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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20年底完成划转10%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财政部:2020年底完成划转10%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原标题: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联合召开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任务部署会 部署全面推开划转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9月27日,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召开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任务部署会。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刘昆同志传达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并对全国划转工作进行了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游钧副部长、国资委赵世堂副秘书长到会讲话。会议由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同志主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管理部门的同志在视频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有效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需要,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国家加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发展方略。各省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齐心协力,务实高效地完成划转工作。 会议明确,划转工作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本着对民生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划转工作负总责,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各省相关部门要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央层面要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部门责任,不断创新工作策略和方法,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划转工作。 会议还对划转工作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详情]

财政部网站 | 2019年09月30日 14:38
8601亿元已到账 国资“输血”社保基金再提速
8601亿元已到账 国资“输血”社保基金再提速

  原标题:8601亿元已到账!国资“输血”社保基金再提速!有啥好处? 9月27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部署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任务。 目前,央企已划转国有资本总额约8601亿元。多部门提出,划转工作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 财政部部长 刘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作为承接主体;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政府分别设立和委托一家企业统一承接,享有划入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各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开展了划转试点工作,中央企业划转已经具备一定规模,截至目前,共完成三批67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划转工作,划转国有资本总额约8601亿元。 [详情]

央视财经 | 2019年09月28日 09:11
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全面提速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9月28日 05:24
财政部召开会议:部署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财政部召开会议:部署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原标题:财政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央视网消息:27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工作任务。会议提出,划转工作要在2020年底之前基本完成。[详情]

央视 | 2019年09月27日 16:06
人民日报海外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全面推开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9年09月26日 04:30
国资划转社保提速 农行工行千亿市值股权落地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9月26日 00:42
万亿国资划转社保倒计时 为养老金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万亿国资划转社保倒计时 为养老金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万亿国资划转倒计时 时代周报记者 陈泽秀 发自北京 在国资划转社保经历了漫长的近两年试点后,财政部等五部门的一则通知,则将划转工作推上了快车道。 9月20日,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这意味着,在未来15个月的时间中,被纳入“国资划转社保”范围的中央和地方国企将基本完成划转。 如果全面划转资金到位,规模相当可观。去年10月,国务院首亮国有资产“家底”:截至2017年,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41万亿元。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预计,按照10%的划转率,可划转总额将近10万亿元。 “部分国资划转到社保基金,对国有企业来说是国资改革的重要一步。”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向东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国资的分红纳入社保框架后,社保基金将获得重要的资金来源,对于部分地区存在的社保资金缺口将起到缓解作用。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 《通知》提出,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刘兴国分析,“确有难度”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有产权关系目前尚未完全理顺,导致无法确定应划转产权数量,需要先行完成产权明晰;二是部分企业股权大量质押抵押,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的股权被司法冻结,短时间内无法实施股权划转;三是不排除存在有长期亏损,需要破产重整的情形,这类企业可能需要等到破产重整结束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划转。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但从近两年的进度来看,国资划转社保进展缓慢。今年6月,审计署公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3月底,已划转23户央企国有股权1132亿元充实社保基金,不到拟划转国有股权的10%;地方仅有安徽、新疆、云南、四川4省区出台了本省区国资划转社保方案。 今年5月各地养老保险费率统一降至16%之后,局部地区养老保险收支压力增大。为了增强社保基金可持续性,7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陆庆平7月19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近期,还将对35家中央管理企业实施划转,预计中央层面59家企业划转国有资本总额6600亿元左右。地方层面,除上述四省区外,7月30日,江西省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江西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了划转范围、对象、比例、程序和承接主体等内容。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考虑到划转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积累了经验,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但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此次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多元持股企业划转方式、划转工作办理、划转国资管理、税费处理、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今年以来,国有企业收入利润均有大幅度增长,这为股权划转社保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数据显示,1?7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营业总收入344700亿元,同比增长7.7%;利润总额21366.2亿元,同比增长7.3%。 刘兴国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预计,全面推开以后,划转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资产总量将大幅增加。“如果所有国有企业都根据要求严格按规定比例划转,按照当前国有资产总量,排除掉部分产权不清晰,以及长期亏损缺乏划转意义的资产,可划转的量应该有将近10万亿元的水平。” 不过,各方对于国资划转社保的规模估算不一。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划转国资的规模会在3万亿?5万亿元之间。中金公司则按照2017年底我国国有资本净资产87万亿元推算出可以划转8.7万亿元。 但不管规模如何,国资划转社保还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这轮国资划转社保,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与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时间节点保持一致,这为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奠定了基础。” 董登新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国资划转社保到位的话,对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将提供庞大的资金支持,相当于“手中有粮,心里不慌”。 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划转后,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同时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但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强调,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刘兴国认为,随着国有股权划转的加快推进,社保基金将得以进一步充实,部分地区存在的社保资金缺口将有所缓解。而且在划转完成后,可相应减轻社保基金征收压力,从而为逐步降低社保缴费比例提供空间,对降低企业用工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股权的划转,也会对国有企业的经营产生直接影响,推进国有企业规范运营、倒逼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绩效方面发挥积极影响。”刘兴国进一步认为,为了更好充实社保基金,可能还会倒逼国有企业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详情]

时代周报 | 2019年09月24日 04:27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推开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推开

  原标题: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推开 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事项作出具体部署和规范。 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何意义?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就相关热点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 明确中央和地方实施时间表 《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划转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加快划转进程,进一步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明确各方职责,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有利于增强划转的可操作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划转工作。 “国有股权划转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同时有利于减税降费政策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优化。”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表示,此次在成功试点基础上提出全面划转的时间安排以及具体工作规范,加大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相信政策将平稳有序实现既定目标。 明确股权划出划入双方义务 除明确时间要求,《通知》还规定了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划转责任主体要求等内容。《通知》规定,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此,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操作办法》主要包括6方面内容: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划转工作办理、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税费处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获取收益“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变现国有资本。 “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该负责人说。 郑春荣认为,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国有股权划转不会对资本市场产生影响。 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份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各省份相关部门将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央层面将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9月23日 06:26
评论:国资划转社保基金进度需加速 宜早不宜迟
评论:国资划转社保基金进度需加速 宜早不宜迟

  国资划转社保基金进度需加速 近年来,在人口老龄化和降低社保费率双重因素影响下,养老金发放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如何解决自然是施政重点。 9月20日,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对国资划转社保提出了时间、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划转责任主体以及规范划转操作四方面要求,明确纳入划转范围的中央和地方国企将在2020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划转。 事实上,国资划转社保工作正式开始于2017年,国务院曾于当年11月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不过,过去一年多国资划转社保进度偏慢。根据审计署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已划转23户央企国有股权1132亿元充实社保基金,不到拟划转国有股权的10%,地方也仅有4省份启动划转工作。 此番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也意味着,经过一年零十个月的试点之后,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将进入全速推开阶段,因为留下的时间窗口已不多。 之所以要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根源在于养老金已开始在部分地区入不敷出这一现实因素。此前一则“养老金2035年将耗尽”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虽然大多数解读有失偏颇,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导致的人口抚养比提升,目前模式下养老金存量耗尽只是时间问题。 而且,在近年减税降费大背景下,为减轻企业负担,社保缴费比例下降也是大势所趋。今年5月起,各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已降到16%,此前各地比例整体在20%左右。养老金发放需求增加,缴费却减少,收支压力无疑加剧。 欲解决养老金发放问题,国有资本划转往往是最先被想到且分量足够大的选择。虽然各方对于国资划转规模测算不一,但总额都在5万亿以上,如中金公司按照2017年底我国国有资本净资产87万亿元推算出可以划转8.7万亿元。相对于目前每个月约4000亿元的发放量,充实作用明显。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在即,需要提前划转好国有资本。按照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表,2020年要全面实现省级统筹,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好基础。国资划转需要与省级统筹同步完成,这样才能确保在2020年底切换到全国统筹,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收统支。 当然,国资划转社保也需从大局上考量。一方面要顾及企业自身利益,统筹好国资划转与企业发展、国企改革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要从国企改革治理现代化的视角看待国资承接主体(社保基金)持有国有股权,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有效发挥承接主体适当外部监督和决策制衡的作用,改善国企治理结构。 同时,因诸多大型国企为上市公司,需要考虑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根据政策规定,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所以在短期内对股市不会有影响。 但也不是3年后就简单变现,而应该制定更长期更稳健的投资计划和运行机制,谨慎减持、转售、退出国有股权,实行长期性、价值性投资,实现投资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的平衡。因此政策明确了“分红为主,运作为辅”的收益方式,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可以说,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已是必然选项,宜早不宜迟,且进度需要加速,只是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统筹好与企业自身利益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详情]

