问题是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林清存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最高法院依规依纪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恰当的。具体事实是: 2014年3月,监察局对反映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在举办培训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部门负责人陈某某违规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两人口头约定合作举办培训班,陈某某涉嫌侵吞办班利润。2014年5月30日,监察局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下旬,监察局与最高法院机关参与培训班授课的部分法官(包括王林清)谈话了解情况,与王林清两次谈话时,王林清承认参与授课,但否认与陈某某、郭某某有其他经济往来。6月24日下午,王林清到达江苏沭阳入住智慧大厦(并非视频中讲的“6月17日”和“沭阳宾馆”),准备次日上午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培训班授课。 6月24日下午,郭某某、陈某某先后交代王林清参与合作办班牟利问题,以及三人曾有串供行为。考虑到监察局和东城区检察院与陈某某谈话将在当晚结束,为防止陈某某与王林清再次串供,监察局派2名工作人员赶赴江苏沭阳。当晚9时左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将王林清从智慧大厦接到沭阳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出于安全考虑,沭阳县法院安排5名法警到智慧大厦院内备勤,法警自始至终未与王林清有过直接接触。当时,江苏省高院承办培训班的多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均证明没有对王林清采取强制措施。6月25日上午,监察局工作人员将王林清带回北京过程中,沭阳县法院安排2名法警着便装陪同,目的是保障途中安全,全程未对王林清使用戒具。6月25日下午,监察局、东城区检察院先后与王林清谈话,王林清承认有关事实。谈话结束后,约晚7时左右,监察局安排王林清回家休息。 监察局调查认定:2013年7月至12月,王林清与郭某某、陈某某合作举办培训班4期,盈利共计30余万元,王林清个人分得11.3万余元。2014年12月,因王林清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林清记过处分。2015年4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机关纪委决定给予王林清党内警告处分。王林清在当时的检讨材料中表示:“郭某某之所以愿意和我一起办班,甚至分给我三分之一的利润,一方面是出于他自身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利用我成为他们培训班的牌子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感谢组织给了我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我将深刻铭记从此事件中得到的教训,用一生去品味它的前因后果,并用它去衡量要做的每一件事”。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进行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在视频中反映的“打击报复”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表示“我现在知道了,监察局实际上是要调查陈某某的,不是冲着我来的”。 同时,联合调查组通过调取有关案卷、会议记录、有关参与办案人员工作笔记,证实闫长林未参与王林清违纪案的调查工作;参与办案人员在与联合调查组调查人员谈话中均证明,闫长林未向他们打听过王违纪案情况。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不推荐其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不存在这一事实。实际情况是:2016年8月,最高法院政治部根据中央组织部统一部署,在对干部档案进行全面审核中,发现王林清档案中有16处涂改出生日期(均将其出生日期从1972年7月改为1974年7月)。同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政治部给予王林清诫勉的组织处理。王林清承认上述错误,表示接受和服从组织处理。2016年10月3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就王林清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最高法院政治部意见。因王林清正在诫勉影响期内,根据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政治部决定不推荐王林清参评。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这次评选把我拿下来,也是事出有因,并不是给我过不去”。 此前,2016年6月,最高法院政治部就王林清参评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意见,监察局回复“同意推荐其参评”的意见。后王林清获得“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表明监察局并未对王林清参评荣誉称号设置障碍。 对于网络热议的王林清未进入最高法院“员额法官”序列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法院先后开展了两次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领导曾做过其思想工作,动员其报名,但王林清均未报名。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谈话核实时,王林清表示“因为当时我对组织上取消我参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有些成见,所以没有报名”。[详情]
涉“卷宗丢失”,最高法监察局原监察专员闫长林被查 2月22日18时33分,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该通报发布的同一时间,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 新华社公布的调查结果中称: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 调查结果中也多次点到闫长林的名字。 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 同时,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 调查结果中称,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 2012年“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闫长林帮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闫长林通过民一庭有关领导联系王林清,王林清带着案卷到闫长林办公室介绍相关情况,闫长林请托王林清关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确告诉闫长林说,王永安没理,没法作出有利于王永安的判决。 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鉴于闫长林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同时,联合调查组通过调取有关案卷、会议记录、有关参与办案人员工作笔记,证实闫长林未参与王林清违纪案的调查工作;参与办案人员在与联合调查组调查人员谈话中均证明,闫长林未向他们打听过王违纪案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闫长林是山西交城人,2014年9月退休。[详情]
据新华社电 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的调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以下简称“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等问题的调查结果。 王林清因对单位不满窃取案卷材料 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 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 最高法院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院进行认真整改。 联合调查组谈话210余人次 联合调查组于今年1月8日成立后,本着对党中央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1个多月时间里,联合调查组对包括王林清、赵发琦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逐一谈话,调取相关案卷,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共进行谈话210余人次,调阅相关案卷上百本,查询了大量相关信息;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对监控录像设备和运维数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有关笔录等案件材料依法进行了鉴定;认真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材料,接谈举报人,为最终查清事实、得出正确结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1 “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的真相是什么? 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 王林清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2014年,王林清因与他人违反规定,私自以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并私分办班利润被单位纪律处分;2016年11月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又因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多处涂改个人档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而未被推荐,由此对单位有积怨。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王林清拒绝,程某某告知王林清如不愿意加班就让别人承办。王林清认为在案件收尾期将其调整出合议庭,对此十分不满,加上前期积怨,遂产生藏匿案卷材料、给单位制造麻烦的想法。据调查,王林清于当日23时许来到办公室,将该案临时装订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 调查显示,2016年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王林清向程某某谎称二审案卷丢失,程某某当即让王林清仔细查找无果。11月29日,程某某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议庭。 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其窃取卷宗材料的目的是想给单位制造麻烦,使新合议庭承办人不能顺利进行后续工作,最终迫使单位让其继续担任承办人。实际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诉状、代理词、第一次合议庭合议笔录等合议庭工作电脑中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2018年1月该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单位对卷宗“丢失”也没有追查,遂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于是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 2 最高法院二审“凯奇莱案”有无违规? 关于网传王林清自述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问题,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 同时,调查显示,该案在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最高法院对该案第一次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曾于2008年5月4日发出函件,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试图给最高法院正常审判活动施加影响。二是最高法院审判管理不规范,存在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三是王林清违规接受当事人吃请,帮助打探案情,其行为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3 最高法院监控录像是否存在黑屏? 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详细调查。因事件发生距今已有2年多时间,最高法院监控录像按规定保存3个月后自行覆盖,相关监控录像现已无法调取,但根据最高法院监控录像中控室操作规程,调取录像、设备故障均有书面记录。联合调查组调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卫处人员陪同下调看监控录像的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在程某某调看录像及“卷宗丢失”事件前后,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没有“黑屏”和报修的记录。 联合调查组认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关调查材料能印证其窃取相关材料的事实,监控录像问题不影响调查结论。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 4 二审部分副卷材料是如何发到网上的?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证实,王林清除窃取二审部分案卷材料外,还拍摄视频、偷拍二审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视频、材料后来被发布到网上。 调查发现,“凯奇莱案”二审判决之后,王林清多次与当事人赵发琦见面。据王林清讲述,2018年7、8月左右,赵发琦为王林清录制视频提供帮助,王林清在视频中讲述了“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2018年8月前后,赵发琦将王林清介绍给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帮助王林清录制了反映所谓“凯奇莱案”案卷丢失、监控视频“黑屏”等问题的视频,上述部分视频经崔永元剪辑后分段在网上发布。 调查还发现,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王林清被调出合议庭后,无权调阅该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谎称经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讲述,他还给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联合调查组认为,“卷宗丢失”等问题暴露出最高法院内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工作人员报告“卷宗丢失”后,相关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也未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保密规定也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5 闫长林是否曾经干预办案?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 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闫长林,山西交城人,2014年9月退休。2012年“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闫长林帮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闫长林通过民一庭有关领导联系王林清,王林清带着案卷到闫长林办公室介绍相关情况,闫长林请托王林清关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确告诉闫长林,王永安没理,没法作出有利于王永安的判决。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鉴于闫长林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后,王永安向最高法院申请提起再审,最高法院启动再审的程序完备,并无不当;随后,最高法院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但案件历时3年多未作出再审判决,违反了有关审判纪律规定。 6 王林清是否受到“打击报复”? 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称“因讲课受到处理”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王林清违纪问题是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林清存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最高法院依规依纪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恰当的。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进行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在视频中反映的“打击报复”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表示“我现在知道了,监察局实际上是要调查陈某某的,不是冲着我来的”。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不推荐其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不存在这一事实。[详情]
