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

金控集团监管试点浮出水面 严监管时代已然来临
金控集团监管试点浮出水面 严监管时代已然来临

混业监管为何迫在眉睫?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不仅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市场主体纷纷扩大自身经营“地盘”,打破原有经营边界,更有各类实体经济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投资控股等方式叩开金融机构之门,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在提升了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的同时,亦放大了风险。[详情]

时代周报|2018年06月05日  04:24
金控监管加紧制定 12保险集团幕后民营金控去向已明
金控监管加紧制定 12保险集团幕后民营金控去向已明

2018年4月27日,多部门已经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旨在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而如今,随着被纳入监管试点的五家金控平台浮出水面,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监管办法显然已经势在必行。多家媒体均报道称,监管部门正在酝酿金控公司监管细则,今年上半年可能会出台细则意见稿,年内有望落地。[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8年06月05日  08:59
金控监管试点5家机构浮出水面:蚂蚁金服招商局列其中
金控监管试点5家机构浮出水面:蚂蚁金服招商局列其中

据悉,去年年底试点名单已经确认,2018年年初开始试点。此前第一财经报道称,虽然试点近半年,但因为还不太成熟,所以一直没有对外披露。目前是先试点、规范,达标后再审核发票。监管办法正在报批,按程序还要经过讨论审议。[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05月28日  16:33
报告:对外开放仍将延续 外资金融控股公司或将显现
报告:对外开放仍将延续 外资金融控股公司或将显现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30日发布《新一轮开放背景下外资银行发展及政策评估》报告认为,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仍将延续,其中,外资银行对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持股限制有望进一步放宽,未来可能出现外资金融控股公司。[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8年05月31日  00:27
金控严监管来临 专家:三类非金融主体金控公司成焦点
金控严监管来临 专家:三类非金融主体金控公司成焦点

由于不同类型金控公司监管主体不同,风险防范的方式和宽严程度也不一样,由此就有可能衍生出各类监管风险。尤其是在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管的规则上尚存空白,监管主体也有待明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实业、互联网企业发起的金控公司,目前几乎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现有管理只涉及股东资格审查层面,对具体业务监管几乎没有涉及。[详情]

央广网|2018年05月31日  11:44
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细则呼之欲出 百余企业或重发牌照
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细则呼之欲出 百余企业或重发牌照

中国自2002年开始试点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至今已经有100家以上的金控企业。混业经营在增加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蕴涵了风险。尤其是目前在中国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管规模上尚存空白,监管主体也有待明确。[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2018年05月25日  06:39
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 监管办法在报批
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 监管办法在报批

试点方案的核心主要聚焦在:公司治理结构、资本来源、资本的真实性、资本整体充足率、杠杆、关联交易、股东责任、防火墙、并表监管等方面。“金控的资本是加权平均的概念,主要是指集团整体杠杆水平,单个机构资本达标,集团也要达标。”该人士进一步解释称。[详情]

一财网|2018年05月24日  15:18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倒计时 互联网系金控迎强监管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倒计时 互联网系金控迎强监管

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已进入落地“倒计时”阶段。针对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尤其是快速扩张的“互联网系”金控公司的监管“补位”,可能成为重点。[详情]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18年05月23日  01:59
民营金控退潮:纷纷脱手金融资产 强监管即将落地
民营金控退潮:纷纷脱手金融资产 强监管即将落地

在金融强监管的背景下,国内的民营金融控股巨头们正在不约而同地收缩战线——转让股份、处置牌照、不再强调企业的金融属性……竭力淡化金控身份的背后,是已经开始层层加码的监管压力。[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8年05月22日  09:05

最新新闻

金控集团监管试点浮出水面 严监管时代已然来临
金控集团监管试点浮出水面 严监管时代已然来临

  [摘要] 从本次选取的五家试点可以看出,主要是对非金融企业控股的金控集团进行试点监管。非金融企业控股的金控集团,金融业和实业在此的交叉使其在金融风险传递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时代周报记者 姚佳莹 发自北京 5月28日,首批金控集团监管试点五家机构最终浮出水面,分别是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金融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此前,由央行牵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进行金融综合经营,严格限制和规范金融机构多牌照经营,非主业金融业务必须符合严格的准入条件,实行子公司法人制,实施更高的资本要求等,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将产融结合纳入金融监管,加强并表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 混业经营下的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过去十余年,在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强化的状况下,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愈加紧密而又日益复杂,涉及的金融机构数量愈加庞大,金融风险易在我国金融体系内部的不同机构、不同市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传染、关联甚至共振。” 金融控股公司兴起于2002年,已经是走在政策和监管的前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和“准”金控平台近60家,主要表现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业、互联网企业等发起的四类金控公司。由于不同类型金控公司监管主体不同,风险防范的方式和宽严程度也不一样,由此可能衍生出各类监管风险。尤其是在此前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管的规则上尚存空白,监管主体也有待明确。 从本次选取的五家试点可以看出,主要是对非金融企业控股的金控集团进行试点监管。非金融企业控股的金控集团,金融业和实业在此的交叉使其在金融风险传递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其实,金控监管早在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就定下基调。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设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金融的三项主要任务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会议强调了金融和实体经济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会议提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 延续规范产融结合的思路,今年4月,另一份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文件出台,《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到,在准入上,明确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资质要求,在后续监管中,穿透到金融机构股东资质、入股资金来源、治理结构、关联交易等,为的是隔离实业和金融业的风险,防范风险跨业态跨机构传递。而在今年年内,央行将力争正式推出金融控股管理办法。 混业监管为何迫在眉睫?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不仅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市场主体纷纷扩大自身经营“地盘”,打破原有经营边界,更有各类实体经济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投资控股等方式叩开金融机构之门,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在提升了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的同时,亦放大了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2018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分析道,混业经营下的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机构跨界扩张,一些金融机构追求多牌照、全牌照,一些企业控股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成为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业务跨界套利,表现为不合理的影子银行,体现为交叉投资、放大杠杆、同业套利、脱实向虚等一系列问题。 而伴随着混业经营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相应的配套监管则稍显滞后,这在2015年的“宝万之争”中尤为明显。由于缺乏对资金的穿透式追踪,“宝能系”通过横跨监管部门的多通道设计,使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一行业均绕过监管规定,抬高杠杆率地“合规”融资,尽管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应限制措施,但各个金融机构仍能以资管计划等方式层层嵌套实现监管套利。 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 “十三五”金融规划指出,将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将产融结合纳入金融监管,从制度上隔离综合经营机构的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这与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基调一脉相承。 但另一方面,完全隔离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和金控集团的设立初衷却也相悖。孙国峰将混业经营自身的这一内在矛盾称为混业悖论。他分析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板块存在着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可能,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但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和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 “十三五”金融规划提到,在金融基础设施方面,将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实现全流程、全链条动态统计监测。 对复杂金融产品全链条、金融市场资金流动全过程实施穿透式监管,将影子银行、资管产品、互联网金融等更多金融活动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是“十三五”金融规划对跨行业、跨市场的混业经营现状、金融产品复杂化的应对,亦是寻求及时风险管控和预警的机制。 孙国峰表示,为了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关于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着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要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详情]

时代周报 | 2018年06月05日 04:24
金控严监管来临 专家:三类非金融主体金控公司成焦点
央广网 | 2018年05月31日 11:44
国盛金控拟择机减持趣店股份
国盛金控拟择机减持趣店股份

  本报讯 国盛金控公告称,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国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趣店1416万股。为提高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有效规避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公司拟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择机出售持有的趣店股份。 趣店于2017年10月18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美国东部时间5月29日收盘,趣店跌8.22%,收于8.04美元/股。与上市首日34.35美元/股相比,趣店的股价已经跌去76.59%。(吕江涛)[详情]

证券日报 | 2018年05月31日 07:23
金控监管试点5家机构浮出水面:蚂蚁金服招商局列其中
金控监管试点5家机构浮出水面:蚂蚁金服招商局列其中

  5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金控集团监管首批试点5家机构为: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据悉,去年年底试点名单已经确认,2018年年初开始试点。此前第一财经报道称,虽然试点近半年,但因为还不太成熟,所以一直没有对外披露。目前是先试点、规范,达标后再审核发票。监管办法正在报批,按程序还要经过讨论审议。 “个人判断,去年底已在摸底,这半年应该是制定办法的过程,也召集开过几次会议,目前主要集中在财务报表并表管理,还未有太多实质性监管措施,尚在讨论过程中。”一位接近央行人士。 近来年,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加之法律与相应监管规则的缺失,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5月19日,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清华五道口金融论坛上演讲时表示,混业经营自身存在几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不透明的风险;二是道德风险;三是监管套利;四是投资者保护不利。 “混业经营自身存在一个内在矛盾,我把这个矛盾称之为混业悖论,也就是说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但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和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这种内生的风险。” 孙国峰称。 他说,为了防范刚才谈到的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关于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着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要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 放眼国际,金控监管有路径可以借鉴。中信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明明称,以美国为例,1999年为了响应金融业发展新趋势,也为了应对欧洲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竞争,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该法案准许金融混业经营,混业的形式是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FHC可以拥有各类从事金融业务的下属公司,经营存贷款、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业务。同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为纯粹型控股公司,不开展业务,主要职能为申请牌照、管理子公司运作等。 该法案还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模式。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牵头机构(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银行控股公司和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联邦和州共同监管的原则,在集团层面受到不同当局的监管。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分别负责监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期货业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这一监管模式的弊端,主要体现在监管权力分散,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不同类型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及产品的监管标准也各不相同,存在套利空间。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伞型”监管模式进行修正,具体体现在: 第一,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BHC)和金融控股公司(FHC)必须接受美联储的监管。此外,美联储也提高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必要时有权拆分严重威胁金融稳定的金融机构; 第二,建立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对所有从事金融服务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控股公司都实行相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采取措施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如禁止金融集团通过兼并控制全美10%以上的存款或金融体系10%以上的并表总负债,通过“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业机构开展证券、衍生品、商品期货等高风险自营业务。 明明称,总的来看,《多德-弗兰克法案》并没有改变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架构,而是在原有模式基础上,加强了美联储的监管权限,建立了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强化了资本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的重要性。 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白鹤祥提议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他建议,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应确立央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制度中的主导地位,以解决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监管缺失的问题。具体的监管职责应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审批、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白鹤祥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法应建立相应的审慎监管规则,包括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建议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实行合并报表,确定其资本充足率标准。在关联交易监管方面,建议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限制银行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放贷,限制各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防止风险交叉传递。 (编辑:马春园)[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8年05月28日 16:33
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 监管办法在报批
新浪财经 | 2018年05月24日 15:20
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 监管办法在报批
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 监管办法在报批

  徐燕燕 第一财经从接近监管人士处独家获悉,金控集团监管试点的首批试点机构为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五家企业。 据了解,之所以选择以上五家金控机构作为试点,主要考虑是试点要覆盖央企、国企、民企、地方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不同类型,地域方面也有考虑。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向第一财经透露,试点方案的核心主要聚焦在:公司治理结构、资本来源、资本的真实性、资本整体充足率、杠杆、关联交易、股东责任、防火墙、并表监管等方面。“金控的资本是加权平均的概念,主要是指集团整体杠杆水平,单个机构资本达标,集团也要达标。”该人士进一步解释称。 “目前试点已经将近半年的时间。因为还不太成熟,所以一直没有对外披露。”该人士称,目前主要思路是先试点、规范,达标后再审核发牌。监管办法正在报批,按程序还要经过讨论审议。 2017年10月,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华盛顿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发表演讲时,首次公开提及金融稳定四大重点关注领域,包括影子银行、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控股公司。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在金融监管方面,将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事实上,过去一年多,针对以上四方面,监管机构相继重拳出击。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落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成为当下金融稳定领域首当其冲的任务。[详情]

一财网 | 2018年05月24日 15:18
独家丨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监管办法在报批
独家丨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监管办法在报批

  第一财经从接近监管人士处独家获悉,金控集团监管试点的首批试点机构为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五家企业。据了解,之所以选择以上五家金控机构作为试点,主要考虑是试点要覆盖央企、国企、民企、地方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不同类型,地域方面也有考虑。上述接近监管人士向第一财经透露,试点方案的核心主要聚焦在:公司治理结构、资本来源、资本的真实性、资本整体充足率、杠杆、关联交易、股东责任、防火墙、并表监管等方面。“金控的资本是加权平均的概念,主要是指集团整体杠杆水平,单个机构资本达标,集团也要达标。”该人士进一步解释称。“目前试点已经将近半年的时间。因为还不太成熟,所以一直没有对外披露。”该人士称,目前主要思路是先试点、规范,达标后再审核发牌。监管办法正在报批,按程序还要经过讨论审议。2017年10月,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华盛顿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发表演讲时,首次公开提及金融稳定四大重点关注领域,包括影子银行、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控股公司。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在金融监管方面,将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事实上,过去一年多,针对以上四方面,监管机构相继重拳出击。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落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成为当下金融稳定领域首当其冲的任务。[详情]

一财网 | 2018年05月24日 15:18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在即 “互联网系”金控迎强监管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在即 “互联网系”金控迎强监管

  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已进入落地“倒计时”阶段。针对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尤其是快速扩张的“互联网系”金控公司的监管“补位”,可能成为重点。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在各金融分支领域攻城略地,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的金控公司,引发市场对其潜在不当行为对金融体系快速传递风险的担忧。“非金融系”金控公司风险引关注作为多元化经营金融企业集团,金控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在国际实践中,金控公司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英国为代表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等。目前,我国以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综合化金控公司,占绝对比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监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公司和“准”金控公司近六十家。根据是否已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可将我国金控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一类是非金融企业主导。近年来,各互联网巨头在金融领域快速扩张,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金控公司。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金融机构主导的金控公司主体均有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框架相对成熟,被纳入并表监管体系。这类金控公司运营相对规范,协同效应更好,更能体现金融控股在综合化经营方面优势。“尤其是这类金控公司在并表监管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包括业务运行、股东与持股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基本不存在监管缺失。可能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等。”反观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在其金融资本业务快速扩张时,对金控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的、资本充足率等基本要求方面存在监管空白。曾刚说,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有监管缺位的现象,这就是各XX系资本野蛮生长重要原因。比如,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后,存在滥用大股东权力倾向,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融资授信开设特权,变相挪用资金,损害金融机构和存款者利益。又如,部分产业资本建立金融控股平台后,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将其作为转型“利器”。在对金融风险知之甚少,缺乏相应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部分产业资本这种重发展、轻风险的经营思路,导致金融风险迅速集聚。建防火墙隔离风险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强调,金控公司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建立内部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如果将金控公司内部业务完全隔离,同金控公司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混业经营模式下金控公司存在这种内生风险。为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应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孙国峰强调,对于选择怎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课题报告《“十三五”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指出,当前应加紧推进对各类金控公司清理规范,尽快制订出台金控公司管理办法,重点围绕股东资质、关联交易、脱虚向实、资本重复计算、交叉开展业务等进行治理整顿。报告同时指出,针对不同类别金控公司不同情况,还应分类施策、各有侧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提出“功能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模式的设想。他称,必须要有功能监管,因为金控公司有多种金融业务,一个监管主体无法“面面俱到”,保险业务要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要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曾刚认为,对于金融机构主导或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监管应保持一致和公平,建议实行“牌照制管理”,对金控公司的设立主体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也就是说,当机构被认定为金控公司,就必须申请牌照;如果实际做了金融控股业务却无法获得牌照,则必须退出这个业务或进行股权转让等,直到改机构不被认定为金控公司为止。”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表示,预计金控公司监管规则将明确央行为金控公司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志鹏表示,金控公司监管细则应该会包含四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对金控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强化持牌经营;二是对股东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强化对金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三是对金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四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等。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专家认为,监管对金控公司实施严格的资本金充足率监管十分必要。这或许就是多家民营金控公司积极谋求IPO的深层次原因:未雨绸缪,先行补充资本。此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出台可能将使其IPO之路阻力重重。曾刚说,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控股公司本身资本充足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将整个公司看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整体而言,对金控公司资本监管已有比较成型的体系可供借鉴。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对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合理性要求,引导金控公司充分整合资源,将跨行业运作协同效应转化为真正竞争优势;对金控公司高管关键岗位兼任予以明确限制,保证该类人员履职独立性,防范潜在利益冲突。规范金控公司内部交易行为,明确内部交易关联方认定、内部交易原则、重大内部交易报告路径以及信息披露;禁止可能引起监管失效、损害稳健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和客户利益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传递。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表示,从宏观上看,顶层设计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关系,中央加强对金融业统一管理十分必要,须严格限制地方金融事权,金融、准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规则制定等事权由中央统一负责;二是处理好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关系,应重点弥补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碎片化缺陷,以综合监管适应综合经营,加强监管统筹协调,让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实践步伐;三是处理好产融结合的关系;四是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深化改革关系。从微观上看,李晓鹏表示,金融机构需筑牢四堵防火墙。一是筑牢战略防火墙,始终以国家政策和市场价值为导向,制定清晰战略目标,明确战略方向、功能定位。二是筑牢体制防火墙,建立总部适度多元、子公司专业化经营、事业部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三是筑牢制度防火墙,通过健全完善风险限额、客户集中度、资本充足率等管理制度,对财务杠杆比率、行业与客户授信比例进行控制,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四是筑牢信息防火墙,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额度审批要求,加强品牌信息资源整合,严格客户信息管理。(陈莹莹 彭扬)(责任编辑:宫钰)[详情]

