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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要求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
中办国办发文要求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

新华社|2019年02月14日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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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清解读《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意见》:谁的春天盛宴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9年02月15日 15:06
更高级别的对症下药——评中办国办重磅文件
更高级别的对症下药——评中办国办重磅文件

  更高级别的对症下药——评中办国办重磅文件 本文作者:天风证券银行首席分析师廖志明,来源:志明看金融 2月14日新华社报道,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解构“融资难融资贵”,化整为零、各个击破 《意见》将“融资难融资贵”拆解为“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这三个难点,对症下药、各个击破。从民企的角度,由于经营相对不够稳健、融资渠道不足而易发流动性问题、担保方式不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其信用风险确实相对较高。从银行的角度,1)12-16年不良周期余痛未消,经营机构已经习惯了偏向国企客户,对民企则要求强担保强抵押,且该思想已经融入贷款审批体系中;2)上一波不良周期中建立起较为严格的考核体系,不良容忍度较低,这使分支行“不敢投”;3)当风控和风险定价能力不足时,民企贷款的超额收益可能无法抵补较高的风险;4)资本监管和央行MPA考核,也可能使信贷投放面临瓶颈,客观上“不能投”。 措施更加具体,落实力度较强 具体的考核指标呼之欲出,银行面临更强约束。《意见》涉及金融机构内部考核。例如,民企年度服务目标、服务企业数量和信贷质量、不良贷款容忍度等。也包括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户数和金额并重的差异化考核机制,新增公司贷款中民企的比重增加,信用贷款比重增加。(注意,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意在纠偏,而非一味增加)强调“压实责任”和问责,确保落实力度。《意见》点名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此外,推动第三方机构评估,贯彻不力的要依法严肃问责。以中办、国办的名义发出此通知,推动力较此前更为强烈,料落地效果较好。 民企信用水平有望提升,银行短期存不良上行压力 调整MPA参数、普惠定向降准、加大票据支持等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叠加IPO和再融资提速、定向可转债等鼓励直接融资的政策,使民企融资渠道进一步打开、流动性风险降低、生存能力提升。整合各部门建立信息平台可减轻银行审批的信息不对称性,积极纾困、号召清理拖欠民企款项可增强其还款能力,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均有利于提高民企信用水平。在既定考核指标压力下,银行依托还款来源、经营稳健性、产业链来做审批,减轻对抵押担保的依赖,长期来看银行对民企客户选择能力或增强,但初期或面临不良贷款率上行压力。 投资建议:更高级别的对症下药,或推动社融加速回升。有的放矢、各个击破,民企贷款量和质并重,稳信用政策有望看到显著成效,推动社融加速回升,对股市亦形成明显利好。[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9年02月15日 12:06
四中全会前 中央发出这样一个重磅文件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9年02月15日 08:47
中央放大招: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
中央放大招: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

  中央放大招: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10大核心要点速看 头图来源丨中企图库 2月14日晚间,新华社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0大核心要点 1、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 2、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3、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4、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 5、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6、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7、商业银行要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 8、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9、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10、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 以下是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 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 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 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 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 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 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详情]

央视财经 | 2019年02月15日 08:35
金融服务民企纲领出炉:银保齐发力 资本市场作用凸显
澎湃新闻 | 2019年02月15日 08:27
金融服务民企18条纲领:银保齐发力 资本市场作用凸显
澎湃新闻 | 2019年02月15日 08:21
2019年金融体系核心任务清单
2019年金融体系核心任务清单

  2019年金融体系核心任务清单 金羊毛工作坊 导读:如果说2017年金融政策的核心是去杠杆,2018年金融政策的重心内外挑战下由去杠杆防风险转向了“六稳”;那么2019年金融体系的核心KPI就更加清晰——金融必须为民企脱困服务,即易纲行长提到的三支箭。从2018年10月份以来政策已经在路上了,并在2月14日形成了全面的文件。 文件涵盖信贷、股市、债市、金融机构资本补充(主要是银行)、征信、增信等政策框架。市场尤其关注对资本市场相关改革和配套。 大家体会下这几句政策含义吧—— 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 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 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 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来    源:新华社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9年02月15日 08:15
“十八条”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政策相继落地效果初现
“十八条”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政策相继落地效果初现