原标题:独家微视频丨王林清接受采访讲述“凯奇莱案”卷宗丢失之谜 (央视新闻客户端)“凯奇莱案”二审卷宗丢失事件引起轩然大波,难道真有盗贼进入最高法盗窃卷宗?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得出了调查结论,所谓“卷宗丢失”竟然是王林清自己干的。那么他为什么要这么做?这起事件的核心当事人王林清也接受了本台记者的专访,向记者讲述了“卷宗丢失”的全过程。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后,王林清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到王林清拒绝。 王林清:我当时因为院里曾把我报到中国法学会,参评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后来又因为档案有点问题,我们院里又去把我参评的资料又去给我取消了,所以当时我对单位还是多多少少心存不满的,所以当时对院里对院领导,多多少少有点意见,所以让我加班,我就当场拒绝了,我说不加,那么程庭长就说,既然你不愿意加班,那么这个案件我们请示了杜专委,就把你撤换掉,不用你再承办了,那么听到程庭长的这个话,我当时更生气了,本来就对院里和院领导有意见,所以一时冲动之下,我就是晚上接近10点半的时候,我开着车来到了单位,然后去了我的办公室,就把这个案件的副卷拆开,把副卷中一些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无法复制的材料,我拿出来了,放到了这个案件的一审卷宗之上,那么然后呢,我把副卷中剩余的材料不重要的,而且都是可以打印的,相对重要性就很弱了,然后再把这个案件的正卷,我都放到公文包里,下楼开车,就拿回家里了,放到家里的书橱里。 因为正卷的材料,我们可以通过复印一审卷宗,而且正卷的很多材料本身就多份,可以重新再补出一个正卷也很容易,那么我之所以把副卷中,那些非常重要的留下来,就是因为我还不敢把那些非常重要的东西也拿走,所以心里还是多少有一种胆怯的,所以那些不可复制的材料我又给留到了办公室里面。 那么王林清究竟为什么要把卷拿回家呢? 王林清:我之所以把(全部)正卷和一部分副卷材料拿回去,拿回家,主要原因是两点,一个是一时冲动,有一种泄私愤的感受,第二种呢,实际上我拿回去的目的,也是为了阻止别人来办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子从2011年立案到2016年年底,已经经历了五年,在此期间,我为这个案件的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写了许多的报告,也汇报过很多次,实际上只要合议一下,写个判决就行了,很容易就完成,所以我不愿意再让别人去办,并且这个案子重大敏感,标的额也很大,那么办了这个案子,还多多少少也有一定的成就感,所以从内心上我是不愿意让别人办的,所以我拿卷的目的,一个是为了泄愤,一时冲动,另外一个就是为了阻止别人去办这个案件。 对于当时庭长面对王林清反映卷丢了并不着急的问题,王林清表示,很可能是庭长当时认为卷宗不是丢了,而是没找到。 王林清:因为我们也经常有有的时候卷临时看不见了,实际上最后都是找着了,因为卷多,而且法院每年受案的数量逐年增多,但是法官的办公室,这种办公条件没有什么大的改观,所以导致有时候可能这个案件的这本卷放到另外一个案子当中了,这种事情时有发生。所以程庭长让我找找,可能他也以为不一定真的丢了,可能夹杂在别的案卷中了,可能是这个意思。我那时候有二十多个案子,每一个案子都有好多案卷。我当时因为我的柜子也盛不下那么多卷,所以我的很多案卷都放在我办公桌旁边的地上,就在地上那么堆着,就一堆一堆地在那堆。 网上有一种传言,认为有人偷了卷宗,想“毁灭”院领导“干预办案”的痕迹。通过王林清的采访,我们发现,实际上这些“批示”等重要材料都留了下来,出现在后来的副卷里。 调查结果也证实,那些在网上晒出了的“批示”都是王林清通过骗书记员再把副卷拿出来偷拍后给赵发琦的。这也说明副卷里的重要材料一个也没丢,“毁灭领导干预案件痕迹”的说法也就不攻自破了。 至于网友们很关心的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详情]
王林清:偷卷宗一是为泄愤,二是为阻止别人办案 据央视新闻报道,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今天,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的调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等问题的调查结果。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是最高法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 联合调查组于今年1月8日成立后,对包括王林清、赵发琦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逐一谈话,调取相关案卷,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共进行谈话210余人次,调阅相关案卷上百本,查询了大量相关信息;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对监控录像设备和运维数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有关笔录等案件材料依法进行了鉴定;认真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材料,接谈举报人,为最终查清事实、得出正确结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对于网传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卷宗丢失”问题,联合调查组查明,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2016年11月25日,王林清将临时装订的“凯奇莱案”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 王林清:实际上我拿回去的目的,也是为了阻止别人来办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子从2011年立案到2016年年底,已经经历了五年,在此期间,我为这个案件的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所以我不愿意再让别人去办,并且这个案子重大敏感,标的额也很大,那么办了这个案子,还多多少少也有一定的成就感,所以从内心上我是不愿意让别人办的,所以我拿卷的目的,一个是为了泄愤,一时冲动,另外一个就是为了阻止别人去办这个案件。 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 王林清:因为正卷的材料,我们可以通过复印一审卷宗,而且正卷的很多材料本身就多份,可以重新再补出一个正卷也很容易,那么我之所以把副卷中,那些非常重要的留下来,就是因为我还不敢把那些非常重要的东西也拿走,所以心里还是多少有一种胆怯的,所以把那些不可复制的材料我又给留到办公室里面了。 2018年8月,已不是合议庭成员的王林清谎称经庭长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 对于“凯奇莱案”的审理问题,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联合调查组同时还认定,最高法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 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 “山西案”实体正确 但存在瑕疵 对于王林清视频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在山西这起案件中,最高法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案件,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 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称“因讲课受到处理”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王林清违纪问题是最高法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规办培训班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林清存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最高法依规依纪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恰当的。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不推荐其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不存在这一事实。经查,2016年11月,王林清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因为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16处涂改个人档案,将出生日期从1972年7月改为1974年7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从而没有被推荐。 对于网络热议的王林清未进入最高法院“员额法官”序列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开展了两次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领导曾做过王林清思想工作,动员其报名,但王林清因对单位抱有成见均未报名。 王林清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 目前,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同时指出,最高法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进行认真整改。 [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决拥护联合调查组调查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表示坚决拥护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表示,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联合调查组指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诚恳接受,将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解决队伍建设、案卷管理、保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队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详情]
联合调查组结论公布!“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水落石出[一] 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的调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以下简称“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等问题的调查结果。 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对于网传王林清自述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问题; 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对于王林清视频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 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 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同时指出,最高法院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院进行认真整改。 联合调查组于今年1月8日成立后,本着对党中央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在1个多月时间里,联合调查组对包括王林清、赵发琦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逐一谈话,调取相关案卷,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共进行谈话210余人次,调阅相关案卷上百本,查询了大量相关信息;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对监控录像设备和运维数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有关笔录等案件材料依法进行了鉴定;认真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材料,接谈举报人,为最终查清事实、得出正确结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联合调查组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责成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同时,联合调查组建议,最高法院对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完善院长、庭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院长、庭长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详情]
两起案件审理是否公正?调查结论给出详细答案[三] 联合调查组对“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调阅了两案全部案卷材料,询问了两案有关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综合审查判断,得出了具体、明确的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认定,首先,“凯奇莱案”的案涉合同应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围绕双方如何联合勘查煤炭资源,约定合作方式、权益比例、勘查费用、成果处置等,未就探矿权转让作出明确表述。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该合同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确的。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合作勘查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有关行政规章也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备案后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其三,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各方违约责任。凯奇莱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额付款,西勘院对同一项目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凯奇莱公司明确要求西勘院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者没有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故最高法院根据双方诉讼请求认定西勘院违约并判令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西勘院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其五,凯奇莱公司主张探矿权于法无据。案涉合同中没有关于探矿权转让的明确约定,且探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凯奇莱公司要求将探矿权转入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包括转让探矿权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 同时,调查显示,该案在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最高法院对该案第一次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曾于2008年5月4日发出函件,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试图给最高法院正常审判活动施加影响。二是最高法院审判管理不规范,存在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三是王林清违规接受当事人吃请,帮助打探案情,其行为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联合调查组同时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及再审结论实体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见刚与王永安合伙关系成立,王永安构成侵权,应给付王见刚3710余万元。王永安上诉后,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王永安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4年5月决定提起再审,由最高法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8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充分讨论研究,决定维持原判,但至今未作出再审判决。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山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最高法院二审对该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是在经营利润的认定与计算上存在瑕疵。一、二审判决均以利润加本金的方法计算王永安应返还的利润,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此外,一、二审判决均参照该案中合资各方签订的《股金确认及分配方案》认定双方合作期间的经营利润,依据不充分。 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闫长林,山西交城人,2014年9月退休。2012年“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闫长林帮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闫长林通过民一庭有关领导联系王林清,王林清带着案卷到闫长林办公室介绍相关情况,闫长林请托王林清关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确告诉闫长林说,王永安没理,没法作出有利于王永安的判决。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鉴于闫长林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后,王永安向最高法院申请提起再审,最高法院启动再审的程序完备,并无不当;随后,最高法院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但案件历时3年多未作出再审判决,违反了有关审判纪律规定。[详情]
