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如何看待银行对提前还款收补偿金的情理与法理?

2022年08月04日10:26    作者:李庚南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几乎所有的纷争都充斥着情理与法理的冲突,而平衡情理与法理的支点应该是善,应该是最好地维护民众的利益。作为准公共部门的金融机构而言,在处理与客户纠纷方面尤其需要寻找这样的支点。

  据媒体报道披露,8月1日,交通银行在官网发布《关于个人按揭类贷款、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调整的公告》,明确将对个人按揭类贷款、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补偿金比例为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对比该行之前的相关条款(如对部分提前还款的每年可免收补偿金一次),修改之后,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更为严格,豁免情况似乎更少。尽管公告称,在合同约定基础上,各地分行具有补偿金优惠减免权限;尽管交行表示目前暂不收取补偿金,但这一公告所传递的信息足以引起客户的关注甚至于反感。实际上,关于提前还款收补偿金的做法,在业内由来已久,相信很多人也都有类似的经历。交通银行这一公告甫出,瞬时引发网友的热议与诟病。

  提前还款为什么还要收补偿金?

  站在老百姓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显然不近情理,也匪夷所思。按照老百姓最朴素的思维,相对于拖欠借款而言,提前还款无疑是一种积极守信践诺的行为;而且早一天还款,按理应该会让出借人早一天宽心吧?为什么提前还款不但得不到激励还要额外付出一笔不菲的补偿金呢?

  但是,站在银行的角度却不这么看!因为银行是负债经营的,客户提前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与费用支出,因此需要通过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来弥补其损失。

  一方面,银行发放贷款需要有相应的负债(存款)支撑,需要付出相应的负债成本。假定某银行在扣除存款准备金之后的资金运用处于100%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若要新发放一笔500万元贷款,按大型银行11.25%的存款准备金率测算,则该银行需募集563.38万元存款,或从资金市场募集500万元资金。无论是吸收存款还是从资金市场融资,银行为新发放500万元贷款均需付出相应的融资成本和费用。如果银行已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向客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但客户最后却放弃借款,那么客户按一定比例承担银行为募集资金所付出的成本费用,显然也是情理之中的,这就是贷款承诺费存在的逻辑。

  另一方面,银行为提高信贷资金运用效率,会对资产负债进行整体规划安排,在资金额度与期限方面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性;而客户的提前还款势必打乱其既有的信贷安排,并因此增加其管理成本。若客户提前归还银行贷款,而银行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符合其风险偏好的资产来匹配(只好将闲置资金通过资金市场融出),那么银行不仅会因为客户提前还款减少利息收入,还要承担资金短期闲置所带来的利差损失(贷款平均利率—资金市场平均利率)。特别是在当前实体经济不景气、银行本身存在一定程度“资产荒”的情况下,客户提前归还按揭贷款,相当于银行减少了一块优质资产,银行需要尽快寻找合适的资产补齐缺口。为弥补这一资产缺口,银行势必要付出较此前同类资产安排更多的管理成本。所以,由客户按一定比例承担提前还款给银行带来的成本费用,从银行看也是合情合理的。

  基于上述考虑,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时,大多会在合同中约定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的违约责任,即提前还款补偿金。银行这种操作,显然既符合商业原则也符合合同法,具有相应的法律基础。如果银行的流动性管理真的达到如此精细化程度:为了应对客户资产端的流动性需求,即贷款需求,需要有相应的流动性负债匹配,或通过适当渠道融入资金以满足或准备满足客户需求(比如贷款承诺安排),那么,客户突然说不需要贷款或提前归还贷款,这无疑会增加银行流动性负债安排的成本。因此,只要事先有合同约定,银行对客户提前还款收取补偿金就合情合理。

  毫无疑问,按照商业逻辑,银行对提前还款收取补偿金自有其合理的一面,是无可厚非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收取的补偿金是否真的、客观地反映了客户提前还款给银行带来的损失;或者换言之,银行的资金运用效率是否真的已经达到那样精细化的水平?抑或仅仅是银行为增加中间收入的“噱头”?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补偿金该不该收就值得掂量。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银行很少对提前还款行为收取违约金(补偿金),或即使有约在先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最终给予客户豁免。

  当然,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预设提前还款补偿金的条款但暂不收或一事一议的做法,显然也值得斟酌和探讨。这其中可能会因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滋生银行员工行为的示范甚至腐败行为;对于客户而言,了解情况的或提出异议而得以豁免,不了解情况的补偿金也就乖乖交了,这显然也是有失公允的。总之,银行在收费方面,如何做到合情合理、厚道公允,将是一个值得持续探讨的问题。推而广之,银行信用卡逾期滞纳收取方面的不合理性,容时容差落实情况等,都是直接涉及老百姓利益的事情。

  需知,金融不是冷冰冰的铜板,而应是有温度的。作为准公共部门,金融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另一面是服务,即为普罗大众提供适当的、价格可以承受的服务。从经营的角度,机构无疑要考虑各项业务开展的成本费用;但从服务的角度出发,则需要金融机构秉持“以顾客为中心”理念,在费用定价方面需充分考虑收费水平的适当性,考虑客户的可承受能力,体现互惠互利的银行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这也是银行自身增强客户的粘性、培育长期客群群体、夯实银行自身长期可持续发展根基的应有考量。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历程告诉我们,不能忽视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金融企业开展的一切金融活动都必须服从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导向,都需要平衡好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的关系,服务好实体经济、努力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增强经济活力就是金融政治性的具体体现。而发展普惠金融是金融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最现实的路径。从发展视角看,就是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满足最广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要体现为民情怀,通过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共同富裕,让老百姓的“钱袋子”鼓起来,而不是相反。

  所以,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收费、定价方面需要有全局观、大局观。如果片面地、脱离中国实际,脱离我国金融特有的政治性、人民性谈市场化、法制化,就很容易陷入迷茫和两难。比如说当前疫情之下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出台的减费让利、延期还本付息各项纾困政策,无疑是金融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形势之下,若一味强调金融的商业原则显然不合时宜也是不现实的。特别在促进共同富裕大局下,主动让利、积极回报社会和客户,应是现代金融企业应有的担当。

  见微知著,睹始知终。在提前还款收不收补偿金问题上,反映的并非对与错、是与非的问题,而是一家银行的价值取向。彰显的是一家商业银行客户战略成熟度、经营理念的先进性以及发展格局的大小,诠释的是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和谐度,最终体现为社会的认可度。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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