中国网 | 2018年05月24日 11:13
如何监管金控集团,央行官员说,对混业诉求监管绝不能让步
如何监管金控集团,央行官员说,对混业诉求监管绝不能让步

  导读:据彭博新闻社报道,知情人士称,中国监管当局拟定挑选包括中信集团、蚂蚁金服等在内的五家机构,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首批试点。拟定的监管试点机构还包括光大集团、招商局、苏宁集团。“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这是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高层对金控集团的现阶段定位,金控集团如何定义,如何监管,随着整体监管框架的尘埃落定,金控集团监管也越来越清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的这种跨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5月19日在清华五道口金融论坛给出了方向——顺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诉求作出的监管让步,往往成为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因此面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不能退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强化综合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但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和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这种内生的风险。”以下是孙国峰演讲全文很高兴今天参加“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并且就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这样一个重要的话题和大家做一个交流。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内容比较广,我想有侧重地从金融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个角度来进行一个讨论。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国际金融危机10周年,我想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来回顾一下关于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讨论。如果我们把目光拉长一些,从上世纪初期到现在,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理念经历过一个周期性的改变,1929年美国大危机,导火索是美国股市泡沫破裂,根本原因是美国的银行业和证券业混业经营导致的风险传染。美国有一位经济史学家约翰·戈登描述当时的前景,美联储的会员银行从美联储的贴现窗口以5%的利率融入资金,然后转手以12%的利率借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以20%的利率再借给投机者,数以亿计的资金通过这条渠道源源不断的进入了华尔街。危机之后美国在1933年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银行从事交易股票和证券业务,禁止银行关联企业以证券业务为主业,禁止证券公司从事银行业务,目的在于隔离银行和证券业之间的风险。从这以后,美国进入了差不多半个多世纪的分业经营的时代。进入到上世纪90年代之后,出于利益驱使,很多美国的银行通过银行控股公司的形式进入了资本市场,进行了实际上的混业经营,在这个背景下美国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推动了混业经营的发展,银行开始控股投资银行、财务公司、SIV、SPV、对冲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使得银行创造货币大量进入房地产市场和场外衍生品市场,最终房地产泡沫破裂,引发次贷危机,最后导致全球金融危机。在这两次危机当中,我们都可以观察到有个别的小银行因为传统的信贷业务损失而倒闭,但这并不是导致危机的主要原因,本质原因还是银行创造货币过度支持了存量资产的交易,导致了资产泡沫,其中1929年的危机是股市泡沫,2008年的危机是房地产泡沫。泡沫破灭形成系统性风险,其中混业经营是一个重要的催化剂。应当说在目前的银行信用货币制度下,银行天然就有过度扩张的冲动,但是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过度使用货币创造权变得更加容易,更容易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分业经营的关键是区分能够创造货币的银行和不能够创造货币但是可以转移货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个主要经济体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分业经营的理念又开始回归,比如美国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其中的沃尔克规则禁止了银行集团的混业经营。英国2011年的维克斯报告提出了“围栏法则”,隔离零售银行和批发银行以及投资银行业务。欧盟2012年的利卡宁报告,要求银行集团强制隔离银行法人实体和其他银行业务法人实体,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如果我们回顾历史的话,实际上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是混业经营模式,那个时候的银行可以办证券和保险。1993年金融混乱的时候,中国政府出台了治理整顿16条措施,其中一条就是要求银行要和自身开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经营实体彻底脱钩,1995年之后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这些法律为标志中国走向了分业经营的道路。本世纪第一个十年的中期,我们国家开始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除了试点之外,事实上很多金融机构和一些非金融企业自身也做了一些混业经营的业务。这些混业经营的业务在增加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的同时,也放大了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对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形成了挑战,带来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的风险传递。主要表现,一是机构跨界扩张,一些金融机构追求多牌照、全牌照,一些企业控股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成为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诉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业务跨界套利,表现为不合理的影子银行,体现为交叉投资、放大杠杆、同业套利、脱实向虚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回过头来看,混业经营自身存在几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不透明的风险。混业经营存在复杂性,一个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并不简单的等于集团内部各个实体风险的总和,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可能难以准确了解结构和风险状况,对风险看不清楚,监管责任也不清楚。二是道德风险。银行受到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的支持,这会导致一方面金融控股集团大而不能倒,另一方面,集团内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会预期在危机的时候得到集团内的银行以及集团的帮助,因此它可以间接地利用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这样会刺激金融控股集团和集团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三是监管套利。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是不一样的,相应的监管要求也不一样,特别体现在对资本的监管要求是不同的,但是金融控股集团有可能利用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监管差异进行套利,比如说双重或者多重负债,这是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两个或者更多的实体使用同样的一个资本。再比如说过度杠杆,这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发行债务取得资金之后,再以股权形式注入到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是投资者保护不利。从理论上来说金融控股集团应当追求协同效应,降低成本。这种协同效应应当体现为物理上的一种协同效应,但在实际中金融控股集团可能不会满足于不同业务子公司之间物理上的协同效应,而是有强烈的冲动利用业务交叉进行监管套利,由于业务规模比较大、复杂性比较高,使得相关的风险会更加突出。比如说美国的富国银行,作为富国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开展交叉销售,为客户开立了200多万个虚假账户,而富国银行内部的监控对此是很清楚的,这就是金融控股集团的冒险行为。从而导致客户利益严重受损,2016年受到了美国监管当局总计1.85亿美元的罚款处罚。总结一下混业经营的这四个风险我们可以发现,混业经营自身存在一个内在的矛盾,我把这个矛盾称之为混业悖论,也就是说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但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和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这种内生的风险。为了防范刚才谈到的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关于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着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要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这方面也有很多国际经验可以借鉴,比如说日本,危机前就是分业经营,但是综合监管。总的来说分业经营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风险的根本。这点我觉得不难理解,因为在实体经济当中我们也经常强调实体经济的公司要专注主业,消费者的需求种类是无限的,实体经济的一个企业也不可能对消费者提供所有的产品。所以从金融业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也要专注主业。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产生混业经营的冲动是自然的,但我们回顾历史可以发现,顺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诉求作出的监管让步,往往成为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因此面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不能退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强化综合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最后我想引用英格兰银行首席经济学家AndyHaldane的一句话,作为关于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关系的总结,他是这样说的:历史上反复出现过以改进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力为名,弱化或者是取消监管标准的案例。轻率地跟随这一思路,可能令我们重蹈或近或远的过去监管失误的覆辙。我的汇报就到这里,谢谢大家。影响有股票的人,影响有影响力的人,聚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资本从业人员、股票投资者带来不一样的财经资讯![详情]

道哥财经 | 2018年05月23日 23:14
传首批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名单是这几家 拟持牌经营
传首批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名单是这几家 拟持牌经营

  首批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名单的传闻已甚嚣尘上。5月22日下午,据新浪引述不愿具名知情人士称,中国监管机构拟定挑选五家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首批试点。五家拟定的监管试点机构分别为包括中信集团、蚂蚁金服、光大集团、招商局和苏宁集团。不过,蚂蚁金服对此消息不予置评。苏宁集团、招商局、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尚未评论此消息。中国央行未立即置评。此前,已有媒体报道称,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细则,将首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获得中国央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持牌经营,并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实际上,包括央企产业集团、地方政府、民营企业都热衷于布局金控。加上互联网巨头的搅局,金控平台在我国可谓五花八门,风生水起。四大驱动因素各大主体热衷于布局金控,其驱动因素究竟是什么?普华永道分析认为,当前,各大主体涉足金控平台主要由四大因素驱动:经济环境驱动因素、监管环境驱动因素、社会金融服务需求驱动因素和国企改革改革驱动因素。金控平台之所以成为众家关注的焦点,无外乎四大关键词——协同化、品牌化、创新化、市场化。而成功的金控平台都在上述一点或多点上有所建树。以蚂蚁金服为例,其通过第三方支付起步,颠覆传统金融生态,使得中国也成为了金融创新的全球高地。相比实业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搭建的金控平台,互联网巨头的步伐无疑更快、步子无疑更大。互联网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在社交、搜索、电子商务等领域积累的客户、产品、场景、品牌、技术等资源优势,选择差异化的创新金融业务布局与发展路径,以自建、投资并购、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等多种模式,全面出击,构建了渗透到人们衣食住行等生活领域的立体化金融网络,成为其他金控平台争相学习的目标。当天,另有消息称,蚂蚁金服100亿美元融资获超额认购,对应投后估值已超过1500亿美元。此次融资轮吸引了各路投资者,其中包括美国领先的私人股本公司、主权财富基金、风险投资家和对冲基金。与此同时,此举亦令市场对阿里巴巴旗下这个金融部门预计明年进行的上市充满期待。2017 年世界500 强排名另据互金咖了解,自2002年国务院批准光大集团、中信集团、中国平安集团作为“金控”试点以来,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十多家金融控股集团。截止到2017 年末,首批试点的“金控”集团发展迅猛。其中,平安集团2017 年营业收入1165.811 亿美元,总资产8024.898 亿美元,世界排名39 位;中信集团2017 年营业收入528.52 亿美元,总资产9382.609 亿美元,世界排名172 位;光大集团2017 年营业收入324.605 亿美元,总资产6277.014 亿美元,世界排名329 位。拟持牌经营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金控集团监管办法,消息称,除了拟拟持牌经营以外,另就股东或关联方融资、旗下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实缴资本来源合法性等方面,将提出更多规范性措施。此前,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的《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优化金融体系内部循环》报告也提出,从微观运行来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种类较多,普遍跨市场经营,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管控上存在不少隐患。很多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真正有效的“防火墙”,刚性兑付问题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风险交叉传染风险较大。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结构繁杂,如果信息披露不到位,关联交易不易被察觉;子公司之间直接进行关联交易使得经营状况互相影响,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风险。尤其是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尽管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好处,例如满足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资本盈利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创造协同价值等;但也较为普遍地蕴含内部交易复杂、账面资本虚增和掏空主业等一系列违规行为和潜在风险。对此,报告称,考虑到目前我国有不少实体企业布局产融结合,纷纷入股或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既有实体产业子公司又有金融类子公司的跨领域控股集团。为避免这类产融结合型的控股集团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对金融类子公司占比(以资产或收入来衡量)达到一定程度、具有一定金融重要性的跨领域控股集团,应要求其必须单独成立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以该金融控股公司对集团所有金融类子公司进行管理,并作为接受金融监管的主体。报告建议对当前对野蛮生长的产融结合予以重点监管和治理整顿:一是尽快实行牌照管理,非金融企业涉足两个或以上金融领域必须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持有牌照后才能开展经营。二是确定责任主体,从立法上明确要求其内部建立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来管理其所有金融类子公司资产,并以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其接受金融监管的责任主体。三是实体产业集团的监管部门(中央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和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两会)应密切协同,对国有企业开展产融结合进行监管规范。四是对实体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制订严格的准入标准,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攀比。五是探索建立产融结合监管指标体系,监管指标既需要涵盖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金融类关键指标,同时也包括涉及实体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大额内部交易、关联交易等指标。六是对部分盈利能力一般、资产负债率偏高、现金流情况较差的企业,对其开展产融结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制订更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对于部分本身潜在风险就比较大的行业,建议考虑禁止这些行业发展产融结合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本文来自互金咖,创业家系授权发布,略经编辑修改,版权归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 下载创业家APP,读懂中国最赚钱的7000种生意 ][详情]

创业家传媒 | 2018年05月23日 22:16
金控集团监管试点浮出水面 严监管时代已然来临
金控集团监管试点浮出水面 严监管时代已然来临

  [摘要] 从本次选取的五家试点可以看出,主要是对非金融企业控股的金控集团进行试点监管。非金融企业控股的金控集团,金融业和实业在此的交叉使其在金融风险传递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时代周报记者 姚佳莹 发自北京 5月28日,首批金控集团监管试点五家机构最终浮出水面,分别是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金融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此前,由央行牵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进行金融综合经营,严格限制和规范金融机构多牌照经营,非主业金融业务必须符合严格的准入条件,实行子公司法人制,实施更高的资本要求等,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将产融结合纳入金融监管,加强并表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 混业经营下的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过去十余年,在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强化的状况下,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愈加紧密而又日益复杂,涉及的金融机构数量愈加庞大,金融风险易在我国金融体系内部的不同机构、不同市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传染、关联甚至共振。” 金融控股公司兴起于2002年,已经是走在政策和监管的前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和“准”金控平台近60家,主要表现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业、互联网企业等发起的四类金控公司。由于不同类型金控公司监管主体不同,风险防范的方式和宽严程度也不一样,由此可能衍生出各类监管风险。尤其是在此前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管的规则上尚存空白,监管主体也有待明确。 从本次选取的五家试点可以看出,主要是对非金融企业控股的金控集团进行试点监管。非金融企业控股的金控集团,金融业和实业在此的交叉使其在金融风险传递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其实,金控监管早在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就定下基调。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设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金融的三项主要任务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会议强调了金融和实体经济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会议提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 延续规范产融结合的思路,今年4月,另一份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文件出台,《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到,在准入上,明确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资质要求,在后续监管中,穿透到金融机构股东资质、入股资金来源、治理结构、关联交易等,为的是隔离实业和金融业的风险,防范风险跨业态跨机构传递。而在今年年内,央行将力争正式推出金融控股管理办法。 混业监管为何迫在眉睫?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不仅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市场主体纷纷扩大自身经营“地盘”,打破原有经营边界,更有各类实体经济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投资控股等方式叩开金融机构之门,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在提升了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的同时,亦放大了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2018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分析道,混业经营下的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机构跨界扩张,一些金融机构追求多牌照、全牌照,一些企业控股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成为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业务跨界套利,表现为不合理的影子银行,体现为交叉投资、放大杠杆、同业套利、脱实向虚等一系列问题。 而伴随着混业经营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相应的配套监管则稍显滞后,这在2015年的“宝万之争”中尤为明显。由于缺乏对资金的穿透式追踪,“宝能系”通过横跨监管部门的多通道设计,使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一行业均绕过监管规定,抬高杠杆率地“合规”融资,尽管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应限制措施,但各个金融机构仍能以资管计划等方式层层嵌套实现监管套利。 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 “十三五”金融规划指出,将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将产融结合纳入金融监管,从制度上隔离综合经营机构的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这与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基调一脉相承。 但另一方面,完全隔离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和金控集团的设立初衷却也相悖。孙国峰将混业经营自身的这一内在矛盾称为混业悖论。他分析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板块存在着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可能,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但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和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 “十三五”金融规划提到,在金融基础设施方面,将建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实现全流程、全链条动态统计监测。 对复杂金融产品全链条、金融市场资金流动全过程实施穿透式监管,将影子银行、资管产品、互联网金融等更多金融活动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是“十三五”金融规划对跨行业、跨市场的混业经营现状、金融产品复杂化的应对,亦是寻求及时风险管控和预警的机制。 孙国峰表示,为了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关于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着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要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详情]

金控严监管来临 专家:三类非金融主体金控公司成焦点
金控严监管来临 专家:三类非金融主体金控公司成焦点

  金控严监管来临 专家:三类非金融主体金控公司成焦点 央广网北京5月31日消息(记者王明月)近日有多则消息称,中国监管机构拟定挑选五家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首批试点。有关金控公司的监管问题,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明确指出,要“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两会期间,有关金控公司的监管问题讨论颇多,多位代表委员更是呼吁加强对金控公司的监管要立法先行。 在我国,金控公司的实践已经大踏步地走在政策和监管的前面。金控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展现了规模经济、协同效应及分散经营风险等优势,同样也产生了风险传染、关联交易、脱实向虚等风险。针对金控公司的监管,多位专家表示,监管的对象需重点关注地位认定不清的民营和地方性金控公司,监管针对的乱象需重点关注金控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充足率以及关联交易等问题。 监管对象:三类非金融主体金控公司 事实上,除了国家特批的中信、光大和平安三家有明确地位的金融控股集团之外,我国的“准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初具规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和“准”金控平台近六十家,主要表现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业、互联网企业等发起的四类金控公司。而近年来,阿里、腾讯和京东等互联网巨头凭借着自身在流量、数据、技术等优势,通过组合边缘性牌照,逐渐形成了“互联网+金控平台的模式”。 由于不同类型金控公司监管主体不同,风险防范的方式和宽严程度也不一样,由此就有可能衍生出各类监管风险。尤其是在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管的规则上尚存空白,监管主体也有待明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实业、互联网企业发起的金控公司,目前几乎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现有管理只涉及股东资格审查层面,对具体业务监管几乎没有涉及。 对此,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央广网记者表示,规范金控公司需要重点关注三类:一是地方性金控集团,即地方政府利用区域优势,通过重组整合新设等方式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二是大型民营金控集团,其本身并非金融机构,但是金融板块比重偏高。三是相对小型的民营金控公司,获取了一些地方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牌照,实际上并非金融企业。“做的是金融业务,但缺乏相关牌照,或者是运行管理并没有按照金融类公司的标准来。”连平指出。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也认为,对于金控公司监管需更多关注于非金融主体金控公司。董希淼认为,对金控公司进行监管,持牌经营的方向是可以明确的,未来甚至不排除“金控”本身将成为牌照的可能。5月29日,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再次强调金融是牌照业务,金融业务一定要持牌经营。 监管重点:资本充足率、真实性和关联交易 此外,针对金控公司目前存在的乱象,董希淼认为未来对于资本的监管是比较明确的。董希淼指出,面对迅速增长的总资产,非金融主体金控公司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发起的金控公司存在很大的监管空白,需要引入资本充足率等考核指标。连平也指出,金控公司在关联交易、资本“一女多嫁”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内部比较混乱,一旦出现波动,风险很大。 在今年两会的央行记者会上,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针对金控公司的监管,就指出首先一条是金融业要依靠充足的资本,“目前出现的一些金融控股的行为,使得一些他们控股的金融机构的资本并不真实完整,社会上存在着有一些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问题。”周小川表示。二是集团的股权结构和收益所有人的结构,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应该保持足够的透明度。三是加强金控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管理。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也指出,关联交易风险是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风险。“站在企业整体发展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跨行业、跨地区多种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的综合体,在金融市场上同时担任多种角色,如融资者、投资者、信息提供者等。在其考虑某项具体金融业务发展时,不可避免会产生牺牲其他业务或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曾刚解释说。 针对金控公司的监管,董希淼建议称,要回归到金融的本质,“金融业是特殊的行业,发展要是稳健的,不能盲目扩张。”其次要建立起集团层面的风控体系,金控公司在扩张过程中要把握好子公司层面和集团层面的风险;最后,要规范关联交易。 连平建议,规范发展金控公司,首先要清晰界定其内涵,其次要顺应我国整体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全面覆盖、分级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针对不同类别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对野蛮生长的产融结合予以重点监管和治理整顿等。[详情]

国盛金控拟择机减持趣店股份
国盛金控拟择机减持趣店股份

  本报讯 国盛金控公告称,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国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趣店1416万股。为提高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有效规避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公司拟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择机出售持有的趣店股份。 趣店于2017年10月18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美国东部时间5月29日收盘,趣店跌8.22%,收于8.04美元/股。与上市首日34.35美元/股相比,趣店的股价已经跌去76.59%。(吕江涛)[详情]

金控监管试点5家机构浮出水面:蚂蚁金服招商局列其中
金控监管试点5家机构浮出水面:蚂蚁金服招商局列其中

  5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金控集团监管首批试点5家机构为: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据悉,去年年底试点名单已经确认,2018年年初开始试点。此前第一财经报道称,虽然试点近半年,但因为还不太成熟,所以一直没有对外披露。目前是先试点、规范,达标后再审核发票。监管办法正在报批,按程序还要经过讨论审议。 “个人判断,去年底已在摸底,这半年应该是制定办法的过程,也召集开过几次会议,目前主要集中在财务报表并表管理,还未有太多实质性监管措施,尚在讨论过程中。”一位接近央行人士。 近来年,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加之法律与相应监管规则的缺失,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5月19日,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清华五道口金融论坛上演讲时表示,混业经营自身存在几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不透明的风险;二是道德风险;三是监管套利;四是投资者保护不利。 “混业经营自身存在一个内在矛盾,我把这个矛盾称之为混业悖论,也就是说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但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和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这种内生的风险。” 孙国峰称。 他说,为了防范刚才谈到的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关于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着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要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 放眼国际,金控监管有路径可以借鉴。中信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明明称,以美国为例,1999年为了响应金融业发展新趋势,也为了应对欧洲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竞争,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该法案准许金融混业经营,混业的形式是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FHC可以拥有各类从事金融业务的下属公司,经营存贷款、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业务。同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为纯粹型控股公司,不开展业务,主要职能为申请牌照、管理子公司运作等。 该法案还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模式。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牵头机构(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银行控股公司和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联邦和州共同监管的原则,在集团层面受到不同当局的监管。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分别负责监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期货业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这一监管模式的弊端,主要体现在监管权力分散,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不同类型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及产品的监管标准也各不相同,存在套利空间。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伞型”监管模式进行修正,具体体现在: 第一,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BHC)和金融控股公司(FHC)必须接受美联储的监管。此外,美联储也提高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必要时有权拆分严重威胁金融稳定的金融机构; 第二,建立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对所有从事金融服务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控股公司都实行相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采取措施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如禁止金融集团通过兼并控制全美10%以上的存款或金融体系10%以上的并表总负债,通过“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业机构开展证券、衍生品、商品期货等高风险自营业务。 明明称,总的来看,《多德-弗兰克法案》并没有改变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架构,而是在原有模式基础上,加强了美联储的监管权限,建立了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强化了资本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的重要性。 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白鹤祥提议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他建议,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应确立央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制度中的主导地位,以解决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监管缺失的问题。具体的监管职责应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审批、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白鹤祥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法应建立相应的审慎监管规则,包括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建议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实行合并报表,确定其资本充足率标准。在关联交易监管方面,建议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限制银行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放贷,限制各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防止风险交叉传递。 (编辑:马春园)[详情]