“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实为王林清监守自盗![二]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网上反映的“凯奇莱案”二审卷宗丢失,实为王林清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相关材料。 王林清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2014年,王林清因与他人违反规定,私自以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并私分办班利润被单位纪律处分;2016年11月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又因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多处涂改个人档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而未被推荐,由此对单位有积怨。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王林清拒绝,程某某告知王林清如不愿意加班就让别人承办。王林清认为在案件收尾期将其调整出合议庭,对此十分不满,加上前期积怨,遂产生藏匿案卷材料、给单位制造麻烦的想法。据调查,王林清于当晚23时许来到办公室,将该案临时装订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王林清后来在视频中提到的4份在新的二审案卷中出现的文件,包括案件流程表、是否申请回避确认单、阅卷笔录、舆情报告等,均来自当时留在办公室的材料。 联合调查组与最高法院有关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和外围调查的情况可与王林清自述内容相互印证。调查显示,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王林清向程某某谎称二审案卷丢失,程某某当即让王林清仔细查找无果。11月29日,程某某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议庭。 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其窃取卷宗材料的目的是想给单位制造麻烦,使新合议庭承办人不能顺利进行后续工作,最终迫使单位让其继续担任承办人。实际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诉状、代理词、第一次合议庭合议笔录等合议庭工作电脑中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2018年1月该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单位对卷宗“丢失”也没有追查,遂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于是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 对于网传视频中王林清声称最高法院“监控录像黑屏”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进行了详细调查。因事件发生距今已有2年多时间,最高法院监控录像按规定保存3个月后自行覆盖,相关监控录像现已无法调取,但根据最高法院监控录像中控室操作规程,调取录像、设备故障均有书面记录。联合调查组调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卫处人员陪同下调看监控录像的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在程某某调看录像及“卷宗丢失”事件前后,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没有“黑屏”和报修的记录。对于王林清反映的程某某等人在其报告案卷丢失后“并不着急”的问题,程某某说,当时认为案卷不是丢了,只是没找到。调查也表明,最高法院有的庭室存在案卷存放混乱、归档不及时问题。综合上述情况,联合调查组认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关调查材料能印证其窃取相关材料的事实,监控录像问题不影响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还证实,王林清除窃取二审部分案卷材料外,还拍摄视频、偷拍二审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视频、材料后来被发布到网上。 调查发现,“凯奇莱案”二审判决之后,王林清多次与当事人赵发琦见面。据王林清讲述,2018年7、8月左右,赵发琦为王林清录制视频提供帮助,王林清在视频中讲述了“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2018年8月前后,赵发琦将王林清介绍给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帮助王林清录制了反映所谓“凯奇莱案”案卷丢失、监控视频“黑屏”等问题的视频,上述部分视频经崔永元剪辑后分段在网上发布。 调查还发现,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王林清被调出合议庭后,无权调阅该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谎称经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讲述,他还给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联合调查组认为,“卷宗丢失”等问题暴露出最高法院内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工作人员报告“卷宗丢失” 后,相关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也未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保密规定也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详情]
王林清是否受到“打击报复”?调查还原事实得出否定结论[四] 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称“因讲课受到处理”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王林清违纪问题是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林清存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最高法院依规依纪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恰当的。具体事实是: 2014年3月,监察局对反映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在举办培训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部门负责人陈某某违规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两人口头约定合作举办培训班,陈某某涉嫌侵吞办班利润。2014年5月30日,监察局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下旬,监察局与最高法院机关参与培训班授课的部分法官(包括王林清)谈话了解情况,与王林清两次谈话时,王林清承认参与授课,但否认与陈某某、郭某某有其他经济往来。6月24日下午,王林清到达江苏沭阳入住智慧大厦(并非视频中讲的“6月17日”和“沭阳宾馆”),准备次日上午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培训班授课。 6月24日下午,郭某某、陈某某先后交代王林清参与合作办班牟利问题,以及三人曾有串供行为。考虑到监察局和东城区检察院与陈某某谈话将在当晚结束,为防止陈某某与王林清再次串供,监察局派2名工作人员赶赴江苏沭阳。当晚9时左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将王林清从智慧大厦接到沭阳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出于安全考虑,沭阳县法院安排5名法警到智慧大厦院内备勤,法警自始至终未与王林清有过直接接触。当时,江苏省高院承办培训班的多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均证明没有对王林清采取强制措施。6月25日上午,监察局工作人员将王林清带回北京过程中,沭阳县法院安排2名法警着便装陪同,目的是保障途中安全,全程未对王林清使用戒具。6月25日下午,监察局、东城区检察院先后与王林清谈话,王林清承认有关事实。谈话结束后,约晚7时左右,监察局安排王林清回家休息。 监察局调查认定:2013年7月至12月,王林清与郭某某、陈某某合作举办培训班4期,盈利共计30余万元,王林清个人分得11.3万余元。2014年12月,因王林清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林清记过处分。2015年4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机关纪委决定给予王林清党内警告处分。王林清在当时的检讨材料中表示:“郭某某之所以愿意和我一起办班,甚至分给我三分之一的利润,一方面是出于他自身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利用我成为他们培训班的牌子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感谢组织给了我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我将深刻铭记从此事件中得到的教训,用一生去品味它的前因后果,并用它去衡量要做的每一件事”。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进行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在视频中反映的“打击报复”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表示“我现在知道了,监察局实际上是要调查陈某某的,不是冲着我来的”。 同时,联合调查组通过调取有关案卷、会议记录、有关参与办案人员工作笔记,证实闫长林未参与王林清违纪案的调查工作;参与办案人员在与联合调查组调查人员谈话中均证明,闫长林未向他们打听过王违纪案情况。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不推荐其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不存在这一事实。实际情况是:2016年8月,最高法院政治部根据中央组织部统一部署,在对干部档案进行全面审核中,发现王林清档案中有16处涂改出生日期(均将其出生日期从1972年7月改为1974年7月)。同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政治部给予王林清诫勉的组织处理。王林清承认上述错误,表示接受和服从组织处理。2016年10月3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就王林清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最高法院政治部意见。因王林清正在诫勉影响期内,根据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政治部决定不推荐王林清参评。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这次评选把我拿下来,也是事出有因,并不是给我过不去”。 此前,2016年6月,最高法院政治部就王林清参评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意见,监察局回复“同意推荐其参评”的意见。后王林清获得“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表明监察局并未对王林清参评荣誉称号设置障碍。 对于网络热议的王林清未进入最高法院“员额法官”序列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法院先后开展了两次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领导曾做过其思想工作,动员其报名,但王林清均未报名。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谈话核实时,王林清表示“因为当时我对组织上取消我参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有些成见,所以没有报名”。[详情]
涉“卷宗丢失”,最高法监察局原监察专员闫长林被查 2月22日18时33分,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该通报发布的同一时间,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 新华社公布的调查结果中称: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 调查结果中也多次点到闫长林的名字。 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 同时,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 调查结果中称,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 2012年“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闫长林帮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闫长林通过民一庭有关领导联系王林清,王林清带着案卷到闫长林办公室介绍相关情况,闫长林请托王林清关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确告诉闫长林说,王永安没理,没法作出有利于王永安的判决。 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鉴于闫长林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同时,联合调查组通过调取有关案卷、会议记录、有关参与办案人员工作笔记,证实闫长林未参与王林清违纪案的调查工作;参与办案人员在与联合调查组调查人员谈话中均证明,闫长林未向他们打听过王违纪案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闫长林是山西交城人,2014年9月退休。[详情]
