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国际:《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力促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022年11月23日16:03    作者:大公国际债市研究团队  

  摘要:近年来随着宝塔石化、鞍钢股份及恒大票据逾期兑付事件频发,针对票据市场的规范管理和票据承兑人主体信用评级的问题愈发重要。2022年11月18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除了对商业汇票的定义、分类和承兑范围等进行修订外,在风险控制、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相应举措,未来将有利于强化信息披露,推动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信用评价,规范票据市场运行并进一步防范风险。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2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时隔25年对1997年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全面修订与调整。《办法》的修订和调整主要基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票据市场环境与《暂行办法》发布时已有显著变化,尤其是近年来财司票诈骗违约及地产票据违约风险逐步抬升,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统计,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出现3次以上付款逾期,且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有逾期余额或2022年10月当月出现付款逾期的承兑人数量为4,658家。因此,修订调整《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言而喻。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了新的票据市场管理《办法》。

  (二)《办法》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主要在于:一是根据我国当下票据市场发展环境,《办法》重新定义商业汇票定义及期限,为票据市场未来发展锚定发展目标及发展路径;二是首次鼓励商业汇票流通前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并鼓励票据市场发展票据经纪等要求,为进一步服务经济、促进创新、活跃信用评级和票据市场创造了条件;三是明确总体风险管控框架及管理内容,特别是提出承兑余额及保证金余额等两项风控指标,进一步提升了票据市场透明度,规范了票据市场发展方向;四是明确基础设施、电票及供应链票据的定位,为票据市场供应链票据及数字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五是规范发展空间,回归真实交易,有利于防范票据投机及票据诈骗的发生。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对商业汇票的定义、分类和承兑范围等进行了修订。定义方面,将电子商业汇票加入商业汇票的范畴,拓展了商业汇票的内涵与外延。分类方面,将原有的商业汇票由两类增加为三类,新增了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范围方面,进一步对各类商业汇票的承兑主体范围和“银行”的范围做出明确。此外,《办法》在票据领域实现了两大创新突破,即首次正式提出“自然人可以作为持票人申请贴现”,首次提出“票据经纪”的概念。“两大创新突破”扩大了票据市场主体范围,并为票据经纪业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除上述各项修订内容外,《办法》在风险控制、信用评级、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提出相应举措,具体如下:

  (一)加强风险控制,多项措施并举

  加快了票据资产周转周期。《办法》将票据承兑期限从1年调整至6个月,进一步明确了票据的支付功能与资金属性和交易属性,强化了票据支付性、流动性,有助于票据主体财务稳健性的提升。

  提出了多项风控措施。一是明确两项风控指标: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二是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相关规定一定程度有利于控制票据承兑业务发展规模,促进商业银行合理分配资产负债比率,防止部分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对票据业务过分依赖。同时,从法律层面规范了票据主体市场参与的合法性。

  (二)鼓励信用评级,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鼓励商业汇票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商业汇票承兑人为非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鼓励商业汇票流通前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主体信用评级。该规定一方面鼓励拓展信用评级的主体范围,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信用评估;另一方面,通过信用评级机构持续的风险监测有利于对偿债能力弱的商业汇票承兑人进行及时的风险预警。

  明确了票据市场参与方资信要求。一是强调承兑人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有助于降低票据逾期事件的发生;二是对不同类型承兑主体的要求存在差异,如财务公司在满足银行承兑汇票要求的基础上,还需评价其集团的信用水平;三是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三)强化信息披露,采取有效措施

  重申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一是详细规定了披露原则、途径、监测及其他披露要求,有助于提升票据市场透明度;二是对承兑人严格要求信息披露,有利于净化票据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采用多项信息披露措施。一是在前期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相关公告基础上,将信息披露范围扩大至银行承兑汇票;二是要求承兑人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在办理办理商业汇票贴现时、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三是增加披露情况监测,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承兑人存在票据持续逾期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遗漏、延迟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对票据市场影响分析

  《办法》对近年来票据市场存在的主要违约和信用风险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管理要求,对票据市场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加强信息披露,有助于构建透明的票据市场。《办法》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范围扩大至银行承兑汇票,并对票据信息披露提出多项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商业汇票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及提升商业汇票市场信息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为商业汇票信用评级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和依据。

  二是推动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信用评价,有利于分类管理与及时预警。《办法》鼓励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开展票据评级业务,在拓展评级机构业务边界的同时,有利于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商业汇票实现基于信用风险的分类管理,推进票据市场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实现票据市场风险预警。

  三是规范票据市场运行,进一步防范风险。《办法》从多个方面对商业汇票风险防控措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尤其是强化了对承兑人的信用风险约束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夯实商业汇票市场监管的法制基础、促进金融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以及完善风险管理措施,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票据市场的风险防范能力。

  (本文作者介绍:大公国际作为中国国新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拥有独创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技术,科研成果丰富。)

责任编辑: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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