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 监管办法在报批
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 监管办法在报批

  【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 监管办法在报批】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金控集团监管试点的首批试点机构为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五家企业。“目前试点已经将近半年的时间。因为还不太成熟,所以一直没有对外披露。”该人士称,目前主要思路是先试点、规范,达标后再审核发牌。监管办法正在报批,按程序还要经过讨论审议。(一财) [详情]

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 监管办法在报批
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 监管办法在报批

  徐燕燕 第一财经从接近监管人士处独家获悉,金控集团监管试点的首批试点机构为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五家企业。 据了解,之所以选择以上五家金控机构作为试点,主要考虑是试点要覆盖央企、国企、民企、地方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不同类型,地域方面也有考虑。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向第一财经透露,试点方案的核心主要聚焦在:公司治理结构、资本来源、资本的真实性、资本整体充足率、杠杆、关联交易、股东责任、防火墙、并表监管等方面。“金控的资本是加权平均的概念,主要是指集团整体杠杆水平,单个机构资本达标,集团也要达标。”该人士进一步解释称。 “目前试点已经将近半年的时间。因为还不太成熟,所以一直没有对外披露。”该人士称,目前主要思路是先试点、规范,达标后再审核发牌。监管办法正在报批,按程序还要经过讨论审议。 2017年10月,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华盛顿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发表演讲时,首次公开提及金融稳定四大重点关注领域,包括影子银行、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控股公司。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在金融监管方面,将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事实上,过去一年多,针对以上四方面,监管机构相继重拳出击。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落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成为当下金融稳定领域首当其冲的任务。[详情]

独家丨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监管办法在报批
独家丨五家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已近半年,监管办法在报批

  第一财经从接近监管人士处独家获悉,金控集团监管试点的首批试点机构为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五家企业。据了解,之所以选择以上五家金控机构作为试点,主要考虑是试点要覆盖央企、国企、民企、地方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不同类型,地域方面也有考虑。上述接近监管人士向第一财经透露,试点方案的核心主要聚焦在:公司治理结构、资本来源、资本的真实性、资本整体充足率、杠杆、关联交易、股东责任、防火墙、并表监管等方面。“金控的资本是加权平均的概念,主要是指集团整体杠杆水平,单个机构资本达标,集团也要达标。”该人士进一步解释称。“目前试点已经将近半年的时间。因为还不太成熟,所以一直没有对外披露。”该人士称,目前主要思路是先试点、规范,达标后再审核发牌。监管办法正在报批,按程序还要经过讨论审议。2017年10月,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华盛顿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发表演讲时,首次公开提及金融稳定四大重点关注领域,包括影子银行、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控股公司。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在金融监管方面,将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事实上,过去一年多,针对以上四方面,监管机构相继重拳出击。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落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成为当下金融稳定领域首当其冲的任务。[详情]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在即 “互联网系”金控迎强监管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在即 “互联网系”金控迎强监管

  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已进入落地“倒计时”阶段。针对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尤其是快速扩张的“互联网系”金控公司的监管“补位”,可能成为重点。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在各金融分支领域攻城略地,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的金控公司,引发市场对其潜在不当行为对金融体系快速传递风险的担忧。“非金融系”金控公司风险引关注作为多元化经营金融企业集团,金控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在国际实践中,金控公司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英国为代表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等。目前,我国以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综合化金控公司,占绝对比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监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公司和“准”金控公司近六十家。根据是否已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可将我国金控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一类是非金融企业主导。近年来,各互联网巨头在金融领域快速扩张,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金控公司。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金融机构主导的金控公司主体均有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框架相对成熟,被纳入并表监管体系。这类金控公司运营相对规范,协同效应更好,更能体现金融控股在综合化经营方面优势。“尤其是这类金控公司在并表监管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包括业务运行、股东与持股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基本不存在监管缺失。可能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等。”反观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在其金融资本业务快速扩张时,对金控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的、资本充足率等基本要求方面存在监管空白。曾刚说,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有监管缺位的现象,这就是各XX系资本野蛮生长重要原因。比如,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后,存在滥用大股东权力倾向,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融资授信开设特权,变相挪用资金,损害金融机构和存款者利益。又如,部分产业资本建立金融控股平台后,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将其作为转型“利器”。在对金融风险知之甚少,缺乏相应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部分产业资本这种重发展、轻风险的经营思路,导致金融风险迅速集聚。建防火墙隔离风险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强调,金控公司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建立内部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如果将金控公司内部业务完全隔离,同金控公司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混业经营模式下金控公司存在这种内生风险。为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应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孙国峰强调,对于选择怎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课题报告《“十三五”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指出,当前应加紧推进对各类金控公司清理规范,尽快制订出台金控公司管理办法,重点围绕股东资质、关联交易、脱虚向实、资本重复计算、交叉开展业务等进行治理整顿。报告同时指出,针对不同类别金控公司不同情况,还应分类施策、各有侧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提出“功能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模式的设想。他称,必须要有功能监管,因为金控公司有多种金融业务,一个监管主体无法“面面俱到”,保险业务要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要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曾刚认为,对于金融机构主导或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监管应保持一致和公平,建议实行“牌照制管理”,对金控公司的设立主体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也就是说,当机构被认定为金控公司,就必须申请牌照;如果实际做了金融控股业务却无法获得牌照,则必须退出这个业务或进行股权转让等,直到改机构不被认定为金控公司为止。”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表示,预计金控公司监管规则将明确央行为金控公司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志鹏表示,金控公司监管细则应该会包含四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对金控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强化持牌经营;二是对股东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强化对金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三是对金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四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等。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专家认为,监管对金控公司实施严格的资本金充足率监管十分必要。这或许就是多家民营金控公司积极谋求IPO的深层次原因:未雨绸缪,先行补充资本。此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出台可能将使其IPO之路阻力重重。曾刚说,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控股公司本身资本充足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将整个公司看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整体而言,对金控公司资本监管已有比较成型的体系可供借鉴。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对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合理性要求,引导金控公司充分整合资源,将跨行业运作协同效应转化为真正竞争优势;对金控公司高管关键岗位兼任予以明确限制,保证该类人员履职独立性,防范潜在利益冲突。规范金控公司内部交易行为,明确内部交易关联方认定、内部交易原则、重大内部交易报告路径以及信息披露;禁止可能引起监管失效、损害稳健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和客户利益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传递。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表示,从宏观上看,顶层设计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关系,中央加强对金融业统一管理十分必要,须严格限制地方金融事权,金融、准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规则制定等事权由中央统一负责;二是处理好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关系,应重点弥补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碎片化缺陷,以综合监管适应综合经营,加强监管统筹协调,让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实践步伐;三是处理好产融结合的关系;四是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深化改革关系。从微观上看,李晓鹏表示,金融机构需筑牢四堵防火墙。一是筑牢战略防火墙,始终以国家政策和市场价值为导向,制定清晰战略目标,明确战略方向、功能定位。二是筑牢体制防火墙,建立总部适度多元、子公司专业化经营、事业部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三是筑牢制度防火墙,通过健全完善风险限额、客户集中度、资本充足率等管理制度,对财务杠杆比率、行业与客户授信比例进行控制,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四是筑牢信息防火墙,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额度审批要求,加强品牌信息资源整合,严格客户信息管理。(陈莹莹 彭扬)(责任编辑:宫钰)[详情]

如何监管金控集团,央行官员说,对混业诉求监管绝不能让步
如何监管金控集团,央行官员说,对混业诉求监管绝不能让步

  导读:据彭博新闻社报道,知情人士称,中国监管当局拟定挑选包括中信集团、蚂蚁金服等在内的五家机构,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首批试点。拟定的监管试点机构还包括光大集团、招商局、苏宁集团。“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这是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高层对金控集团的现阶段定位,金控集团如何定义,如何监管,随着整体监管框架的尘埃落定,金控集团监管也越来越清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的这种跨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5月19日在清华五道口金融论坛给出了方向——顺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诉求作出的监管让步,往往成为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因此面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不能退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强化综合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但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和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这种内生的风险。”以下是孙国峰演讲全文很高兴今天参加“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并且就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这样一个重要的话题和大家做一个交流。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内容比较广,我想有侧重地从金融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个角度来进行一个讨论。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国际金融危机10周年,我想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来回顾一下关于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讨论。如果我们把目光拉长一些,从上世纪初期到现在,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理念经历过一个周期性的改变,1929年美国大危机,导火索是美国股市泡沫破裂,根本原因是美国的银行业和证券业混业经营导致的风险传染。美国有一位经济史学家约翰·戈登描述当时的前景,美联储的会员银行从美联储的贴现窗口以5%的利率融入资金,然后转手以12%的利率借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以20%的利率再借给投机者,数以亿计的资金通过这条渠道源源不断的进入了华尔街。危机之后美国在1933年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银行从事交易股票和证券业务,禁止银行关联企业以证券业务为主业,禁止证券公司从事银行业务,目的在于隔离银行和证券业之间的风险。从这以后,美国进入了差不多半个多世纪的分业经营的时代。进入到上世纪90年代之后,出于利益驱使,很多美国的银行通过银行控股公司的形式进入了资本市场,进行了实际上的混业经营,在这个背景下美国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推动了混业经营的发展,银行开始控股投资银行、财务公司、SIV、SPV、对冲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使得银行创造货币大量进入房地产市场和场外衍生品市场,最终房地产泡沫破裂,引发次贷危机,最后导致全球金融危机。在这两次危机当中,我们都可以观察到有个别的小银行因为传统的信贷业务损失而倒闭,但这并不是导致危机的主要原因,本质原因还是银行创造货币过度支持了存量资产的交易,导致了资产泡沫,其中1929年的危机是股市泡沫,2008年的危机是房地产泡沫。泡沫破灭形成系统性风险,其中混业经营是一个重要的催化剂。应当说在目前的银行信用货币制度下,银行天然就有过度扩张的冲动,但是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过度使用货币创造权变得更加容易,更容易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分业经营的关键是区分能够创造货币的银行和不能够创造货币但是可以转移货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个主要经济体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分业经营的理念又开始回归,比如美国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其中的沃尔克规则禁止了银行集团的混业经营。英国2011年的维克斯报告提出了“围栏法则”,隔离零售银行和批发银行以及投资银行业务。欧盟2012年的利卡宁报告,要求银行集团强制隔离银行法人实体和其他银行业务法人实体,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如果我们回顾历史的话,实际上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是混业经营模式,那个时候的银行可以办证券和保险。1993年金融混乱的时候,中国政府出台了治理整顿16条措施,其中一条就是要求银行要和自身开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经营实体彻底脱钩,1995年之后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这些法律为标志中国走向了分业经营的道路。本世纪第一个十年的中期,我们国家开始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除了试点之外,事实上很多金融机构和一些非金融企业自身也做了一些混业经营的业务。这些混业经营的业务在增加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的同时,也放大了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对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形成了挑战,带来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的风险传递。主要表现,一是机构跨界扩张,一些金融机构追求多牌照、全牌照,一些企业控股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成为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诉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业务跨界套利,表现为不合理的影子银行,体现为交叉投资、放大杠杆、同业套利、脱实向虚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回过头来看,混业经营自身存在几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不透明的风险。混业经营存在复杂性,一个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并不简单的等于集团内部各个实体风险的总和,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可能难以准确了解结构和风险状况,对风险看不清楚,监管责任也不清楚。二是道德风险。银行受到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的支持,这会导致一方面金融控股集团大而不能倒,另一方面,集团内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会预期在危机的时候得到集团内的银行以及集团的帮助,因此它可以间接地利用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这样会刺激金融控股集团和集团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三是监管套利。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是不一样的,相应的监管要求也不一样,特别体现在对资本的监管要求是不同的,但是金融控股集团有可能利用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监管差异进行套利,比如说双重或者多重负债,这是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两个或者更多的实体使用同样的一个资本。再比如说过度杠杆,这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发行债务取得资金之后,再以股权形式注入到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是投资者保护不利。从理论上来说金融控股集团应当追求协同效应,降低成本。这种协同效应应当体现为物理上的一种协同效应,但在实际中金融控股集团可能不会满足于不同业务子公司之间物理上的协同效应,而是有强烈的冲动利用业务交叉进行监管套利,由于业务规模比较大、复杂性比较高,使得相关的风险会更加突出。比如说美国的富国银行,作为富国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开展交叉销售,为客户开立了200多万个虚假账户,而富国银行内部的监控对此是很清楚的,这就是金融控股集团的冒险行为。从而导致客户利益严重受损,2016年受到了美国监管当局总计1.85亿美元的罚款处罚。总结一下混业经营的这四个风险我们可以发现,混业经营自身存在一个内在的矛盾,我把这个矛盾称之为混业悖论,也就是说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但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和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这种内生的风险。为了防范刚才谈到的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关于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着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要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这方面也有很多国际经验可以借鉴,比如说日本,危机前就是分业经营,但是综合监管。总的来说分业经营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风险的根本。这点我觉得不难理解,因为在实体经济当中我们也经常强调实体经济的公司要专注主业,消费者的需求种类是无限的,实体经济的一个企业也不可能对消费者提供所有的产品。所以从金融业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也要专注主业。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产生混业经营的冲动是自然的,但我们回顾历史可以发现,顺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诉求作出的监管让步,往往成为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因此面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不能退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强化综合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最后我想引用英格兰银行首席经济学家AndyHaldane的一句话,作为关于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关系的总结,他是这样说的:历史上反复出现过以改进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力为名,弱化或者是取消监管标准的案例。轻率地跟随这一思路,可能令我们重蹈或近或远的过去监管失误的覆辙。我的汇报就到这里,谢谢大家。影响有股票的人,影响有影响力的人,聚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资本从业人员、股票投资者带来不一样的财经资讯![详情]

传首批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名单是这几家 拟持牌经营
传首批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名单是这几家 拟持牌经营