第一财经 | 2019年09月23日 04:28
53家央企位列国资划转社保名单 划转总额有望超6千亿
53家央企位列国资划转社保名单 划转总额有望超6千亿

  原标题:53家央企位列国资划转社保名单划转总额有望超6000亿元 主持人刘伟杰:9月20日,五部委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速国资划转社保落地。对此,本报从去年试点的成功经验、划转后社保基金获取收益的方式分析,以及对A股市场的影响等方面,采访了业内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解读和分析。 本报记者 杜雨萌 距离2017年11月份国务院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过去一年零十个月,通过近两年时间的试点,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正全面推开。 根据9月20日五部委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未来15个月,纳入划转范围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将基本完成国资划转社保工作。具体来看,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国资划转社保加速落地 近几年来,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受到广泛关注。为了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监管层做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其中就包括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根据《方案》提出,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中国企业联合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全面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不仅可以有效缓解社保基金支付压力,而且还有可能实现社保基金较大收支盈余,为进一步降低社保征缴比例创造条件。 从目前国资划转社保的情况来看,仅在2018年,中央层面就分两批进行划转,包括18家中央管理企业和6家中央金融机构。 具体来看,2018年3月份国资委宣布,在中国联通、中国有色、中农发三家企业开展首批股权划转试点。同年11月份,国资委又选择了中国华能等15家企业开展第二批划转工作。加上近期将实施划转的35家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表示,53家央企划转社保总额将达到6038亿元。 另外,从财政部方面来看,目前已有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工作。 中金公司市场策略分析师王慧曾表示,结合去年10月份国务院首次公开的国有资产“家底”情况,据测算,每划转3.8个百分点的国有资本即可支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存比例下调1个百分点。 王慧认为,随着社保基金规模和影响力的壮大,社保基金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最大、最专业、最稳定的长期投资者,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重点关注实施细则 虽然此前的国资划转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仍会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在此背景下,《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下称《操作办法》)作为实施细则附件,与本次《通知》一同发布。 《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明确了多元持股企业牵头实施单位的确定以及具体划转程序;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限、划转基准日确定、受限国有股权划转和承接主体入账标准等;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明确了承接主体与原国有股东责权利关系、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等具体问题;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刘兴国认为,随着《通知》的落地,预计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围绕为国有股权顺利划转创造条件、制定具体实施落实方案展开,包括明晰划转对象的股权、解决拟划转股权的抵押质押冻结等问题,以及由划转工作牵头股东加快协调各方按持股比例制定具体划转方案。 国信证券高级研究员张立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国资国企、社会保障、资本市场、收入分配等多个领域,建议应制定更为长期的投资方案和发展规划,建立更为稳定的统筹协调、运作方式和退出机制,逐步培育国有资本承接主体真正成为长期价值投资的引领者,增强资本市场的政策适应性,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社保基金和资本市场的深度协同发展。[详情]

证券日报 | 2019年09月23日 03:18
财政部:2020年底完成划转10%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财政部:2020年底完成划转10%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原标题: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联合召开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任务部署会 部署全面推开划转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9月27日,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召开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任务部署会。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刘昆同志传达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并对全国划转工作进行了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游钧副部长、国资委赵世堂副秘书长到会讲话。会议由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同志主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管理部门的同志在视频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有效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需要,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国家加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发展方略。各省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齐心协力,务实高效地完成划转工作。 会议明确,划转工作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本着对民生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划转工作负总责,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各省相关部门要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央层面要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部门责任,不断创新工作策略和方法,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划转工作。 会议还对划转工作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详情]

8601亿元已到账 国资“输血”社保基金再提速
8601亿元已到账 国资“输血”社保基金再提速

  原标题:8601亿元已到账!国资“输血”社保基金再提速!有啥好处? 9月27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部署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任务。 目前,央企已划转国有资本总额约8601亿元。多部门提出,划转工作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 财政部部长 刘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作为承接主体;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政府分别设立和委托一家企业统一承接,享有划入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各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开展了划转试点工作,中央企业划转已经具备一定规模,截至目前,共完成三批67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划转工作,划转国有资本总额约8601亿元。 [详情]

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全面提速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全面提速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原标题: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全面提速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赵白执南 刘丽靓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27日联合召开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任务部署会指出,划转工作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配套措施。业内人士认为,这标志着国资划转社保基金将提速。为更好实施国资划转,还应提升国企分红水平,重视划转后的管理运作。 划转工作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养老保险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状况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关注。 财政部部长刘昆日前表示,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养老金的发放有保证。受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和人口流动不均衡等因素影响,再加上以前基金不能在省际之间调剂,确实有一些省份存在基金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问题。出于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朝着更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的目的,财政部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今年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 “根据进度安排,划转工作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刘昆说。 刘昆介绍,在中央层面,目前已完成三批67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划转工作,划转国有资本总额约8601亿元。其中,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金融机构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 在地方层面,截至2018年底,浙江、云南两省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分别划转国有资本158亿元和185亿元。 丰富社保基金资产储备 社保基金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为22353.78亿元。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认为,今年以来,国企盈利稳定增长,除已经完成和正在推进划转工作的59家中央企业之外,其他40多家中央企业也将尽快创造条件,逐步启动划转工作。 中信证券政策研究首席分析师杨帆表示,国资划转社保涉及养老金补短板、降费降成本、深化国改、推动资本市场改革等多个维度,有望成为系统集成式改革的标杆之一。 杨帆表示,划转国资很大程度上丰富了社保基金资产储备,以2018年国企净利润简单估算,预计年资本增值收益约3900亿元。社保从国资收到的年分红近790亿元,为未来再降社保费率也拓展了空间。此外,划转社保在无国有资产流失担忧下实现股权多元化,倒逼国企强化信息披露、完善治理结构,推动国资监管向“管资本”转变。 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度来看,杨帆表示,国企上市平台有望提高分红规模,形成一批高分红蓝筹股公司;从市场成熟化维度来看,国资划转将增加社保收入和管理规模,有利于更多机构长线资金流入股市。 重视划转后管理运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根据规定,划转完成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提升国企分红水平对于实现划转目标,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意义重大。”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梁红表示,划转后社保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梁红表示,划转全面推开只是开始,管理运作更要重视。养老基金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把资金聚集起来实现长期回报。目前来看还有两个问题待解,一是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还未出台,承接主体的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还要与企业原股东通过协议等方式来明确,管理运作难以展开,也将降低潜在的投资收益。二是承接主体方面,各地可能会存在管理运作经验和能力的分化,从而影响划转国资目标的实现。 刘昆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配套措施。[详情]

财政部召开会议:部署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财政部召开会议:部署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原标题:财政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央视网消息:27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工作任务。会议提出,划转工作要在2020年底之前基本完成。[详情]

人民日报海外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全面推开
人民日报海外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全面推开

  原标题: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全面推开 本报北京9月25日电  (记者叶紫)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据悉,2017年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2018年,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陆续对50家中央企业和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详情]

国资划转社保提速 农行工行千亿市值股权落地
国资划转社保提速 农行工行千亿市值股权落地

  原标题:国资划转社保提速 农行工行千亿市值股权落地 来源:经济参考报 9月25日晚间,农行、工行相继发布公告称,该银行股东财政部将其持有的本行股权的10%一次性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两家银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据当日A股收盘价计算,二者合计股权划转总价值超过1100亿元。 工行公告显示,本次划转前,财政部持有工行123316451864股A股股份,占该银行普通股股份总数34.60%;本次划转的股份数为12331645186股A股股份,占该银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46%。工行中报显示,截至6月30日,工商银行前四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社保基金会分别持有34.71%、34.6%、3.41%、2.43%。因此,经过本次划转之后,社保基金会持有工商银行股份升至5.89%,而财政部持有工商银行比例降至31.14%。 农行公告显示,本次划转的股份数为13723909471股A股股份,占该银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92%。据农行中报,截至6月30日,农业银行的前三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社保基金会分别持有40.03%、39.21%、2.8%。此次股权划转之后,社保基金会持有农行股份比例升至6.09%,而财政部持股比例降至35.29%。 9月20日,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全国划转工作的时间要求,其中明确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如果全面划转资金到位,规模相当可观。去年10月,国务院首亮国有资产“家底”,截至2017年,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41万亿元。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预计,按照10%的划转率,可划转总额将近10万亿元。 在此之前,财政部已将其持有的中国人保、中国太平等国有大型金融机构股权的10%划转至社保基金会。[详情]