原标题: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公布“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 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的调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以下简称“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等问题的调查结果。 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对于网传王林清自述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问题,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对于王林清视频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联合调查组同时指出,最高法院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院进行认真整改。 “凯奇莱案”卷宗丢失问题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网上反映的“凯奇莱案”二审卷宗丢失,实为王林清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相关材料。 王林清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2014年,王林清因与他人违反规定,私自以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并私分办班利润被单位纪律处分;2016年11月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又因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多处涂改个人档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而未被推荐,由此对单位有积怨。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王林清拒绝,程某某告知王林清如不愿意加班就让别人承办。王林清认为在案件收尾期将其调整出合议庭,对此十分不满,加上前期积怨,遂产生藏匿案卷材料、给单位制造麻烦的想法。据调查,王林清于当晚23时许来到办公室,将该案临时装订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王林清后来在视频中提到的4份在新的二审案卷中出现的文件,包括案件流程表、是否申请回避确认单、阅卷笔录、舆情报告等,均来自当时留在办公室的材料。 联合调查组与最高法院有关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和外围调查的情况可与王林清自述内容相互印证。调查显示,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王林清向程某某谎称二审案卷丢失,程某某当即让王林清仔细查找无果。11月29日,程某某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议庭。 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其窃取卷宗材料的目的是想给单位制造麻烦,使新合议庭承办人不能顺利进行后续工作,最终迫使单位让其继续担任承办人。实际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诉状、代理词、第一次合议庭合议笔录等合议庭工作电脑中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2018年1月该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单位对卷宗“丢失”也没有追查,遂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于是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 对于网传视频中王林清声称最高法院“监控录像黑屏”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进行了详细调查。因事件发生距今已有2年多时间,最高法院监控录像按规定保存3个月后自行覆盖,相关监控录像现已无法调取,但根据最高法院监控录像中控室操作规程,调取录像、设备故障均有书面记录。联合调查组调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卫处人员陪同下调看监控录像的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在程某某调看录像及“卷宗丢失”事件前后,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没有“黑屏”和报修的记录。对于王林清反映的程某某等人在其报告案卷丢失后“并不着急”的问题,程某某说,当时认为案卷不是丢了,只是没找到。调查也表明,最高法院有的庭室存在案卷存放混乱、归档不及时问题。综合上述情况,联合调查组认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关调查材料能印证其窃取相关材料的事实,监控录像问题不影响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还证实,王林清除窃取二审部分案卷材料外,还拍摄视频、偷拍二审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视频、材料后来被发布到网上。 调查发现,“凯奇莱案”二审判决之后,王林清多次与当事人赵发琦见面。据王林清讲述,2018年7、8月左右,赵发琦为王林清录制视频提供帮助,王林清在视频中讲述了“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2018年8月前后,赵发琦将王林清介绍给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帮助王林清录制了反映所谓“凯奇莱案”案卷丢失、监控视频“黑屏”等问题的视频,上述部分视频经崔永元剪辑后分段在网上发布。 调查还发现,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王林清被调出合议庭后,无权调阅该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谎称经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讲述,他还给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联合调查组认为,“卷宗丢失”等问题暴露出最高法院内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工作人员报告“卷宗丢失” 后,相关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也未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保密规定也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两起案件审理是否公正问题 联合调查组对“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调阅了两案全部案卷材料,询问了两案有关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综合审查判断,得出了具体、明确的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认定,首先,“凯奇莱案”的案涉合同应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围绕双方如何联合勘查煤炭资源,约定合作方式、权益比例、勘查费用、成果处置等,未就探矿权转让作出明确表述。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该合同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确的。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合作勘查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有关行政规章也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备案后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其三,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各方违约责任。凯奇莱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额付款,西勘院对同一项目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凯奇莱公司明确要求西勘院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者没有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故最高法院根据双方诉讼请求认定西勘院违约并判令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西勘院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其五,凯奇莱公司主张探矿权于法无据。案涉合同中没有关于探矿权转让的明确约定,且探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凯奇莱公司要求将探矿权转入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包括转让探矿权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 同时,调查显示,该案在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最高法院对该案第一次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曾于2008年5月4日发出函件,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试图给最高法院正常审判活动施加影响。二是最高法院审判管理不规范,存在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三是王林清违规接受当事人吃请,帮助打探案情,其行为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联合调查组同时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及再审结论实体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见刚与王永安合伙关系成立,王永安构成侵权,应给付王见刚3710余万元。王永安上诉后,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王永安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4年5月决定提起再审,由最高法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8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充分讨论研究,决定维持原判,但至今未作出再审判决。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山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最高法院二审对该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是在经营利润的认定与计算上存在瑕疵。一、二审判决均以利润加本金的方法计算王永安应返还的利润,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此外,一、二审判决均参照该案中合资各方签订的《股金确认及分配方案》认定双方合作期间的经营利润,依据不充分。 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闫长林,山西交城人,2014年9月退休。2012年“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闫长林帮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闫长林通过民一庭有关领导联系王林清,王林清带着案卷到闫长林办公室介绍相关情况,闫长林请托王林清关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确告诉闫长林说,王永安没理,没法作出有利于王永安的判决。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鉴于闫长林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后,王永安向最高法院申请提起再审,最高法院启动再审的程序完备,并无不当;随后,最高法院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但案件历时3年多未作出再审判决,违反了有关审判纪律规定。 王林清是否受到“打击报复”问题 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称“因讲课受到处理”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王林清违纪问题是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林清存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最高法院依规依纪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恰当的。具体事实是: 2014年3月,监察局对反映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在举办培训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部门负责人陈某某违规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两人口头约定合作举办培训班,陈某某涉嫌侵吞办班利润。2014年5月30日,监察局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下旬,监察局与最高法院机关参与培训班授课的部分法官(包括王林清)谈话了解情况,与王林清两次谈话时,王林清承认参与授课,但否认与陈某某、郭某某有其他经济往来。6月24日下午,王林清到达江苏沭阳入住智慧大厦(并非视频中讲的“6月17日”和“沭阳宾馆”),准备次日上午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培训班授课。 6月24日下午,郭某某、陈某某先后交代王林清参与合作办班牟利问题,以及三人曾有串供行为。考虑到监察局和东城区检察院与陈某某谈话将在当晚结束,为防止陈某某与王林清再次串供,监察局派2名工作人员赶赴江苏沭阳。当晚9时左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将王林清从智慧大厦接到沭阳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出于安全考虑,沭阳县法院安排5名法警到智慧大厦院内备勤,法警自始至终未与王林清有过直接接触。当时,江苏省高院承办培训班的多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均证明没有对王林清采取强制措施。6月25日上午,监察局工作人员将王林清带回北京过程中,沭阳县法院安排2名法警着便装陪同,目的是保障途中安全,全程未对王林清使用戒具。6月25日下午,监察局、东城区检察院先后与王林清谈话,王林清承认有关事实。谈话结束后,约晚7时左右,监察局安排王林清回家休息。 监察局调查认定:2013年7月至12月,王林清与郭某某、陈某某合作举办培训班4期,盈利共计30余万元,王林清个人分得11.3万余元。2014年12月,因王林清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林清记过处分。2015年4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机关纪委决定给予王林清党内警告处分。王林清在当时的检讨材料中表示:“郭某某之所以愿意和我一起办班,甚至分给我三分之一的利润,一方面是出于他自身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利用我成为他们培训班的牌子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感谢组织给了我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我将深刻铭记从此事件中得到的教训,用一生去品味它的前因后果,并用它去衡量要做的每一件事”。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进行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在视频中反映的“打击报复”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表示“我现在知道了,监察局实际上是要调查陈某某的,不是冲着我来的”。 同时,联合调查组通过调取有关案卷、会议记录、有关参与办案人员工作笔记,证实闫长林未参与王林清违纪案的调查工作;参与办案人员在与联合调查组调查人员谈话中均证明,闫长林未向他们打听过王违纪案情况。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不推荐其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不存在这一事实。实际情况是:2016年8月,最高法院政治部根据中央组织部统一部署,在对干部档案进行全面审核中,发现王林清档案中有16处涂改出生日期(均将其出生日期从1972年7月改为1974年7月)。同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政治部给予王林清诫勉的组织处理。王林清承认上述错误,表示接受和服从组织处理。2016年10月3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就王林清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最高法院政治部意见。因王林清正在诫勉影响期内,根据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政治部决定不推荐王林清参评。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这次评选把我拿下来,也是事出有因,并不是给我过不去”。 此前,2016年6月,最高法院政治部就王林清参评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意见,监察局回复“同意推荐其参评”的意见。后王林清获得“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表明监察局并未对王林清参评荣誉称号设置障碍。 对于网络热议的王林清未进入最高法院“员额法官”序列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法院先后开展了两次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领导曾做过其思想工作,动员其报名,但王林清均未报名。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谈话核实时,王林清表示“因为当时我对组织上取消我参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有些成见,所以没有报名”。 联合调查组于今年1月8日成立后,本着对党中央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1个多月时间里,联合调查组对包括王林清、赵发琦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逐一谈话,调取相关案卷,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共进行谈话210余人次,调阅相关案卷上百本,查询了大量相关信息;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对监控录像设备和运维数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有关笔录等案件材料依法进行了鉴定;认真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材料,接谈举报人,为最终查清事实、得出正确结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联合调查组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责成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联合调查组建议,最高法院对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完善院长、庭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院长、庭长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详情]
