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哲源报道: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说明》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该所提交“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自律承诺书”及申请人资金账户与股东账户(包括自有与委托管理账户及其关联账户)。
通知要求“自律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竭诚为投资人服务的承诺;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取信于市场、取信于广大投资人的承诺;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的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申请人内部职业操守的承诺;依法运作,接受监管部门及本所监管的承诺。
另外,通知要求申请人向该所报送股东账户资料必须是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格式见附件。申请人向该所报送有关账户后,又新增或变更自有账户、委托管理账户及其他关联账户的,应在新增或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该所补报。《市场报》(2001年07月14日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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