   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政策相继落地效果初现 来源:证券时报 记者 孙璐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再给民企吃“定心丸”,通篇内容与去年11月初举行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内容一脉相承,再次强调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意见》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文件从实施差别化信贷支持、加大直接融资、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明确和细化金融服务民企的指导意见。 差别化货币信贷 支持政策持续发力 对民企来说,主要的融资渠道来自两方面,一个是银行信贷,另一个就是直接融资。所以,《意见》也主要从这两大渠道着手,提出纾困民企融资环境的对策。不过,从融资现状看,大部分民企主要依赖的融资渠道还是前者,因此,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支持力度,重中之重也是从银行信贷着手。 《意见》就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难点。所谓的“问题”、“难点”,就是“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为此,《意见》从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提高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完善银行绩效考核和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特别是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提出,将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可以看出,上述政策的落地主要将由央行负责推动。实际上,去年底以来,央行就在多措并举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上述政策中多数已经在落实当中。所谓的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就是市场广泛热议的要从宽货币到宽信用发力。 值得注意的是,业内普遍认为,从去年四季度央行发力后,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已明显改善,贷款融资自去年四季度以来明显增长,尽管央行尚未公布今年1月的金融数据,但新增贷款规模有望大概率创历史新高,宽信用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路透综合近30家机构预测中值显示,1月新增人民币贷款料升至2.97万亿元,环比劲增近3倍,略高于去年同期水平;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亦料创出天量规模达3.3万亿元。 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贷款、债券、ABS等融资市场已表现出“量升价降”的特征,体现出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已经明显改善。待针对“三大约束”的若干精准政策进一步发力后,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会变得更加通畅,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还会加大。 完善金融机构 激励相容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推出的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只是引导银行加大对民企信贷支持的“敲门砖”,要激发银行加大信贷投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则离不开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完善。 尤其对于基层的银行从业人员来说,绩效考核机制的完善是推动他们加大民企、小微金融服务的最重要的推动力。南方一资深银行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尽职免责问题是影响基层行对民企不愿贷、不敢贷的最主要原因。现实情况中,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对于国企出现的不良风险往往是对基层信贷人员从轻处理,但对于民企信贷风险则是严肃处罚。尽管监管部门多年来提出要落实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差异化尽职免责要求,但一直未出台细化、量化的尽职免责标准,使得这一要求常常流于口号。因此,未来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能够明确落地,对于调动基层行给民企放贷的积极性有很好的助推作用。 《意见》就提出,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 除了银行内部要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外,监管部门也应适当调整监管要求,以正面激励银行服务民企,而非用行政性手段摊派任务。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近日就撰文指出,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关键是形成激励相容的机制,鼓励银行主动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而不是用下指标、派任务的行政办法。 因此,《意见》也提出不少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企支持的政策举措,强调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例如,在实施差异化监管考核方面,提出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在正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民企融资支持方面,提出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强化融资服务 基础设施建设 众所周知,不少金融机构偏好“垒大户”,而不愿意扎根专注做民企、小微金融服务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民企因经营信息不透明、财务信息不规范、融资抵押物缺乏等原因,加大了金融机构风控审核的成本,让金融机构望而却步。所以,《意见》也从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部署,旨在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意见》提出,要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除了信息共享、信用体系建设外,民企融资担保体系的完善也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指出,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9]6号),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农支小定位,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北京一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上述业务范围的限制要求非常具有针对性,目前不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都在做债券担保和为政府融资平台发债提供增信,他们不愿意做民企(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因为这类业务通常风险相对高、运营成本高、代偿多,并不赚钱,甚至还会赔钱。如果明确聚焦民企、“三农”的主业范围,则意味着这些担保机构将面临业务转型,这对支持民企、“三农”融资来说就是利好。[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2月15日 02:21
中办国办出台18条意见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9年02月15日 02:21
中办国办发文:着力提升民企金融服务针对性有效性
中国证券报 | 2019年02月15日 01:49
邓海清解读《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意见》:谁的春天盛宴
邓海清解读《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意见》:谁的春天盛宴