涉“千亿矿权案”,最高法副局级监察专员落马 据中纪委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详情]
故意窃取“千亿矿权案”卷宗,王林清:为了泄愤 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的调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以下简称“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等问题的调查结果。 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而窃取相关案卷材料。对于网传王林清自述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问题,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对于王林清视频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联合调查组同时指出,最高法院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院进行认真整改。 “凯奇莱案”卷宗丢失问题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网上反映的“凯奇莱案”二审卷宗丢失,实为王林清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相关材料。 王林清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2014年,王林清因与他人违反规定,私自以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并私分办班利润被单位纪律处分;2016年11月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又因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多处涂改个人档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而未被推荐,由此对单位有积怨。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王林清拒绝,程某某告知王林清如不愿意加班就让别人承办。王林清认为在案件收尾期将其调整出合议庭,对此十分不满,加上前期积怨,遂产生藏匿案卷材料、给单位制造麻烦的想法。据调查,王林清于当晚23时许来到办公室,将该案临时装订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王林清后来在视频中提到的4份在新的二审案卷中出现的文件,包括案件流程表、是否申请回避确认单、阅卷笔录、舆情报告等,均来自当时留在办公室的材料。 联合调查组与最高法院有关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和外围调查的情况可与王林清自述内容相互印证。调查显示,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王林清向程某某谎称二审案卷丢失,程某某当即让王林清仔细查找无果。11月29日,程某某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议庭。 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其窃取卷宗材料的目的是想给单位制造麻烦,使新合议庭承办人不能顺利进行后续工作,最终迫使单位让其继续担任承办人。实际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诉状、代理词、第一次合议庭合议笔录等合议庭工作电脑中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2018年1月该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单位对卷宗“丢失”也没有追查,遂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于是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 对于网传视频中王林清声称最高法院“监控录像黑屏”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进行了详细调查。因事件发生距今已有2年多时间,最高法院监控录像按规定保存3个月后自行覆盖,相关监控录像现已无法调取,但根据最高法院监控录像中控室操作规程,调取录像、设备故障均有书面记录。联合调查组调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卫处人员陪同下调看监控录像的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在程某某调看录像及“卷宗丢失”事件前后,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没有“黑屏”和报修的记录。对于王林清反映的程某某等人在其报告案卷丢失后“并不着急”的问题,程某某说,当时认为案卷不是丢了,只是没找到。调查也表明,最高法院有的庭室存在案卷存放混乱、归档不及时问题。综合上述情况,联合调查组认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关调查材料能印证其窃取相关材料的事实,监控录像问题不影响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还证实,王林清除窃取二审部分案卷材料外,还拍摄视频、偷拍二审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视频、材料后来被发布到网上。 调查发现,“凯奇莱案”二审判决之后,王林清多次与当事人赵发琦见面。据王林清讲述,2018年7、8月左右,赵发琦为王林清录制视频提供帮助,王林清在视频中讲述了“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2018年8月前后,赵发琦将王林清介绍给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帮助王林清录制了反映所谓“凯奇莱案”案卷丢失、监控视频“黑屏”等问题的视频,上述部分视频经崔永元剪辑后分段在网上发布。 调查还发现,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王林清被调出合议庭后,无权调阅该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谎称经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讲述,他还给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联合调查组认为,“卷宗丢失”等问题暴露出最高法院内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工作人员报告“卷宗丢失” 后,相关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也未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保密规定也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两起案件审理是否公正问题 联合调查组对“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调阅了两案全部案卷材料,询问了两案有关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综合审查判断,得出了具体、明确的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认定,首先,“凯奇莱案”的案涉合同应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围绕双方如何联合勘查煤炭资源,约定合作方式、权益比例、勘查费用、成果处置等,未就探矿权转让作出明确表述。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该合同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确的。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合作勘查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有关行政规章也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备案后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其三,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各方违约责任。凯奇莱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额付款,西勘院对同一项目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凯奇莱公司明确要求西勘院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者没有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故最高法院根据双方诉讼请求认定西勘院违约并判令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西勘院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其五,凯奇莱公司主张探矿权于法无据。案涉合同中没有关于探矿权转让的明确约定,且探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凯奇莱公司要求将探矿权转入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包括转让探矿权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 同时,调查显示,该案在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最高法院对该案第一次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曾于2008年5月4日发出函件,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试图给最高法院正常审判活动施加影响。二是最高法院审判管理不规范,存在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三是王林清违规接受当事人吃请,帮助打探案情,其行为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联合调查组同时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及再审结论实体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见刚与王永安合伙关系成立,王永安构成侵权,应给付王见刚3710余万元。王永安上诉后,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王永安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4年5月决定提起再审,由最高法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8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充分讨论研究,决定维持原判,但至今未作出再审判决。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山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最高法院二审对该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是在经营利润的认定与计算上存在瑕疵。一、二审判决均以利润加本金的方法计算王永安应返还的利润,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此外,一、二审判决均参照该案中合资各方签订的《股金确认及分配方案》认定双方合作期间的经营利润,依据不充分。 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闫长林,山西交城人,2014年9月退休。2012年“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闫长林帮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闫长林通过民一庭有关领导联系王林清,王林清带着案卷到闫长林办公室介绍相关情况,闫长林请托王林清关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确告诉闫长林说,王永安没理,没法作出有利于王永安的判决。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鉴于闫长林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后,王永安向最高法院申请提起再审,最高法院启动再审的程序完备,并无不当;随后,最高法院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但案件历时3年多未作出再审判决,违反了有关审判纪律规定。 王林清是否受到“打击报复”问题 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称“因讲课受到处理”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王林清违纪问题是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林清存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最高法院依规依纪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恰当的。具体事实是: 2014年3月,监察局对反映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在举办培训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部门负责人陈某某违规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两人口头约定合作举办培训班,陈某某涉嫌侵吞办班利润。2014年5月30日,监察局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下旬,监察局与最高法院机关参与培训班授课的部分法官(包括王林清)谈话了解情况,与王林清两次谈话时,王林清承认参与授课,但否认与陈某某、郭某某有其他经济往来。6月24日下午,王林清到达江苏沭阳入住智慧大厦(并非视频中讲的“6月17日”和“沭阳宾馆”),准备次日上午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培训班授课。 6月24日下午,郭某某、陈某某先后交代王林清参与合作办班牟利问题,以及三人曾有串供行为。考虑到监察局和东城区检察院与陈某某谈话将在当晚结束,为防止陈某某与王林清再次串供,监察局派2名工作人员赶赴江苏沭阳。当晚9时左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将王林清从智慧大厦接到沭阳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出于安全考虑,沭阳县法院安排5名法警到智慧大厦院内备勤,法警自始至终未与王林清有过直接接触。当时,江苏省高院承办培训班的多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均证明没有对王林清采取强制措施。6月25日上午,监察局工作人员将王林清带回北京过程中,沭阳县法院安排2名法警着便装陪同,目的是保障途中安全,全程未对王林清使用戒具。6月25日下午,监察局、东城区检察院先后与王林清谈话,王林清承认有关事实。谈话结束后,约晚7时左右,监察局安排王林清回家休息。 监察局调查认定:2013年7月至12月,王林清与郭某某、陈某某合作举办培训班4期,盈利共计30余万元,王林清个人分得11.3万余元。2014年12月,因王林清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林清记过处分。2015年4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机关纪委决定给予王林清党内警告处分。王林清在当时的检讨材料中表示:“郭某某之所以愿意和我一起办班,甚至分给我三分之一的利润,一方面是出于他自身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利用我成为他们培训班的牌子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感谢组织给了我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我将深刻铭记从此事件中得到的教训,用一生去品味它的前因后果,并用它去衡量要做的每一件事”。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进行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在视频中反映的“打击报复”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表示“我现在知道了,监察局实际上是要调查陈某某的,不是冲着我来的”。 同时,联合调查组通过调取有关案卷、会议记录、有关参与办案人员工作笔记,证实闫长林未参与王林清违纪案的调查工作;参与办案人员在与联合调查组调查人员谈话中均证明,闫长林未向他们打听过王违纪案情况。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不推荐其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不存在这一事实。实际情况是:2016年8月,最高法院政治部根据中央组织部统一部署,在对干部档案进行全面审核中,发现王林清档案中有16处涂改出生日期(均将其出生日期从1972年7月改为1974年7月)。同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政治部给予王林清诫勉的组织处理。王林清承认上述错误,表示接受和服从组织处理。2016年10月3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就王林清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最高法院政治部意见。因王林清正在诫勉影响期内,根据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政治部决定不推荐王林清参评。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这次评选把我拿下来,也是事出有因,并不是给我过不去”。 此前,2016年6月,最高法院政治部就王林清参评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意见,监察局回复“同意推荐其参评”的意见。后王林清获得“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表明监察局并未对王林清参评荣誉称号设置障碍。 对于网络热议的王林清未进入最高法院“员额法官”序列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法院先后开展了两次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领导曾做过其思想工作,动员其报名,但王林清均未报名。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谈话核实时,王林清表示“因为当时我对组织上取消我参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有些成见,所以没有报名”。 联合调查组于今年1月8日成立后,本着对党中央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1个多月时间里,联合调查组对包括王林清、赵发琦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逐一谈话,调取相关案卷,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共进行谈话210余人次,调阅相关案卷上百本,查询了大量相关信息;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对监控录像设备和运维数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有关笔录等案件材料依法进行了鉴定;认真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材料,接谈举报人,为最终查清事实、得出正确结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联合调查组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责成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联合调查组建议,最高法院对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完善院长、庭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院长、庭长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详情]
