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增发的上市公司应按章提交中报

2001年07月12日 06:2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7月11日电(记者 刘倩)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日前中国证监会就拟发行新股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问题发布通知。通知提出,上市公司新股增发申请材料在中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后提交发审委审议的,均应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根据此前出台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则公司还应当提供申请当年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此次发布的通知主要就执行中时间划段和细节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说,对最近3年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其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的时间不受中报披露时间的影响。但是公司必须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对最近3年审计意见中存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如果申请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发审委审议通过的,但发行时间在6月30日后的,中报要求与上一种情况相同;如果公司最近3年审计意见中存在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或申请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发审委审议但未获通过的,则要在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对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发行申请于6月30日后提出的公司,同样要求其在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通知》还明确要求,对上市未满3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公司,也需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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