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面对贷款中介的泛滥我们该反思什么?

2023年03月28日17:19    作者:李庚南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四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显示,无论是接收并转送银行业消费投诉等数据,还是接收并转送保险消费投诉等数据,同比均明显下降。说明在监管部门督促下,商业银行及保险机构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持续改善。但从结构看,涉及个人贷款业务的投诉量环比和占比均明显上升。2022年四季度涉及个人贷款业务的投诉占比达41%,较2021年四季度上升9个百分点。

  涉及个人贷款业务的投诉明显上升,这其中有多少投诉案件始作俑者是贷款中介,不得而知。但近年来贷款中介之活跃程度令人咂舌,几乎身边所有的同事都无一幸免受到贷款中介的纠缠。正因为如此,前不久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贷款中介究竟是怎样的一个存在?

  所谓贷款中介,通常指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起居间作用的角色、帮助借款人从正规贷款机构获得贷款的公司。贷款中介一般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形式出现,属于工商实体。其本身不参与放贷业务,仅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信息中介服务。可以说,贷款中介实际上是寄生于银行等正规贷款机构的一种业态。

  本质上,贷款中介、网贷平台与助贷机构的主要功能都是充当撮合借贷交易的中介机构,但因撮合对象、撮合模式不同而异。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显然,这里所说的直接借贷,应该是相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行为而言的。换言之,网络借贷涉及的“个体和个体”不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在内。而贷款中介、助贷机构的另一端多为银行类正规金融机构,实际上是作为银行机构触角的延伸。

  从功能上看,贷款中介实质上属于助贷机构,但与一般意义上的助贷在操作上又明显不同。助贷模式是指由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贷等持牌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收取固定收益,助贷服务机构设计贷款产品,并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获客、面签、审批、贷后管理等全流程服务。在助贷模式下,助贷机构一般与银行等机构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也包括托底性的抽屉协议),持牌金融机构是助贷服务机构的资金方,而资产端则由助贷服务机构全部负责。而这里所说得贷款中介,仅仅是充当银行机构获客的入口,并不承担面签、审批、贷后管理等服务。或者换言之,助贷机构一般与银行签有合作协议,表现为机构之间和合作;而贷款中介所宣称的与多家银行建立的合作关系,更多表现为贷款中介与银行内部“熟人”的合作关系。

  贷款中介的泛滥意味着什么?

  显然,贷款中介是现行金融服务格局和服务水平下的一种客观存在。一些非法中介假冒银行名义,打着正规机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免费、洗白征信等虚假宣传的旗号,以“低价手续费”“百分百获得贷款”“房贷可转经营贷,降低还款压力”等为诱饵,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其背后隐藏的是高额收费、贷款骗局等套路陷阱。不法贷款中介的存在已成为金融消费领域的重灾区,严重地危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

  其一: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被滥用已经到触目惊心的程度。为什么我们每个人都会不断接到贷款中介“热情”的贷款营销?为什么我们的手机短信中充满了各家银行大方的“授信”?每一个电话、每一个短信都可能成为消费者掉入陷阱的入口,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是根本。可以说,个人信息泄露、被滥用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尽管互联网时代,处处都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隐患,但银行在客户数据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疏漏显然是需要重点排查的方向。

  其二:贷款中介的大量存在折射出商业银行信贷营销的“惰性”和经营管理的粗放。尽管大多数银行否认跟贷款中介有合作关系,但银行机构基层工作人员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时毋庸置疑的。贷款中介所宣称的资源优势,实际上是与某些银行客户经理较为熟悉,关系密切,能够及时得到银行内部人士的业务指导及暗示(包括国家出台的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银行贷款经理为完成KPI考核指标,往往需要贷款中介介绍客户。一些机构实际上对客户经理与贷款中介的合作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认为银行的拓客渠道。也不排除,客户经理与贷款中介勾结,从中牟利。因此,贷款中介的大量存在,既反映了银行机构对员工道德风险防范方面的漏洞,以及银行业务渠道的匮乏;也反映了客户经理过于依赖抵押担保、依赖贷款中介的“惰性”,反映了客户经理理解客户、识别客户风险能力的下降。