万亿国资划转社保倒计时 为养老金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万亿国资划转社保倒计时 为养老金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万亿国资划转倒计时 时代周报记者 陈泽秀 发自北京 在国资划转社保经历了漫长的近两年试点后,财政部等五部门的一则通知,则将划转工作推上了快车道。 9月20日,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这意味着,在未来15个月的时间中,被纳入“国资划转社保”范围的中央和地方国企将基本完成划转。 如果全面划转资金到位,规模相当可观。去年10月,国务院首亮国有资产“家底”:截至2017年,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41万亿元。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预计,按照10%的划转率,可划转总额将近10万亿元。 “部分国资划转到社保基金,对国有企业来说是国资改革的重要一步。”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向东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国资的分红纳入社保框架后,社保基金将获得重要的资金来源,对于部分地区存在的社保资金缺口将起到缓解作用。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 《通知》提出,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刘兴国分析,“确有难度”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有产权关系目前尚未完全理顺,导致无法确定应划转产权数量,需要先行完成产权明晰;二是部分企业股权大量质押抵押,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的股权被司法冻结,短时间内无法实施股权划转;三是不排除存在有长期亏损,需要破产重整的情形,这类企业可能需要等到破产重整结束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划转。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但从近两年的进度来看,国资划转社保进展缓慢。今年6月,审计署公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3月底,已划转23户央企国有股权1132亿元充实社保基金,不到拟划转国有股权的10%;地方仅有安徽、新疆、云南、四川4省区出台了本省区国资划转社保方案。 今年5月各地养老保险费率统一降至16%之后,局部地区养老保险收支压力增大。为了增强社保基金可持续性,7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陆庆平7月19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近期,还将对35家中央管理企业实施划转,预计中央层面59家企业划转国有资本总额6600亿元左右。地方层面,除上述四省区外,7月30日,江西省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江西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了划转范围、对象、比例、程序和承接主体等内容。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考虑到划转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积累了经验,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但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此次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多元持股企业划转方式、划转工作办理、划转国资管理、税费处理、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今年以来,国有企业收入利润均有大幅度增长,这为股权划转社保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数据显示,1?7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营业总收入344700亿元,同比增长7.7%;利润总额21366.2亿元,同比增长7.3%。 刘兴国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预计,全面推开以后,划转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资产总量将大幅增加。“如果所有国有企业都根据要求严格按规定比例划转,按照当前国有资产总量,排除掉部分产权不清晰,以及长期亏损缺乏划转意义的资产,可划转的量应该有将近10万亿元的水平。” 不过,各方对于国资划转社保的规模估算不一。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划转国资的规模会在3万亿?5万亿元之间。中金公司则按照2017年底我国国有资本净资产87万亿元推算出可以划转8.7万亿元。 但不管规模如何,国资划转社保还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这轮国资划转社保,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与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时间节点保持一致,这为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奠定了基础。” 董登新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国资划转社保到位的话,对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将提供庞大的资金支持,相当于“手中有粮,心里不慌”。 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划转后,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同时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但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强调,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刘兴国认为,随着国有股权划转的加快推进,社保基金将得以进一步充实,部分地区存在的社保资金缺口将有所缓解。而且在划转完成后,可相应减轻社保基金征收压力,从而为逐步降低社保缴费比例提供空间,对降低企业用工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股权的划转,也会对国有企业的经营产生直接影响,推进国有企业规范运营、倒逼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绩效方面发挥积极影响。”刘兴国进一步认为,为了更好充实社保基金,可能还会倒逼国有企业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详情]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推开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推开

  原标题: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推开 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事项作出具体部署和规范。 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何意义?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就相关热点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 明确中央和地方实施时间表 《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划转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加快划转进程,进一步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明确各方职责,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有利于增强划转的可操作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划转工作。 “国有股权划转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同时有利于减税降费政策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优化。”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表示,此次在成功试点基础上提出全面划转的时间安排以及具体工作规范,加大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相信政策将平稳有序实现既定目标。 明确股权划出划入双方义务 除明确时间要求,《通知》还规定了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划转责任主体要求等内容。《通知》规定,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此,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操作办法》主要包括6方面内容: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划转工作办理、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税费处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获取收益“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变现国有资本。 “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该负责人说。 郑春荣认为,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国有股权划转不会对资本市场产生影响。 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份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各省份相关部门将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央层面将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详情]

评论:国资划转社保基金进度需加速 宜早不宜迟
评论:国资划转社保基金进度需加速 宜早不宜迟

  国资划转社保基金进度需加速 近年来,在人口老龄化和降低社保费率双重因素影响下,养老金发放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如何解决自然是施政重点。 9月20日,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对国资划转社保提出了时间、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划转责任主体以及规范划转操作四方面要求,明确纳入划转范围的中央和地方国企将在2020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划转。 事实上,国资划转社保工作正式开始于2017年,国务院曾于当年11月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不过,过去一年多国资划转社保进度偏慢。根据审计署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已划转23户央企国有股权1132亿元充实社保基金,不到拟划转国有股权的10%,地方也仅有4省份启动划转工作。 此番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也意味着,经过一年零十个月的试点之后,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将进入全速推开阶段,因为留下的时间窗口已不多。 之所以要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根源在于养老金已开始在部分地区入不敷出这一现实因素。此前一则“养老金2035年将耗尽”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虽然大多数解读有失偏颇,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导致的人口抚养比提升,目前模式下养老金存量耗尽只是时间问题。 而且,在近年减税降费大背景下,为减轻企业负担,社保缴费比例下降也是大势所趋。今年5月起,各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已降到16%,此前各地比例整体在20%左右。养老金发放需求增加,缴费却减少,收支压力无疑加剧。 欲解决养老金发放问题,国有资本划转往往是最先被想到且分量足够大的选择。虽然各方对于国资划转规模测算不一,但总额都在5万亿以上,如中金公司按照2017年底我国国有资本净资产87万亿元推算出可以划转8.7万亿元。相对于目前每个月约4000亿元的发放量,充实作用明显。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在即,需要提前划转好国有资本。按照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表,2020年要全面实现省级统筹,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好基础。国资划转需要与省级统筹同步完成,这样才能确保在2020年底切换到全国统筹,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收统支。 当然,国资划转社保也需从大局上考量。一方面要顾及企业自身利益,统筹好国资划转与企业发展、国企改革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要从国企改革治理现代化的视角看待国资承接主体(社保基金)持有国有股权,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有效发挥承接主体适当外部监督和决策制衡的作用,改善国企治理结构。 同时,因诸多大型国企为上市公司,需要考虑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根据政策规定,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所以在短期内对股市不会有影响。 但也不是3年后就简单变现,而应该制定更长期更稳健的投资计划和运行机制,谨慎减持、转售、退出国有股权,实行长期性、价值性投资,实现投资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的平衡。因此政策明确了“分红为主,运作为辅”的收益方式,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可以说,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已是必然选项,宜早不宜迟,且进度需要加速,只是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统筹好与企业自身利益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详情]

53家央企位列国资划转社保名单 划转总额有望超6千亿
53家央企位列国资划转社保名单 划转总额有望超6千亿

  原标题:53家央企位列国资划转社保名单划转总额有望超6000亿元 主持人刘伟杰:9月20日,五部委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速国资划转社保落地。对此,本报从去年试点的成功经验、划转后社保基金获取收益的方式分析,以及对A股市场的影响等方面,采访了业内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解读和分析。 本报记者 杜雨萌 距离2017年11月份国务院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过去一年零十个月,通过近两年时间的试点,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正全面推开。 根据9月20日五部委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未来15个月,纳入划转范围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将基本完成国资划转社保工作。具体来看,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国资划转社保加速落地 近几年来,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受到广泛关注。为了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监管层做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其中就包括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根据《方案》提出,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中国企业联合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全面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不仅可以有效缓解社保基金支付压力,而且还有可能实现社保基金较大收支盈余,为进一步降低社保征缴比例创造条件。 从目前国资划转社保的情况来看,仅在2018年,中央层面就分两批进行划转,包括18家中央管理企业和6家中央金融机构。 具体来看,2018年3月份国资委宣布,在中国联通、中国有色、中农发三家企业开展首批股权划转试点。同年11月份,国资委又选择了中国华能等15家企业开展第二批划转工作。加上近期将实施划转的35家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表示,53家央企划转社保总额将达到6038亿元。 另外,从财政部方面来看,目前已有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工作。 中金公司市场策略分析师王慧曾表示,结合去年10月份国务院首次公开的国有资产“家底”情况,据测算,每划转3.8个百分点的国有资本即可支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存比例下调1个百分点。 王慧认为,随着社保基金规模和影响力的壮大,社保基金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最大、最专业、最稳定的长期投资者,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重点关注实施细则 虽然此前的国资划转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仍会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在此背景下,《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下称《操作办法》)作为实施细则附件,与本次《通知》一同发布。 《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明确了多元持股企业牵头实施单位的确定以及具体划转程序;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限、划转基准日确定、受限国有股权划转和承接主体入账标准等;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明确了承接主体与原国有股东责权利关系、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等具体问题;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刘兴国认为,随着《通知》的落地,预计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围绕为国有股权顺利划转创造条件、制定具体实施落实方案展开,包括明晰划转对象的股权、解决拟划转股权的抵押质押冻结等问题,以及由划转工作牵头股东加快协调各方按持股比例制定具体划转方案。 国信证券高级研究员张立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国资国企、社会保障、资本市场、收入分配等多个领域,建议应制定更为长期的投资方案和发展规划,建立更为稳定的统筹协调、运作方式和退出机制,逐步培育国有资本承接主体真正成为长期价值投资的引领者,增强资本市场的政策适应性,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社保基金和资本市场的深度协同发展。[详情]