  中国“银行版QE” 谁的春天盛宴 谁的阿克琉斯之踵? 来源:海清FICC频道 本文作者:邓海清,华尔街见闻首席经济学家;陈曦,华尔街见闻研究院院长助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4日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政策,这是“两会”前夕政策层给民企送上的情人节“超级大红包”。 一、民企喜大普奔——两会前夕的里程碑“政策大红包”! 2018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企业高度重视,各层领导均对支持民企融资做出重要指示。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表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11月6日,人民银行易纲行长接受记者采访谈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从债券、信贷、股权三个融资主渠道,采取“三支箭”的政策组合,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途径。 11月9日,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强调,初步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目标。 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背景主要有两个: 第一,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未根本解决,民企违约屡见不鲜,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无论是数量抑或金额,2018年债券违约都达到了此前四年(2014年~2017年)的总和,从债券违约主体属性来看,民企占有绝对份额。企业融资问题也逐渐反映在经济和股市上,“企业信用恶化-融资难加剧”的循环已经形成。 第二,央行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奖励为主的“中医疗法”见效缓慢。央行对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不可谓不尽心,但是对银行的奖励难以弥补银行出现坏账承担的责任,银行通过“以贷转存”等方式变相完成指示,民企的实际获得感较差。 在这种背景下,《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应运而生。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关键点 内容 银行业激励相容机制再加码 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 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 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 对银行业服务民营企业融资提出行政性指导要求 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 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针对民企融资痛点,包括提高信用贷比重等 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不仅要解决融资难、还要解决融资贵 要确保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为民企融资提供增信、担保,提高风险分担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 加强监督和追责力度 对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支持民企融资力度不足的金融机构要加大处罚,保证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真实性、可获得性、持续性。 二、“银行版QE”——从“消费贷”看“外科手术”的一石二鸟 我们认为,此次《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可以称得上是“银行版QE”。从严谨的角度,QE仅限于央行采取的超常规货币政策,包括央行直接购买长端资产、信用资产等等,因此从学术角度讲,该《意见》仅涉及银行层面,与QE完全不是一回事。 但我们仍然认为,“银行版QE”是一个较为形象的表述,尽管不那么严谨。主要原因在于,QE的本质内涵是通过干预市场的期限定价、信用定价,促进实体经济融资,从这个层面讲,该《意见》确实有QE的类似之处——在银行支持民营经济意愿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干预银行行为,来促进民营企业融资。 我们猜测,该《意见》中关于信贷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消费贷的逻辑。中国过去居民贷款同样以抵押贷款为主,经历2016年以来的消费贷快速发展,居民的无抵押贷款或者信用贷款已经成为主流,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结构向消费型、服务业转型提供重要支撑,居民杠杆率水平也接近国际水平(当然,其中还是有大量房贷)。 与央行的“中医疗法”相比,该《意见》我们认为是“外科手术”。“中医疗法”见效慢,“外科手术”见效快。该《意见》的目的主要有两个: 目的一: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支持民营经济融资。当前中国融资不仅总量增速一路下滑,而且结构上民企占比较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中提出了诸多开创性意见,每一条落地都足对当前中国当前融资模式造成极为重大的制度层面的深刻改变。列举最重要的要点如下: (1)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 (2)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 (3)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4)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 (5)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 (6)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 (7)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8)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9)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 如果上述措施能够落实,民营企业融资的症结确实将被解开,对于支持实体经济融资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2008年以来经济趋势性下滑,每一轮经济反弹都与特定主体加杠杆脱不开关系,例如2009年的全面加杠杆、2012年的地方政府加杠杆、2016年的居民加杠杆。 该《意见》提供了此轮经济反弹的加杠杆主体:民营企业。该《意见》中影响最大的是信贷模式的改变,而信贷实际就是加杠杆。 如果民营企业出现一轮加杠杆,则经济出现类似2012、2016年相似的经济周期向上是可能的。 相应的,从各国经验来看,QE性质的政策都会导致资产价格的普遍上涨,特别是如果国内股票回购制度改变,若该《意见》能够有效落地,则股票回购、并购重组等推动资产价格上涨可能性很大。 目的二:倒逼银行的信贷机制改革,建立有效的风险定价机制。 国内信用风险定价失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软约束主体干扰市场定价,软约束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相关的融资主体、国有企业等等; 另一方面,对抵押物过度依赖,对非政府背景的企业融资,主要采用看抵押物来提供融资,包括房地产抵押、厂房抵押、股票质押等等。 总结起来,中国的信用融资本质上就是两种:要么是政府信用,要么是资产价格信用。 消费贷的逻辑打破了上述两种信用,出现了基于个人信用的真正信用融资,这无疑是中国信用定价市场的一大进步。 对于企业端,中国的信用融资占比很小,而海外的渣打银行、富国银行等等均有成熟的信用贷体系,改变中国企业信用贷不足的问题刻不容缓。 事实上,只有实现对企业的信用贷款,才是真正的风险定价——基于政府信用或者抵押品的信用定价,其实与本质上的信用风险不是一码事。 改革是逼出来的,中国银行体系习惯了政府信用和抵押品,自发性改革是很难的,该《意见》通过倒逼的方式,要求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必然会逼迫银行加大对信用定价的研究和应用,有助于中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真正建立。 三、谁的盛宴?谁来买单? 正如前面所述,我们认为央行的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激励相容属于“中医疗法”,该《意见》则属于“外科手术”,外科手术见效快,但是副作用也大。 该《意见》中关于信贷的内容可以看作消费贷的延伸,那么可以看看消费贷的几个副作用。 副作用一:道德风险,部分加杠杆是庞氏性质。居民消费贷中存在不少案例,由于借钱容易,导致借钱越来越多,最终无力偿还债务。 副作用二:先刺激后抑止。无论怎么说,信贷就是加杠杆,开始加杠杆有助于刺激消费能力,而杠杆加多了就变成了负担,因为借钱总是要还的。在居民对个人资产负债表有明确的概念之前,无序加杠杆导致后期偿债压力巨大并不鲜见。 副作用三: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破产。P2P跑路已经习以为常,而P2P是消费贷(我们不纠结名目)的重要力量。居民坏账增加之后,中小金融机构无法兑付融资方是必然出现的。 此次的融资主体是民企,我们将上述的居民替代为民企,就可以得出此次“外科手术”的潜在风险点。 如何减少风险,一个关键点在于,大数据、金融科技是金融基础设施的公器,还是部分企业的私器? 对于中小银行而言,由于掌握的数据不足,很难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机制,因为信用识别的关键就是数据。 从这几年个人消费贷和小额贷款的行业发展结果就可以看出,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农商行、农联社,几乎无缘这场盛宴,或者沦为金融巨头或科技巨头的附庸,成为廉价资金提供者而已。 在信用风险识别难的情况下,又要完成政策要求,那么无疑会导致风险的急剧增加。 此外,目前政策要求部分小银行只能资金不出当地,那么这些小银行如何进行信用分散? 如果既难以信用识别,又难以信用分散,那么无疑将成为民企融资盛宴的买单者。 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方面,借鉴消费贷的成功经验是好的,但是需要注意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有一个本质不同:个人信用不存在破产的问题,而企业可以通过破产逃废债。 消费贷之所以能够在大体上取得成功,背后离不开个人信用的原理:个人如果借钱不还,则可以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而且个人债务是一辈子的债务,甚至“父债子还”。 对于企业信用,尽管可以对企业实控人采取部分措施,但是由于企业绝大多数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目前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大股东挪用资产等惩罚力度太弱,企业的道德风险比个人要严重的多,因为最差的情况就是破产倒闭,或者一走了之。 总结全文,我们认为,《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改变中国金融体系的融资逻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倒逼银行改革,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定价机制,有助于民营企业融资加杠杆,有助于形成类似12、16年的经济周期回升,有助于形成类似QE效果的资产价格上涨,有助于中国经济增长点的切换和改革的方向。 但是,我们参考消费贷的经验教训,认为该《意见》需要诸多配套措施的配合,单兵突进容易导致新一轮无序加杠杆、道德风险乃至庞氏骗局、加剧金融系统性风险。需要加强基于大数据、金融科技的信用评价基础设施建设,对中小银行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其承担的潜在风险,加大对失信企业的个人的惩罚力度,从体制机制上减少企业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监管套利、恶意逃废债。考虑到消费贷的经验教训已经比较充分,相信政策层能够妥善处理该《意见》的落地,实现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的有效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详情]

