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 中银研究
2022年10月14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此次《办法》修订,从监管侧支持了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旧《办法》自2006年底通过,至今公布施行已15年,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在市场准入标准、对外开放政策、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已经逐渐难以适应目前财务公司行业涌现的复杂情况,也不符合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财务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公司治理不完善、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受到集团不当干预、法人独立性丧失、定位偏离主业进而异化为集团融资的工具和渠道等问题,不利于金融稳定。2022年7月29日至8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修订的内容集中在提高准入门槛、限制业务范围、优化风险监管指标、强化公司治理等方面,从金融监管供给侧进行了完善,弥补了监管可能出现的空白点,有助于推动财务公司行业契合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第二,《办法》共62条内容,关于机构设立及变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涉及第6—18条,构成了此次修订的主要部分。一是明确提出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近年来伴随着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部分企业集团经过合并、分立、重组等架构调整变化,旗下出现两家甚至多家财务公司,此次《办法》专门对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数量进行了限定。二是关于企业集团申设财务公司的资质要求变化较大。一方面,针对申请人的定量标准大幅提升,包括对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规模、营收规模、利润总额、负债比率、投资比例、流动性提出更高的标准和申设门槛;另一方面,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定性标准,例如针对集团增加了必须拥有多元化、清晰核心主业的要求,推动其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三是明确了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增加注册资本要求、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关于信息科技和人员素质的要求。四是进一步围绕控股股东、集团成员单位以及外部投资者等规范了出资人标准。五是增加了股东的禁止和义务条款。种种条款均督促财务公司坚守主责主业、强化服务集团内部的定位,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第三,《办法》在监督管理部分增加了监管红线指标要求,从定量层面进一步加强财务公司监管。一是流动性方面,要求“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体现出监管对财务公司的流动性更加关注;二是资产负债管理方面,要求“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表明监管鼓励财务公司以集团内自有资金匹配资产,而非通过其他负债获取资金来支撑表内信贷业务;三是票据承兑方面,要求“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约束了财务公司盲目扩大承兑额度,通过保障财务公司流动性,防范信用风险,“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意在防范财务公司将存款转为保证金从而人为放大担保额度;四是对外投资方面,要求“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整体来看,此次《办法》修订增加的一系列量化监管指标,从定量层面加强了对财务公司的风险监管,为财务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了可供依循的量化指引。
第四,未来财务公司将在《办法》指导下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发展,立足集团实体主业做好金融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前,受外部冲击与自身发展进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叠加影响,财务公司的行业规模增长趋于缓和。财务公司亟需从传统粗放的规模主导外延式发展向更为精细的效率主导内涵式发展转变,在突出主业持续推进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及时根据经济环境和集团发展形势,调整优化金融服务,积极推动金融服务的精细化、多元化。未来,在《办法》指导下,财务公司将加快自身发展方式迭代升级,在业务资质、产品体系、服务网络、信息系统、服务团队等诸多方面不断深耕拓展,在资产负债、利润收入以及风控承压等方面更加符合监管要求,从而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转变发展模式,最终加速回归实体本源,突出服务实体经济的独特价值与优势,通过不断夯实行业基础和稳健的发展步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银行总行一级部门。研究领域涵盖全球经济、国际金融、宏观经济与政策、金融市场、银行业发展等。)
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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