国资划转社保后以分红为主 倒逼上市公司提高质量
国资划转社保后以分红为主 倒逼上市公司提高质量

  本报记者 孟 珂 9月20日,财政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对外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对于国资划转社保的规模,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盘和林9月22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年内国资划转规模约为6000亿元至7000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分红方式利好股市 盘和林对此表示,“分红为主,运作为辅”的获益方式意味着社保基金践行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以长期持有、保值增值为投资目标参与市场投资。 谈及承接国资划转后,社保基金获取收益的方式,对A股市场有何影响?盘和林认为,一方面,社保基金通过专业的分析师团队,能够有效辨识具有投资价值的“沧海遗珠”,进而为股市注入活力。同时,社保基金作为风向标,将引导大量市场资金流入这些标的企业,有望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价值发现”功能,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缓解企业的融资压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社保基金的长期投资,能够进一步增强机构投资者在股市的权重和影响,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积累和风险控制能力,并在市场中起到“稳定器”作用,引导市场理性投资,积极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 此外,上述财政部负责人还指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而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目前,国有资本交易是不活跃的,更多是长期持有的概念,让社保基金持有一部分上市国有资本,有利于完善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对国有企业本身发展是有意义的。”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9月22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充实社保基金“钱袋子” 对于社保基金承接国资后的收益量级,盘和林表示,从《通知》所规定的划转范围和对象来看,其中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绝不是一笔小数字。国有资本的持续盈利及分红能力,更是为社保基金提供了源头活水。 “此次《通知》强调划转的国资将专户专用,只能够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这是一个重要信号,表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是国资划转的主要受益者。”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 何南野分析称,国资划转社保,一是可以优化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提升经营效率;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社保的缺口,也有利于逐步探索出国有资本充实社保的更优方式。 谈及国资划转社保还应完善哪些举措以更好地弥补社保基金缺口,何南野认为,一是具有高盈利能力的公司应通过提高股息派现比例来更多地充实社保基金,划转时应充分考虑被划转资本的分红能力;二是应让获取收益的方式更加多元化,由此才可以更大程度地解决社保基金面临的压力。 “在目前我国社会老龄化仍在加剧的形势下,国资划转社保是妥善实现社保费率降低与企业减负的关键所在。国有资本的介入,基本能够确保在社保费率下降的同时,缓解政府在未来足额支付社保金的压力。”盘和林表示。[详情]

国资划转社保明确"时间表" 专家:免征税费可加快进度
国资划转社保明确

  原标题:国资划转社保明确“时间表” 专家称免征税费可加快进度 本报记者  包兴安 9月20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其中《操作办法》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确保按国有股划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将股权划转到位。 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述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已到全面实施阶段,并加快了政策实施落地的步伐。 《操作办法》规定,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相关承接主体。 张依群表示,要求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一方面表明国家对划转工作高度重视,提出非上市公司20日内、上市公司15日内的具体划转时间表,同时要求国有股权登记机构在10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有效避免划转相关各方面的责任推脱,保证划转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确保划转股份能够及时补充社保基金,尽快增加社保基金规模,保证基金充盈,不断增强社保基金运营和保值增值能力。同时,也让更多国有资产真正成为保障民生的载体。 值得一提的是,《操作办法》还明确了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本办法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操作办法》明确税费处理问题,是落实之前国家提出的划转配套性政策,目的在于确保国资划转社保基金能够加快推进和落地,也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试点经验的全面推广。”张依群表示,对划转过程中出现的印花税、过户费实行免征,是在最大限度不影响划转工作、不增加划转成本、不加重划出划入双方税费负担的基础上加快划转进度,提高划转效率。[详情]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明年底前基本完成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明年底前基本完成

  原标题:时间表明确了!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明年底前基本完成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张钟尹    随着时间表的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即将全面提速。 日前,财政部等五部门出台《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月20日,财政部官网正式发布了通知原文,及所附的《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通知指出,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到明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划转工作,划转过程时间紧、任务重。由于国有资本经营、划转牵涉多个方面,比较复杂。此次明确2020年底划转的意义,说明这是一个硬性任务,该项制度也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一步。 央地国企划转工作全面推开 通知规定,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 在谈及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称《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陆续对50家中央企业和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 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为正式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 通知明确划转范围对象 哪些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在划转范围内?本次发布的通知明确了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2017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执行。 据记者查阅,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按照不同行业对其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进行了规定,如大型工业企业需同时满足从业人员不低于1000人,营收不低于4亿元的要求。 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2015年联合印发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按此规定,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 “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国资划转社保基金后,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何代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通知明确了通过股权收益的方式填补各级养老基金缺口,各省份各地区的缺口存在差异,人口流出的地区缺口压力比较大,未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资金需求上涨的趋势没有改变。整体来看,国有资本收益向养老金划转规模可能会逐年增大,增速也会变快,这项制度的建立非常必要。 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通知规定,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 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认为,今年以来,国企盈利稳定增长,为股权划转奠定了较好基础,有助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向全国社保基金划转。除已经完成和正在推进划转工作的59家中央企业之外,其他40多家中央企业也将尽快创造条件,逐步启动划转工作。随着中央企业划转加快推进,地方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无疑也将随之加快。[详情]

国资划转社保明确时间表 央企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
国资划转社保明确时间表 央企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

  原标题:央企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 经济参考报 日前,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全国划转工作的时间表: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在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方面,《通知》明确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在划转责任主体要求方面,《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在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方面,《通知》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上述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明确了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2019年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此次发布的《通知》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相关要求。 对于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地变现国有资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详情]

