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作家 莫开伟
银行机构在当前中央及各级政府房地产调控不断升级的大环境下,应在房地产调控上起表率作用,当好“排头兵”,严守信贷投放关口,消除一切“私心杂念”,不能见利忘义,忠实践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永远保护好信贷经营中的那块“贞洁牌坊”。
近日,国家审计署披露的一项数据显示:9家大型国有银行违规向房地产行业提供融资360.87亿元,抽查的个人消费贷款中也有部分实际流入楼市和股市;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发行短期封闭式理财产品吸收资金,用于投资长期项目等,存在期限错配风险(6月20日《法制晚报》)。
看到这则消息,无论如何都让人感到惊讶,作为国有银行在执行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政策上依然大打折扣,尤其是在各级政府严厉调控房地产和楼市调控的大背景下,大型国有银行依然为了自身经营利益违规向房地产注入信贷资金,实在太不应该。也多少令全体民众感到失望,同时也不禁让人会想到这个问题:国有银行在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上都没有守住信贷经营中的那块圣洁的“贞洁牌坊”,银行信贷作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角色又如何能促进房地产健康、可持续发展?
显然,这个问题触及到了银行经营的痛处,更触及了到整个房地产调控能否给全体民众带来成效的敏感问题。可以说,正因为银行在信贷经营上没有严格认真把关,违规让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才使利房地产调控出现了反复性、复杂性和艰难性。因为调控房地产和楼市就是调控资金,房地产盲目无序发展及楼市火爆是因为投资投机盛行,而投资投机肯定需要资金,这表明目前仍然有不少房地产违规开发和炒楼市的资金来源来于银行,银行在房地产信贷上的合规经营仍有待加强。
虽然此次审计署没有对大型国有银行信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作详细披露,但经分析不外乎三种途径:一种是通过信贷项目“变换马甲”,以其他信贷项目之名行房地产信贷之实,躲过上级行审查或上下级行心照不宣,将房地产信贷项目以其他信贷项目发放,以掩盖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真实性,造成房地产信贷的虚假。一种是银行消费贷监管不严或存在人为故意放纵等嫌疑,使大量消费贷被“变种”或被“嫁接”成了房地产贷款,让消费贷成了信贷资金暗地流入房地产领域的一条有效“通道”。再一种是银行迫于当地政府压力或为追求自身经营利润,故意放松房地产信贷审核条件,对一些不符合房地产信贷要求的房地产企业发放房地产贷款,造成房地产信贷的膨胀。据审计署披露,2017年消费贷款突然暴涨,背后有去房地产的嫌疑,表明银行机构存在经常违规包装资金、提高成本进入房地产;尤其银行作为房地产调控的关键角色,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盈利的冲动让银行有违规放贷的举动,过去多轮房地产爆发,都是从银行的放贷冲动开始的。
众所周知,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其后果或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首先,会消弭各级政府调控房地产政策的成效,使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难以形成并发挥作用,将打乱国家整个房地产调控计划和步骤,难以真正控制房地产无序生长及有效化解房地产风险。其次,影响我国货币信贷政策真实性,使贷款真正用途被假相迷惑,无法给中央决策层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会诱导各级政府做出错误判断,影响宏观产业调控政策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有效性,最终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对推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来不利影响。再次,会助长银行机构在信贷项目或个人消费贷款上的弄虚作假行为,逃避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对银行业信贷安全及经营健康发展设置障碍,无形中更会加大银行业信贷经营风险。
对此,笔者认为银行机构在当前中央及各级政府房地产调控不断升级的大环境下,心里应始终装着国家、政府与民众利益这个高于一切的大事,在房地产调控上起表率作用,当好“排头兵”,严守信贷投放关口,消除一切“私心杂念”,不能见利忘义,忠实践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永远保护好信贷经营中的那块“贞洁牌坊”。
从当前看,大型国有银行应从两方面规范约束信贷经营行为:一方面,增强房地产调控的敬畏意识,树立房地产调控高度的责任感和忧患感,给信贷项目如消费贷等戴上“安全套”,既要防止信贷资金突破信贷规范管理的安全范畴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避免房地产信贷风险与银行信贷风险的相互传染;又要杜绝把消费贷当着一个“信贷大框”,将很多不伦不类的贷款都往里装,使银行个人消费贷严重“变异”,避免消费贷成为规避监管部门监管的“避风港”和诱发金融风险的源头。另一方面,认真学习最近央行发布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8)》提出的“严格防范消费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等其他市场”要求,抓好落实:一是银行金融机构应提高思想认识,将严控消费贷纳入推动房地产调控的重要高度。主要是坚持信贷项目及消费贷款行为真实合理审核与把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杜绝以虚假方式套取资金并流入房地产领域。同时,银行金融机构应对大额消费贷款的流向进行排查,严查个人消费贷中的违规资金使用行为,确保个人消费贷用途真实,堵塞消费贷流向房地产及他领域的通道。二是全力搞好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全面监测消费贷及其他贷款流向提供条件。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收集、分析评价和监督体系,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加快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纳入征信体系的步伐,建立全覆盖的个人征信体系,实现个人征信信息的全面征集和使用,消除消费贷流向房地产领域的一切企图。三是金融监管当局应进一步加大对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监管力度,主要通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信贷项目尤其是消费贷款科学监测机制,通过非现场监管数据显露的苗头来判断银行消费贷款及其他贷款流向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给予风险提示,要求其进行严厉自查和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或变本加厉地放任消费贷管理,除给予巨罚款、对银行机构高管给予撤职、取消金融高管资格等行政处罚之外,还应给予提高存款准备金、调减贷款规模等货币政策制裁措施,督促银行机构将严格消费贷及其他信贷项目监管落到实处,为有效遏制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当好“千里眼”和“顺风耳”,为房地产消肿、确保房地产健康可持续发展及消除银行风险奠定坚定基础。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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