  其三:贷款中介的“忙碌”反映了商业银行资产端的困境和有效需求不足的现实。

  作为寄生于银行的一种业态,贷款中介的“日子”过的好不好,恰恰与银行机构经营状况形成映射关系。银行信贷业务拓展越是艰难,或者说银行客户经理面临的压力越大,对贷款中介的需求就越强烈。相应地,贷款中介就越“忙碌”。在当前实体经济面临“外部冲击、需求不足、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之下,商业银行面临风险大和“资产荒”的双重压力:一方面面临实体企业信用风险增大压力,不敢贷;另一方面,面临实体企业有效需求不足对业务拓展的压力,无处贷。在持续加码的KPI考核之下,商业银行资产端的压力或导致各种操作:要么通过开展票据融资业务,以票冲贷;要么放松贷款条件或提高风险偏好,大力拓展以房地产为抵押的低风险业务。经过贷款中介包装的以房屋抵押的经营性贷款无疑成为银行默认的渠道。

  如何补齐贷款中介的监管短板?

  贷款中介的野蛮、无序生长,根本原因在于监管的缺失。由于缺乏监管,贷款中介长期游走于金融与中介的灰色地带。对于贷款中介该如何监管,已经是一个亟需面对的问题。

  首先要弄清楚,贷款中介存在是否合法?这或许是打击非法贷款中介首先要回答的问题,也是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开展的前提。

  诚然,仅就中介机构本身而言,贷款中介的存在自有其存在的合理与合法性;但是,当涉及金融这一特许行业的时候,贷款中介(包括存款中介)存在的合法合理性显然要受到质疑。从纯粹的信息中介角度看,贷款中介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但是,从行为监管的角度穿透看,贷款中介实际上从事的就是金融服务业务。从事的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等活动无疑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相应的监管。我们知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要受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那么线下的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显然也不应是法外之地。

  其次,如何看待贷款中介的行业属性?这决定了贷款中介的行为究竟该由谁来监管、如何监管。

  贷款中介的属性是什么?显然,在现行的金融序列中并无贷款中介一说。贷款中介既不属于银行范畴,也不属于地方金融组织范畴,而是属于社会中介组织。目前对贷款中介机构,除了从工商管理角度经营范围的约束外,并无专门的行业约束。贷款中介的经营范围中一般含“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而代理代办业务,按照市场管理部门的说法,申办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许可,属于一般事项,在经营范围内都可以添加。由于对代理、代办服务的内容无具体约束,贷款中介实际上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从市场管理部门的角度,贷款中介以开展咨询业务的名义收取咨询服务费,从相关法律来讲,并不违法,即便很高。

  实际上,中介机构除了作为一般工商注册主体存在外,还具有相应的行业属性,如房地产经纪公司,虽属于中介行业,但实践中又作为房地产服务业,作为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纳入房地产行业整体发展规范之中。2011年,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国家出台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又如保险中介, 在实践中,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已相对成熟,从准入管理到日常监管都已明确。《保险法》第五章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提出了具体行为规范,明确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若纯粹从代理行为本身看,贷款中介实际上雷同与保险中介。

  如果把贷款中介归入助贷机构的序列,那么对贷款中介的监管实际上回到了对助贷机构的监管问题上来。目前助贷机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实际上仍处于“无准入、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虽然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但这种准入并非行政许可上的概念,而是商务合作层面的概念,需要通过助贷机构的合作方——持牌金融机构间接传导。银保监会《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也主要从银行机构端出发,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意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自主经营能力,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但对贷款中介主体如何监管,依然是一个亟需探索的问题。

  显然,对于贷款中介的治理,尚需要从顶层设计上着手。需要从补制度短板的角度看,尽快补齐助贷业务监管方面的监管空白,显然是必须面对的。解决的根本路径应该是构建并强化行为监管体系。

  毋庸置疑,贷款中介的存在,折射出传统金融在金融服务供给的门槛、透明度和便利度方面,与需求端的要求存在较大缝隙,客观上需要贷款中介来填补,也反映了普惠金融的健康水平亟待提升。这是普惠金融的心头之“刺”,既刺破了消费者的钱袋子,也刺痛了正规金融的心。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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