国资划转社保新政亮点:国企全覆盖 总额数万亿
国资划转社保新政亮点:国企全覆盖 总额数万亿

  原标题:国资划转社保新政五大亮点:国企全覆盖,总额数万亿,短期难影响股市 经过一年零十个月的漫长试点之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进入了全速推开阶段。纳入划转范围的中央和地方国企将在未来的15个月内基本完成划转。 20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对外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下称《通知》)。 《通知》对国资划转社保提出了时间、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划转责任主体以及规范划转操作四方面的要求,并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 《操作办法》是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后出台的第一个实施细则,也是对近两年来试点经验的总结。《操作办法》正视了此前划转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第一财经就《操作办法》采访多位专家,对其中的五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明确划转企业的界定标准,中央地方国企全覆盖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下称《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操作办法》确定了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对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做了界定,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 《实施方案》提出“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操作方法》对这些“除外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与之前的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相比,《实施意见》发布后的这一轮国资划转是全方位的,没有任何例外的,涵盖了所有的上市国企和非上市国企,也涵盖了所有大中型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以及所有的大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 《操作方法》提出,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对于多元持股的企业,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 各方对于国资划转社保的规模估算不一。中国企业研究会研究员刘兴国认为,预计可划转总额将近十万亿元;中金公司按照2017年底我国国有资本净资产87万亿元推算出可以划转8.7万亿元;董登新认为,划转国资的规模会在3万亿~5万亿元之间。 亮点二:明确与原国有股转(减)持的政策衔接,改革前转(减)持企业不能抵扣需重新划转 在2017年的《实施方案》印发之前,我国还曾在2001年推出“国有股减持”办法,2009年推出“国有股转持”办法。此次的《操作办法》专门就“关于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做了五条明确规定。 原国有股转持方案规定,国有或含国有股的企业,上市首发或已上市公司增发收入的10%,以股票或现金方式,由国有股东划转或拨入全国社保基金。其划转规模要远远小于现在按企业国有股权10%划转的规模。 《操作办法》提出,按照《实施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 董登新认为,这次划转与之前的划转并不矛盾,允许重复划转,即不管是上市国企还是非 上市国企,不管以前是否曾经做过国有股转(减)持,这次都要按照10%重新进行划转,之前划转的并不能做抵扣,但以前没有做过国有股转(减)持的企业也只划转一次。 《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即停止执行。《实施方案》印发后,若有企业仍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回拨处理。 董登新表示,新旧划转政策如何衔接,是试点中遇到的一大难题。《操作意见》对此做出统一说明之后,将大力推进划转过程的加速。 亮点三:明确“分红为主,运作为辅”的收益方式,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实施方案》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董登新表示,此次《通知》强调划转的国资将专户专用,只能够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这是一个重要信号,表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是国资划转的主要受益者。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孙永勇表示,国资划转社保驶入快车道与这一轮社保降费是有关系的,养老保险降费会加重一些地区基金的收支压力。 刘兴国认为,随着国有股权划转的加快推进,社保基金将得以进一步充实,部分地区存在的社保资金缺口将有所缓解。而且在划转完成后,可相应减轻社保基金征收压力,从而为逐步降低社保缴费比例提供空间,对降低企业用工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院张盈华表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严格的说,并不是当前这个养老金制度本身的财务问题,而是存在视同缴费的历史“欠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就是要把这一历史“欠账”补上。划转越早,股权收益越高,基金就会越充足,当前缴费一代的负担就能降下来。 亮点四:明确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步 《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董登新表示,划转国资试点进行了一年多,准备工作是比较扎实的,预计全面推开之后国资划拨的进展会较为顺利,到2020年之前完成划转是没有问题的。 2020年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时间节点。按照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表,我国正在加快推进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2020年要全面实现省级统筹,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好基础。 董登新表示,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已经不能再等了,国资划转必须与省级统筹同步完成,这样才能确保在2020年底切换到全国统筹,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收统支,这步跨越对于我国养老保险的改革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亮点五:明确三年以上禁售期,短期对股市无影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操作办法》还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 董登新表示,因为有三年的禁售期,股权在三年内不能被抛售,所以在短期内对股市不会有影响,至于禁售期结束后对股市的影响,目前还不好判定。 《操作办法》还提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刘兴国认为,国有股权的划转,使得社保基金会,或是地方新成立国有独资企业、委托管理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成为被划转股权国有企业的新股东,虽然只是财务投资者,并不参与国有企业的具体经营,但作为财务投资者,也会对国有企业的经营产生直接影响,至少会在推进国有企业规范运营、倒逼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绩效方面发挥积极影响。此外,为了更好充实社保基金,可能还会倒逼国有企业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详情]

划转部分国资充实社保基金今年推开 明年底基本完成
划转部分国资充实社保基金今年推开 明年底基本完成

  今年全面推开,明年底前基本完成,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禁售期义务 ⊙记者 李苑 ○编辑 林坚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 《通知》要求,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通知》明确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在规范划转操作方面,《通知》要求,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等。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按此要求,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陆续对50家中央企业和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预计中央层面59家企业划转国有资本总额6600亿元左右。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为正式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守估算,划转总规模在3万亿元到5万亿元之间。一旦划转到位,可以极大提振大家对未来养老金储备的信心。” 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地变现国有资本。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详情]

国资划转社保全面提速 可减轻社保基金征收压力
国资划转社保全面提速 可减轻社保基金征收压力

  原标题: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明确时间表 财政部网站20日消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称,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并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专家认为,《通知》明确时间要求,国资划转社保将提速,划转完成后,可减轻社保基金征收压力,对降低企业用工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国资划转社保全面提速 《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划转工作,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作为通知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表示,2017年已提出社保基金划转的试点,此次《通知》明确要求时间,国资划转社保将全面提速。此外,《操作办法》明确了承接主体,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周丽莎认为,今年以来,国有企业收入利润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为股权划转社保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操作办法》明确了10%国有股权的划转只是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企业收益权等权利。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减轻社保基金征收压力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表示,随着国有股权划转的加快推进,社保基金将得以进一步充实,部分地区存在的社保资金缺口将有所缓解。在划转完成后,可相应减轻社保基金征收压力,从而为逐步降低社保缴费比例提供空间,对降低企业用工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认为,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将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从央企经营状况来看,近两年国企尤其是央企营收利润持续向好,为划转提供了有利条件。按照10%的划转比例,未来或将有逾十万亿元的资产权益充实社保,有望在很大程度上做大全国社保基金总储备。 “全面推开以后,划转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资产总量将大幅增加。”在刘兴国看来,如果所有国有企业都根据要求严格按规定比例划转,按照当前的国有企业资产总额,排除掉部分产权不清晰,以及长期亏损缺乏划转意义的资产,可划转的量应该有将近十万亿元水平。 此外,《通知》规定,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详情]

2020年底完成部分国资划转社保 专家:规模可达数万亿
2020年底完成部分国资划转社保 专家:规模可达数万亿

  原标题:2020年底完成万亿国资划转社保 适时收缴分红弥补养老金缺口 在社保降费的背景下,围绕养老金长期可持续的改革举措在加快推出。 9月20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对外公开,通知附件中还包含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国资划转社保的工作全面推开,且明确要在2020年基本完成。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这意味着数万亿国资将实施划转。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划转国资的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划转国资收益主要源于股权分红,根据养老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加快推进全面划转 上世纪90年代我国推进养老保险改革,“视同缴费”的举措留下历史欠账。长期以来,业界多建议通过国资划转充实社保,来促进养老金的长期稳健运行,不过划转进度不及预期。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7月份,财政部消息显示,2018年中央层面完成两批24家企业的划转工作,加上近期对35家中央管理企业实施划转,预计中央层面59家企业划转国有资本总额6600亿元左右。2018年先行在浙江和云南展开试点,其他省份也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以及今年养老保险费率的下调,国资划转社保这一举措在加快推进。今年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五部委联合印发的通知,给出了全面推开的时间表。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9月8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陈文辉在参加CF40课题评审会时表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到2022年将迈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将迈入重度老龄化阶段。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和由此产生的养老金缺口,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灰犀牛”事件,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应对这一风险的重要手段。 “通过划转国有资本,实现国企股权多元化,能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社保基金是全民所有财产,作为财务投资者,投资回报的诉求将对管理层形成压力,促使企业经营更加聚焦盈利,从而提升业绩”,陈文辉表示。 划转规模可达数万亿 国有大中型企业划转10%的股权,这是一笔巨大的资产。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含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规模达到69万亿元;2017年我国金融企业形成国有资产16.2万亿元。 “这些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大部分资产属于大中型国企,按10%的比例划转,总体划转规模肯定会达到数万亿元”,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那些产权不明晰,存在资产冻结、互相担保、资产抵押给银行,或者经营状况不佳、持续亏损的国企,资产划转存在一定难度。部分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国企,将包袱转给承接机构,这不大现实。 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经营稳定、股权清晰的企业,划转入账工作相对容易。但国企类别较多,状况也比较复杂,有些上市了,有些还在重组、改制的过程中;加上前期试点企业数量有限,现在全面推开,操作起来存在一定难度。 从地方办法来看,国资划转社保需跟国企改革衔接好,涉及到混改、重组改制的国企,可能要等改制后再划转。 像云南省2018年10月出台划转方案,“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步推进,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制上市以及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划转试点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同时,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包括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多元持股企业划转方式、划转工作办理、划转国资管理、税费处理、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像划转国企涉及到多个国有股东的,政策明确,多个国有股东分别划转各自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 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划转的国资,如何惠及养老金,是外界关心的问题。 国务院2017年出台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了社保基金会及国有独资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这明确了“分红为主,运作为辅”的收益方式。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胡迟表示,上市公司取得利润,是否分红、分红比例等需经董事会决定。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有相应规定,主要体现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里,不同类型国企上缴利润比例不同,未来要逐步提高到30%。划转社保的这部分国资,其分红会单独管理,区别于现有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划转国企若有盈利,就能分红。承接机构有了分红,未必就立马用于弥补养老金缺口,需综合考虑养老金支出需要和国资收益状况,适时收缴、专项用于弥补养老金缺口。承接机构留存的分红资金,可用于投资”,李锦指出。 划转国资的资本运作、分红资金的投资范围,都有严格限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五部门通知指出,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李锦指出,这部分划转社保的国资,是属于全国人民的资产,是绝对不允许亏本的,其资本运作要稳妥操作,确保国资保值增值。这部分资产需交给专业人士运作,可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效益较好、有稳定收益的项目。 这一大笔专项用于弥补养老金缺口的国资,会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各省划转的资产也将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像安徽省明确,划转国资交由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详情]

