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刘晓春
银行的信用风险,造成的原因有很多。调研不充分、风险评估不专业、客户不诚信、客户经营能力不逮、经济周期衰退、行业下行、市场变化等,都可能产生风险。换一个角度,梳理风险产生的原因,信用授信产品的移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笔者有段时间分管个人业务,发行信用卡的任务沉重,于是到基层调研。经营行的行长、信用卡业务负责人、客户经理,都建议考虑给个体经营户、小微企业主发卡,把授信额度提高到一两百万甚至更高,这样就容易完成任务了。我当时就明确,绝对不允许!
银行的不同信贷产品,是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依据这些需求的不同风险节点进行设计的,相应的管理逻辑也依据这些不同进行规定。一旦移用或错位,就会造成风险管理的错位,最后导致风险的发生。
信用卡属于无抵押个人消费信用贷款。风险的控制首先是额度审批,把额度控制在客户月收入的一定比例内,在这个基础上,还要考虑客户的年龄、职业、以往信用记录等。发卡后,日常关注客户的消费习惯和还款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个人经营性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是生产或商业经营性贷款,资金用途一般是客户日常经营性流动资金。风险控制除了客户以往的信用记录,更主要的是评估客户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能力、经营的产品是否适销对路等。个人经营性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的审批程序比信用卡更复杂,需要的资料更多,贷后管理也更复杂。
如果把信用卡用于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的经营,就会混淆消费和经营两类资金的用途。因为业务反映在信用卡的账目中,信用卡部门就只按照无抵押消费信用贷款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不会关注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很不幸,在信用卡业务发展初期,不少银行的基层行都发生过这样的产品移用情况,信用卡发卡量和消费额任务虽然完成了,但很快风险也大量产生了。
回头看这几十年,许多信用风险的产生,都可以从产品移用的视角进行分析。
比如,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针对这两类贷款,银行有不同的准入条件和审查要求,也有不同的管理逻辑。但部分企业和银行的客户经理,为了审批方便,有时因为固定资产贷款的指标紧张,会有意无意地以流动资金贷款替代固定资产贷款。虽然放贷时,经办人心知肚明,但贷款一旦放出去,整个管理系统是把这笔贷款作为流动资金贷款来管理的,最后可能形成不良资产。
对企业来讲,用大量的流动资金贷款去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首先形成了资金来源与运用期限的错配,造成资金管理困难,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由于在贷款申请和评估时,不是在项目投资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不会针对项目投资所需的额度、期限、用款进度、贷款方式进行设定。企业项目投资后,不仅有资金期限上的错配,还有金额的错配、用款进度不能按计划进行等问题,需要不断地申请新的贷款,甚至需要用高利贷临时周转等,这既影响了项目投资的进度,也加重了项目投资的成本。
自从有了按揭贷款,有的房地产企业因自身资金链紧绷,就利用员工或社会人员的身份证,办理假按揭贷款供企业使用。这也是一种产品移用,有个别银行的个别营业机构把按揭贷款办成了高风险贷款。
近年来的一些监管套利业务,也容易造成产品移用的现象。特别是在业务多层嵌套后,业务的股债逻辑混乱,导致风险管理目标错位。由于多层嵌套,资金的最终业务逻辑已与第一层的业务逻辑不同。如果还是用第一层的业务逻辑进行业务审查和风险管理,这些风险管理措施可能就会落空。
银行的每一个产品,都有业务内在的逻辑,准入的标准、审批流程的设计、成本收益的计算、合同条款的设定、风险管理的要求等,都是相应配套的。一旦产品移用,原来设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就会变得风马牛不相及,甚至各项风控措施都失效。
我们往往就银行的报表分析,哪类贷款风险高,哪些行业贷款风险高。如果考虑到银行大量授信产品被移用的因素,可能这些贷款的风险就被错估了。比如,批发零售、小微企业、加工生产业等这些科目中的贷款,实际上大量的被移用到其他领域。这样的后果是,银行大量压缩这些类别的授信、上级行大量减少对这些类别授信的授权,最终影响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从客户的角度看,需要资金时,只要拿到资金就可以,不关注负债的品种是否与自己的用途相匹配,也给后续的经营带来被动甚至困难。许多企业的经营中,不仅有杠杆率高的问题,更有负债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其中,包括期限结构、负债品种结构,还有负债结构与资产结构匹配的问题。正因如此,我们看到一些企业常年处于到处找资金的烦恼中。一些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危及自身的存亡,很大程度上与这些错配有关,或者说是移用了负债产品的结果。
银行在创新产品时,要深刻理解产品的内在逻辑,设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措施。比如给个体经营户和小微企业发行用于生产经营的信用卡,我觉得这样的创新可以考虑,但必须单设一个业务品种,进行专业管理,针对这类客户的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准入标准、评估风险的方式、发卡授信后的风险管理要求等。在依据业务逻辑创新的同时,更要关注在具体办理业务中产品应用是否得当,防止经营机构因单纯业绩观念而发生产品移用的风险。
(本文作者介绍:浙商银行原行长)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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