重磅!联合调查组公布:凯奇莱案调查结果 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月8日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凯奇莱案”等问题,结果此刻公布!想知道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原因?两起案件审理是否公正?法官王林清是否受到“打击报复”?详情请戳图↓↓↓ [详情]
“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公布 卷宗丢失系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 (央视新闻客户端)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今天,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根据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的调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等问题的调查结果。联合调查组查明,所谓“卷宗丢失”是最高法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 联合调查组于今年1月8日成立后,对包括王林清、赵发琦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逐一谈话,调取相关案卷,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共进行谈话210余人次,调阅相关案卷上百本,查询了大量相关信息;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对监控录像设备和运维数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有关笔录等案件材料依法进行了鉴定;认真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材料,接谈举报人,为最终查清事实、得出正确结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对于网传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卷宗丢失”问题,联合调查组查明,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2016年11月25日,王林清将临时装订的“凯奇莱案”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 王林清:实际上我拿回去的目的,也是为了阻止别人来办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子从2011年立案到2016年年底,已经经历了五年,在此期间,我为这个案件的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所以我不愿意再让别人去办,并且这个案子重大敏感,标的额也很大,那么办了这个案子,还多多少少也有一定的成就感,所以从内心上我是不愿意让别人办的,所以我拿卷的目的,一个是为了泄愤,一时冲动,另外一个就是为了阻止别人去办这个案件。 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 王林清:因为正卷的材料,我们可以通过复印一审卷宗,而且正卷的很多材料本身就多份,可以重新再补出一个正卷也很容易,那么我之所以把副卷中,那些非常重要的留下来,就是因为我还不敢把那些非常重要的东西也拿走,所以心里还是多少有一种胆怯的,所以把那些不可复制的材料我又给留到办公室里面了。 2018年8月,已不是合议庭成员的王林清谎称经庭长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 对于“凯奇莱案”的审理问题,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终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并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认定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联合调查组同时还认定,最高法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 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领导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 “山西案”实体正确 但存在瑕疵 对于王林清视频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最高法二审判决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在山西这起案件中,最高法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案件,但不存在对王林清“打击报复”问题。 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称“因讲课受到处理”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王林清违纪问题是最高法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规办培训班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林清存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最高法依规依纪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恰当的。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不推荐其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不存在这一事实。经查,2016年11月,王林清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因为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16处涂改个人档案,将出生日期从1972年7月改为1974年7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从而没有被推荐。 对于网络热议的王林清未进入最高法院“员额法官”序列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开展了两次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领导曾做过王林清思想工作,动员其报名,但王林清因对单位抱有成见均未报名。 王林清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 目前,联合调查组已经将调查中发现的王林清涉嫌非法获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闫长林涉嫌违规过问案件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同时指出,最高法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责成最高法进行认真整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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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清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2014年,王林清因与他人违反规定,私自以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并私分办班利润被单位纪律处分;2016年11月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又因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多处涂改个人档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而未被推荐,由此对单位有积怨。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王林清拒绝,程某某告知王林清如不愿意加班就让别人承办。王林清认为在案件收尾期将其调整出合议庭,对此十分不满,加上前期积怨,遂产生藏匿案卷材料、给单位制造麻烦的想法。据调查,王林清于当晚23时许来到办公室,将该案临时装订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王林清后来在视频中提到的4份在新的二审案卷中出现的文件,包括案件流程表、是否申请回避确认单、阅卷笔录、舆情报告等,均来自当时留在办公室的材料。 联合调查组与最高法院有关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和外围调查的情况可与王林清自述内容相互印证。调查显示,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王林清向程某某谎称二审案卷丢失,程某某当即让王林清仔细查找无果。11月29日,程某某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议庭。 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其窃取卷宗材料的目的是想给单位制造麻烦,使新合议庭承办人不能顺利进行后续工作,最终迫使单位让其继续担任承办人。实际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诉状、代理词、第一次合议庭合议笔录等合议庭工作电脑中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2018年1月该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单位对卷宗“丢失”也没有追查,遂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于是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 对于网传视频中王林清声称最高法院“监控录像黑屏”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进行了详细调查。因事件发生距今已有2年多时间,最高法院监控录像按规定保存3个月后自行覆盖,相关监控录像现已无法调取,但根据最高法院监控录像中控室操作规程,调取录像、设备故障均有书面记录。联合调查组调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卫处人员陪同下调看监控录像的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在程某某调看录像及“卷宗丢失”事件前后,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没有“黑屏”和报修的记录。对于王林清反映的程某某等人在其报告案卷丢失后“并不着急”的问题,程某某说,当时认为案卷不是丢了,只是没找到。调查也表明,最高法院有的庭室存在案卷存放混乱、归档不及时问题。综合上述情况,联合调查组认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关调查材料能印证其窃取相关材料的事实,监控录像问题不影响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还证实,王林清除窃取二审部分案卷材料外,还拍摄视频、偷拍二审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视频、材料后来被发布到网上。 调查发现,“凯奇莱案”二审判决之后,王林清多次与当事人赵发琦见面。据王林清讲述,2018年7、8月左右,赵发琦为王林清录制视频提供帮助,王林清在视频中讲述了“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2018年8月前后,赵发琦将王林清介绍给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帮助王林清录制了反映所谓“凯奇莱案”案卷丢失、监控视频“黑屏”等问题的视频,上述部分视频经崔永元剪辑后分段在网上发布。 调查还发现,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王林清被调出合议庭后,无权调阅该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谎称经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讲述,他还给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联合调查组认为,“卷宗丢失”等问题暴露出最高法院内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工作人员报告“卷宗丢失” 后,相关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也未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保密规定也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两起案件审理是否公正问题 联合调查组对“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调阅了两案全部案卷材料,询问了两案有关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经综合审查判断,得出了具体、明确的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认定,首先,“凯奇莱案”的案涉合同应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围绕双方如何联合勘查煤炭资源,约定合作方式、权益比例、勘查费用、成果处置等,未就探矿权转让作出明确表述。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将该合同认定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确的。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同时,合作勘查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有关行政规章也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备案后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其三,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各方违约责任。凯奇莱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额付款,西勘院对同一项目另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凯奇莱公司明确要求西勘院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者没有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故最高法院根据双方诉讼请求认定西勘院违约并判令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西勘院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最高法院鉴于凯奇莱公司坚持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而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法律依据。其五,凯奇莱公司主张探矿权于法无据。