北青报:“国资划转社保”全面推开不能打折扣
北青报:“国资划转社保”全面推开不能打折扣

  原标题:“国资划转社保”全面推开不能打折扣 本报特约评论员 今日社评 我国要实现高质量发展,不仅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包括社会保障也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满足广大职工社保的需要,也是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社会保障基金面临收支矛盾的情况下,需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国有股权划转就是有效手段之一。 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等五部委日前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今年全面推开,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相关报道见08版)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进入社保基金,不仅是弥补社保基金不足、增强社会保障基金服务功能、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性质的题中之义。近年来,一些地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矛盾突出,既缘于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基金覆盖率不高、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存在问题等因素,也与上一轮国企改制中没有处理好社会保障基金与改革的关系、没有对国企分流人员实施有效的社会保障有一定关联。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发展改革中遗留的问题。 这些年来,因为国有企业改革纳入社会保障基金服务范围的原国企职工,以及暂时未能纳入社会保障基金服务范围的“老国企职工”,合起来是一个较大的群体,所需要的社会保障基金数额巨大。这些职工无论是在职之时,还是成为“社会人”之后,所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数额有限,难以满足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之需。今天的国有企业大多从过去发展而来,这些职工为之付出了辛勤劳动,作出了积极贡献,把国有股权的一部分划转到社保基金中,也是对这些职工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所付出辛勤劳动的肯定,是对他们做出的积极贡献、实现的重大价值的肯定。 我国要实现高质量发展,不仅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包括社会保障也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满足广大职工社保的需要,特别是保证退休职工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也是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社会保障基金面临收支矛盾的情况下,需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国有股权划转就是有效手段之一。 经过几年试点和逐步推开,部分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条件已经进一步成熟。目前,部分国资划转社保的各项基础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包括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内的多项改革正在有序推行。国有企业在下一步发展改革中,将焕发出更加强劲的活力和动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对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全面推开部分国资划转社保的决定已经作出,央企层面要求必须在2019年前基本完成,地方要求在2020年底前全面到位,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令出必行,任何企业、任何部门、任何地方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而不能有拖延、推迟和拒绝执行的借口。尤其通知提出的“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对此必须严格把关,“确有难度”不能成为企业和部门故意拖延的借口,不能由此给部分国资划转社保增加阻力和障碍。 针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应当加快相关监管改革的步伐,尽快将这些企业的部分国资划转工作正式提上日程。不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规模很大,效益也很好,尽早划转对增强社保基金的保障功能大有好处。 此外,地方划转以后股权管理机构问题也应及早确定,应严格按照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粗的要求确定管理机构,确保划转以后国有股权能够真正管理好,并有效发挥作用。总之,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精神和五部委通知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部分国资划转社保工作。这也是对相关企业、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的严峻考验。[详情]

国资划转社保2020年底前完成 预计总规模达10万亿元
国资划转社保2020年底前完成 预计总规模达10万亿元

  原标题:国资划转社保2020年底前完成 专家预计总规模达10万亿元 9月20日,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发文明确了国资划转社保基金时间表,即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加快国资划转进程  增强可操作性 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可以大幅度充实社保基金资本总量,有效缓解养老金充足性问题。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国有资产总额约180万亿元,倘若按照10%的比例划转的话,划转资金约有18万亿元。但预计不会全部实施,比如扣除一些亏损的因素影响,有10万亿元左右应该是符合划转要求的。预计今年大约划转7000亿元的规模。 当日,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及《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称《操作办法》)。 “《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划转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加快划转进程,进一步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明确各方职责,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有利于增强划转的可操作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划转工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2017年11月份,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陆续对50家中央企业和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为正式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 考虑到划转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积累了经验,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为进一步加快划转进程,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2019年 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在盘和林看来, “养老钱”不能“节流”,只能“开源”。国资划转社保是一个不错的“新源头”。与此同时,划转国资是把引入社保基金作为多元化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重要手段。 承接主体 要履行禁售期义务 《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明确了多元持股企业牵头实施单位的确定以及具体划转程序。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限、划转基准日确定、受限国有股权划转和承接主体入账标准等。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明确了承接主体与原国有股东责权利关系、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等具体问题。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对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详情]

国资划转社保全面推开 央企今年底前基本完成
国资划转社保全面推开 央企今年底前基本完成

  原标题:国资划转社保全面推开 央企今年底前基本完成 在多元持股企业划转方面,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 9月20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五部委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 《通知》要求,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由试点转为全面推开  2020年基本完成 国资划转社保工作于2017年正式开始。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2018年,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对15家中央管理企业和4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即中央层面,完成两批24家企业的划转工作。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划转前期准备工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考虑到划转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积累了经验,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为进一步加快划转进程,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今年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通知》提出的时间要求方面,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在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方面,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在划转责任主体要求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社保基金会享受收益权  履行3年以上禁售期义务 在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方面,《通知》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 其中,对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划转,《操作办法》明确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在多元持股企业划转方面,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 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该负责人还提出,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 划转不改变国资管理体制 社保基金不干预企业日常管理 今年以来,国有企业收入和利润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为股权划转社保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根据财政部数据,1-7月,全国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34.47万亿元,同比增长7.7%;国有企业税后净利润1.60万亿元,同比增长8.5%。 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对记者表示,此次《通知》明确了时间表,明确了承接主体以及相关操作事项,有利于划转工作规范有序展开。另外,《通知》还明确,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这对划转工作也是一种利好。《通知》也明确了10%国有股权的划转只是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企业收益权等权利,这意味着划转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未发生改变。 在今年7月19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陆庆平表示,划转企业国有股权,对于企业而言,是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改变,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划转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主要通过股权分红获取收益,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也不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路庆平还表示,财政部及有关部门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包括:国资委和财政部分别做好中央管理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社保基金会扎实做好中央企业股权接收工作,并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详情]

财政部:明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财政部:明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原标题:明年底前,我国基本完成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新京报快讯(记者 姜慧梓)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了“时间表”。9月20日,财政部印发通知,全面推开划转工作,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进度安排、核算方法、股权接收及组织保障,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通知》明确,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国有资本划出后,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并接受考核监督。地方层面,国有股权划出后,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组织保障方面,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同时,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针对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情况,《通知》作出特别说明,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详情]

五部门:部分国资划社保须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五部门:部分国资划社保须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推荐阅读: 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后 主体履行3年以上禁售期义务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0日电 财政部网站20日公布《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资料图 中新经纬张义华 摄 四方面要求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该《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对全国划转工作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二是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三是划转责任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四是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通知》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 对于《操作办法》的内容,该负责人介绍,主要包括六方面,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明确了多元持股企业牵头实施单位的确定以及具体划转程序。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限、划转基准日确定、受限国有股权划转和承接主体入账标准等。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明确了承接主体与原国有股东责权利关系、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等具体问题。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禁售期义务 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国务院2017年11月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 该负责人还表示,中央层面将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责任,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加强调研督导,务求抓出划转工作实效。(中新经纬APP)[详情]

五部门:“部分国资划社保”须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五部门:“部分国资划社保”须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0日电 财政部网站20日公布《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资料图 中新经纬张义华 摄 四方面要求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该《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对全国划转工作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二是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三是划转责任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四是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通知》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 对于《操作办法》的内容,该负责人介绍,主要包括六方面,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明确了多元持股企业牵头实施单位的确定以及具体划转程序。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限、划转基准日确定、受限国有股权划转和承接主体入账标准等。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明确了承接主体与原国有股东责权利关系、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等具体问题。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禁售期义务 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国务院2017年11月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 该负责人还表示,中央层面将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责任,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加强调研督导,务求抓出划转工作实效。[详情]

