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 刘倩)针对近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今天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发表谈话说,这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审核体制中引入市场监督评价机制的新举措,目的在于通过制度性创新推动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投资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树立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经营理念,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净化市场环境。
发言人说,证券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当尝试建立按照市场规律规范化的评价机制,改变过去从特定范围内选定特许资格申请人的非市场化模式,使各类证券投资机构在获得特许资格之前,就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基于上述理念,《通知》中规定,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提前一年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并参照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期间证券监管部门将通过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分析评价其市场运作行为,若出现有违自律承诺的行为,其有关申请将不被受理。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规范的背景下,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鼓励“好人举手”,落实监管与自律互动、查处与疏导并举的方针;证券监管部门既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证券交易行为,又要结合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鼓励各种证券投资机构强化自律机制。
发言人称,与以往的审核要求相比,《通知》在规定申请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操作环节上还有两点新变化:一是扩大了发起人的范围;二是放宽了公司组织形式方面的规定。关于发起人范围,发言人介绍说,1998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未限制金融证券机构以外的法人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而目前已开业的14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十名股东中,几乎都是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这种状况是由以往特定的市场环境所决定的。现在,根据各方面条件的变化,应当放开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范围,以促进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的实施。因此《通知》中重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对于拟申请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发起人的机构,应当由主要发起人即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在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关于公司组织形式,发言人称,目前已设立的14家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此未有强制性规定。因此《通知》中说明,还允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目的是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创造新的平台。
据发言人介绍,今年初,为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号),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证监会还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吸引海外人才、派员到境外培训、邀请境外专家到公司现场指导等形式,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内部自律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完善内部纪律处理程序等方面,结合开放式基金试点准备工作和其他基金创新形式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此次,《通知》将这些要求在适用范围上拓展到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在进度安排上提前到有关申请被核准之前。发言人指出,《通知》对涉及申请人、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若干操作事项的原则要求,还将在监管实践中逐步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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