更高级别的对症下药——评中办国办重磅文件
更高级别的对症下药——评中办国办重磅文件

  更高级别的对症下药——评中办国办重磅文件 本文作者:天风证券银行首席分析师廖志明,来源:志明看金融 2月14日新华社报道,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解构“融资难融资贵”,化整为零、各个击破 《意见》将“融资难融资贵”拆解为“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这三个难点,对症下药、各个击破。从民企的角度,由于经营相对不够稳健、融资渠道不足而易发流动性问题、担保方式不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其信用风险确实相对较高。从银行的角度,1)12-16年不良周期余痛未消,经营机构已经习惯了偏向国企客户,对民企则要求强担保强抵押,且该思想已经融入贷款审批体系中;2)上一波不良周期中建立起较为严格的考核体系,不良容忍度较低,这使分支行“不敢投”;3)当风控和风险定价能力不足时,民企贷款的超额收益可能无法抵补较高的风险;4)资本监管和央行MPA考核,也可能使信贷投放面临瓶颈,客观上“不能投”。 措施更加具体,落实力度较强 具体的考核指标呼之欲出,银行面临更强约束。《意见》涉及金融机构内部考核。例如,民企年度服务目标、服务企业数量和信贷质量、不良贷款容忍度等。也包括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户数和金额并重的差异化考核机制,新增公司贷款中民企的比重增加,信用贷款比重增加。(注意,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意在纠偏,而非一味增加)强调“压实责任”和问责,确保落实力度。《意见》点名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此外,推动第三方机构评估,贯彻不力的要依法严肃问责。以中办、国办的名义发出此通知,推动力较此前更为强烈,料落地效果较好。 民企信用水平有望提升,银行短期存不良上行压力 调整MPA参数、普惠定向降准、加大票据支持等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叠加IPO和再融资提速、定向可转债等鼓励直接融资的政策,使民企融资渠道进一步打开、流动性风险降低、生存能力提升。整合各部门建立信息平台可减轻银行审批的信息不对称性,积极纾困、号召清理拖欠民企款项可增强其还款能力,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均有利于提高民企信用水平。在既定考核指标压力下,银行依托还款来源、经营稳健性、产业链来做审批,减轻对抵押担保的依赖,长期来看银行对民企客户选择能力或增强,但初期或面临不良贷款率上行压力。 投资建议:更高级别的对症下药,或推动社融加速回升。有的放矢、各个击破,民企贷款量和质并重,稳信用政策有望看到显著成效,推动社融加速回升,对股市亦形成明显利好。[详情]

四中全会前 中央发出这样一个重磅文件
四中全会前 中央发出这样一个重磅文件

  四中全会前,中央发出这样一个重磅文件 来源:鹏友来开会 作者:董少鹏 证券日报副总编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选在2月14日情人节这一天,在《新闻联播》中公开,很有一番意味。 在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公布这些政策,释放了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引领金融机构“贴地服务”的强烈信号。 《若干意见》列出了一系列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很实,包括: 1)  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2)  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3)  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4)  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5)  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 6)  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7)  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8)  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 9)  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 10) 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信机构覆盖范围。 11) 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 12)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 13)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14) 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 除了这些实招,《意见》还在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方面提出了具体策略,很有针对性,注重有效性。 自去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之后,一行两会紧急响应,拿出了一些措施。此次《意见》发布,既包括对前期出台措施的进一步提升,又新推出了一些举措,更具系统性。由中办、国办发布,意在形成统一步调,强化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协调机制,避免放空炮、不落地。 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享有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是出台《意见》的初衷。 接下来,要狠抓落实,特别是金融机构要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真正的业绩。还要用好一批人、培养一批人,让有为中小企业服务之心的人担当大任。 民营企业,莫愁前路无知己,金融机构要发力。[详情]

中央放大招: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
中央放大招: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

  中央放大招: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10大核心要点速看 头图来源丨中企图库 2月14日晚间,新华社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0大核心要点 1、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 2、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3、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4、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 5、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6、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7、商业银行要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 8、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9、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10、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 以下是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 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 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 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 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 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 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详情]