案涉合同中没有关于探矿权转让的明确约定,且探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才能生效,凯奇莱公司要求将探矿权转入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判决驳回凯奇莱公司包括转让探矿权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对凯奇莱案这类重大复杂案件加强了审判管理和监督。 同时,调查显示,该案在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最高法院对该案第一次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曾于2008年5月4日发出函件,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试图给最高法院正常审判活动施加影响。二是最高法院审判管理不规范,存在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三是王林清违规接受当事人吃请,帮助打探案情,其行为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联合调查组同时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及再审结论实体正确,但在经营利润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瑕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见刚与王永安合伙关系成立,王永安构成侵权,应给付王见刚3710余万元。王永安上诉后,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王永安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4年5月决定提起再审,由最高法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8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充分讨论研究,决定维持原判,但至今未作出再审判决。联合调查组经审查认定,山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最高法院二审对该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正确,但是在经营利润的认定与计算上存在瑕疵。一、二审判决均以利润加本金的方法计算王永安应返还的利润,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此外,一、二审判决均参照该案中合资各方签订的《股金确认及分配方案》认定双方合作期间的经营利润,依据不充分。 联合调查组对王林清视频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干预办案”问题进行了核查。闫长林,山西交城人,2014年9月退休。2012年“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闫长林帮忙向王林清打招呼。闫长林通过民一庭有关领导联系王林清,王林清带着案卷到闫长林办公室介绍相关情况,闫长林请托王林清关照王永安,王林清明确告诉闫长林说,王永安没理,没法作出有利于王永安的判决。王林清多次表示,闫长林过问案件未影响自己对此案的办理。鉴于闫长林的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后,王永安向最高法院申请提起再审,最高法院启动再审的程序完备,并无不当;随后,最高法院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但案件历时3年多未作出再审判决,违反了有关审判纪律规定。 王林清是否受到“打击报复”问题 对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最高法院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经调查不属实。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称“因讲课受到处理”的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王林清违纪问题是监察局在对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调查过程中带出来的,起初并不是直接针对王林清进行调查;后查明王林清存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最高法院依规依纪对其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是恰当的。具体事实是: 2014年3月,监察局对反映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在举办培训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部门负责人陈某某违规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两人口头约定合作举办培训班,陈某某涉嫌侵吞办班利润。2014年5月30日,监察局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下旬,监察局与最高法院机关参与培训班授课的部分法官(包括王林清)谈话了解情况,与王林清两次谈话时,王林清承认参与授课,但否认与陈某某、郭某某有其他经济往来。6月24日下午,王林清到达江苏沭阳入住智慧大厦(并非视频中讲的“6月17日”和“沭阳宾馆”),准备次日上午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培训班授课。 6月24日下午,郭某某、陈某某先后交代王林清参与合作办班牟利问题,以及三人曾有串供行为。考虑到监察局和东城区检察院与陈某某谈话将在当晚结束,为防止陈某某与王林清再次串供,监察局派2名工作人员赶赴江苏沭阳。当晚9时左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将王林清从智慧大厦接到沭阳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出于安全考虑,沭阳县法院安排5名法警到智慧大厦院内备勤,法警自始至终未与王林清有过直接接触。当时,江苏省高院承办培训班的多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均证明没有对王林清采取强制措施。6月25日上午,监察局工作人员将王林清带回北京过程中,沭阳县法院安排2名法警着便装陪同,目的是保障途中安全,全程未对王林清使用戒具。6月25日下午,监察局、东城区检察院先后与王林清谈话,王林清承认有关事实。谈话结束后,约晚7时左右,监察局安排王林清回家休息。 监察局调查认定:2013年7月至12月,王林清与郭某某、陈某某合作举办培训班4期,盈利共计30余万元,王林清个人分得11.3万余元。2014年12月,因王林清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监察局决定给予王林清记过处分。2015年4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机关纪委决定给予王林清党内警告处分。王林清在当时的检讨材料中表示:“郭某某之所以愿意和我一起办班,甚至分给我三分之一的利润,一方面是出于他自身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我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利用我成为他们培训班的牌子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感谢组织给了我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我将深刻铭记从此事件中得到的教训,用一生去品味它的前因后果,并用它去衡量要做的每一件事”。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进行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在视频中反映的“打击报复”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表示“我现在知道了,监察局实际上是要调查陈某某的,不是冲着我来的”。 同时,联合调查组通过调取有关案卷、会议记录、有关参与办案人员工作笔记,证实闫长林未参与王林清违纪案的调查工作;参与办案人员在与联合调查组调查人员谈话中均证明,闫长林未向他们打听过王违纪案情况。 关于王林清在视频中反映不推荐其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是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不存在这一事实。实际情况是:2016年8月,最高法院政治部根据中央组织部统一部署,在对干部档案进行全面审核中,发现王林清档案中有16处涂改出生日期(均将其出生日期从1972年7月改为1974年7月)。同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政治部给予王林清诫勉的组织处理。王林清承认上述错误,表示接受和服从组织处理。2016年10月3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就王林清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最高法院政治部意见。因王林清正在诫勉影响期内,根据有关规定,最高法院政治部决定不推荐王林清参评。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谈话核实时,王林清承认“这次评选把我拿下来,也是事出有因,并不是给我过不去”。 此前,2016年6月,最高法院政治部就王林清参评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征求意见,监察局回复“同意推荐其参评”的意见。后王林清获得“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表明监察局并未对王林清参评荣誉称号设置障碍。 对于网络热议的王林清未进入最高法院“员额法官”序列问题,经联合调查组调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法院先后开展了两次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领导曾做过其思想工作,动员其报名,但王林清均未报名。联合调查组与王林清谈话核实时,王林清表示“因为当时我对组织上取消我参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有些成见,所以没有报名”。 联合调查组于今年1月8日成立后,本着对党中央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1个多月时间里,联合调查组对包括王林清、赵发琦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逐一谈话,调取相关案卷,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共进行谈话210余人次,调阅相关案卷上百本,查询了大量相关信息;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对监控录像设备和运维数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有关笔录等案件材料依法进行了鉴定;认真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材料,接谈举报人,为最终查清事实、得出正确结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联合调查组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责成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联合调查组建议,最高法院对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完善院长、庭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院长、庭长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详情]
赵正永背后“女港商”刘娟的项目运作术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陈惟杉 | 陕西报道 2019年1月15日晚,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接受调查的消息对外公布。有知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露,与赵正永关系密切的“女港商”刘娟亦被带走,不过此消息尚未得到证实。 2005年,正因刘娟介入,方才引发“千亿矿权案”。 2006年4月,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与刘娟任法人代表的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就合作勘查波罗井田签订合同。2005年,波罗井田被陕西省政府指定为香港益业参与投资的240万吨甲醇MTO项目(下称“甲醇MTO项目”)的配套煤矿。 但在2003年8月,西勘院已经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签订合同,合作勘查“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一女二嫁”问题由此产生。 从2005年5月凯奇莱将西勘院诉至陕西高院起,围绕波罗井田探矿权的归属,诉讼长达12年,直至2017年12月,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凯奇莱与西勘院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详见《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6期报道《陕西千亿矿权12年纠纷》)。 也正是在这12年里,刘娟围绕甲醇MTO项目与波罗煤矿反复运作,先后拉央企、陕西国企入局,在波罗井田探矿权纠纷悬而未决之时,已套现数十亿元。 “这是在用陕西资源套取陕西国有资产。”凯奇莱法人代表赵发琦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央企中国化学只“站台”,不出钱、不获利? 自2004年11月与榆林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起,甲醇MTO项目一直挂着两家公司的名头:香港益业、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中国化学”)。 在2005年10月,陕西省发改委明确波罗井田为甲醇MTO项目的配套井田后,中国化学、香港益业一起向时任陕西省有关领导递交报告,迫切要求参与波罗井田勘查工作:“特别是给我们项目配套井田的勘查工作……迫切需要加速推进”“作为项目业主,希望能允许我们……参与项目所配煤炭资源的勘查工作。” 然而,2006年4月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时,甲方却只剩香港益业一家公司。 合作勘查合同中约定:在香港益业的开发项目得到核准或省发改委备案批准落实后,西勘院应依法将波罗井田的探矿权转让给香港益业;本次合作取得的波罗井田精查成果和由此产生的探矿权增值全部属香港益业所有。 半年前还向陕西省领导报告称希望参与勘查的央企中国化学,最终“分文未取”,波罗井田的探矿权、精查成果,均落入香港益业手中。 虽未参与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但中国化学与刘娟的合作并未结束。 2006年6月,中国化学与刘娟任法人代表的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益业”)共同成立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益业能投”),刘娟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化学与陕西益业分别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1.8亿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0%、90%,首次出资额7000万元全部来自陕西益业。 记者注意到,益业能投章程中有这样一条:中国化学的股权只能转让给陕西益业或者根据需要转让给其指定的第三方,但陕西益业的股权可自由转让给第三方。中国化学转让合资公司股权受到限制。 成立后,益业能投开始操盘甲醇MTO项目。2006年7月,陕西省发改委为240万吨甲醇MTO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备案。 配套的波罗煤矿项目也在推进,200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同意对波罗煤矿开展前期工作,一期建设规模为500万吨/年。而2007年上半年,波罗矿井已先后拿到土地预审、环评、水评等手续。 在申请上述手续时,波罗矿井的项目主体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下称“益业能源”),全称比益业能投少了“投资”二字,大股东同为陕西益业。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益业能源法人代表刘浩是刘娟的哥哥,而其营业执照显示的成立日期为2007年8月29日。 也就是说,甲醇MTO项目、波罗煤矿项目分别被装入益业能投与益业能源。 但就在益业能源在2007年先后拿到各项审批手续时,最高院正在审理西勘院的上诉。此前,西勘院不服陕西高院2006年10月作出的其与凯奇莱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的判决。 “如果将探矿权与采矿权分别比作土地与房产,益业能源连土地都没拿到,各项房产手续就已经办好了。”赵发琦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知情人士透露,刘娟“能量很大”,可以请来各类领导为其“站台”。 2007年6月5日,益业能投240万吨甲醇MTO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举行开工仪式,除时任陕西省副省长洪峰外,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亦出席仪式并讲话。 甲醇MTO项目一期开工、配套的波罗煤矿拿到各项审批之后一年,央企中国化学却抽身而去。 2008年7月,中国化学将其持有的10%益业能投股权转让给刘浩任法人代表的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退出时,中国化学实际出资额为零。 国企延长石油“接盘”,凭虚假评估报告出资2.5亿入股? 中国化学退出后两个月,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延长石油”)“接盘”。 延长石油是陕西地方国企,这家能源化工企业曾在2016年位列世界500强第325位。 