国资划转社保明确路线图 十万亿国资驰援社保
国资划转社保明确路线图 十万亿国资驰援社保

   重磅!国资划转社保明确路线图!五部门联合发文,国资划转社保全面提速 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正全面推开。 财政部网站9月20日消息,近期,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以下称《通知》)。 图片来源:财政部官网  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认为,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将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从央企经营状况来看,近两年国企尤其是央企营收利润持续向好,为划转提供了有利条件。按照10%的划转比例,未来或将有十几万亿元的资产权益充实社保,有望在很大程度上做大全国社保基金总储备。 《通知》对全国划转工作提出四方面要求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对全国划转工作提出四方面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二是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三是划转责任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四是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通知》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 《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 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 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 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 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 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禁售期义务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 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十万亿国资驰援社保 本报早前曾刊发《划转将提速!近十万亿国资驰援社保》一文,预期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将提速。 7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 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对15家中央管理企业和4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完成两批24家企业的划转工作。加上近期将实施划转的35家中央管理企业,预计中央层面59家企业划转国有资本总额将达到6600亿元左右。 国资委方面此前表示,第三批35家企业将划转国有资本5217.13亿元。目前国资委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力争在今年之内完成第三批划转。 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新疆、安徽、四川等多省、自治区已发布方案启动地方国企划转。 “符合条件的国企和央企,如产权清晰,股权未被司法冻结和抵押的都将实施划转,同时,地方国企也将加大划转力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表示。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表示:此次方案有四个重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划转时间要求;二是明确了国有股权划转承接单位,要求地方国有股权统一划转给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持有,或是委托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三是明确了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地位为财务投资者,享有划转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与知情权,但并不必然享有股权的投票权,不参与所承接股权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四是明确了股权划转的牵头单位,落实了国有股权划转责任。 随着国有股权划转的加快推进,社保基金将得以进一步充实,部分地区存在的社保资金缺口将有所缓解。而且在划转完成后,可相应减轻社保基金征收压力,从而为逐步降低社保缴费比例提供空间,对降低企业用工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刘兴国认为,今年以来,国企盈利稳定增长,为股权划转奠定了较好基础,有助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向全国社保基金划转。除已经完成和正在推进划转工作的59家中央企业之外,其他40多家中央企业也将尽快创造条件,逐步启动划转工作。随着中央企业划转的加快推进,地方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无疑也将随着加快。全面推开以后,划转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资产总量将大幅增加;如果所有国有企业都根据要求严格按规定比例划转,按照当前178万亿的国有资产总量,排除掉部分产权不清晰,以及长期亏损缺乏划转意义的资产,可划转的量应该有将近十万亿的水平。 [详情]

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后 主体履行3年以上禁售期义务
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后 主体履行3年以上禁售期义务

  原标题:财政部: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 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禁售期义务 近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通知》指出,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9月10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以下称《通知》)。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中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李克强总理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作出部署。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称《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实施方案》明确,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按此要求,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陆续对50家中央企业和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为正式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 考虑到划转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积累了经验,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为进一步加快划转进程,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2019年 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划转工作,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通知》。 二、问: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答:《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划转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加快划转进程,进一步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明确各方职责,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有利于增强划转的可操作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划转工作。《通知》对全国划转工作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二是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三是划转责任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四是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通知》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 三、问:《通知》所附《操作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划转试点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同时,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为此,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对试点中反映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收集整理,逐一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制定了《操作办法》。《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明确了多元持股企业牵头实施单位的确定以及具体划转程序。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限、划转基准日确定、受限国有股权划转和承接主体入账标准等。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明确了承接主体与原国有股东责权利关系、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等具体问题。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四、问: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五、问:《通知》如何贯彻落实 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各省相关部门将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央层面将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责任,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加强调研督导,务求抓出划转工作实效。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 (一)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二)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五)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 (六)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七)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九)《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十)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转。 二、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 (十一)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十二)由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三)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十四)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并将应划转国有股权划转至牵头实施单位相应的承接主体。 三、关于划转工作办理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确保按国有股划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将股权划转到位。 (十六)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十七)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相关承接主体。 (十八)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十九)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四、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 (二十)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 (二十一)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十二)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二十三)对于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税费处理问题 (二十四)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本办法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二十五)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六、关于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 (二十六)《实施方案》印发前,企业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继续履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 (二十七)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停止执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国有股转(减)持批复文件不再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要件。 (二十八)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企业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并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回拨处理。 (二十九)按照《实施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 (三十)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4〕21号)、《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停止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三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的划转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实施。[详情]

财政部解读国资充实社保基金:承接主体禁售期3年以上
财政部解读国资充实社保基金:承接主体禁售期3年以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9月10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以下称《通知》)。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中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李克强总理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作出部署。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称《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实施方案》明确,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按此要求,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陆续对50家中央企业和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为正式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 考虑到划转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积累了经验,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为进一步加快划转进程,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2019年 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划转工作,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了《通知》。 二、问: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答:《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划转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加快划转进程,进一步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明确各方职责,为政策实施保驾护航;有利于增强划转的可操作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划转工作。《通知》对全国划转工作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二是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三是划转责任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四是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通知》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规范划转操作。 三、问:《通知》所附《操作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划转试点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同时,由于划转涉及面广,企业情况复杂,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事项。为此,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对试点中反映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收集整理,逐一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制定了《操作办法》。《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明确了多元持股企业牵头实施单位的确定以及具体划转程序。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限、划转基准日确定、受限国有股权划转和承接主体入账标准等。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明确了承接主体与原国有股东责权利关系、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等具体问题。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四、问:划转国有股权获取的收益应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五、问:《通知》如何贯彻落实 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各省相关部门将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央层面将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责任,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加强调研督导,务求抓出划转工作实效。[详情]

五部门:“部分国资划社保”须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五部门:“部分国资划社保”须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原标题:五部门:“部分国资划社保”须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根据国务院部署,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9月20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等5部门周五发布通知,要求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须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通知指出,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通知表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关于税费问题,通知表示,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本办法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为增强我国社保基金可持续性,进一步夯实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基础,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对15家中央管理企业和4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即中央层面,完成两批24家企业的划转工作。 今年7月,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陆庆平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近期还将对35家中央管理企业实施划转,预计中央层面59家企业划转国有资本总额6600亿元左右。 陆庆平表示,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划转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企业情况摸底排查、制定实施方案、选择承接主体等,为下一步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详情]

规模有望近10万亿元!国资划转社保操作性文件将出台
规模有望近10万亿元!国资划转社保操作性文件将出台

  来源:人民币交易与研究         国内媒体日前报道称,全面推开国资划转社保基金操作性文件即将出台。专家表示,按照当前的国有资产总量,可划转规模或有望接近十万亿。     国内媒体近日报道称,全面推开国资划转社保基金操作性文件即将出台。专家表示,按照当前的国有资产总量,可划转规模或有望接近十万亿。 上月中旬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 操作性文件的即将出台显示这一项夯实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基础的重要举措正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中证报援引专家称,四季度国资划转社保将提速,满足条件的40多家央企以及国企将加快实施划转,同时还建议进一步提高国有股权分红率,尽快制定并实施国有资本多种方式充实社保基金的中长期规划。 而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7月,国有企业收入与利润双双实现了7%以上的增长,为国有企业股权划转社保奠定了较好基础。 前七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营业总收入344700亿元,同比增长7.7%;利润总额21366.2亿元,同比增长7.3%。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认为,今年以来,国企盈利稳定增长,为股权划转奠定了较好基础,有助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向全国社保基金划转。除已经完成和正在推进划转工作的59家中央企业之外,其他40多家中央企业也将尽快创造条件,逐步启动划转工作。 随着中央企业划转的加快推进,地方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无疑也将随着加快。全面推开以后,划转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资产总量将大幅增加;如果所有国有企业都根据要求严格按规定比例划转,按照当前178万亿的国有资产总量,排除掉部分产权不清晰,以及长期亏损缺乏划转意义的资产,可划转的量应该有将近十万亿的水平。 不过,对于社保基金而言,要想得到真金白银,还得看国资划转之后的分红水平和处置力度。中信证券称,央企原先每年就有按净利润特定比例向国资上缴利润的规定,在满足了这部分利润上缴要求后,社保实际能获得的分红收益可能十分有限。 中泰证券则认为,未来若能赋予社保部门对划拨的国有股权拥有更大的处置权,或许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如通过减持或并购来获得资本运营收益,而不仅仅依赖非常有限的国企分红。   而如果能释放更大的国有股处置权,可着重从以下领域入手: 从行业选择来看,可以考虑进一步减小国有资本在竞争性领域的占比,部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权可成为划转社保的重点。以上市公司为例,即使是国资占比最小的纺织服装行业,该比例也超过了15%。而在国资占比超过50%又属于竞争性领域的行业,如钢铁、建筑装饰、化工、休闲服务、食品饮料、建筑材料、汽车和通信等行业,国有股权处置都存在较大的空间。 从企业选择来看,经营绩效较好的国企应为首选。目前我国国企在食品饮料、家用电器、休闲服务、化工、汽车和传媒等行业业绩表现较好,不仅ROA在行业内排名靠前,而且这些行业也基本属于竞争性行业。因此,这些行业中业绩较好的国有企业,其实可以纳入国资划转社保的重点。 从地区分布来看,社保缺口较大的地区可先试先行。从2017年各地区养老保险累计结余的情况来看,东北三省以及青海、湖北等养老金累计结余已呈现负增长,即当期已收不抵支。例如若维持2017年支出水平不变,东北三省当前养老金累计结存可维持的时间已不到6个月,社保缺口较大地方的国企或许可先行试点。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建议,应把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后的价值变现预算提到议事日程,更有利于划转国有股权用于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支出使用。此外,他还建议,在对各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进行中长期测算或核算基础上,要尽快制定并实施国有资本多种方式充实社保基金的中长期规划。(完) [详情]

