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段春华)日前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放宽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限制,引起了保险公司的无限遐想。但保险业界人士同时也反映,该政策仅解决了监管方面的问题,法律方面的障碍依然存在,即《保险法》的限制。因此,修改《保险法》已成为业界的共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基金发起人范围的放宽,保险公司普遍认为,此举不仅为社保资金,也为保险公司通过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运作提供了依据。该政策的出台,意味着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不但进一步和国际接轨,而且保险公司也可接受社会资金的委托进行代客理财,保险公司的收益有可能进一步提高,经营风险得到了化解,抵御国外保险公司竞争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但保险界人士也反映,仅有该项政策还是不够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还涉及法律上的障碍。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后一条规定更是为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打上了死结。近期以来,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化解的需要,以及迎接WTO所带来的国际竞争的压力,使得业界越来越认识到修改保险法、突破资金运用限制的必要性,但也不能忽视,《保险法》的修改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此外,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要求是安全,其次才是收益。国外保险资金多是进行组合投资以规避风险,60%左右是投资于债券,20%左右是股票,其余20%是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其他投资。而目前国内企业债市场不发达,国债缺乏与保险资金相匹配的品种,金融衍生产品和避险工具缺乏,也为保险公司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运作增添了不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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