  首批金控集团监管试点名单的传闻已甚嚣尘上。5月22日下午,据新浪引述不愿具名知情人士称,中国监管机构拟定挑选五家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首批试点。五家拟定的监管试点机构分别为包括中信集团、蚂蚁金服、光大集团、招商局和苏宁集团。不过,蚂蚁金服对此消息不予置评。苏宁集团、招商局、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尚未评论此消息。中国央行未立即置评。此前,已有媒体报道称,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细则,将首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获得中国央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持牌经营,并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实际上,包括央企产业集团、地方政府、民营企业都热衷于布局金控。加上互联网巨头的搅局,金控平台在我国可谓五花八门,风生水起。四大驱动因素各大主体热衷于布局金控,其驱动因素究竟是什么?普华永道分析认为,当前,各大主体涉足金控平台主要由四大因素驱动:经济环境驱动因素、监管环境驱动因素、社会金融服务需求驱动因素和国企改革改革驱动因素。金控平台之所以成为众家关注的焦点,无外乎四大关键词——协同化、品牌化、创新化、市场化。而成功的金控平台都在上述一点或多点上有所建树。以蚂蚁金服为例,其通过第三方支付起步,颠覆传统金融生态,使得中国也成为了金融创新的全球高地。相比实业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搭建的金控平台,互联网巨头的步伐无疑更快、步子无疑更大。互联网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在社交、搜索、电子商务等领域积累的客户、产品、场景、品牌、技术等资源优势,选择差异化的创新金融业务布局与发展路径,以自建、投资并购、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等多种模式,全面出击,构建了渗透到人们衣食住行等生活领域的立体化金融网络,成为其他金控平台争相学习的目标。当天,另有消息称,蚂蚁金服100亿美元融资获超额认购,对应投后估值已超过1500亿美元。此次融资轮吸引了各路投资者,其中包括美国领先的私人股本公司、主权财富基金、风险投资家和对冲基金。与此同时,此举亦令市场对阿里巴巴旗下这个金融部门预计明年进行的上市充满期待。2017 年世界500 强排名另据互金咖了解,自2002年国务院批准光大集团、中信集团、中国平安集团作为“金控”试点以来,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十多家金融控股集团。截止到2017 年末,首批试点的“金控”集团发展迅猛。其中,平安集团2017 年营业收入1165.811 亿美元,总资产8024.898 亿美元,世界排名39 位;中信集团2017 年营业收入528.52 亿美元,总资产9382.609 亿美元,世界排名172 位;光大集团2017 年营业收入324.605 亿美元,总资产6277.014 亿美元,世界排名329 位。拟持牌经营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金控集团监管办法,消息称,除了拟拟持牌经营以外,另就股东或关联方融资、旗下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实缴资本来源合法性等方面,将提出更多规范性措施。此前,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发布的《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优化金融体系内部循环》报告也提出,从微观运行来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种类较多,普遍跨市场经营,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管控上存在不少隐患。很多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真正有效的“防火墙”,刚性兑付问题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风险交叉传染风险较大。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结构繁杂,如果信息披露不到位,关联交易不易被察觉;子公司之间直接进行关联交易使得经营状况互相影响,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风险。尤其是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尽管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好处,例如满足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资本盈利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创造协同价值等;但也较为普遍地蕴含内部交易复杂、账面资本虚增和掏空主业等一系列违规行为和潜在风险。对此,报告称,考虑到目前我国有不少实体企业布局产融结合,纷纷入股或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既有实体产业子公司又有金融类子公司的跨领域控股集团。为避免这类产融结合型的控股集团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对金融类子公司占比(以资产或收入来衡量)达到一定程度、具有一定金融重要性的跨领域控股集团,应要求其必须单独成立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以该金融控股公司对集团所有金融类子公司进行管理,并作为接受金融监管的主体。报告建议对当前对野蛮生长的产融结合予以重点监管和治理整顿:一是尽快实行牌照管理,非金融企业涉足两个或以上金融领域必须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持有牌照后才能开展经营。二是确定责任主体,从立法上明确要求其内部建立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来管理其所有金融类子公司资产,并以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其接受金融监管的责任主体。三是实体产业集团的监管部门(中央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和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两会)应密切协同,对国有企业开展产融结合进行监管规范。四是对实体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制订严格的准入标准,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攀比。五是探索建立产融结合监管指标体系,监管指标既需要涵盖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金融类关键指标,同时也包括涉及实体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大额内部交易、关联交易等指标。六是对部分盈利能力一般、资产负债率偏高、现金流情况较差的企业,对其开展产融结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制订更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对于部分本身潜在风险就比较大的行业,建议考虑禁止这些行业发展产融结合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本文来自互金咖,创业家系授权发布,略经编辑修改,版权归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 下载创业家APP,读懂中国最赚钱的7000种生意 ][详情]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倒计时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倒计时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已进入落地“倒计时”阶段。针对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尤其是快速扩张的“互联网系”金控公司的监管“补位”,可能成为重点。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在各金融分支领域攻城略地,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的金控公司,引发市场对其潜在不当行为对金融体系快速传递风险的担忧。“非金融系”金控公司风险引关注作为多元化经营金融企业集团,金控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在国际实践中,金控公司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英国为代表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等。目前,我国以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综合化金控公司,占绝对比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监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公司和“准”金控公司近六十家。根据是否已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可将我国金控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一类是非金融企业主导。近年来,各互联网巨头在金融领域快速扩张,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金控公司。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金融机构主导的金控公司主体均有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框架相对成熟,被纳入并表监管体系。这类金控公司运营相对规范,协同效应更好,更能体现金融控股在综合化经营方面优势。“尤其是这类金控公司在并表监管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包括业务运行、股东与持股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基本不存在监管缺失。可能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等。”反观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在其金融资本业务快速扩张时,对金控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的、资本充足率等基本要求方面存在监管空白。曾刚说,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有监管缺位的现象,这就是各XX系资本野蛮生长重要原因。比如,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后,存在滥用大股东权力倾向,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融资授信开设特权,变相挪用资金,损害金融机构和存款者利益。又如,部分产业资本建立金融控股平台后,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将其作为转型“利器”。在对金融风险知之甚少,缺乏相应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部分产业资本这种重发展、轻风险的经营思路,导致金融风险迅速集聚。建防火墙隔离风险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强调,金控公司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建立内部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如果将金控公司内部业务完全隔离,同金控公司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混业经营模式下金控公司存在这种内生风险。为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应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孙国峰强调,对于选择怎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课题报告《“十三五”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指出,当前应加紧推进对各类金控公司清理规范,尽快制订出台金控公司管理办法,重点围绕股东资质、关联交易、脱虚向实、资本重复计算、交叉开展业务等进行治理整顿。报告同时指出,针对不同类别金控公司不同情况,还应分类施策、各有侧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提出“功能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模式的设想。他称,必须要有功能监管,因为金控公司有多种金融业务,一个监管主体无法“面面俱到”,保险业务要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要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曾刚认为,对于金融机构主导或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监管应保持一致和公平,建议实行“牌照制管理”,对金控公司的设立主体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也就是说,当机构被认定为金控公司,就必须申请牌照;如果实际做了金融控股业务却无法获得牌照,则必须退出这个业务或进行股权转让等,直到改机构不被认定为金控公司为止。”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表示,预计金控公司监管规则将明确央行为金控公司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志鹏表示,金控公司监管细则应该会包含四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对金控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强化持牌经营;二是对股东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强化对金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三是对金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四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等。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专家认为,监管对金控公司实施严格的资本金充足率监管十分必要。这或许就是多家民营金控公司积极谋求IPO的深层次原因:未雨绸缪,先行补充资本。此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出台可能将使其IPO之路阻力重重。曾刚说,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控股公司本身资本充足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将整个公司看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整体而言,对金控公司资本监管已有比较成型的体系可供借鉴。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对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合理性要求,引导金控公司充分整合资源,将跨行业运作协同效应转化为真正竞争优势;对金控公司高管关键岗位兼任予以明确限制,保证该类人员履职独立性,防范潜在利益冲突。规范金控公司内部交易行为,明确内部交易关联方认定、内部交易原则、重大内部交易报告路径以及信息披露;禁止可能引起监管失效、损害稳健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和客户利益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传递。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表示,从宏观上看,顶层设计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关系,中央加强对金融业统一管理十分必要,须严格限制地方金融事权,金融、准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规则制定等事权由中央统一负责;二是处理好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关系,应重点弥补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碎片化缺陷,以综合监管适应综合经营,加强监管统筹协调,让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实践步伐;三是处理好产融结合的关系;四是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深化改革关系。从微观上看,李晓鹏表示,金融机构需筑牢四堵防火墙。一是筑牢战略防火墙,始终以国家政策和市场价值为导向,制定清晰战略目标,明确战略方向、功能定位。二是筑牢体制防火墙,建立总部适度多元、子公司专业化经营、事业部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三是筑牢制度防火墙,通过健全完善风险限额、客户集中度、资本充足率等管理制度,对财务杠杆比率、行业与客户授信比例进行控制,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四是筑牢信息防火墙,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额度审批要求,加强品牌信息资源整合,严格客户信息管理。来源: 中国证券报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微信[详情]

金控集团迎来首批监管试点, 为什么这五家机构被挑中?
金控集团迎来首批监管试点, 为什么这五家机构被挑中?