划转将提速!近十万亿国资驰援社保
划转将提速!近十万亿国资驰援社保

  原标题:万亿量级驰援 国资划转社保提速 □本报记者 刘丽靓  1-7月,国企尤其是央企利润持续向好,为国资划转社保提供了有利条件。据悉,全面推开国资划转社保基金操作性文件即将出台。专家认为,四季度国资划转社保将提速,满足条件的40多家央企及国企将加快实施划转。按照当前的国有资产总量,可划转规模有望近十万亿元。专家建议进一步提高国有股权分红率,并尽快制定并实施国有资本多种方式充实社保基金的中长期规划。 一举三得 “‘全面推开’意味着将覆盖所有的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国企和央企,如产权清晰,股权未被司法冻结和抵押的都将实施划转,同时,地方国企也将加大划转力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表示。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表示,今年以来,国企盈利的稳定增长,为股权划转奠定了较好基础,有助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向全国社保基金划转。除已经完成和正在推进划转工作的59家中央企业之外,其他40家中央企业也将尽快创造条件,逐步启动划转工作。随着中央企业划转的加快推进,地方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无疑也将随着加快。全面推开以后,划转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资产总量将大幅增加;如果所有国有企业都根据要求严格按规定比例划转,按照当前178万亿元的国有资产总量,排除掉部分产权不清晰,以及长期亏损缺乏划转意义的资产,可划转的量有将近十万亿元的水平。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认为,国资划转社保可谓一举三得。首先,可以缓解社保资金压力。按照2017年国有资产的规模,全部划转10%的话,补充社保的规模可以达8.7万亿元,这个规模相当于2018年财政补贴的5倍多,为以后的社保改革争取足够的时间窗口。其次,对国企而言,国资划转社保甚至减持也可以助推国企改革,提高国企效率。第三,对民企而言,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逐渐退出,可以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李迅雷认为,未来若能赋予社保部门对划拨的国有股权拥有更大的处置权,或可发挥更大作用。从行业选择来看,部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权可成为划转社保的重点,如钢铁、建筑装饰、化工、休闲服务、食品饮料、建筑材料、汽车和通信等行业。从企业选择来看,经营绩效较好的国企应为首选,如食品饮料、家用电器、休闲服务、化工、汽车和传媒等行业。从地区分布来看,东北三省、青海等社保缺口较大的地区可先试先行。 关注现金流 文宗瑜认为,从确定划转国有股权的国企名单到划转后的社保基金持有国有股权,都要充分考虑所划转国有股权的现金流问题。当下大多数的划转国有股权分红能力较弱,少数划转国有股权虽分红能力较强,但愿不愿及时分红尚不确定。为了防止划转国有股权的“画饼充饥”,可考虑把国有股权设为优先股,并考虑划转后社保基金持有的国有股权可实施价值变现预算。如果划转国有股权设为优先股,按确定的分红率实行划转国有股权的优先分红,可以保证社保基金尤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大的一些省份,以国有股权优先分红的收益进行“应急”。为充实社保基金而划转的国有股权设为优先股,建议其分红率可以考虑按比一年期基准存款利率高3-4个百分点的标准进行确定。 文宗瑜认为,把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后的价值变现预算提到议事日程,更有利于划转国有股权用于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支出使用。此外,在对各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进行中长期测算或核算基础上,应尽快制定并实施国有资本多种方式充实社保基金的中长期规划。 中信证券预计,在现行收益上缴制度下,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有能力派发高股息的央企集团会进一步提高下属子公司的派息比率,以增加充实社保的力度。[详情]

评论:划拨国资充实社保还有难题待解
评论:划拨国资充实社保还有难题待解

  原标题:划拨国资充实社保还有难题待解 梁发芾 近日,财政部表示,近期将对35家中央管理企业实施国有资本划转,加上此前已完成划转的两批共24家企业,预计中央层面59家企业共划转国有资本约6600亿元充实社保基金。有媒体分析说,按照5%的股息率来计算,6600亿元央企资本每年分红金额在330亿元,而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根本不可能有5%的股息率。因此,这一政策的效果并不像想象的那么乐观。 笔者此前多次分析,虽然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低下,加上国企利润分配制度并不合理,使得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所有权人所获得的股权红利的数量并不像想象的那么乐观。这是划拨国资充实社保政策的最大瓶颈。 我国有庞大的国有资本,充实社保为企业职工社保(最好也要为全民社保服务),本是情理中的事情。由于国有资本十分雄厚,理论上可以为社保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持。但是,庞大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低下一直是国有企业的短板。到2018年末,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78.7483万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63.1008万亿元,去年全年国有资产税后利润仅为2.46537万亿元。但即使是这样不多的利润,绝大多数仍然留在国资系统使用,对于公共财政和社保的贡献极小。按照财政部的数据,2018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899.95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是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入。这就是说,即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全部来自国有企业的利润,也只是国企税后利润的11%,89%的税后利润并未纳入国资经营预算。当然,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这2899.95亿元资金,也没有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成为公共财政资金,2018年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调入一般预算中央和地方的资金为754亿元。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我国资产规模达100多万亿元的国有企业,每年近2.5万亿元的税后利润,最多只有754亿元调入公共财政,只占税后利润的3%。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对于国家公共财政的贡献也就是给国家的分红,最多是税后利润的3%。这贡献也太微不足道了! 那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其他资金用于什么呢?按照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中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就是说,这些钱仍然在国有经济的盘子中循环和使用,如补贴巨额亏损的一些大型国企。 庞大的国有企业利润不高,有些大型企业其实一直处于巨额亏损之中。这些亏损,往往就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予以补贴。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高,但有些企业有非常好的薪酬待遇,高级管理人员不但有很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职工也有令人羡慕的用足有关政策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以及其他商业保险的福利。 管理不善,巨额亏损,高昂薪酬和福利待遇等使得国有企业不但盈利能力低下、效率不高,而且不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也使得有限的利润在国企体内循环,对国家公共财政贡献率极低,没有尽到国企应该尽到的责任。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将国资划拨给社保基金,社保基金可能仍然难以获得较好的分红。难点在于企业可能没有赚钱能力,也可能是赚了钱也不愿意多分红。诚如前述媒体的分析,即使已经划拨的所有国资6600亿元都能够按照5%的股息率给社保基金分红,一年也不过330亿元,更何况,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息率远远达不到5%,那么,6600亿元国资给社保的分红,一年或许就是一两百亿元。这对于庞大的社保支出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按照《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快报数据》,2018年我国社保总收入约为5.6万亿元,其中收入最多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约为5万亿元;社保总支出约为4.873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约为4.4万亿元。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拨国有资本主要是为了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那么,相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一年收入5万亿元,支出4.4万亿元的大盘子,区区两三百亿元的收入有什么帮助呢?330亿元是4.4万亿元支出额的0.8%,只能说是杯水车薪。而目前,仅仅黑龙江一个省的养老保险缺口已经达到320亿元。这就是说,以最好的股息率计算,目前为止划拨的国有资本的收入,也只够给黑龙江一个省弥补缺口。 显然,要划拨国资充实社保政策起到真正的作用,首要的问题是提高企业对社保的分红水平。这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的经营效益要好,盈利能力要强。如果企业本身亏损,或者没有盈利,那就谈不上给社保的分红,谈不上提高股息率。对此,唯一正确的做法是对这些企业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革,真正提高其经营效益。另一方面,企业赚了钱,有盈利,却仍然想法子把钱留在企业,或者通过高薪酬、高福利等在企业内部花掉,那也没用,所以,还必须对企业向所有者的分红制度进行全新的改革。像目前这样,企业要么赚不到钱,要么赚到钱了也想方设法不给国家多分红,这种状况显然是不能容忍的。这种状况不改变,即使把全部国资划拨社保,也解决不了社保未来的收支缺口。 除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也可以探索国资充实社保的其他途径。划拨国资充实社保,目前的政策是将一些国资的股权转让给社保基金,社保基金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但这并不见得是最好的方式、最佳的选择。国企分红率和分红意愿低下很难短期改变,而如果企业亏损的话,社保基金很可能还要承受风险。所以,针对这种模式,也有经济学者建议社保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相关收益,也就是说,可以将划拨给社保的企业股权出售以获得资金。对于弥补社保缺口这或许是真正有效的举措,对此不妨进行深入研究探讨甚至试点探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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