金融服务民企纲领出炉:银保齐发力 资本市场作用凸显
金融服务民企纲领出炉:银保齐发力 资本市场作用凸显

  在金融监管部门去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举措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后,金融如何支持民企融资迎来了规格极高的纲领性文件。 新华社2月14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全部18条内容,向民企派发了首发与再融资审核提速、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等多个政策大礼包。 加快民企首发与再融资审核进度 如何加大对民企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意见》提出,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加快民企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曾在2018年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截至2019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及发行存托凭证企业285家,其中已过会26家,未过会259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249家,中止审查企业10家。 科创板将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关于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方案,目前已经公布了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此次文件也对新三板进行了定位,即“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实际上,新三板本身挂牌门槛不高,但交易活跃度一直有所欠缺,需要对交易制度做进一步改革。 此外,《意见》还提出,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 上述内容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不同民营企业的思路。 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政策支持民企 如何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意见》提出要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具体包括了七方面举措: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MPA)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去年以来,央行先后进行了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定向降准置换中期借贷便利(MLF)、定向降准支持债转股,创设了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等货币工具,并在去年6月和10月两次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 在去年6月召开的“2018陆家嘴论坛”上,央行行长易纲就曾表示,为小微企业贷款多的银行可从央行获得较低资金成本支持。从央行实际操作来看,对大中型银行,央行根据其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增量,通过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操作的方式,向其注入低成本(目前优惠15个基点)流动性;对于中小型银行,央行则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地方式激励其增加小微企业贷款。 在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也曾提出“将支小再贷款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和新型互联网银行”,此次文件则提出要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并特别点到了民营银行。 此外,在《意见》出台后,将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纳入到MPA考核等举措或将陆续落地。 服务民企成中小银行发行股票的考量因素 在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 充足的资本是商业银行向民企提供贷款的前提。自从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在去年12月25日召开专题会议,提出“研究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有关问题,推动尽快启动永续债发行”以来,中国银行于1月25日成功发行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永续债的一种)。 目前,有近20家商业银行排队A股上市,其中大部分为农商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此次《意见》提出将中小银行发行股票与其对民企、小微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规模挂钩,或能对这些拟上市银行形成较大的激励。此外,这一挂钩或也能对目前已经在A股上市但有增发股票需求的农商行、城商行形成加大对民企和小微企业服务的激励。 研究取消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范围 保险资金在支持民企方面会有哪些作为?《意见》提出,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保险资金因为其具有期限长、规模大等特点,近年来得到了市场较高的关注度。截至2018年末,中国保险业总资产18万亿元。 此次《意见》提出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得到了较高的关注度,不过,在2018年10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已经提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该征求意见稿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 随着《意见》出台,上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落地速度或加快。 帮助遭遇风险的民企脱困 《意见》提出了一揽子举措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包括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对民企纾困整体来看有两条重要举措,一项是帮助民企发债,一项是缓解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风险。 帮助民企发债方面,央行创设了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这个工具类似于给债券投资人提供一个保险,目前已经启动。据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介绍,如果初期提供的初始资金大概是100亿元,按照1:8的杠杆比例测算,初期可能会形成800亿元的规模。 化解处置股权质押风险方面,据中金公司统计,金融机构成立的纾困类产品金额达到2533.5亿元,涉及到5家保险公司、20家证券公司、1家资管公司和7家其他金融机构。 具体到保险资金,截至目前,已有国寿资产等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专项产品的设立前登记,目标规模合计1160亿元。其中,5单专项产品已经落地,完成投资约22亿元。 目前,股权质押风险化解已取得一定成效。 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意见》指出,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 部分民企发生债务危机原因在于政府部门等拖欠账款所致,对于这些公司,能够收回政府部门的欠款,其面临的困难就能自动获得大大缓解。 国务院层面对拖欠民企账款问题的关注已持续一段时间。在去年1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就提出要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决定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国办牵头督办,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审计部门要介入。该会议还提出,凡有此类问题的都要建立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地方、部门拖欠不还的,中央财政要采取扣转其在国库存款或相应减少转移支付等措施清欠。 在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强调,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都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详情]

金融服务民企18条纲领:银保齐发力 资本市场作用凸显
金融服务民企18条纲领:银保齐发力 资本市场作用凸显

  金融服务民企18条纲领出炉:银保齐发力,资本市场作用凸显 澎湃新闻记者 陈月石 在金融监管部门去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举措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后,金融如何支持民企融资迎来了规格极高的纲领性文件。 新华社2月14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全部18条内容,向民企派发了首发与再融资审核提速、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等多个政策大礼包。 加快民企首发与再融资审核进度 如何加大对民企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意见》提出,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加快民企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曾在2018年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截至2019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及发行存托凭证企业285家,其中已过会26家,未过会259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249家,中止审查企业10家。 科创板将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关于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方案,目前已经公布了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此次文件也对新三板进行了定位,即“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实际上,新三板本身挂牌门槛不高,但交易活跃度一直有所欠缺,需要对交易制度做进一步改革。 此外,《意见》还提出,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 上述内容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不同民营企业的思路。 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政策支持民企 如何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意见》提出要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具体包括了七方面举措: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MPA)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去年以来,央行先后进行了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定向降准置换中期借贷便利(MLF)、定向降准支持债转股,创设了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等货币工具,并在去年6月和10月两次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 在去年6月召开的“2018陆家嘴论坛”上,央行行长易纲就曾表示,为小微企业贷款多的银行可从央行获得较低资金成本支持。从央行实际操作来看,对大中型银行,央行根据其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增量,通过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操作的方式,向其注入低成本(目前优惠15个基点)流动性;对于中小型银行,央行则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地方式激励其增加小微企业贷款。 在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也曾提出“将支小再贷款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和新型互联网银行”,此次文件则提出要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并特别点到了民营银行。 此外,在《意见》出台后,将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纳入到MPA考核等举措或将陆续落地。 服务民企成中小银行发行股票的考量因素 在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 充足的资本是商业银行向民企提供贷款的前提。自从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在去年12月25日召开专题会议,提出“研究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有关问题,推动尽快启动永续债发行”以来,中国银行于1月25日成功发行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永续债的一种)。 目前,有近20家商业银行排队A股上市,其中大部分为农商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此次《意见》提出将中小银行发行股票与其对民企、小微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规模挂钩,或能对这些拟上市银行形成较大的激励。此外,这一挂钩或也能对目前已经在A股上市但有增发股票需求的农商行、城商行形成加大对民企和小微企业服务的激励。 研究取消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业范围 保险资金在支持民企方面会有哪些作为?《意见》提出,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保险资金因为其具有期限长、规模大等特点,近年来得到了市场较高的关注度。截至2018年末,中国保险业总资产18万亿元。 此次《意见》提出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得到了较高的关注度,不过,在2018年10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已经提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该征求意见稿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 随着《意见》出台,上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落地速度或加快。 帮助遭遇风险的民企脱困 《意见》提出了一揽子举措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包括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对民企纾困整体来看有两条重要举措,一项是帮助民企发债,一项是缓解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风险。 帮助民企发债方面,央行创设了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这个工具类似于给债券投资人提供一个保险,目前已经启动。据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介绍,如果初期提供的初始资金大概是100亿元,按照1:8的杠杆比例测算,初期可能会形成800亿元的规模。 化解处置股权质押风险方面,据中金公司统计,金融机构成立的纾困类产品金额达到2533.5亿元,涉及到5家保险公司、20家证券公司、1家资管公司和7家其他金融机构。 具体到保险资金,截至目前,已有国寿资产等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专项产品的设立前登记,目标规模合计1160亿元。其中,5单专项产品已经落地,完成投资约22亿元。  目前,股权质押风险化解已取得一定成效。 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意见》指出,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 部分民企发生债务危机原因在于政府部门等拖欠账款所致,对于这些公司,能够收回政府部门的欠款,其面临的困难就能自动获得大大缓解。 国务院层面对拖欠民企账款问题的关注已持续一段时间。在去年1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就提出要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决定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国办牵头督办,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审计部门要介入。该会议还提出,凡有此类问题的都要建立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地方、部门拖欠不还的,中央财政要采取扣转其在国库存款或相应减少转移支付等措施清欠。 在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强调,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都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详情]