  据彭博新闻社昨日消息,中国监管当局拟定挑选包括中信集团、蚂蚁金服等在内的五家机构,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首批试点;拟定的监管试点机构还包括光大集团、招商局、苏宁集团。本月早些时候,彭博曾报道称,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细则,将首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获得中国央行颁发的 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持牌经营,并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预期的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出台之日,很可能就是上述监管试点的落地之时。按照央行方面的分类,目前我国在实践中发展形成了两大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二类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此次入选的五家机构,均为第二类金控公司。这或许意味着,非金融企业背景的金控是当前监管的重点。不要忘了,4月27日,一行两会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作出全面规范,并要求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穿透监管,可以视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序章。对新金融行业来说,值得关注的是 蚂 蚁金服和苏宁集团 入选首批试点。在新金融琅琊榜看来,对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来说,早点迎接监管大考,并非坏消息。在这样的强监管时代,没有人能够逃脱,该来的都会来。1. 为什么是这五家机构中信、光大和招商这三家央企,都是无可辩驳的大型金控,基本都实现了全牌照。中信集团旗下拥有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中信期货、中信保诚基金、中信金融租赁。光大集团旗下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永明人寿、光大兴陇信托、光大期货、光大保德信基金、大成基金、光大金融租赁。招商局集团旗下拥有招商银行、招商证券、招商信诺人寿、博时基金、招银金融租赁、海达保险经纪;唯独缺一块信托牌照。作为民营金控的代表,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也进入了首批试点。蚂蚁金服称得上新兴的金融科技/科技金融巨头,事实上也代表了互联网公司背景的金控集团。目前,蚂蚁金服旗下拥有网商银行、国泰产险、信美相互人寿、天弘基金、支付宝、重庆蚂蚁小微小贷、重庆蚂蚁商诚小贷、蚂蚁基金销售公司、上海蚂蚁韵保保险代理、蚂蚁保保险代理和芝麻信用(个人征信试点机构)。苏宁集团是一家历史比较悠久的商业集团,业务包括苏宁易购、苏宁物流、苏宁金融、苏宁科技、苏宁置业、苏宁文创、苏宁体育、苏宁投资等八大产业板块。因此,苏宁集团的入选,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产融结合背景的金控集团。在金融领域,苏宁集团旗下拥有苏宁银行、苏宁消费金融、苏宁保险销售、苏宁基金销售、易付宝、重庆苏宁小贷、西安苏宁小贷。整体上,上述五家机构均符合“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定义。2. 为什么平安没有入选这次相对意外的是平安集团没有进入首批试点。公开信息显示,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为三家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此次中信与光大入选,却少了平安。目前,平安集团旗下拥有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养老险、平安健康险、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证券、平安大华基金、平安融资租赁,也实现了金融全牌照。新金融琅琊榜的理解是,从监管部门的角度, 平安集团本身就是一家接受银保监会监管的保险集团——它的集团公司全称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全部金融业务都在集团表内,因此加强监管的迫切性并不那么强。相形之下, 中信、光大、招商局三家大型央企,本身就具备很高的行政级别,加上业务高度多元化,因此在集团层面并不直接受到一行两会的监管,而是根据不同金融业务接受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也就是缺乏集中、统一的监管。蚂蚁和苏宁则是近年来崛起的金融新贵,因此在集团层面的金融监管几乎是一片空白,这与平安不可同日而语。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坐拥多张金融牌照的中国人寿,以及诸多早就开启综合经营的银行集团没有进入监管试点。它们原本就是接受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集团,并不属于游离于中央监管部门之外的金控范畴。目前中国人寿、五大行及多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事实上都是金控集团。诸如工商银行旗下就有工银安盛人寿、工银瑞信基金、工银金融租赁、工银国际证券;建设银行旗下拥有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建信期货。3. 为什么要加强金控监管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在人大议案中引述的数据,截至2016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在白鹤祥看来, 这些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机构股权的多元化,增强了金融机构资本实力,但由于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相应的金融监管又严重缺失,从而逐步暴露出了较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循环注资,资本约束弱化,资产规模短期内急剧扩张,杠杆异常增加;二是通过名下金融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套取大量资金扩充资本,或冲击资本市场秩序,或将资金转移海外,“掏空”金融机构;三是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和金融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利,隐匿架构和实际控制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套利;四是占用主业资源盲目扩张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加大了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递。此外,白鹤祥还认为, 部分金控公司的盲目发展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实际上已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控监管的加强,早有预兆。去年7月份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这为后来一系列监管举措埋下了铺垫。今年两会期间,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金融控股行为,也酝酿了一定的风险。金融控股必须强调资本真实,金融控股股权和受益所有人结构需要保持透明;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随后在3月25日,新任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指出:“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较大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中信证券分析师明明在近期的一份研报中称,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 将明确央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整体上类似美国的“伞形“架构。同时, 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的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并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6月15日,亿欧在上海举办「2018全球AI领袖峰会——智能+新金融峰会」,峰会将分解金融业务链条,从资金端、资产端及三方基础设施服务3个环节,将AI技术、区块链分布式技术带来的金融业智能化,展望新一代智能金融的基础设施和应用版图。本文来自新金融琅琊榜,创业家系授权发布,略经编辑修改,版权归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 下载创业家APP,读懂中国最赚钱的7000种生意 ][详情]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倒计时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倒计时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已进入落地“倒计时”阶段。针对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尤其是快速扩张的“互联网系”金控公司的监管“补位”,可能成为重点。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在各金融分支领域攻城略地,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的金控公司,引发市场对其潜在不当行为对金融体系快速传递风险的担忧。“非金融系”金控公司风险引关注作为多元化经营金融企业集团,金控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在国际实践中,金控公司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英国为代表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等。目前,我国以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综合化金控公司,占绝对比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监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公司和“准”金控公司近六十家。根据是否已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可将我国金控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一类是非金融企业主导。近年来,各互联网巨头在金融领域快速扩张,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金控公司。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金融机构主导的金控公司主体均有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框架相对成熟,被纳入并表监管体系。这类金控公司运营相对规范,协同效应更好,更能体现金融控股在综合化经营方面优势。“尤其是这类金控公司在并表监管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包括业务运行、股东与持股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基本不存在监管缺失。可能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等。”反观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在其金融资本业务快速扩张时,对金控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的、资本充足率等基本要求方面存在监管空白。曾刚说,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有监管缺位的现象,这就是各XX系资本野蛮生长重要原因。比如,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后,存在滥用大股东权力倾向,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融资授信开设特权,变相挪用资金,损害金融机构和存款者利益。又如,部分产业资本建立金融控股平台后,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将其作为转型“利器”。在对金融风险知之甚少,缺乏相应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部分产业资本这种重发展、轻风险的经营思路,导致金融风险迅速集聚。建防火墙隔离风险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强调,金控公司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建立内部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如果将金控公司内部业务完全隔离,同金控公司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混业经营模式下金控公司存在这种内生风险。为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应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孙国峰强调,对于选择怎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课题报告《“十三五”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指出,当前应加紧推进对各类金控公司清理规范,尽快制订出台金控公司管理办法,重点围绕股东资质、关联交易、脱虚向实、资本重复计算、交叉开展业务等进行治理整顿。报告同时指出,针对不同类别金控公司不同情况,还应分类施策、各有侧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提出“功能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模式的设想。他称,必须要有功能监管,因为金控公司有多种金融业务,一个监管主体无法“面面俱到”,保险业务要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要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曾刚认为,对于金融机构主导或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监管应保持一致和公平,建议实行“牌照制管理”,对金控公司的设立主体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也就是说,当机构被认定为金控公司,就必须申请牌照;如果实际做了金融控股业务却无法获得牌照,则必须退出这个业务或进行股权转让等,直到改机构不被认定为金控公司为止。”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表示,预计金控公司监管规则将明确央行为金控公司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志鹏表示,金控公司监管细则应该会包含四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对金控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强化持牌经营;二是对股东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强化对金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三是对金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四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等。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专家认为,监管对金控公司实施严格的资本金充足率监管十分必要。这或许就是多家民营金控公司积极谋求IPO的深层次原因:未雨绸缪,先行补充资本。此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出台可能将使其IPO之路阻力重重。曾刚说,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控股公司本身资本充足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将整个公司看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整体而言,对金控公司资本监管已有比较成型的体系可供借鉴。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对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合理性要求,引导金控公司充分整合资源,将跨行业运作协同效应转化为真正竞争优势;对金控公司高管关键岗位兼任予以明确限制,保证该类人员履职独立性,防范潜在利益冲突。规范金控公司内部交易行为,明确内部交易关联方认定、内部交易原则、重大内部交易报告路径以及信息披露;禁止可能引起监管失效、损害稳健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和客户利益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传递。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表示,从宏观上看,顶层设计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关系,中央加强对金融业统一管理十分必要,须严格限制地方金融事权,金融、准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规则制定等事权由中央统一负责;二是处理好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关系,应重点弥补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碎片化缺陷,以综合监管适应综合经营,加强监管统筹协调,让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实践步伐;三是处理好产融结合的关系;四是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深化改革关系。从微观上看,李晓鹏表示,金融机构需筑牢四堵防火墙。一是筑牢战略防火墙,始终以国家政策和市场价值为导向,制定清晰战略目标,明确战略方向、功能定位。二是筑牢体制防火墙,建立总部适度多元、子公司专业化经营、事业部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三是筑牢制度防火墙,通过健全完善风险限额、客户集中度、资本充足率等管理制度,对财务杠杆比率、行业与客户授信比例进行控制,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四是筑牢信息防火墙,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额度审批要求,加强品牌信息资源整合,严格客户信息管理。责任编辑:李盼(EN057)[详情]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本文源自:长江商报网综合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近日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已进入落地“倒计时”阶段。针对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尤其是快速扩张的“互联网系”金控公司的监管“补位”,可能成为重点。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在各金融分支领域攻城略地,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的金控公司,引发市场对其潜在不当行为对金融体系快速传递风险的担忧。“非金融系”金控公司风险引关注作为多元化经营金融企业集团,金控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在国际实践中,金控公司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英国为代表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等。目前,我国以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综合化金控公司,占绝对比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监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公司和“准”金控公司近六十家。根据是否已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可将我国金控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一类是非金融企业主导。近年来,各互联网巨头在金融领域快速扩张,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金控公司。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金融机构主导的金控公司主体均有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框架相对成熟,被纳入并表监管体系。这类金控公司运营相对规范,协同效应更好,更能体现金融控股在综合化经营方面优势。“尤其是这类金控公司在并表监管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包括业务运行、股东与持股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基本不存在监管缺失。可能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等。”反观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在其金融资本业务快速扩张时,对金控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的、资本充足率等基本要求方面存在监管空白。曾刚说,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有监管缺位的现象,这就是各XX系资本野蛮生长重要原因。比如,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后,存在滥用大股东权力倾向,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融资授信开设特权,变相挪用资金,损害金融机构和存款者利益。又如,部分产业资本建立金融控股平台后,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将其作为转型“利器”。在对金融风险知之甚少,缺乏相应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部分产业资本这种重发展、轻风险的经营思路,导致金融风险迅速集聚。建防火墙隔离风险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强调,金控公司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建立内部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如果将金控公司内部业务完全隔离,同金控公司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混业经营模式下金控公司存在这种内生风险。为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应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孙国峰强调,对于选择怎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课题报告《“十三五”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指出,当前应加紧推进对各类金控公司清理规范,尽快制订出台金控公司管理办法,重点围绕股东资质、关联交易、脱虚向实、资本重复计算、交叉开展业务等进行治理整顿。报告同时指出,针对不同类别金控公司不同情况,还应分类施策、各有侧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提出“功能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模式的设想。他称,必须要有功能监管,因为金控公司有多种金融业务,一个监管主体无法“面面俱到”,保险业务要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要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曾刚认为,对于金融机构主导或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监管应保持一致和公平,建议实行“牌照制管理”,对金控公司的设立主体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也就是说,当机构被认定为金控公司,就必须申请牌照;如果实际做了金融控股业务却无法获得牌照,则必须退出这个业务或进行股权转让等,直到改机构不被认定为金控公司为止。”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表示,预计金控公司监管规则将明确央行为金控公司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志鹏表示,金控公司监管细则应该会包含四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对金控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强化持牌经营;二是对股东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强化对金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三是对金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四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等。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专家认为,监管对金控公司实施严格的资本金充足率监管十分必要。这或许就是多家民营金控公司积极谋求IPO的深层次原因:未雨绸缪,先行补充资本。此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出台可能将使其IPO之路阻力重重。曾刚说,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控股公司本身资本充足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将整个公司看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整体而言,对金控公司资本监管已有比较成型的体系可供借鉴。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对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合理性要求,引导金控公司充分整合资源,将跨行业运作协同效应转化为真正竞争优势;对金控公司高管关键岗位兼任予以明确限制,保证该类人员履职独立性,防范潜在利益冲突。规范金控公司内部交易行为,明确内部交易关联方认定、内部交易原则、重大内部交易报告路径以及信息披露;禁止可能引起监管失效、损害稳健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和客户利益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传递。(中国证券报)责编:ZB[详情]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倒计时 “互联网系”料迎强监管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倒计时 “互联网系”料迎强监管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倒计时“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陈莹莹 彭扬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已进入落地“倒计时”阶段。针对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尤其是快速扩张的“互联网系”金控公司的监管“补位”,可能成为重点。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在各金融分支领域攻城略地,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的金控公司,引发市场对其潜在不当行为对金融体系快速传递风险的担忧。“非金融系”金控公司风险引关注作为多元化经营金融企业集团,金控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在国际实践中,金控公司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英国为代表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等。目前,我国以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综合化金控公司,占绝对比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监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公司和“准”金控公司近六十家。根据是否已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可将我国金控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一类是非金融企业主导。近年来,各互联网巨头在金融领域快速扩张,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金控公司。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金融机构主导的金控公司主体均有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框架相对成熟,被纳入并表监管体系。这类金控公司运营相对规范,协同效应更好,更能体现金融控股在综合化经营方面优势。“尤其是这类金控公司在并表监管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包括业务运行、股东与持股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基本不存在监管缺失。可能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等。”反观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在其金融资本业务快速扩张时,对金控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的、资本充足率等基本要求方面存在监管空白。曾刚说,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有监管缺位的现象,这就是各XX系资本野蛮生长重要原因。比如,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后,存在滥用大股东权力倾向,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融资授信开设特权,变相挪用资金,损害金融机构和存款者利益。又如,部分产业资本建立金融控股平台后,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将其作为转型“利器”。在对金融风险知之甚少,缺乏相应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部分产业资本这种重发展、轻风险的经营思路,导致金融风险迅速集聚。建防火墙隔离风险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强调,金控公司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建立内部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如果将金控公司内部业务完全隔离,同金控公司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混业经营模式下金控公司存在这种内生风险。为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应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孙国峰强调,对于选择怎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课题报告《“十三五”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指出,当前应加紧推进对各类金控公司清理规范,尽快制订出台金控公司管理办法,重点围绕股东资质、关联交易、脱虚向实、资本重复计算、交叉开展业务等进行治理整顿。报告同时指出,针对不同类别金控公司不同情况,还应分类施策、各有侧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提出“功能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模式的设想。他称,必须要有功能监管,因为金控公司有多种金融业务,一个监管主体无法“面面俱到”,保险业务要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要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曾刚认为,对于金融机构主导或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监管应保持一致和公平,建议实行“牌照制管理”,对金控公司的设立主体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也就是说,当机构被认定为金控公司,就必须申请牌照;如果实际做了金融控股业务却无法获得牌照,则必须退出这个业务或进行股权转让等,直到改机构不被认定为金控公司为止。”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表示,预计金控公司监管规则将明确央行为金控公司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志鹏表示,金控公司监管细则应该会包含四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对金控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强化持牌经营;二是对股东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强化对金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三是对金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四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等。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专家认为,监管对金控公司实施严格的资本金充足率监管十分必要。这或许就是多家民营金控公司积极谋求IPO的深层次原因:未雨绸缪,先行补充资本。此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出台可能将使其IPO之路阻力重重。曾刚说,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控股公司本身资本充足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将整个公司看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整体而言,对金控公司资本监管已有比较成型的体系可供借鉴。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对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合理性要求,引导金控公司充分整合资源,将跨行业运作协同效应转化为真正竞争优势;对金控公司高管关键岗位兼任予以明确限制,保证该类人员履职独立性,防范潜在利益冲突。规范金控公司内部交易行为,明确内部交易关联方认定、内部交易原则、重大内部交易报告路径以及信息披露;禁止可能引起监管失效、损害稳健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和客户利益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传递。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表示,从宏观上看,顶层设计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关系,中央加强对金融业统一管理十分必要,须严格限制地方金融事权,金融、准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规则制定等事权由中央统一负责;二是处理好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关系,应重点弥补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碎片化缺陷,以综合监管适应综合经营,加强监管统筹协调,让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实践步伐;三是处理好产融结合的关系;四是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深化改革关系。从微观上看,李晓鹏表示,金融机构需筑牢四堵防火墙。一是筑牢战略防火墙,始终以国家政策和市场价值为导向,制定清晰战略目标,明确战略方向、功能定位。二是筑牢体制防火墙,建立总部适度多元、子公司专业化经营、事业部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三是筑牢制度防火墙,通过健全完善风险限额、客户集中度、资本充足率等管理制度,对财务杠杆比率、行业与客户授信比例进行控制,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四是筑牢信息防火墙,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额度审批要求,加强品牌信息资源整合,严格客户信息管理。[详情]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倒计时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金控公司监管细则落地倒计时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已进入落地“倒计时”阶段。针对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尤其是快速扩张的“互联网系”金控公司的监管“补位”,可能成为重点。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在各金融分支领域攻城略地,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的金控公司,引发市场对其潜在不当行为对金融体系快速传递风险的担忧。“非金融系”金控公司风险引关注作为多元化经营金融企业集团,金控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在国际实践中,金控公司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英国为代表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等。目前,我国以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综合化金控公司,占绝对比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监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公司和“准”金控公司近六十家。根据是否已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可将我国金控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一类是非金融企业主导。近年来,各互联网巨头在金融领域快速扩张,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金控公司。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金融机构主导的金控公司主体均有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框架相对成熟,被纳入并表监管体系。这类金控公司运营相对规范,协同效应更好,更能体现金融控股在综合化经营方面优势。“尤其是这类金控公司在并表监管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包括业务运行、股东与持股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基本不存在监管缺失。可能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等。”反观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在其金融资本业务快速扩张时,对金控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的、资本充足率等基本要求方面存在监管空白。曾刚说,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有监管缺位的现象,这就是各XX系资本野蛮生长重要原因。比如,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后,存在滥用大股东权力倾向,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融资授信开设特权,变相挪用资金,损害金融机构和存款者利益。又如,部分产业资本建立金融控股平台后,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将其作为转型“利器”。在对金融风险知之甚少,缺乏相应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部分产业资本这种重发展、轻风险的经营思路,导致金融风险迅速集聚。建防火墙隔离风险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强调,金控公司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建立内部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如果将金控公司内部业务完全隔离,同金控公司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混业经营模式下金控公司存在这种内生风险。为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应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孙国峰强调,对于选择怎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课题报告《“十三五”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指出,当前应加紧推进对各类金控公司清理规范,尽快制订出台金控公司管理办法,重点围绕股东资质、关联交易、脱虚向实、资本重复计算、交叉开展业务等进行治理整顿。报告同时指出,针对不同类别金控公司不同情况,还应分类施策、各有侧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提出“功能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模式的设想。他称,必须要有功能监管,因为金控公司有多种金融业务,一个监管主体无法“面面俱到”,保险业务要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要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曾刚认为,对于金融机构主导或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监管应保持一致和公平,建议实行“牌照制管理”,对金控公司的设立主体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也就是说,当机构被认定为金控公司,就必须申请牌照;如果实际做了金融控股业务却无法获得牌照,则必须退出这个业务或进行股权转让等,直到改机构不被认定为金控公司为止。”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表示,预计金控公司监管规则将明确央行为金控公司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志鹏表示,金控公司监管细则应该会包含四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对金控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强化持牌经营;二是对股东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强化对金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三是对金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四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等。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专家认为,监管对金控公司实施严格的资本金充足率监管十分必要。这或许就是多家民营金控公司积极谋求IPO的深层次原因:未雨绸缪,先行补充资本。此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出台可能将使其IPO之路阻力重重。曾刚说,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控股公司本身资本充足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将整个公司看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整体而言,对金控公司资本监管已有比较成型的体系可供借鉴。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对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合理性要求,引导金控公司充分整合资源,将跨行业运作协同效应转化为真正竞争优势;对金控公司高管关键岗位兼任予以明确限制,保证该类人员履职独立性,防范潜在利益冲突。规范金控公司内部交易行为,明确内部交易关联方认定、内部交易原则、重大内部交易报告路径以及信息披露;禁止可能引起监管失效、损害稳健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和客户利益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传递。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表示,从宏观上看,顶层设计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关系,中央加强对金融业统一管理十分必要,须严格限制地方金融事权,金融、准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规则制定等事权由中央统一负责;二是处理好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关系,应重点弥补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碎片化缺陷,以综合监管适应综合经营,加强监管统筹协调,让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实践步伐;三是处理好产融结合的关系;四是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深化改革关系。从微观上看,李晓鹏表示,金融机构需筑牢四堵防火墙。一是筑牢战略防火墙,始终以国家政策和市场价值为导向,制定清晰战略目标,明确战略方向、功能定位。二是筑牢体制防火墙,建立总部适度多元、子公司专业化经营、事业部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三是筑牢制度防火墙,通过健全完善风险限额、客户集中度、资本充足率等管理制度,对财务杠杆比率、行业与客户授信比例进行控制,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四是筑牢信息防火墙,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额度审批要求,加强品牌信息资源整合,严格客户信息管理。[详情]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已进入落地“倒计时”阶段。针对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尤其是快速扩张的“互联网系”金控公司的监管“补位”,可能成为重点。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在各金融分支领域攻城略地,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的金控公司,引发市场对其潜在不当行为对金融体系快速传递风险的担忧。“非金融系”金控公司风险引关注作为多元化经营金融企业集团,金控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在国际实践中,金控公司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英国为代表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等。目前,我国以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综合化金控公司,占绝对比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监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公司和“准”金控公司近六十家。根据是否已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可将我国金控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一类是非金融企业主导。近年来,各互联网巨头在金融领域快速扩张,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金控公司。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金融机构主导的金控公司主体均有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框架相对成熟,被纳入并表监管体系。这类金控公司运营相对规范,协同效应更好,更能体现金融控股在综合化经营方面优势。“尤其是这类金控公司在并表监管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包括业务运行、股东与持股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基本不存在监管缺失。可能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等。”反观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在其金融资本业务快速扩张时,对金控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的、资本充足率等基本要求方面存在监管空白。曾刚说,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有监管缺位的现象,这就是各XX系资本野蛮生长重要原因。比如,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后,存在滥用大股东权力倾向,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融资授信开设特权,变相挪用资金,损害金融机构和存款者利益。又如,部分产业资本建立金融控股平台后,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将其作为转型“利器”。在对金融风险知之甚少,缺乏相应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部分产业资本这种重发展、轻风险的经营思路,导致金融风险迅速集聚。建防火墙隔离风险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强调,金控公司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建立内部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如果将金控公司内部业务完全隔离,同金控公司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混业经营模式下金控公司存在这种内生风险。为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应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孙国峰强调,对于选择怎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课题报告《“十三五”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指出,当前应加紧推进对各类金控公司清理规范,尽快制订出台金控公司管理办法,重点围绕股东资质、关联交易、脱虚向实、资本重复计算、交叉开展业务等进行治理整顿。报告同时指出,针对不同类别金控公司不同情况,还应分类施策、各有侧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提出“功能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模式的设想。他称,必须要有功能监管,因为金控公司有多种金融业务,一个监管主体无法“面面俱到”,保险业务要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要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曾刚认为,对于金融机构主导或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监管应保持一致和公平,建议实行“牌照制管理”,对金控公司的设立主体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也就是说,当机构被认定为金控公司,就必须申请牌照;如果实际做了金融控股业务却无法获得牌照,则必须退出这个业务或进行股权转让等,直到改机构不被认定为金控公司为止。”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表示,预计金控公司监管规则将明确央行为金控公司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志鹏表示,金控公司监管细则应该会包含四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对金控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强化持牌经营;二是对股东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强化对金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三是对金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四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等。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专家认为,监管对金控公司实施严格的资本金充足率监管十分必要。这或许就是多家民营金控公司积极谋求IPO的深层次原因:未雨绸缪,先行补充资本。此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出台可能将使其IPO之路阻力重重。曾刚说,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控股公司本身资本充足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将整个公司看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整体而言,对金控公司资本监管已有比较成型的体系可供借鉴。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对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合理性要求,引导金控公司充分整合资源,将跨行业运作协同效应转化为真正竞争优势;对金控公司高管关键岗位兼任予以明确限制,保证该类人员履职独立性,防范潜在利益冲突。规范金控公司内部交易行为,明确内部交易关联方认定、内部交易原则、重大内部交易报告路径以及信息披露;禁止可能引起监管失效、损害稳健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和客户利益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传递。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表示,从宏观上看,顶层设计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关系,中央加强对金融业统一管理十分必要,须严格限制地方金融事权,金融、准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规则制定等事权由中央统一负责;二是处理好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关系,应重点弥补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碎片化缺陷,以综合监管适应综合经营,加强监管统筹协调,让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实践步伐;三是处理好产融结合的关系;四是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深化改革关系。从微观上看,李晓鹏表示,金融机构需筑牢四堵防火墙。一是筑牢战略防火墙,始终以国家政策和市场价值为导向,制定清晰战略目标,明确战略方向、功能定位。二是筑牢体制防火墙,建立总部适度多元、子公司专业化经营、事业部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三是筑牢制度防火墙,通过健全完善风险限额、客户集中度、资本充足率等管理制度,对财务杠杆比率、行业与客户授信比例进行控制,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四是筑牢信息防火墙,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额度审批要求,加强品牌信息资源整合,严格客户信息管理。(责任编辑:张明江)[详情]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互联网系”金控料迎强监管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陈莹莹 彭扬 多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已进入落地“倒计时”阶段。针对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尤其是快速扩张的“互联网系”金控公司的监管“补位”,可能成为重点。 近年来,互联网公司在各金融分支领域攻城略地,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的金控公司,引发市场对其潜在不当行为对金融体系快速传递风险的担忧。 “非金融系”金控公司风险引关注 作为多元化经营金融企业集团,金控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在国际实践中,金控公司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英国为代表的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等。目前,我国以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综合化金控公司,占绝对比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监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各类金控公司和“准”金控公司近六十家。根据是否已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可将我国金控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体,一类是非金融企业主导。 近年来,各互联网巨头在金融领域快速扩张,已形成实际业务层面金控公司。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金融机构主导的金控公司主体均有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框架相对成熟,被纳入并表监管体系。这类金控公司运营相对规范,协同效应更好,更能体现金融控股在综合化经营方面优势。“尤其是这类金控公司在并表监管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包括业务运行、股东与持股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基本不存在监管缺失。可能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等。”反观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在其金融资本业务快速扩张时,对金控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的、资本充足率等基本要求方面存在监管空白。 曾刚说,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有监管缺位的现象,这就是各XX系资本野蛮生长重要原因。比如,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后,存在滥用大股东权力倾向,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融资授信开设特权,变相挪用资金,损害金融机构和存款者利益。又如,部分产业资本建立金融控股平台后,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将其作为转型“利器”。在对金融风险知之甚少,缺乏相应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部分产业资本这种重发展、轻风险的经营思路,导致金融风险迅速集聚。 建防火墙隔离风险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强调,金控公司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建立内部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如果将金控公司内部业务完全隔离,同金控公司当初设立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这就决定混业经营模式下金控公司存在这种内生风险。为防范混业经营风险,应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基本框架,不鼓励发展混业经营,对已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孙国峰强调,对于选择怎样的监管方式,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的问题,同样需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进行综合监管,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课题报告《“十三五”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指出,当前应加紧推进对各类金控公司清理规范,尽快制订出台金控公司管理办法,重点围绕股东资质、关联交易、脱虚向实、资本重复计算、交叉开展业务等进行治理整顿。报告同时指出,针对不同类别金控公司不同情况,还应分类施策、各有侧重。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提出“功能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模式的设想。他称,必须要有功能监管,因为金控公司有多种金融业务,一个监管主体无法“面面俱到”,保险业务要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证券业务要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 曾刚认为,对于金融机构主导或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监管应保持一致和公平,建议实行“牌照制管理”,对金控公司的设立主体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控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也就是说,当机构被认定为金控公司,就必须申请牌照;如果实际做了金融控股业务却无法获得牌照,则必须退出这个业务或进行股权转让等,直到改机构不被认定为金控公司为止。”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表示,预计金控公司监管规则将明确央行为金控公司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 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志鹏表示,金控公司监管细则应该会包含四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对金控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强化持牌经营;二是对股东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强化对金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三是对金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四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等。 强化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专家认为,监管对金控公司实施严格的资本金充足率监管十分必要。这或许就是多家民营金控公司积极谋求IPO的深层次原因:未雨绸缪,先行补充资本。此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细则出台可能将使其IPO之路阻力重重。 曾刚说,金控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控股公司本身资本充足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将整个公司看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整体而言,对金控公司资本监管已有比较成型的体系可供借鉴。 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建议,对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合理性要求,引导金控公司充分整合资源,将跨行业运作协同效应转化为真正竞争优势;对金控公司高管关键岗位兼任予以明确限制,保证该类人员履职独立性,防范潜在利益冲突。规范金控公司内部交易行为,明确内部交易关联方认定、内部交易原则、重大内部交易报告路径以及信息披露;禁止可能引起监管失效、损害稳健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和客户利益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传递。 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表示,从宏观上看,顶层设计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关系,中央加强对金融业统一管理十分必要,须严格限制地方金融事权,金融、准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规则制定等事权由中央统一负责;二是处理好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关系,应重点弥补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碎片化缺陷,以综合监管适应综合经营,加强监管统筹协调,让金融监管跟上金融实践步伐;三是处理好产融结合的关系;四是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深化改革关系。 从微观上看,李晓鹏表示,金融机构需筑牢四堵防火墙。一是筑牢战略防火墙,始终以国家政策和市场价值为导向,制定清晰战略目标,明确战略方向、功能定位。二是筑牢体制防火墙,建立总部适度多元、子公司专业化经营、事业部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三是筑牢制度防火墙,通过健全完善风险限额、客户集中度、资本充足率等管理制度,对财务杠杆比率、行业与客户授信比例进行控制,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四是筑牢信息防火墙,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额度审批要求,加强品牌信息资源整合,严格客户信息管理。[详情]