2008年9月,延长石油将其与陕西益业的合作方案报给陕西省发改委,计划入股后者控股的益业能投与益业能源,参与240万吨甲醇MTO项目与年产1000万吨的波罗煤矿项目。 合作方案显示,2006年、2007年才先后成立的益业能投、益业能源此时评估作价已达2.69亿元和2.21亿元。 当年11月,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签订两份协议书,前者从后者手中受让益业能投和益业能源51%的股权,分别作价1.3719亿元、1.1271亿元,入股资金合计2.499亿元。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两份补充协议写明,项目建设前24个月内全部建设投资资金暂由延长石油筹措,24个月后双方按持股比例筹措资金,陕西益业补齐延长石油垫付资金,并称如遇特殊情况,垫付期可延长6个月。 此协议意味着,虽然两公司合作,但该项目先期建设的资金实际来自国企延长石油。 已在2007年6月开工建设的甲醇MTO项目一期计划于2009年8月建成试运转,也就是说,该项目的计划工期为26个月。 延长石油入局后不到一个月,2008年12月,其与陕西益业共同向陕西省发改委报告称,波罗煤矿项目一期已开工建设,急需办理波罗矿井探矿权转让和国家发改委核准等相关手续。 情况颇似3年前陕西益业拉央企中国化学向省领导报告要求参与波罗井田勘查。 彼时,最高院仍在审理西勘院与凯奇莱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直到2009年11月,最高院才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2009年8月,陕西省发改委同意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合作;2010年2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中还包含保密条款,违约金为500万元。 至此,距延长石油出资2.499亿元入股刘娟实控的两家公司,只差陕西省国资委批准。 2010年4月,延长石油在发给陕西省国资委的请示中介绍了益业能投与益业能源的评估情况:其与陕西益业“共同委托”的陕西正德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正德信”)出具了两份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两家公司的净资产分别超过2.8亿元、2.6亿元,合计近5.5亿元。 正基于此,双方同意将两家公司作价4.9亿元,延长石油出资2.499亿元购下两家公司51%的股权。 省国资委随后以评估结果超过一年时效期为由未通过该方案。 当年6月,延长石油拿着两份新的评估报告到省国资委备案,评估基准日变为2009年12月31日,但两家公司的净资产评估结果未变。 益业能投与益业能源真的值那么多钱吗? 2010年7月,正德信致函陕西省国资委,称从未出具过延长石油提及的两份评估报告,并称“两份报告的印鉴均为伪造”。 随后,陕西省国资委未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两份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并指延长石油“险些酿成数亿元资金的安全隐患”,还建议其研究“该事件是否构成商业欺诈”,并建议“将此次事件在委监管企业范围内通报”。 时任陕西省副省长吴登昌批示称:国资委审核认真负责,应充分肯定,请延长认真纠正,建议不再通报为妥。 股权转让未完成,延长石油垫付近8000万元 就在延长石油入股计划被陕西省国资委叫停前,2010年6月,赵正永出任陕西省代省长。 此后,陕西省政府在2010年8月、11月两次召开专题党组会议,先是成立调查组,得出凯奇莱与西勘院于2003年签订的合同无效的结论;后是研究布置了对波罗井田矿权纠纷问题涉及相关单位有关问题的查纠工作。 2011年3月,延长石油再度就与陕西益业的合作请示陕西省国资委,与此前版本不同,其提出先由陕西益业合并益业能投和益业能源,延长石油再收购合并后公司51%的股权。 这次的合作方案能“闯关”成功吗? 就在2011年3月底、4月初的3天时间里,波罗井田矿权纠纷案件、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的合作均现“转折”。 当年3月30日,陕西省高院作出与2006年完全相反的判决,认定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无效。 第二天,3月31日,陕西省监察厅向赵正永上报了波罗井田矿权纠纷问题查处情况。赵正永批示同意这份报告后,陕西省地矿局、工商局等部门14名公务员被问责。有熟悉陕西政情的人士认为,这是赵正永在“敲山震虎”。 第三天,4月1日,陕西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的合作,准予立项。但要求延长石油“做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制定具体方案报省国资委审定”。 获得陕西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后,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开始加速推进项目建设: 双方在2011年5月成立“延长益业煤•化工项目建设组”,并提出由延长石油筹措项目资金。有资料显示,该项目规划总投资额达245亿元;9月召开的延长益业项目专题会议提出,在股权转让未完成前,延长益业筹建处是合同主体。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这一筹建处早在两年前便已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合作提及的股权转让,却始终没有下文。延长石油在没有获得股权的情况下,即已垫付了数千万元用于项目建设。 在2013年时,仅地上可见工程,便有主体已经封顶的办公楼和厂区食堂、各施工400米的煤矿主副井等。 2013年3月7日,延长益业项目筹建处的资金支付情况显示,自2011年5月25日以来,延长石油累计支付超过7900万元,包括一笔向益业能源的650万元借款。 2013年,赵发琦实名举报延长石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此后,陕西省国资委在向省纪委递交的调查报告中提到,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股权转让的相关审计、资产评估未完成,没有确定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款,延长石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项。超过7900万元的支付款项为“垫付资金”。 当年4月,陕西省纪委曾复函省国资委,要求其对“有无合谋骗取国有资产”等6个问题作出核查结论和明确认定后直报省委、省政府。 之后,此事再无进展。赵发琦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他怀疑此事是被赵正永压下的。 在延长石油两年内已为项目支出超过7900万元的情况下,2014年4月,刘娟将益业能投和益业能源两家公司100%的股权作价21亿元卖给了一家香港公司。有知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露,延长石油与陕西益业2010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似乎并未解除。 也就是说,刘娟在几乎没有投入的情况下“空手套白狼”:她拉来了国企延长石油垫付资金建设项目,但延长石油并未获得任何收益;此前2008年“估值”(实为伪造)5.5亿元的两家公司,在2014年卖出了21亿元,且都进了刘娟的腰包。 彼时,最高院已中止审理凯奇莱于2011年4月提起的上诉,等待原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行政复议结果,矿权纠纷远未到剧终之时。 [详情]
推荐阅读: 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图/简历) 赵正永因何被查?曾卷入陕北矿权纠纷案,对秦岭违建别墅整治不力 2019年1月15日晚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三年前的2016年3月28日,赵正永卸任陕西省委书记,调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与此同时,因为商人赵发琦的实名举报,坊间即传出赵正永可能被调查的消息。这一传闻在近三年后坐实。但对于赵被调查的具体原因,中央纪委暂未予以公布。根据此前有关举报和时间脉络,外界猜测或与陕北千亿矿权案以及秦岭北麓违规别墅有关。 进京之前,赵正永长期在地方任职,先安徽后陕西。2001年6月,赵正永调任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四年后,转任陕西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此后数年,赵正永长期负责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方面工作,其间恰逢中国煤炭市场迎来“黄金十年”。同时,因能源领域丑闻不断,让赵正永几度陷入舆论漩涡,后使用强压手段,才将事态逐渐平息。 最具有代表的事件,则是媒体既往报道中的“榆林百亿国有煤矿疑被一亿元贱卖”、“陕西省政府致函施压最高法”,“女港商拥上千亿元煤矿6年纳税35元”等事件。 《财经》记者调查发现,上述三起事件,其中两则涉及女港商刘娟。但在赵正永等人不遗余力地支持下,刘娟不仅完成了对波罗井田千亿争议矿权的审批,并将股权转给当地国企后套现脱身。 然而,对于波罗井田争议矿权另一方当事人,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早在2007年3月25日,赵正永就曾作出批示,要求陕西警方对凯奇莱公司进行查侦,理由则是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 凯奇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告诉《财经》记者,在2004年,凯奇莱公司就以货币资本补足了账面实收的资本金1200万元。因此,陕西警方未予立案,最后只由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 据知情人透露,对于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赵正永并bu 满意。赵正永真实目的,是要注销凯奇莱公司,使其丧失在“波罗井田矿权案”的主体权,无法推进诉讼程序。 资料显示,2010年11月3日,已升任陕西省长的赵正永,在省政府专题党组会议后,要求公安厅侦办凯奇莱公司。此后陕西省公安厅成立了查处凯奇莱涉嫌经济犯罪督办组。 2011年3月16日,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再次立案,撤消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并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将案件移交榆林市公安局。 同年8月19日,赵发琦被榆林市公安局抓捕,在看守所关押133天后,赵发琦被取保候审,后判无罪。其间,凯奇莱公司就撤销营业执照等发起行政诉讼,2013年,公司的营业执照获恢复。 2016年11月3日,赵发琦公开实名举报多名官员,其中即包括赵正永。在举报信中,赵发琦列举了赵正永多项问题。其中包括,2010年8月30日,在陕西省政府党组会议上,赵正永直接认定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民事合同无效,并签发了该文件。 2017年末,最高院作出“(2011)民一终字第81号”判决,认定凯奇莱公司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合同有效。至此,围绕波罗井田矿权案12年诉讼,凯奇莱公司获得法律层面胜利。 《财经》记者调查发现,赵正永不仅插手“波罗井田矿权纠纷”,还深度介入陕北能源领域。尤其在陕北煤炭资源整合,以及矿区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均留下赵正永的足迹。 从2006年开始,煤炭储量惊人的榆林市府谷县三道沟煤矿在未取得相关开采手续的情况下,“裸营”十多年,获利匪浅。而作为长期分管能源的官员,赵正永明知其手续不全,则是睁一眼闭一眼。 2015年3月27日,第十三次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座谈会在榆林召开,还在陕西省委书记任上的赵正永出席会议,并提出,陕西国土资源厅负责,尽快办理神华三道沟煤矿采矿许可证。同年9月9日,三道沟煤矿终于取得采矿许可证。 榆林煤监局一位工作人员透露,直至今日,三道沟煤矿是否已经通过验收,是否已经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方面尚未正式确认或公布,引发外界猜测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2月26日至4月26日,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对陕西省开展巡视“回头看”。同年6月8日,巡视组在向陕西省委反馈巡视“回头看”的情况时,提到陕西矿产资源探矿、开采、经营及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的腐败问题还没有揭开盖子。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若上述反馈信息属实,在赵正永任陕西省委书记期间,有关选人用人程序可能存在某些不规范。据悉,赵主政下的陕西省委,用人搞“小圈子”“搭天线”,陕西省委常委会研究干部共28批次,有16批次在没有作出党风廉政意见、个人有关事项核查、信访举报等结论的情况下就上会研究。 另外,也有人指出,陕西还有调整干部随意性大的问题。在赵正永主政陕西期间,有42名任期bu 满3年的市县党政正职被调整工作岗位。有的干部“火箭”式提拔、“点卯”式工作,毕业后10年经历8个岗位,就提拔至副厅级。 有知情人告诉《财经》记者,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落马”后,买官卖官问题逐渐显现,甚至到了明码标价程度。一些经济发达的区县人事,基本都是赵正永说了算,要想在这些区县当“一把手”,没有3000万元想也别想。 前述“回头看”反馈信息同时提到,陕西省委政治站位不够高,政治担当精神不强。处理问题靠中央推着走,秦岭北麓的违建别墅,经习近平总书记两次批示并提出严厉批评才全面拆除。 2019年1月9日,央视播出新闻专题片,批露秦岭违建别墅整治始末。2014年5月13日,中央领导人就秦岭别墅问题作出第一次批示,要求陕西省关注此问题。2014年5月15日,陕西省委办公厅收到中办督察室转来的中央领导批示。但时任陕西省委主要领导(赵正永)没有在省委常委会上进行传达学习,也没有进行专题研究,只是简单批示:由省委督察室会同西安市,尽快查清向中央报送材料。 直到同年6月10日,西安市才成立“秦岭北麓违建整治调查小组”。调查一个月后,即反馈称违建别墅底数已彻底查清,共计202栋,事后表明,此次调查漏报违规别墅1000多栋。同年8月,陕西省委向中央汇报秦岭违建别墅彻底整治结束。但这一明显遮掩违规建别墅的事件,随后被媒体曝光,赵正永涉及其中的问题也因此无可回避。 赵正永简历: 赵正永,男,汉族,1951年3月生,安徽马鞍山人,1968年11月参加工作,197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68年11月至1970年11月,安徽省宣城地区水阳公社知青; 1970年11月至1974年10月,安徽省马钢公司修建部机动车间工人,后任秘书科秘书; 1974年10月至1977年8月,在中南矿冶学院材料系金属物理专业学习; 1977年8月至1979年6月,任安徽省马钢公司钢铁研究所物理室技术干部,复查办办事员; 1979年6月至1982年8月,任安徽省马钢公司钢铁研究所团委书记、公司团委副书记; 1982年8月至1983年5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团委书记、党组书记; 1983年5月至1985年9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常委、市团委书记(其间: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在中央党校培训部学习); 1985年9月至1988年3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常委、秘书长; 1988年3月至1992年5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副书记; 1992年5月至1993年4月,任安徽省黄山市委副书记; 1993年4月至1998年4月,任安徽省黄山市委书记; 1998年4月至2000年5月,任安徽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武警安徽省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 2000年5月至2001年6月,任安徽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武警安徽省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 2001年6月至2005年1月,任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间:2002年9月至2002年1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班学习); 2005年1月至2005年8月,任陕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党组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 2005年8月至2010年5月,任陕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党组副书记(其间: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班学习;2007年8月至2007年12月在美国哈佛大学作访问学者); 2010年5月至2010年6月,任陕西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2010年6月以后,任陕西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党组书记。 2010年6月,任陕西省代省长。 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任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长、党组书记;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任陕西省委书记,陕西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任陕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陕西省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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