2019年金融体系核心任务清单
2019年金融体系核心任务清单

  2019年金融体系核心任务清单 金羊毛工作坊 导读:如果说2017年金融政策的核心是去杠杆,2018年金融政策的重心内外挑战下由去杠杆防风险转向了“六稳”;那么2019年金融体系的核心KPI就更加清晰——金融必须为民企脱困服务,即易纲行长提到的三支箭。从2018年10月份以来政策已经在路上了,并在2月14日形成了全面的文件。 文件涵盖信贷、股市、债市、金融机构资本补充(主要是银行)、征信、增信等政策框架。市场尤其关注对资本市场相关改革和配套。 大家体会下这几句政策含义吧—— 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 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 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 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来    源:新华社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详情]

“十八条”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政策相继落地效果初现
“十八条”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政策相继落地效果初现

   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政策相继落地效果初现 来源:证券时报 记者 孙璐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再给民企吃“定心丸”,通篇内容与去年11月初举行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内容一脉相承,再次强调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意见》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文件从实施差别化信贷支持、加大直接融资、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明确和细化金融服务民企的指导意见。 差别化货币信贷 支持政策持续发力 对民企来说,主要的融资渠道来自两方面,一个是银行信贷,另一个就是直接融资。所以,《意见》也主要从这两大渠道着手,提出纾困民企融资环境的对策。不过,从融资现状看,大部分民企主要依赖的融资渠道还是前者,因此,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支持力度,重中之重也是从银行信贷着手。 《意见》就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难点。所谓的“问题”、“难点”,就是“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为此,《意见》从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提高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完善银行绩效考核和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特别是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提出,将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可以看出,上述政策的落地主要将由央行负责推动。实际上,去年底以来,央行就在多措并举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上述政策中多数已经在落实当中。所谓的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就是市场广泛热议的要从宽货币到宽信用发力。 值得注意的是,业内普遍认为,从去年四季度央行发力后,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已明显改善,贷款融资自去年四季度以来明显增长,尽管央行尚未公布今年1月的金融数据,但新增贷款规模有望大概率创历史新高,宽信用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路透综合近30家机构预测中值显示,1月新增人民币贷款料升至2.97万亿元,环比劲增近3倍,略高于去年同期水平;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亦料创出天量规模达3.3万亿元。 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贷款、债券、ABS等融资市场已表现出“量升价降”的特征,体现出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已经明显改善。待针对“三大约束”的若干精准政策进一步发力后,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会变得更加通畅,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还会加大。 完善金融机构 激励相容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推出的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只是引导银行加大对民企信贷支持的“敲门砖”,要激发银行加大信贷投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则离不开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完善。 尤其对于基层的银行从业人员来说,绩效考核机制的完善是推动他们加大民企、小微金融服务的最重要的推动力。南方一资深银行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尽职免责问题是影响基层行对民企不愿贷、不敢贷的最主要原因。现实情况中,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对于国企出现的不良风险往往是对基层信贷人员从轻处理,但对于民企信贷风险则是严肃处罚。尽管监管部门多年来提出要落实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差异化尽职免责要求,但一直未出台细化、量化的尽职免责标准,使得这一要求常常流于口号。因此,未来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能够明确落地,对于调动基层行给民企放贷的积极性有很好的助推作用。 《意见》就提出,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 除了银行内部要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外,监管部门也应适当调整监管要求,以正面激励银行服务民企,而非用行政性手段摊派任务。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近日就撰文指出,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关键是形成激励相容的机制,鼓励银行主动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而不是用下指标、派任务的行政办法。 因此,《意见》也提出不少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企支持的政策举措,强调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例如,在实施差异化监管考核方面,提出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在正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民企融资支持方面,提出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强化融资服务 基础设施建设 众所周知,不少金融机构偏好“垒大户”,而不愿意扎根专注做民企、小微金融服务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民企因经营信息不透明、财务信息不规范、融资抵押物缺乏等原因,加大了金融机构风控审核的成本,让金融机构望而却步。所以,《意见》也从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部署,旨在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意见》提出,要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除了信息共享、信用体系建设外,民企融资担保体系的完善也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指出,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9]6号),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农支小定位,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北京一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上述业务范围的限制要求非常具有针对性,目前不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都在做债券担保和为政府融资平台发债提供增信,他们不愿意做民企(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因为这类业务通常风险相对高、运营成本高、代偿多,并不赚钱,甚至还会赔钱。如果明确聚焦民企、“三农”的主业范围,则意味着这些担保机构将面临业务转型,这对支持民企、“三农”融资来说就是利好。[详情]