媒体:中国监管当局拟挑选五机构作为金控集团监管试点
媒体:中国监管当局拟挑选五机构作为金控集团监管试点

  本文源自:金融界网站知情人士称,中国监管当局拟定挑选包括中信集团、蚂蚁金服等在内的五家机构,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首批试点。知情人士称,拟定的监管试点机构还包括光大集团、招商局、苏宁集团。(彭博)【此前报道】金控集团必须持牌经营!监管重点预计集中四大方面许久没有消息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又有了最新进展。5月7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起草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细则,将首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获得央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进行持牌经营。券商中国记者从多位受访对象了解到,目前央行金融稳定局正在牵头制定金控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将从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严格规范金控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强化资本真实性和充足性要求、规范公司股权结构、大股东与高管任职要求等方面明确相关规定。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民营金控将是金控公司管理办法的重点规范和监管的对象。“今年的重点监管就在民营金控。”有消息人士透露。毋庸置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面监管已板上钉钉,相关政策办法正处研究制定阶段,进展顺利的话今年有望落地实施。管理办法出台时间不会拖太久监管层之所以会下定决心要对金控公司出台专门的监管办法实施监管,主要是因为当前金控公司所存在的一些乱象问题突出,不得不“下手”管控;另一方面,过去几年监管空白下,金控公司迅速发展壮大,庞大的体量和规模也日益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必须纳入监管范围内。有央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金控公司的盲目扩张和发展极大地增加了我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急需通过立法规范其发展和强化监管。但立法的过程会比较漫长,而对金控公司实施监管又迫在眉睫,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先通过监管部门出台部门规章的方式,对金控公司实施依法合规监管,就成为了权宜之计。“从部门规章的出台流程看,监管部门拟定完细则后,可能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但由于金控公司管理办法出台的急迫性,预计意见征求期不会太长。监管部门根据收到的社会意见进行修订后,再需报国务院批准,获批后就可以正式发布实施。”该央行人士称。综合多方观点看,助长资金脱实向虚、虚假注资或循环注资、过度举债、公司治理不健全、滥用大股东权利等是问题金控公司的“通病”。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胡晓炼曾表示,风险较大的金控集团存在一些明显的特点:一是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较高,在资产扩张的过程中大量甚至是无节制地举债;二是法人治理不健全;三是经营过程中出现异化,保险公司做成资产投资公司,实业做成金融公司;四是这些机构通常体量较大,出现风险的话影响范围大,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此外,一央行内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由于金控公司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实际上已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这些将是监管细则的重点尽管相关监管细则仍在拟定中,尚未最终确定,但金控管理办法的监管大方向是较为明确的。前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今年“两会”期间就表示,对于金控公司的监管将有三方面侧重点:一是强调资本的真实性、充足性和资本质量。他表示,金融是高风险行业,因此就要有足够的资本来吸收风险。目前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并不真实完整,社会上存在着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问题。二是要强调股权结构的透明度。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应足够透明,否则会出现违规操作。三是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之间,或是金控集团的实体企业以及海外企业之间都可能存在关联交易,要强化关联交易的管理,在金融机构和控股公司之间,以及和其他实体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制度。参照对其他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不少分析人士认为,监管细则的内容至少应包含:1、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2、股东、资金来源审查;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3、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等。另一接近央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分析称,金控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重点预计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要求持牌经营,对于控股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法人主体实施准入审批。二是设置具体的资本充足要求,并根据穿透原则,强调金控公司资本的真实完整。“尽管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对资本的要求是不同的,但预计对金控公司的资本充足要求会依据现有的金融监管要求,根据所控股机构的类型设定不同要求。”该接近央行人士称。三是设置“防火墙”,规范金控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这一条是重中之重,对于内部关联交易的约束和规范,可能不仅会从关联交易的资金规模上设置’红线’,还会对金控公司内部不同业务之间的跨界合作、资金的相互使用等方面都设定明确而严格的监管要求”。四是大股东的资产状况,尤其是涉及到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控公司时,预计会对实业的经营状况提出明确且严格的准入要求。此外,据媒体报道,为实现穿透监管,管理细则还将要求金控公司控制下属子公司的层级,集团架构不能过于复杂。民营金控是重点监管目标上述是分析管理办法的重点监管细则,但实际上,在被监管对象上,下一步监管部门也会有所侧重,那就是民营金控。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实践中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几大金控阵营包括: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集团金控、互联网金控等。央企金控的体量庞大,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金融央企金控、产业央企金控。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继中信、光大金控集团后,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数十家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央企产业资本的招商局、中石油和国家电网等;银行系的工农中建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东方、长城。这些央企控股的大型金控集团通常资产庞大,掌握着核心产业和资源,金融牌照已基本囊括齐全。除了格局稳固的央企金控平台之外,目前不仅省级政府多数参与,甚至地区一级的政府也在整合当地典当行、担保、小贷等金融资产,进行自身金控布局,这些地方金控大多为地方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然而,过去几年,在金控公司领域内,有一支力量异军突起——民营资本。民营资本由于束缚相对较少,快速跑马圈地,大干快上金融版图,一些民营金控例如泛海系、复星系、万向系等,他们均控股了核心金融企业,金融牌照已比较齐全。例如,泛海系、复星系已经基本实现了“实业+金融”的双轮驱动。央行行长易纲3月底就在公共场合直言,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较大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而易纲口中所说的“少数野蛮生长的金控公司”,主要是指部分民营系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的金控公司,在过去几年的快速扩张所积累的风险日渐突出。可以预计,未来出台的金控公司监管办法,或将抓住问题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监管的重点对象,就将落脚在非金融企业(尤其是部分民营系)发起设立的金控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央行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两会”期间就建议,鉴于目前中国各类主体投资金融业数量繁多,可按照抓大放小原则,从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将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一是目前商业银行主导的金控公司已被纳入监管,有关银行并表处理的监管规定已经实施运行,风险隐患相对较小,其监管重点主要是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的业务合作;二是对于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民营控股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应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详情]

民营金控退潮:纷纷脱手金融资产 强监管即将落地
民营金控退潮:纷纷脱手金融资产 强监管即将落地

  民营金控退潮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在金融强监管的背景下,国内的民营金融控股巨头们正在不约而同地收缩战线——转让股份、处置牌照、不再强调企业的金融属性……竭力淡化金控身份的背后,是已经开始层层加码的监管压力。 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限制企业过度投资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的,逐步加以规范”。 虽然《指导意见》中对国有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亦提出要求,但业内普遍认为,其主要指向拥有多张金融牌照、涉足多个金融领域的民营金融控股公司。 作为监管层“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态度之下的最后一块“真空地带”,金控公司存在的风险已经进入监管视野。有消息称,监管机构正在起草金控公司管理细则,未来金控公司有可能要求持牌经营。 一场针对金控公司的全面监管正在展开。 民营金控图谱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师鄂永健曾为其下过这样一个定义: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金融租赁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金融领域拥有牌照、实际经营或者实际控制该行业企业的公司,都属于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兴起于2002年,当年国务院批准光大、中信和平安试点综合金融控股集团,由此开启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序幕;2005年,“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之后,大型金融机构开始尝试综合化经营,非金融主体出于产融结合和资本运营目的也纷纷涉足其中,形成了数量众多、协同程度不一和管理架构各异的金控平台。 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在两会议案中引述的数据,截至2016年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则将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分为5种类型:一是母公司主业为金融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四大行、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四大AMC等;二是非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招商局集团等;三是传统实业类央企下设金融控股公司,如国家电网、中航工业、五矿集团等;四是产融结合的金融控股企业,如“明天系”、复星、恒大、万达等;五是互联网巨头涉足金融领域形成的金控集团,如已经走在金融业务布局前端的阿里巴巴、腾讯等。 民营金控方面,主要由从事传统产业的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型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构成。前者的目的在于完善公司业务体系,实现产融结合或进行产业转型,寻找全新的利润增长来源;后者的主要目的在于发挥自身在场景、账户、流量、数据、技术等多方面的优势,掌握用户的各项数据信息,提升用户对于企业产品的使用黏性,防止用户流失。 近年来,民营金控公司不断扩大发展,形成了以“明天系”“安邦系”“复星系”“海航系”“中植系”等为代表的大型金控集团。 以“明天系”为例,据媒体不完全统计,其持股的金融机构多达44家,其中银行17家、保险9家、证券8家、信托4家、基金3家、期货两家、金融租赁1家。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合计超过3万亿元,已经相当于我国一家中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 在“明天系”控股的公司中,银行和保险无疑是其最有价值的金融资产。“明天系”控股的哈尔滨银行和包商银行的总资产已分别突破5300亿元及4300亿元,规模在全国城商行中排名居前;控股的保险公司为华夏人寿和天安财险,两者的总资产分别为超过3900亿元及3000亿元,在全国险企中属中上水平。 与“明天系”不同的是,“安邦系”在入股金融机构时,似乎对银行格外偏好。据媒体统计,在“安邦系”持股的14家金融机构中,银行多达9家。 近年来,国内的互联网公司也开始了针对金融领域的全方位布局。根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腾讯和阿里巴巴已经成为握有金融牌照数量最多的互联网公司。综合来看,最受互联网巨头青睐的是保险领域,包括腾讯和阿里巴巴都直接或间接持有多家保险公司股份,而互联网巨头们目前还未涉足信托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BATJ这些互联网巨头们,很多互联网领域的企业都对“收集”金融牌照表现出了莫大的兴趣。滴滴目前已经拥有了第三方支付、网络小贷和商业保理三张牌照;小米在持有相同的三种牌照的同时,在民营银行和保险领域都有布局。[详情]

孙国峰:对金控集团需建立内部防火墙 进行穿透式监管
孙国峰:对金控集团需建立内部防火墙 进行穿透式监管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19日在“2018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除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外,很多金融机构和一些非金融企业自身也做了一些混业经营业务。这些混业经营的业务在增加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的同时,也放大了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对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形成了挑战,带来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的风险传递。事实上,混业经营自身也存在风险。孙国峰表示,一是不透明风险。混业经营存在复杂性,一个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并不简单等于集团内部各个实体风险的总和,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可能难以准确了解结构和风险状况,对风险看不清楚,监管责任也不清楚。二是道德风险。银行受到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的支持,导致一方面金融控股集团大而不能倒,另一方面集团内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会预期在危机时得到集团内的银行以及集团帮助,因此它可以间接利用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如此会刺激金融控股集团和集团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三是监管套利。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不一样,相应的监管要求也不一样,特别体现在资本的监管要求不同。但金融控股集团有可能会利用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监管差异进行套利。比如,双重或多重负债,这是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两个或更多实体使用同样的一个资本。再比如,过度杠杆,这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发行债务取得资金后,再以股权形式注入到金融内部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是投资者保护不利。从理论上说,金融控股集团应当追求一种协同效应,降低成本。这种协同效应应该体现为物理上的一种协同效应,但在实际中金融控股集团可能不会满足于不同业务子公司之间物理上的协同效应,而是有强烈冲动利用业务交叉进行监管套利。由于业务规模比较大、复杂性比较高,使得相关风险会更加突出。孙国峰强调,混业经营自身存在一个内部矛盾,称之为混业悖论。也就是说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跨行业、跨市场传递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如果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就与金融控股集团当初设立的初衷相悖,这就决定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控股集团存在这种内生的风险。为了防范上述混业经营的风险,应当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对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要加强监管。对于选择怎样的监管方式,孙国峰认为,分业经营不一定对应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公平竞争和规则一致性问题,同样需要金融综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调,从而实现金融业的总体平衡。分业经营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风险的根本。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孙国峰表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产生混业经营的冲动是自然的。但从历史上来看,顺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诉求作出的监管让步,往往成为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因此,面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不能退让,应当坚持分业经营为主的基本框架,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强化综合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重大风险的攻坚战。[详情]

金控集团 三种主流金控模式比较
金控集团 三种主流金控模式比较

  [详情]

金控公司带病扩张待画休止符 填补监管空白非常必要
金控公司带病扩张待画休止符 填补监管空白非常必要

  金控公司带病扩张待画休止符 金融观察 填补金控公司的监管空白是非常必要的。从市场准入、牌照管理、公司治理、股权结构、风险内控等方面加以规范,将使金控公司与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更为健康。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监管机构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管理细则,将首次要求金控公司必须获得央行颁发的金控公司牌照,持牌经营,并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与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国内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互联网金控等概念不一而足。2015年前后频发的保险资金举牌潮,尤其是“宝万之争”,暴露了金控公司尤其是民营金控亟待监管与规范运营的紧迫性。 此前,由于监管方面存在部分空白,金控行业存在不少乱象,尤其是少数野蛮生长的金控公司存在着较大风险。笔者研究发现,金控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风险与乱象。 首先是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金融是高风险行业,需要足够的资本来吸收风险。目前,一些金控公司的资本并非真实完整,存在着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问题。近年来,有些企业将银行贷款、发债资金、理财资金等用来投资金融机构,甚至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削弱。 其次,助长资金“脱实向虚”。近年来,部分非金融企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助长脱实向虚和杠杆率高企的风险;还有少数非金融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使得实体板块与金融板块风险交叉传递。部分产业资本拓展金融业务并非基于实业的需要,其金融板块也未能有效反哺实业,反而放弃主业创新,将金融业作为转型捷径,加剧产业空心化和“脱实向虚”倾向。 其三,高杠杆。部分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较高,在资产扩张的过程中大量甚至无节制地举债。此前赵薇名下龙薇传媒51倍杠杆收购万家文化,收购所需资金为30.59亿元,而股东自有资金借款仅6000万元、第三方自有资金借款15亿元,拟向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接近15亿元。 其四,经营过程中出现异化。一些不健康的体量较大的金控公司都有一些“通病”,即经营过程中出现异化,保险公司做成资产投资公司,实业做成金融公司。适度的产融结合对于非金融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成本有利。但非金融企业盲目地投资金融机构,且关联交易问题较为突出,实业和金融业的风险隔离措施不到位,使得金融风险与产业风险存在交叉传染的可能。 其五,玩弄资本运作,导致公司空壳化。少数金控公司擅长资本运作,玩弄财技,热衷于炒壳囤壳,借助资本市场的不成熟进行监管套利,通过不规范的资本运作打造万亿资本王国,有的金控公司“染指”近百家上市公司。国内一家金控公司控参股44家金融公司,资产规模高达3万亿,涉足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租赁、期货等,覆盖金融业全部牌照。然而,其热衷资本运作的结果,是旗下4家A股公司两家已经沦为空壳。 其六,法人治理不健全,股权结构不清晰。少数金控公司内部治理不健全,有的故意设成复杂的股权结构。这样一来,其内部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此前,金融机构的分业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息不透明、监管不统一问题,而部分金控公司较为复杂的股权结构进一步加大了监管难度。 因此,填补金控公司的监管空白是非常必要的。从市场准入、牌照管理、公司治理、股权结构、风险内控等方面加以规范,将使金控公司与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更为健康。 □朱邦凌(财经评论人)[详情]

央行等部门正酝酿金控监管办法 或含资本金等要求
央行等部门正酝酿金控监管办法 或含资本金等要求

  业界静候金控监管办法落地 资本金等要求或酝酿在途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维 北京报道 金控办法的预期让不少民营金控心生退意,而不少民营资本已经或正在考虑兜售旗下的持牌机构。 有关金融控股的监管办法已处于酝酿状态。 5月7日,一则监管部门起草有关金融控股公司(下称金控企业)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并要求金控公司持牌经营的传闻在机构间不胫而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接近监管层的机构人士处获悉,央行等部门正酝酿金控监管办法;部分地方国资金控运作亦在静候有关金控集团相关办法的最终落地,而金控办法提出的多项要求也被各方所关注。 5月8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股份行人士表示,处于酝酿中的金控监管办法将结合此前民营金控集团的种种问题,例如股东或关联方融资、旗下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实缴资本来源合法性等方面,提出更多规范性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不排除制定中的金控办法有可能采用持牌设立、净资本约束等监管工具以提高金控集团的存续门槛。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这一预期亦让不少民营金控心生退意,而不少民营资本已经或正在考虑兜售旗下的持牌机构。 金控办法在途 金控企业的监管问题再度引发市场关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由央行牵头金控企业监管办法仍然处于制定过程中。事实上,金控监管这一问题在今年两会期间已被与会代表所提及。 “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金融控股的行为,有的叫金控,有的不叫金控,但有些集团形成了金融控股的做法,控股了多家金融机构,并在不同行业实现了控股,这些行为酝酿了一定的风险,应该纳入金控公司管理,目前在初步探索中。”前央行行长周小川两会期间如此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对金控企业的监管具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金控监管的必要性和急迫性都比较强,目前办法年内落地的概率是很大的。”5月8日,东北地区一位原银监系统人士表示,“金控现象带来的是交叉性金融风险,从去年开始一直在做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防范过去分业监管下的这种‘负外部性’。” 由于市场对金控企业和金控行为的认知存在一定的模糊,因此业内预期金控办法也将着手对此类情形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义。 “首先是认定,过去只会考虑表面上的股权结构,甚至一些民营资本通过无实控人的股权结构来‘实际控制’金融牌照。”前述股份行人士认为,“对于这类擦边球的行为,金控办法将更明确的界定。” 而针对当下市场较为混乱的金控格局,业内认为办法也将提出相应的限制和清理措施。 “控制金控企业也有增量、存量两个维度。”前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增量上,过去核发机构牌照或转让控股权时,监管部门通常只会在所辖办法内判断,例如对于券商审查‘参一控一’等要求,但牌照发起方、受让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参控股其他类型金融牌照却往往被忽视。” 在其看来,未来持牌机构的发起与受让行为,金控办法都将成为“上位法”。 “在金控办法下,无论是金融牌照的核发或受让,都应该对股东资质和其是否存在金控情形予以认定,这也符合当前牌照监管逐渐向行为监管过渡的要求。”上述股份行人士表示,“如果存在其他金融牌照,则需要以金控办法作为上位法来对设立、转让行为予以约束。” 另有机构人士认为,在金控企业获取更多牌照的情况下,监管层也将对存量的金控问题进行清理。 “如果一些金控企业通过影子公司、关联公司持股金融机构并超过法定数量,肯定会被要求清整,目前已经有一些民营金控在卖牌照了。”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中型券商高管表示,“还有一些民营金融机构,背后股权结构隔了好多层的,也会被提出更加清晰的持股要求。” 执行者待解 分析人士认为,行将到来的金控办法有可能会动用牌照核发、净资本等手段强化准入门槛。 “牌照核发和净资本约束都是严管金控企业行为和数量的方式。”5月8日,深圳一家上市券商非银金融分析师表示,“对于一些民营金控来说,金控平台的打造很多时候是为了便于融资,但如果要实施净资本管束,那么资本金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 事实上,业内对金控活动准入门槛的提升已有预期,不少民营资本已经或正在对旗下控股的持牌机构萌生退意。 例如九鼎集团(430719.OC)就拟将旗下九州证券转让给国有企业山东高速集团;而中植系也将中融信托全部转让至恒天旗下的经纬纺机(000666.SZ)。 “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牌照,监管层的容忍度肯定也有所差别。”前述分析师认为,“例如能够公开募集且在表内做资产负债业务的机构,例如银行、保险、券商肯定要严格管理,但像支付、小贷这类机构可能会给予更宽松的环境。” 但对监管者来说,持牌监管金控企业则通常意味着需要有对口部门来负责日常监管。 “如果是持牌监管,那么就以前(银监会)一部管大行,二部管股份行一样,需要有专门的组织人事来负责。”前述银监系统人士称,“而且金控企业的体量都不小,涉及到具体风控指标的核查,也需要有专门的人来做日常监管;同样发现违规行为时也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若采取持牌形式管理,负责金控企业监管的具体部门大概率在央行设立。 “如果存在监管执行部门,那么可能只有央行适合担任这个角色,也只有央行能够穿透到各部门所辖的持牌机构的管理。”前述非银分析师称。[详情]

