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荣亮:如何构建打击“地条钢”长效机制

2018年07月04日11:44    作者:赫荣亮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赫荣亮

  疏堵并举构建打击“地条钢”长效机制,加快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自2016年国务院部署钢铁去产能任务以来,国内推进取缔地条钢工作已满两年,该项工作应已进入成果验收阶段。2018年5月21日-6月15日,经国务院同意,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开展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专项抽查,国家主管部委分兵十路,组成十个督查组,督导检查相关工作。

  目前看,我国打击“地条钢”攻坚战取得了决定性的成果,2017年取缔产能1.4亿吨,实现了“地条钢”产能全面出清。随着河南、安徽等省市的检查结果公布,国内巩固化解过剩产能成果、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我国废钢资源消纳能力有限、“地条钢”生产隐蔽性高和违法责任主体惩治力度偏弱等因素,“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仍存死灰复燃可能。如何构建打击“地条钢”的长效机制,是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防范“地条钢”违法复产,从根本上取缔其生存土壤,是实现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地条钢”生产工艺简单、隐蔽性较强,尤其2017年以来我国建筑钢材价格持续回升,“地条钢”生产获利空间大,2018年仍可能出现违法生产“地条钢”的现象,值得警惕。诱使“地条钢”问题复发的动因,主要有三:

  一是我国原料废钢消纳能力有限,“地条钢”生产可获暴利。据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测算,我国每年供应的废钢资源量约1.6亿吨,2016年废钢消耗量0.9亿吨。由于废钢资源供应充足,且我国消纳废钢能力有限,由此出现了两种情况:第一现象是废钢出口量剧增。据海关统计,2016年我国废钢出口量仅为1045吨,2017年出口量高达220.28万吨。第二种现象是废钢价格持续低迷。废钢与钢坯(下游成品)的价差持续背离,由于钢坯价格上涨,据测算,2015年以前,废钢与钢坯的市场价格比值常年维持在0.9以上,2016年该比值为0.58,2017年进一步下滑至0.53。虽然废钢价值未能充分实现,但利用废钢违法生产“地条钢”可获暴利。以2017年10月被勒令停产的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一处“地条钢”生产点为例,一吨废钢原料的采购价格约1100元,一吨钢坯的生产成本约1300元,而钢坯市场销售价格3000元以上,由此,每吨“地条钢”纯利润在1500元以上,按照该加工点每天60吨左右加工量计算,日赚十万元。

  二是“地条钢”生产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地条钢”生产设备和工艺相对简单,设备购买和迁移成本低,且违法企业大多利用夜间违法生产,逃避监管部门检查。随着我国政府打击力度加大,“地条钢”生产存在从华北、华东地区向东北、中西部地区转移、从工业城镇向偏远乡镇迁移的迹象。从黑龙江、吉林等省份对近期发现的顶风违建生产“地条钢”案件的查处情况看,难度越来越大,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任务依然相当艰巨。

  三是违法责任主体惩治力度偏弱,震慑力度不够。现阶段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重在安全生产和执法检查,处罚措施主要有停产拆除、行政处罚。对违法企业责任追究,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缺位。目前看,“地条钢”虽是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但仅受《产品质量法》约束,生产、销售地条钢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在《刑法》适用范围内,进一步追究违法主体责任存在一定法律障碍(生产、销售地条钢这种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行为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最重处罚只是吊销营业执照,追究生产、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由此,导致对违法企业法人代表、责任人的直接打击力度有限,震慑力量不足,导致企业不惧处罚、仍追求暴利生产“地条钢”的被动工作局面。

  应当疏、堵并举,防范“地条钢”违法复产:

  首先,要以“疏”为主,引导废钢资源流向正规企业,阻断“地条钢”原料供给通道。

  一是扩大电炉产能占比,积极促进废钢消费。在全国钢铁产能总量控制下,通过产能置换,支持在废钢资源供应充足地区(主要是远离港口物流成本高的内陆地区)建设短流程炼钢工艺的电炉项目,两年内将电炉钢的国内产量占比,从目前6%-7%提高到10%左右。未来五年,保持废钢资源消纳能力平稳增长,全国新增电炉钢产能5000万吨,电炉钢产量占比15%左右。从中长期看,国内钢铁产量增速放缓,废钢资源供给增长,借鉴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更多的废钢资源将进入循环利用系统,应继续提高电炉产能占比,未来逐步向国际水平看齐(2016年全球电炉钢产量占比25.3%)。

  二是支持废钢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上马的新装备、新工艺,研究通过固定资产增值税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式,支持更多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名单,提高国内废钢资源消纳能力。

  三是扩大和落实废钢资源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引导产业绿色发展,进一步强化废钢铁加工类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落到实处,逐步落实对废钢铁准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研究提高退税比例,至少恢复到2009年时期执行的70%废钢企业增值税返还比例,并研究相关政策扩大税收优惠企业的覆盖面。进一步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扶持政策,支持大中型钢厂提高转炉废钢消耗比例,提升电炉企业开工率及废钢使用比例。

  其次,要以“堵”为辅,提升各单位监管力度,铲除“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

  一是完善电力、税务等监管机制。电力部门推动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方面的智能电网建设,利用新兴技术做好企业用电量监测(尤其夜间用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重点排查。重点地区建立用电报备制度,冶炼相关企业向电力部门提出用电申请,同时向产业主管部门报备或核验。税务部门配合地方政府提供涉钢企业涉税情况,依据产品发票等情况,倒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地条钢”。

  二是加大违法犯罪处罚力度。研究将“地条钢”违法行为纳入《刑法》,以加大刑罚打击力度,降低当前因打击“地条钢”而付出的高昂行政执法成本,研究将查实“地条钢”制、售、用企业和违法责任人等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本文作者介绍:赛迪智库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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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钢铁 去产能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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