中办国办出台18条意见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中办国办出台18条意见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中办国办出台18条意见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来源:证券时报 记者 孙璐璐 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意见》共18条。 《意见》的内容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11月初主持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的讲话一脉相承,从实施差别化信贷支持、加大直接融资、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明确金融服务民企的指导意见,并强调,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难点。明确要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尤其是对于所谓的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企“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意见》提出了具体对策,包括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等。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意见》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投放,银行资本金补充、监管考核调整也必不可少。对此,《意见》提出,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 对民企来说,主要的融资渠道来自两方面,一是银行信贷,另一个就是直接融资。除上述加大银行信贷支持的政策举措外,《意见》也部署了加大民企直接融资支持的举措,明确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详情]

中办国办发文:着力提升民企金融服务针对性有效性
中办国办发文:着力提升民企金融服务针对性有效性

  着力提升民企金融服务针对性有效性 中国证券报 ◆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本报记者 陈莹莹 欧阳剑环  据新华社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在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意见》提出,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意见》指出,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关于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意见》提出,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关于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意见》提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关于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意见》提出,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 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表示,预计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监管部门将出台更加有力的措施,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动民企、小微的金融服务工作。银行业在风险偏好和政策引导之间寻求平衡,整体客户结构有望下沉。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支持,改善融资环境,需要通过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来解决结构性难题。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将确保资金能够流向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 积极支持民企融资纾困 《意见》提出,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 在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方面,《意见》提出,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意见》提出,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详情]

中办国办联合发文:金融服务民企更多政策实招出台
中办国办联合发文:金融服务民企更多政策实招出台

  中办国办联合发文 金融服务民企更多政策实招出台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 张莫 北京报道 记者14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作出具体部署。 《意见》全文分为五大项18小项内容,力求通过多方面政策来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有几个特点,一是中办国办联合发文,文件层级很高;二是文件内容并非都是原则性的意见,很多政策措施都非常具体和明确;三是文件提出的政策内容涉及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各个层面,非常全面。他表示,文件的核心在于消除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所有制歧视,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融资壁垒,要求金融机构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 记者梳理发现,《意见》提及了多项具体支持政策。如,“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 董希淼表示,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非常重要。民营企业长期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背后的因素是复杂的。部分原因在于,民营企业抵质押物不足、基础信息数据缺乏,影响和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有助于缓解上述难题,而这些手段的应用依赖于各类信用数据信息的支撑。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对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服务民营经济有着重要作用。虽然当前政府、金融机构等在信用信息领域已经开始进行整合,也有不少跨部门合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要支持民营经济,最核心的是要给民营经济一个‘竞争中性’环境。从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的角度看,有很多工作亟待推进。”他说。[详情]

证券日报:资本市场正持续为民企发展“加油助力”
证券日报:资本市场正持续为民企发展“加油助力”

  资本市场持续为民企发展“加油助力”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的基本细胞,对于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作用。为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举措。而资本市场作为直接连通资本与实体企业的桥梁,正日益成为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主战场。 业界认为,资本市场以相对成熟的市场化配置机制,通过对风险的合理定价,运用分散的社会资金,能够引导大量社会资金投入最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因此,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资本市场肩负重任。 “我们此前传统的模式已经受到挑战,资本效率越来越低下,地方债务规模越来越庞大,已经很难继续持续。在这种模式下,大量资本被地方平台大型企业所占用,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实质性的支持。”联储证券温州营业部总经理胡晓辉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我们有众多的政策引导,但在实际应用中,银行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力度还是有限。 “在这一大背景下,迫切需要转变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这一模式,让资本市场发挥更大效能,通过央行,通过‘银行-资本市场-投资银行’的全新传导支持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胡晓辉说。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证监会通过深化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多渠道的股权融资。 目前,科创板的相关配套规则正在征求意见。在业界看来,作为今年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号大事”,科创板的推出比预期中要来得快,并将在服务科创型企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科创板的功能定位和上市企业特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针对性和差异化的上市制度安排,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 财富证券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赵欢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科创企业很多都是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还没实现盈利,但企业本身具有比较好的发展前景。借助科创板这一平台,这类企业可以实现发展壮大,成为行业龙头也是可期的。 除了计划推出的科创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也直接支持了一批优质的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走上资本市场平台,实现快速发展和规范治理。 此外,债券市场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交易所债券发行方式不断丰富,品种更加多样,特别是创新创业债、绿色公司债、可交换债和可续期债等产品的推出,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详情]