监管收紧角色归位 BATJ撕掉金融标签定位服务金融
监管收紧角色归位 BATJ撕掉金融标签定位服务金融

  本报记者 李 冰 科技金融还是金融科技,这是个问题。 从互联网金融公司到金融科技公司,再到科技公司。近日,包括“BATJ”在内,中国互联网巨头们似乎对自身定位又开始有了新的领悟。相继表示“去金融化”,坚称自己只是科技公司。 而除了“BATJ”外,还有很多以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始了“去金融化”的里程。此前,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乐信CEO肖文杰宣布乐信将进一步开放现有的技术、场景和用户,“不做金融业务、不参与金融业务竞争,做各大金融机构最好的合作伙伴”。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转变,小小金融CEO刘小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强监管的背景下,做金融业务的限制越来越多,导致净资本所能发挥的杠杆作用在降低。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互联网巨头更倾向于利用流量和技术赚金融的钱,这也是他们强调去‘金融化’的主要原因。” “目前金融机构和Fintech公司的合作不论是广度和深度都迈入新阶段,银行和Fintech公司之间的合作远远大于竞争;如何发挥各自优势,共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力量,将决定中国金融科技行业下半场竞争格局。”乐信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 “撕掉”金融标签的BATJ 早在2017年初,蚂蚁金服就宣布,将自身定位为TechFin(科技金融),以后只做技术(Tech),帮助机构做好金融(Fin)。在去年6月份的蚂蚁财富开放平台大会上,蚂蚁金服CEO井贤栋将蚂蚁金服定位为一个科技公司,而进入金融领域则是“一不小心”。 蚂蚁金服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蚂蚁金服从成立起的目标就是用技术支撑和服务金融机构,共同为小微企业和大众消费者提供服务。这是蚂蚁金服在业务实践中得出的判断,也是平台基因。” 根据腾讯最新财报,目前腾讯的金融相关业务已经成为其重要营收来源,并且增长迅速,但在财报中依然被纳入“其他业务”。目前尚未从集团分拆独立的腾讯金融并未明确表态“去金融化”,但马化腾曾强调,腾讯金融作为金融机构和用户的连接器,向金融机构持续输出金融科技能力。 在近期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京东金融CEO陈生强对外宣称,未来京东金融将不再做金融。京东金融将把全部的金融资产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而京东金融扮演的角色是为金融机构服务,即全部业务转为“To B”,做科技型产品服务。“‘金融回归金融,科技回归科技’,实际上是京东金融四年多在经营过程中对业务的理解。”京东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回复称。 从今年初以来,京东金融便不再对外提自身是一家金融科技公司,而是科技公司。 百度高级副总裁兼百度金融负责人朱光向媒体称:“百度金融已进入分拆最后阶段,未来分拆后,百度金融并不会谋求全金融牌照和控股权,只会获得必要的未来‘试验田’以验证金融科技能力。” 为何互联网巨头纷纷开始强调自身的科技属性,而非金融属性呢? “在强监管的背景下,做金融业务的限制越来越多,导致净资本所能发挥的杠杆作用在降低。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互联网巨头更倾向于利用流量和技术赚金融的钱,这也是他们强调去‘金融化’的主要原因。”刘小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从金融服务业到服务金融业 当前,金融业务收入仍然是“BATJ”旗下金融服务板块主要的盈利点,去金融化似乎也意味着放弃巨大的商业空间。 京东相关负责人认为,“从增量空间来看,通过开放合作,规模没有天花板,终局肯定是做服务比做自营有更大的盈利空间。” “蚂蚁金服并不以单纯追求利润为目标,从一开始,服务小微群体即是我们一直坚持的业务方向,而这恰恰不是创造利润最大化的方式。我们希望通过技术能力分享,帮助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可以更好地实现服务小微群体。”蚂蚁金服相关负责人说道。 刘小峰认为:“互联网巨头不做‘离钱最近’的金融业务,而是选择科技,这并非主动出让巨大的盈利空间,更多是在强监管倒逼下的利益驱动,他们借由巨大的流量也可以获取巨大的利润。” “实际上,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是大势所趋。金融科技公司在科技研发及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具有优势,并且能够更好地洞察用户需求,场景获客能力强。双方携手优势互补,将会使智慧金融步伐加快,金融效率大幅提升。”乐信相关负责人最后表示。 目前,各大互联网巨头与金融机构的联姻正日益密切。《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后发现,互联网金融巨头们与国有四大银行牵手几乎是一夕之间的事情。 去年3月28日,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和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了三方战略合作协议;6月16日,京东金融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了金融业务合作框架协议;6月20日,百度与农业银行宣布达成战略合作;6月22日,腾讯在同一天与中国银行和华夏银行均签战略合作协议。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京东金融目前合作400余家银行、120余家保险公司、110余家基金公司,40余家证券、信托、评级机构,涵盖了市场上所有主流的金融机构。产品方面,京东金融与银行合作拥有“工银小白”数字银行、大连银行直销银行APP“壹伴客”、北京银行风控联合建模等多个落地项目。 蚂蚁金服方面,则是通过技术开放的形式服务于其他金融机构。比如,蚂蚁财富向很多基金公司开放了自运营平台;通过AI技术向保险公司开放的“定损宝”等等。而合作的金融机构目前涉及银行、基金、保险等多个行业。[详情]

业界静候金控监管办法落地 资本金等要求或酝酿在途
业界静候金控监管办法落地 资本金等要求或酝酿在途

  业界静候金控监管办法落地 资本金等要求或酝酿在途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导读 金控办法的预期让不少民营金控心生退意,而不少民营资本已经或正在考虑兜售旗下的持牌机构。 有关金融控股的监管办法已处于酝酿状态。 5月7日,一则监管部门起草有关金融控股公司(下称金控企业)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并要求金控公司持牌经营的传闻在机构间不胫而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接近监管层的机构人士处获悉,央行等部门正酝酿金控监管办法;部分地方国资金控运作亦在静候有关金控集团相关办法的最终落地,而金控办法提出的多项要求也被各方所关注。 5月8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股份行人士表示,处于酝酿中的金控监管办法将结合此前民营金控集团的种种问题,例如股东或关联方融资、旗下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实缴资本来源合法性等方面,提出更多规范性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不排除制定中的金控办法有可能采用持牌设立、净资本约束等监管工具以提高金控集团的存续门槛。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这一预期亦让不少民营金控心生退意,而不少民营资本已经或正在考虑兜售旗下的持牌机构。 金控办法在途 金控企业的监管问题再度引发市场关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由央行牵头金控企业监管办法仍然处于制定过程中。事实上,金控监管这一问题在今年两会期间已被与会代表所提及。 “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金融控股的行为,有的叫金控,有的不叫金控,但有些集团形成了金融控股的做法,控股了多家金融机构,并在不同行业实现了控股,这些行为酝酿了一定的风险,应该纳入金控公司管理,目前在初步探索中。”前央行行长周小川两会期间如此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对金控企业的监管具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金控监管的必要性和急迫性都比较强,目前办法年内落地的概率是很大的。”5月8日,东北地区一位原银监系统人士表示,“金控现象带来的是交叉性金融风险,从去年开始一直在做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防范过去分业监管下的这种‘负外部性’。” 由于市场对金控企业和金控行为的认知存在一定的模糊,因此业内预期金控办法也将着手对此类情形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义。 “首先是认定,过去只会考虑表面上的股权结构,甚至一些民营资本通过无实控人的股权结构来‘实际控制’金融牌照。”前述股份行人士认为,“对于这类擦边球的行为,金控办法将更明确的界定。” 而针对当下市场较为混乱的金控格局,业内认为办法也将提出相应的限制和清理措施。 “控制金控企业也有增量、存量两个维度。”前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增量上,过去核发机构牌照或转让控股权时,监管部门通常只会在所辖办法内判断,例如对于券商审查‘参一控一’等要求,但牌照发起方、受让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参控股其他类型金融牌照却往往被忽视。” 在其看来,未来持牌机构的发起与受让行为,金控办法都将成为“上位法”。 “在金控办法下,无论是金融牌照的核发或受让,都应该对股东资质和其是否存在金控情形予以认定,这也符合当前牌照监管逐渐向行为监管过渡的要求。”上述股份行人士表示,“如果存在其他金融牌照,则需要以金控办法作为上位法来对设立、转让行为予以约束。” 另有机构人士认为,在金控企业获取更多牌照的情况下,监管层也将对存量的金控问题进行清理。 “如果一些金控企业通过影子公司、关联公司持股金融机构并超过法定数量,肯定会被要求清整,目前已经有一些民营金控在卖牌照了。”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中型券商高管表示,“还有一些民营金融机构,背后股权结构隔了好多层的,也会被提出更加清晰的持股要求。” 执行者待解 分析人士认为,行将到来的金控办法有可能会动用牌照核发、净资本等手段强化准入门槛。 “牌照核发和净资本约束都是严管金控企业行为和数量的方式。”5月8日,深圳一家上市券商非银金融分析师表示,“对于一些民营金控来说,金控平台的打造很多时候是为了便于融资,但如果要实施净资本管束,那么资本金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 事实上,业内对金控活动准入门槛的提升已有预期,不少民营资本已经或正在对旗下控股的持牌机构萌生退意。 例如九鼎集团(430719.OC)就拟将旗下九州证券转让给国有企业山东高速集团;而中植系也将中融信托全部转让至恒天旗下的经纬纺机(000666.SZ)。 “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牌照,监管层的容忍度肯定也有所差别。”前述分析师认为,“例如能够公开募集且在表内做资产负债业务的机构,例如银行、保险、券商肯定要严格管理,但像支付、小贷这类机构可能会给予更宽松的环境。” 但对监管者来说,持牌监管金控企业则通常意味着需要有对口部门来负责日常监管。 “如果是持牌监管,那么就以前(银监会)一部管大行,二部管股份行一样,需要有专门的组织人事来负责。”前述银监系统人士称,“而且金控企业的体量都不小,涉及到具体风控指标的核查,也需要有专门的人来做日常监管;同样发现违规行为时也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若采取持牌形式管理,负责金控企业监管的具体部门大概率在央行设立。 “如果存在监管执行部门,那么可能只有央行适合担任这个角色,也只有央行能够穿透到各部门所辖的持牌机构的管理。”前述非银分析师称。 (编辑:巫燕玲)[详情]

彭博社:蚂蚁金服面临更大监管压力 短期业绩承压
彭博社:蚂蚁金服面临更大监管压力 短期业绩承压

  新浪财经讯 5月8日下午消息,据彭博社报道,知情人士透露,中国政府可能准备对蚂蚁金服施加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此举虽然有利于该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但却有可能对短期业绩构成压力。 这个世界上没有哪家公司会像蚂蚁金服一样。它的业务涉及在线支付、保险、借贷、信用评分、资产管理等各方各面,相当于PayPal、盖可保险、富国银行和Equifax的合体,甚至还有一点贝莱德的成分。得益于优质的手机应用和中国新兴中产阶级的崛起,蚂蚁金服管理着全世界规模最大的货币市场基金,每个季度处理的移动支付金额超过2.4万亿美元。该公司的8.7亿用户中,有很多都依靠它来处理日常的金融活动。 但蚂蚁金服的超长触角可能很快就会面临重大挑战:中国政策制定者担心,蚂蚁金服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给这个体量高达12.7万亿美元的经济体带来风险,因而正在起草新的监管措施,导致该公司面临更大的增长障碍。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些规则将迫使蚂蚁金服以及其他横跨至少两个金融领域的公司获得中国央行发放的牌照,还要满足资本要求——这种要求尚属首次。该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关联交易也会受到限制。但这些规则需要获得国务院批准,今后也有可能调整。 蚂蚁金服是中国金融监管松懈时期的最大受益者之一。这段时间内,一些科技创业公司改变了14亿中国人的开支、借款和储蓄方式。但中国政府目前正在转向风险控制模式,避免企业和消费贷款破坏经济。蚂蚁金服在中国金融体系中日益重要的角色使之成为了显而易见的目标,因为监管者已经开始控制过快扩张的企业,扼制全面蔓延的影子银行系统。 “监管者对蚂蚁金服的高速增长反应有点慢,但目前的一致意见是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中国人民大学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说,“蚂蚁金服已经大到不能倒。任何灾难都会导致市场甚至社会动荡。” 严格的监管正值蚂蚁金服的敏感时期。该公司正在完成100亿美元的融资计划,很快就有可能成为自阿里巴巴4年前在纽约上市以来最受市场期待的新股发行交易。蚂蚁金服还面临来自腾讯日益激烈的竞争——这家社交媒体巨头也在挺进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收购美国速汇金(MoneyGram)未果后,其国际扩张前景也面临不确定性。 蚂蚁金服2011年从阿里巴巴分拆,其正式名称是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他们在回应此事时表示,该公司的“原则一直都是与监管者密切配合,支持中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体量9300亿美元的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持有蚂蚁金服股份,他们回应此事时表示,并未参与蚂蚁金服的管理事宜。阿里巴巴股价周一在纽约上涨3.4%。 监管加强 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对此置评。虽然央行之前从未详细阐述他们认为哪些企业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但前央行行长周小川今年3月表示,监管者将会考虑出台新的规定,可能包含最低资本要求。在被问及中国政府准备如何监管蚂蚁金服时,7周前接替周小川出任央行行长的易纲回答说:“你们很快就会知道。”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马云或蚂蚁金服违反任何规定,或者进入政府的黑名单。而从蚂蚁金服最新一轮融资所获得的1500亿美元估值来看,投资者也不太担心此事。事实上,在蚂蚁金服上周五披露截至3月的财年内税前利润激增65%后,反而有理由对该公司的前景感到乐观。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蚂蚁金服会毫发无损。 “中国政府往往采取放任态度,直到你的规模足够大。”华泰证券香港首席财务分析师陈述金(Chen Shujin,音译)说。 虽然蚂蚁金服的一些部门已经落入央行等机构的监管范围,但在整个集团层面却并没有受到监管,也很少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外界担心,蚂蚁金服的问题可能被隐藏起来,在最坏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影响中国金融系统稳定。 该公司在普通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触角极深。上海大学生曾金平(Zeng Jinping,音译)就是一个例子:这个23岁的药学专业学生几乎所有的大额网上支付都用支付宝完成,他还把钱存在支付宝的基金里面,甚至从蚂蚁金服的消费贷款部门借钱。“确实很方便。”曾金平说他的信用评分(同样由蚂蚁金服提供)使之可以享受零利率短期现金贷,类似于信用卡公司提供的服务。 蚂蚁金服的一些业务最近几个月已经面临更加严格的限制。该公司的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用户超过美国人口,但由于央行限制其流入额度,所以他们从2月开始就对每日的购买金额作出限制。在央行对消费贷行业出台更严格的新要求后,蚂蚁金服的两项消费贷业务去年12月也将资本缓冲增加了2倍。 领先地位 如果中国果真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措施,蚂蚁金服的杠杆率可能降低,增速也可能放缓。据研究公司Orient Capital Research估计,该公司最重要的消费贷业务资本充足率很低,只有2%左右。而规模较小的银行年底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0.5%,中大型银行则要达到11.5%。 不过,想要量化蚂蚁金服及其竞争对手受到的影响并非易事,除非最终的监管规定正式披露。知情人士既没有透露新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没有披露可能面临监管的完整企业名单。但他们表示,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也会受到新规的影响。 上海市法学会银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陈胜表示,目前可以明确的是,蚂蚁金服面临的监管压力正在加码。虽然该公司可能因此而最终走上更加健康的增长道路,但短期业绩却可能承受压力。 “监管限制可能导致一些短期阵痛。”他说,“不可能再不受约束地扩张了。”(鼎宏)[详情]

金控集团或实施牌照管理 哪些公司将受到严加监管?
金控集团或实施牌照管理 哪些公司将受到严加监管?

   据彭博社消息,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草拟细则:拥有跨两个金融行业的机构,必须向中国央行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牌照。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李薇 中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大审慎监管的基本制度已经出台两份——《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指导意见》于4月27日发布。 剩下的一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也有了新的动向。 据彭博社5月7日报道,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细则,将首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获得中国央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拥有跨两个金融行业的机构,必须向中国央行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牌照。彭博社引用知情人士的话称,管理细则将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属子公司的层级,集团架构不能过于复杂,并对集团内部交易进行约束。细则将提出有关资本充足率要求。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最近、最确切的消息来源于新任的央行行长易纲,他在3月25日举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对于目前金控集团的市场乱象指出:“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较大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前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两会期间记者会上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一次明确表态,严厉指出了一些金控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混战格局:国内金控集团形成“野蛮生长”乱象  国际上对于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范围规定,最早是在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中指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据券商中国不完全统计,目前几大金控阵营包括: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集团金控、互联网金控等类型。截至2016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  1.央企与地方金控集团发展体系完善  以前中国仅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极少数国家批准的金控集团,发展到今天,央企金控集团已经细分为:金融央企金控、产业央企金控,由央企控制的金控集团通常资产庞大,经过多年的发展,基本获得了全部的金融牌照。下表列明了央企与地方金控集团的典型代表,这些集团在国内成立时间较早,由央企或地方政府控股运作,整体运营较为规范。 2.民营金控公司成为“问题金控”  新任央行行长易纲所提到的“少数野蛮生长的金控公司”,主要是指部分民营系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的金控公司,在过去几年内由于快速扩张而引发的巨大风险。民营资本纷纷“杀入”金融业,核心原因在于资本逐利,典型代表包括泛海系、复星系、万向系等。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胡晓炼表示,民营金控公司存在的市场乱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较高,在资产扩张的过程中大量甚至是无节制地举债;  二是法人治理不健全;  三是经营过程中出现异化,保险公司做成资产投资公司,实业做成金融公司;  四是这些机构通常体量较大,出现风险的话影响范围大,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周小川在3月9日举行的“金融改革与发展”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上回应称,有一些集团虽然不叫金融控股公司,但在集团内部已经构成了金融控股的实际操作行为,可能控股了多家金融机构,可能还在不同的行业,比如证券、保险、银行、信托等业务形态,这种行为酝酿了一定的风险。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李晓鹏也表示,当前有个别机构借金控的名义淘金,肆意操纵关联贸易,盲目加高财务杠杆,严重偏离了金融控股集团的本质,形成了风险隐患,对于金控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重点整治:非金融民营金控企业将成为监管重点  4月27日发布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指导意见》直指非金融企业(特别是民营系)发起设立的金控公司。从民营企业涉足金融控股的发展现状来看,包括传统行业与互联网行业两大类型,两者之间在产融结合的发展程度也有所区别。  1.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  从事传统产业的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型金融机构,譬如明天系、复星、恒大、万达等。这类民营企业普遍发展规模较大,或已成为上市公司,它们在布局金融业务领域也在与互联网金融不断融合。这类企业组建金控平台的目的不一,一般涉及完善公司业务体系,实现产融结合;或者进行产业转型,寻找全新的利润增长来源。 2.互联网巨头公司  以BATJ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拿下了多张金融牌照,其中以阿里和腾讯的动作最为突出,成为互联网公司布局金融业务的“佼佼者”。互联网巨头加入金控平台的行列,目的在于发挥自身在场景、账户、流量、数据、技术等多方面的优势,掌握用户的各项数据信息,提升用户对于企业产品的使用黏性,防止用户流失。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集团是监管方面提出整治民营金控企业的重点环节之一,无论是传统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都在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央行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就建议,从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将监管范畴拓展到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民资介入的领域:  一是与商业银行存在合作关系的非银子公司。这类公司是由商业银行出资设立的子公司,目前监管机构往往忽略对这类公司的监管,今后监管重点主要是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的业务合作;  二是四个主要的金融控股实际业务形态需要重点关注。对于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民营控股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四类,应当由监管部门予以重点关注。  三、央行出手:抓紧出台三大审慎监管的基本制度  针对以民营企业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出现的市场乱象问题,目前有市场消息指出,人民银行正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重点是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和关联交易。前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对于金控公司的监管将有三方面侧重点:  一是强调资本的真实性,目前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问题,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来吸收风险;  二是要强调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的透明度,关注是否出现违规操作行为;  三是加强对金控集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进行排查,包括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之间,或是金控集团的实体企业以及海外企业之间,隐藏的关联交易涉及金融系统性风险,必须保障金融与实体企业之间构建防火墙。  在银保监会成立后,央行、银保监会以及其他中央主管部门将严防金融漏洞,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更为密切,针对当前我国错综复杂的金融混业市场违规行为,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政策,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各类乱象,从而营造出一个健康、可持续的金融生态环境。[详情]

金控公司风险隐患突出 100多家金控集团该如何监管?
金控公司风险隐患突出 100多家金控集团该如何监管?