国办: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国办: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国办: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主持人包兴安:小微企业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但由于面临较为长期的融资难题,近年来,小微企业发展遭遇瓶颈。我们认为,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发挥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方面合力,持续为小微企业“加油助力”。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2月14日正式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具体看,包括引导降费让利,实行差别费率,清理规范收费。 指导意见明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充分依托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主要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与省、市、县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避免层层下设机构。鼓励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培育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育一家在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龙头机构。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三年内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区)延伸。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详情]

多项政策支持融资 民企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提速
多项政策支持融资 民企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提速

  首发与再融资审核提速 民企收政策大礼包 本文来自于北京商报网 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有着重要支撑作用,不过融资难、融资贵却是部分民企发展的“绊脚石”。为了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增强微观主体活力,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规格极高的《意见》,向民企派发了首发与再融资审核提速、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等多项政策大礼包。 首发与再融资审核提速 在《意见》中,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成为关注的重点之一。 首创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剑辉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与前期加快资本建设一脉相承,旨在通过资本市场对民营企业纾困提供更多的渠道。在执行上开了一个政策的头,从政策层面上来活跃资本市场。一位沪上私募人士认为,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在缩短时间,但不会简化审核环节,更不会降低审核标准,因此民营企业集中批量上市或再融资情况不会出现。 《意见》中还提出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自去年来,监管层对并购重组的改革动作频频,包括“小额快速”审核机制、IPO被否后重组上市时间“提速”,还放宽了配套募资用途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再融资限制时间放宽,这也是在信用风险较大、企业融资困难背景下提出的,有利于企业加强流动性管理,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此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也是《意见》中的重点内容。据了解,今年1月,赛腾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获无条件通过,而赛腾股份也是首例定向可转债并购案例。 新时代证券在研报中指出,再融资市场在再融资新政+减持新规之后定增市场持续大幅下滑,2018年定增市场融资规模下滑到3212亿,相较2016年巅峰时期的1.13万亿,下滑超过70%。可转债向下有债底的存在,向上具备股权的弹性,类似于此前的保底定增,定向可转债融资的放开,尤其是对于财务指标的突破,使得可转债有望取代定增成为再融资市场的核心品种。 再度强调推进科创板落地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落地无疑牵动着市场的神经。《意见》中也再度提到要抓紧推进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落地。 据悉,在2019年1月30日科创板方案“全貌”露面,之后证监会、上交所曾纷纷表态要推进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落地。如今,加快推进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落地再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喊话”。这也让市场对于科创板的落地充满期待。 需要指出的是,在猪年伊始的这近几个交易日科技股集体走强,接连发力。在业内人士看来,科技股的引领行情在一定程度上与科创板推出的预热效应有关。目前市场上有消息称,科创板一季度有望接受首批项目申报。 另外,2月15日上交所将与G60科创走廊九城市联合成立上交所资本市场服务G60科创走廊基地,并联合编制上证G60科创走廊指数。上述两大举措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加快G60科创走廊建设,但是从指数设定上,也是场外为备战科创板而做出的努力。 华泰证券在研报中表示,科创板为实体经济通渠,使得支撑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能够在资金的支持下发展壮大,直接融资带来的生产活力,进一步通过盈利与股票市场形成共振。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有望加快A股市场发行承销等制度和上市公司估值体系的变革。 《意见》中指出,要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一明确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信号也让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落地可期。 服务民企成中小银行发股考量因素 《意见》提到,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有分析认为,该举措对于中小银行上市是利好因素,推动银企双方特别是金融机构形成“银企命运共同体”意识和思想。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小银行天然具有服务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基因和优势,服务小微企业应该更加关注中小银行。分析人士指出,中小银行受制于资源、规模及信贷投放能力,更加深耕地方,支持小微、民营企业。相比大型银行,中小银行更具有渠道下沉的优势,尤其是区域性银行,对当地企业了解更加深入。 从数据来看,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分别为6.75万亿元和6.02万亿元,较二季度末都有所增长,分别增长0.2万亿元和0.3万亿元,在我国商业银行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占比分别为27.21%和24.29%。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把中小银行服务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质量和规模,作为其发行股票补充资本金的重要考察因素,是为了鼓励中小银行在服务民企、小微企业中发挥关键作用。 事实上,由于一级资本充足率特别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逼近红线,中小银行对于上市“补血”的需求十分迫切。2018年迎来一波上市潮,2019年银行IPO仍持续升温,据统计,目前仍有10余家正在排队赴A股上市,多以地方银行为主。 在黄志龙看来,对于城商行、农商行的上市进程会是一个重要的利好,对于那些更好服务民企、小微的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上市的进程将会加快。”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认为,“一家银行能不能发行股票,能不能上市,主要考虑银行的财务指标等能不能符合上市的标准,与这家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质量、规模等不应该有直接的关系。该项举措更多是作为原则性的号召。”  北京商报记者 刘凤茹 马换换 刘双霞 [详情]

中办国办: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
中办国办: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详情]

中办国办: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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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办国办: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详情]

中办、国办:支持资管保险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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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月14日消息,中办、国办14日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详情]

中办国办: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中办国办: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详情]

中办国办发文要求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
中办国办发文要求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

   【重点导读】 中办、国办在意见中指出,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 2月14日,为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要求银行、险资、交易所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意见提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等。 第二,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意见提出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第三,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 其他要点: 1.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 2、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3、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4、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 5、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6、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7、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8、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以下为《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全文: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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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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