  100多家金控集团该如何监管? 来源:金羊毛工作坊 导读:5月7日,彭博新闻社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细则,将首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获得中国央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持牌经营,并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 彭博称,部分旗下拥有跨两个金融行业的机构,例如蚂蚁金服,必须向中国央行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牌照。适用新要求的机构应还包括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金融控股公司。 关于如何监管金控公司,今年“两会”期间,央行多位地方分支机构负责人针对这一主题密集发言,我们摘取精华部分—— 在中国实践中已发展形成了两大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二类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风险隐蔽性强,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一些领域金融风险有所累积和暴露,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截至2016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 部分金控公司风险聚集——主要表现为: 一是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循环注资,资本约束弱化,资产规模短期内急剧扩张,杠杆异常增加; 二是通过名下金融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套取大量资金扩充资本,或冲击资本市场秩序,或将资金转移海外,“掏空”金融机构; 三是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和金融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利,隐匿架构和实际控制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套利; 四是占用主业资源盲目扩张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加大了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递。 此外,部分金控公司的盲目发展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实际上已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明天系”控股公司为例,其持股的金融机构多达44家,其中银行17家、保险9家、证券8家、信托4家、基金3家、期货2家、金融租赁1家;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合计超过3万亿元,相当于我国一家中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同时由于其业务活动相互交叉、关联,其业务复杂程度又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系统重要性特征。 如何监管? 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两类,一种是美国以功能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制度(伞形监管模式),另一种是英国的统一监管制度。 伞形监管框架即中央银行居于伞顶,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法人主体风险管理和金融业的稳健运营进行全面监管评价,而各监管机构作为伞骨对金融控股公司中子公司仍沿用分业监管模式。既发挥了行业监管者的监管优势,又能有效应对金融创新等对监管的挑战;伞顶与伞骨等方面的协调与信息共享构成伞面,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层面的统一监管与子公司层面功能监管的重要补充和辅助手段。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伞形监管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和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发展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白鹤祥:部分金控公司风险突出 建议加快立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8-03-08 今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两会”期间,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又成了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白鹤祥今年的议案之一就是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这并不是他第一次提及加快金控公司的立法,白鹤祥曾当选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此前他就分别以议案和提案的方式提出类似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增加,特别是部分非金融企业在金融领域盲目投资和扩张,加之法律与相应监管规则的缺失,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 为此,白鹤祥建议,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和化解,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运行。 部分金控公司风险隐患突出 近年来,我国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形成了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截至2016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 在白鹤祥看来,这些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机构股权的多元化,增强了金融机构资本实力,但由于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相应的金融监管又严重缺失,从而逐步暴露出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循环注资,资本约束弱化,资产规模短期内急剧扩张,杠杆异常增加; 二是通过名下金融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套取大量资金扩充资本,或冲击资本市场秩序,或将资金转移海外,“掏空”金融机构; 三是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和金融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利,隐匿架构和实际控制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套利; 四是占用主业资源盲目扩张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加大了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递。 此外,白鹤祥还认为,部分金控公司的盲目发展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实际上已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明天系”控股公司为例,其持股的金融机构多达44家,其中银行17家、保险9家、证券8家、信托4家、基金3家、期货2家、金融租赁1家;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合计超过3万亿元,相当于我国一家中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同时由于其业务活动相互交叉、关联,其业务复杂程度又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系统重要性特征。 金控公司监管严重缺失 白鹤祥认为,与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的现状相比,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与监管存在明显短板,导致其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一方面,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欠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风险监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其监管处于缺乏上位法依据的“零敲碎打”状态,尚未形成整体性的框架安排,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 另一方面,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集团整体和交叉环节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监管空白,各个子公司的监管部门又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对其整体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把握和判断。 白鹤祥认为,目前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比如,2008年,国务院批准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并负责监测。 不过,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业监管方式下,相关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风险程度、监管主体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其监管规则难以统筹协调。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这为制定出台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加强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提供了监管体制保障。 白鹤祥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混业经营的重要形式,其结构和风险远比一般的金融机构复杂。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对其有专门的立法。 如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法》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欧盟的《金融集团监管指令》、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韩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 为此,白鹤祥建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他表示,“立法是加强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应尽快立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资本充足、关联交易等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为实现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确保法律体系的有序衔接,建议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同步修改。 建立“防火墙”及加重、股东责任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复杂,多家子公司或各个子公司之间可能交叉持股,导致其集团内部企业之间高管人员交叉兼职。同时,为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必然存在内部交易。 因此,为解决股权结构复杂及内部交易的风险问题,白鹤祥建议,各国或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 都通过设立防火墙机制来隔离风险。 如美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防火墙包括资本防火墙、法人分离防火墙、内部交易防火墙、人事防火墙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防火墙等。日本等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也有类似的制度。 此外,白鹤祥还认为,应加大对金控公司的股东责任约束。“按照传统的公司法,公司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但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其通过内部复杂的结构有可能将损失转嫁给债权人乃至社会。”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就要对有限责任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建立加重责任制度,即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缺乏偿付能力的子公司负有资本协助义务,或对特殊机构因子公司破产而遭受的损失进行适当赔付。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或证券子公司未达主管机关规定之最低资本适足性比率或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不能支付其债务或有损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协助其回复正常营运”,即赋予金融控股公司在子公司出问题时有救助的义务。同时,监管机构也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履行其对子公司的救助义务。 为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经营,白鹤祥还建议,《金融控股公司法》应建立相应的审慎监管规则,包括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 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金鹏辉:建议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 2018-03-06 18:41:00来源: 澎湃新闻(上海) 当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风险累积暴露和监管缺失的现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长金鹏辉在提案中建议, 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抓住问题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切实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金鹏辉在提案中称,目前,在中国实践中已发展形成了两大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二类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风险隐蔽性强,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一些领域金融风险有所累积和暴露,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这份由金鹏辉首倡,中国银联董事长葛华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解冬附议的提案中指出,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风险程度、监管主体等问题上存在一定分歧,监管盲点和监管缺失导致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不断累积。 为此,这份题为《关于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建议》共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可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相关规则。短期看,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从长期看,为从根本上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的法律层级,宜由国务院颁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纳入到整体监管架构体系中。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股东、资金来源审查;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公司和个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漏洞,研究建立统筹监管的监管架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也要求,人民银行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因此,应依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其作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监管机构,同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监管。 三是抓住问题突出的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鉴于目前中国各类主体投资金融业数量繁多,应按照抓大放小原则,从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将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目前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已被纳入监管,有关银行并表处理的监管规定已经实施运行,风险隐患相对较小,其监管重点主要是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的业务合作。对于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民营控股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应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 四是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厘清股权关系,掌握最终受益人所有权信息,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要严格股东资质和股权结构监管,明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层级、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等;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建立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总体风险情况的并表监管机制;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严防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审慎管理、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调,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发展。[详情]

全球最大独角兽蚂蚁金服为何今年开始亏损?
全球最大独角兽蚂蚁金服为何今年开始亏损?

  作者:逸凡 出品:懂财帝 刚刚公布的阿里财报,马云和刚刚上任的蚂蚁金服董事长井贤栋可能有些紧张了——去年赚了131.89亿元,今年开年第一季度却出现了亏损。 阿里最新利润情况让人有些担忧。2018年第一个季度,其收入为619亿,同比增长61%,净利润却只有66.41亿,同比下滑33%。 为何突然利润大幅下滑?究其根本,蚂蚁金服不给力。 财报解释:2018年第一个季度,蚂蚁金服继续加大投资,从而实现了用户的强劲获取和参与,这些投资导致蚂蚁金服本季度出现净亏损。 而前一段时间,华尔街传来的消息,巴克莱对蚂蚁金服的估值为1500亿美元。 巴克莱对蚂蚁金服的估值核心逻辑很简单——用户量以及用户在蚂蚁的金融场景贡献的利润。 巴克莱预测:蚂蚁金服2017年的营业收入为89亿美元;2021年其营业收入为335亿美元,4年复合增长率为39%;息税前利润为146亿美元。给予蚂蚁金服10倍的PE,市值1500亿美元。 似乎是为了与这个估值相呼应,这个财报季蚂蚁金服罕见的首次公开了支付宝全球活跃用户数量——8.7亿活跃用户,与微信用户不相上下了。 但事与愿违,蚂蚁金服在IPO征途的路上,突然在2018年第一季度出现了亏损。 过去几年,蚂蚁金服的财报都亮眼。根据综合梳理预估,蚂蚁金服利润如下:2014年26亿、2016年30亿元。 根据阿里巴巴与蚂蚁金服于2014年签署的协议,蚂蚁金服每年需向阿里巴巴支付知识产权及技术服务费,金额相当于蚂蚁金服税前利润的37.5%。 2017年,蚂蚁金服的利润增长同比增长3倍之多。2017年全年,蚂蚁金服的税前利润达到131.89亿元,而消费金融消费金融净利润或达80亿。 2017年如此高的利润,阿里对蚂蚁的股权进行了收购。2018年2月1日,阿里巴巴曾发布公告称,将根据2014年双方签订的协议入股蚂蚁金服并获得33%股权。阿里入股后,蚂蚁金服有了更为确定的股权结构,且无需继续每年分享37.5%税前利润。 但事实上,蚂蚁金服的利润下滑已经在去年第四季度显现。 2017年一、二、三、四季度,蚂蚁金服给到阿里巴巴的利润分成分别为7.89亿元、19.66亿元、19.95亿元和1.96亿元,合计达到49.46亿元。 按照37.5%的比例测算,2017年全年,蚂蚁金服的税前利润达到131.89亿元,其中一、二、三、四季度分别实现税前利润21.04亿元、52.43亿元、53.20亿元和5.23亿元。 蚂蚁金服的税前利润在2017年二、三季度均超过50亿元,但在四季度则环比大幅缩水九成,这除了支付补贴战的影响,很可能与四季度的现金贷整治有关——受监管风暴影响,借呗和花呗的ABS发行出现暂缓,最终波及到消费金融业务的扩张步伐。 2017年,消费金融或是蚂蚁金服最重要并且最赚钱的业务——花呗与借呗。 据财新统计,截至2017年底,“蚂蚁系”小贷ABS在场内外发行规模已近3500亿元,其中,截至2017年底,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蚂蚁花呗ABS存量达1961亿元、借呗1346亿元,这占到了中国消费类资产证券化市场的90%以上。 根据最新的公开数据,2017年上半年,蚂蚁小微小贷营业收入为14.9亿元,净利润为10.2亿元;2017年前三季度,蚂蚁商诚小贷净利润44.93亿元,为上年全年净利润的两倍多。 在蚂蚁金服去年全年132亿元的税前利润当中,消费金融业务居功至伟。 随着现金贷监管风暴的降临,借呗业务遭遇重大考验,更加剧了市场对蚂蚁金服杠杆率的质疑。受此影响,以花呗和借呗为底层资产的ABS发行一度中断,原计划去年末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借呗ABN至今仍无下文。 2017年12月18日,蚂蚁金服宣布对旗下两家小贷公司增资82亿元,将其注册资本从38亿元大幅提升至120亿元。 消费金融牌照,如今成为蚂蚁成长路上最重要紧缺的牌照之一,蚂蚁正在筹划重庆申请该牌照,根据财新报道马云为此亲自到重庆拜访相关领导。[详情]

传监管层拟要求蚂蚁金服等机构必须持牌经营!
传监管层拟要求蚂蚁金服等机构必须持牌经营!

  5月7日,据彭博社报道,不愿具名知情人士称,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细则,将首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获得中国央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持牌经营,并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知情人士称,部分旗下拥有跨两个金融行业的机构,例如蚂蚁金服,必须向中国央行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牌照适用新要求的机构应还包括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金融控股公司。为实现穿透监管,管理细则将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属子公司的层级,集团架构不能过于复杂,并对集团内部交易进行约束。知情人士称,细则将提出有关资本充足率要求,但未提供细节。相关监管细则仍在拟定中,尚未最终确定,并需报国务院批准。[详情]

美银行业人士: 中国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时机合适
美银行业人士: 中国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时机合适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 王乃水 潘丽君 纽约报道 美国国泰银行首席执行官兼总裁戴斌日前表示,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是大势所趋,当前进一步加大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时机合适。 戴斌是在国泰银行举办的2018年中期经济展望会上接受记者专访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现在全世界十大银行里有三家来自中国。 4月份,中国政府刚刚宣布了包括银行业在内的一系列金融业改革开放新举措。戴斌说,中国银行业目前已经有较好发展基础,加大改革开放力度,让更多国际金融机构同台竞技,可以通过良性竞争进一步提升中国银行业在产品创新、风险控制、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水平。 戴斌认为,中国银行业深化改革开放不会有太大风险,中国很多银行规模都相当大,技术也很先进,且中资银行学习能力很强,外资银行竞争优势已经没有以前那么大。 戴斌表示,国泰看好未来中国银行业发展前景。目前国泰银行已在中国北京和上海设立办事处,在中国宣布系列金融业开放举措后,国泰银行计划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并已聘请专业团队,将于年内评估在中国设立分行的可能性。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在加入国泰银行之前,1980年便曾代表美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戴斌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进步“不可思议”。他说,改革开放令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当时和现在简直是“两个世界”,这验证了改革开放对中国经济社会带来的巨大促进作用。 戴斌认为,中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开放可能不会一帆风顺,不排除会面临短期风险和挑战,但过往经验证明,改革开放利远大于弊,中国应坚持改革开放方针不动摇。[详情]

金控集团必须持牌 央行金融稳定局牵头制定管理办法
金控集团必须持牌 央行金融稳定局牵头制定管理办法

   许久没有消息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又有了最新进展。 5月7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起草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细则,将首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获得央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进行持牌经营。 券商中国记者从多位受访对象了解到,目前央行金融稳定局正在牵头制定金控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将从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严格规范金控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强化资本真实性和充足性要求、规范公司股权结构、大股东与高管任职要求等方面明确相关规定。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民营金控将是金控公司管理办法的重点规范和监管的对象。 “今年的重点监管就在民营金控。”有消息人士透露。毋庸置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面监管已板上钉钉,相关政策办法正处研究制定阶段,进展顺利的话今年有望落地实施。 管理办法出台时间不会拖太久 监管层之所以会下定决心要对金控公司出台专门的监管办法实施监管,主要是因为当前金控公司所存在的一些乱象问题突出,不得不“下手”管控;另一方面,过去几年监管空白下,金控公司迅速发展壮大,庞大的体量和规模也日益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必须纳入监管范围内。 有央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金控公司的盲目扩张和发展极大地增加了我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急需通过立法规范其发展和强化监管。但立法的过程会比较漫长,而对金控公司实施监管又迫在眉睫,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先通过监管部门出台部门规章的方式,对金控公司实施依法合规监管,就成为了权宜之计。 “从部门规章的出台流程看,监管部门拟定完细则后,可能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但由于金控公司管理办法出台的急迫性,预计意见征求期不会太长。监管部门根据收到的社会意见进行修订后,再需报国务院批准,获批后就可以正式发布实施。”该央行人士称。 综合多方观点看,助长资金脱实向虚、虚假注资或循环注资、过度举债、公司治理不健全、滥用大股东权利等是问题金控公司的“通病”。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胡晓炼曾表示,风险较大的金控集团存在一些明显的特点: 一是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较高,在资产扩张的过程中大量甚至是无节制地举债; 二是法人治理不健全; 三是经营过程中出现异化,保险公司做成资产投资公司,实业做成金融公司; 四是这些机构通常体量较大,出现风险的话影响范围大,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一央行内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由于金控公司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实际上已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这些将是监管细则的重点 尽管相关监管细则仍在拟定中,尚未最终确定,但金控管理办法的监管大方向是较为明确的。 前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今年“两会”期间就表示,对于金控公司的监管将有三方面侧重点: 一是强调资本的真实性、充足性和资本质量。他表示,金融是高风险行业,因此就要有足够的资本来吸收风险。目前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并不真实完整,社会上存在着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的问题。 二是要强调股权结构的透明度。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应足够透明,否则会出现违规操作。 三是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之间,或是金控集团的实体企业以及海外企业之间都可能存在关联交易,要强化关联交易的管理,在金融机构和控股公司之间,以及和其他实体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制度。 参照对其他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不少分析人士认为,监管细则的内容至少应包含: 1、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 2、股东、资金来源审查;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 3、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等。 另一接近央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分析称,金控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重点预计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要求持牌经营,对于控股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法人主体实施准入审批。 二是设置具体的资本充足要求,并根据穿透原则,强调金控公司资本的真实完整。 “尽管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对资本的要求是不同的,但预计对金控公司的资本充足要求会依据现有的金融监管要求,根据所控股机构的类型设定不同要求。”该接近央行人士称。 三是设置“防火墙”,规范金控公司内部关联交易。 “这一条是重中之重,对于内部关联交易的约束和规范,可能不仅会从关联交易的资金规模上设置’红线’,还会对金控公司内部不同业务之间的跨界合作、资金的相互使用等方面都设定明确而严格的监管要求”。 四是大股东的资产状况,尤其是涉及到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控公司时,预计会对实业的经营状况提出明确且严格的准入要求。 此外,据媒体报道,为实现穿透监管,管理细则还将要求金控公司控制下属子公司的层级,集团架构不能过于复杂。 民营金控是重点监管目标 上述是分析管理办法的重点监管细则,但实际上,在被监管对象上,下一步监管部门也会有所侧重,那就是民营金控。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实践中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几大金控阵营包括: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集团金控、互联网金控等。 央企金控的体量庞大,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金融央企金控、产业央企金控。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 继中信、光大金控集团后,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数十家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央企产业资本的招商局、中石油和国家电网等;银行系的工农中建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东方、长城。这些央企控股的大型金控集团通常资产庞大,掌握着核心产业和资源,金融牌照已基本囊括齐全。 除了格局稳固的央企金控平台之外,目前不仅省级政府多数参与,甚至地区一级的政府也在整合当地典当行、担保、小贷等金融资产,进行自身金控布局,这些地方金控大多为地方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然而,过去几年,在金控公司领域内,有一支力量异军突起——民营资本。民营资本由于束缚相对较少,快速跑马圈地,大干快上金融版图,一些民营金控例如泛海系、复星系、万向系等,他们均控股了核心金融企业,金融牌照已比较齐全。例如,泛海系、复星系已经基本实现了“实业+金融”的双轮驱动。 央行行长易纲3月底就在公共场合直言,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较大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而易纲口中所说的“少数野蛮生长的金控公司”,主要是指部分民营系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的金控公司,在过去几年的快速扩张所积累的风险日渐突出。 可以预计,未来出台的金控公司监管办法,或将抓住问题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监管的重点对象,就将落脚在非金融企业(尤其是部分民营系)发起设立的金控公司。 全国政协委员、央行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两会”期间就建议,鉴于目前中国各类主体投资金融业数量繁多,可按照抓大放小原则,从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将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 一是目前商业银行主导的金控公司已被纳入监管,有关银行并表处理的监管规定已经实施运行,风险隐患相对较小,其监管重点主要是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的业务合作; 二是对于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民营控股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集团等,应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 [详情]

微博推荐

更多

新浪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通行证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1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